商标抢注行为究竟是一种合法行为还是不合法行为,目前学术界也对此众说纷纭,我个人还是不赞同这种抢注行为。但从现实来看,国内许多企业(包括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内外遭抢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抢注现象数不胜数,甚至出现了专职抢注商标以此谋取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对于这种乱象,有人认为商标被抢注,只能说明个别企业乃至个人法律意识淡薄,被抢注的后果理应由其自身承担,商标抢注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自然的市场竞争行为。本人认为,商标抢注大多数还是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乃至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它的危害性。
一、商标抢注乱象的危害
商标抢注现象由来已久,有的是被国内企业或者个人抢注的,有些则是被国外企业或者个人抢注的。无论是谁抢注的,都会或多或少地伤害到原权利人的利益,甚至给原权利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早在 1999 年,“Hisense”被博西(博世-西门子集团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就是一个很典型的国内知名品牌被国外公司抢注的例子,海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与博西进行了长达 4 年之久的商标之争,才迫使博西才放弃该商标的拥有权和使用权。
西门子注册 HiSense 商标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更不精心进行品牌培植,而只是漫天要价,恶意抢注商业目的非常明确。再比如福州的“三坊七巷”也曾遭香港人陈菌抢注,若陈菌抢注成功,今后福州要在香港推介三坊七巷这个景点,或是进行以此为主题的活动,凡涉及陈菌注册的商标范围,都将遭遇很大的法律障碍,若需要使用相应商标,得花巨款购买商标的使用权。福建长乐曾有一家啤酒厂在上世纪 80 年代花巨资 50 万元为“吉斯达”品牌的啤酒做电视广告,在当时看来为企业花巨资做电视广告是颇为远见卓识的一件事情,但却因商标未及时注册,被他人抢注,巨额广告费打水漂、为他人做嫁衣裳,企业也因此一蹶不振破产倒闭。
抢注人因被抢注者拒绝支付高额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而没获得任何利益,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商标抢注乱象现在还在不断发生,而且已经向网络域名抢注方面发展。有些抢注更是令企业难堪,“百度”被深圳市夜来香保健品公司抢注成避孕套商标,百度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这种跨类别的抢注简直令企业防不胜防。有人或许提出企业可以进行防御性注册,但试想若是一家刚创办的小企业,怎么有那么多的资金和时间精力进行多达 30 多个类别的商标注册,即使你都把这些类别都注册了,抢注者还可以进行类似商标的注册,比如你注册个“百度”,他注册个“白度”、“摆渡”……等等。
商标抢注还有一种危害就是大量的商标被抢注后长期闲置,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被大量占用,致使后来者想注册一个 2 个字、3 个字的便于消费者记忆及企业推广商标都很困难,对后来者企业的发展及创新将造成很大的困难,这和现有的房价居高不下但同时有大量的房源被空置无人居住是一个道理。
由此可见,商标抢注行为是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如果听之任之,将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转型发展,对于正处于创新初级阶段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尤为不利。商标抢注乱象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
二、商标抢注行为的成因分析
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商标抢注乱象的存在,主要原因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的驱动。通过抢注他人商标,包括抢注国外知名品牌尚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再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就可获得少则几万元,高则上亿元的暴利。在巨额利润神话的刺激下,几年里“商标抢注人”群体迅速壮大,肆无忌惮地抢注各种商标。有借名人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抢注商标的,如“赵本衫”商标(与演员赵本山谐音)曾被叫价千万,“泻停封”商标(与演员谢霆锋谐音)是一款止泻药,“刘翔”商标已被抢注 48 次;有借历史文化遗迹和风景名胜抢注的,如黄山、九寨沟、天山、武夷山等景点名称都曾被他人在相关服务或商品上注册成为商标的。
二是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过于强调申请注册产生商标权利,忽视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致使商标权的获得成本和维持成本低,潜在收益高,为恶意抢注人提供了强烈的经济动机。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要取得商标专用权,首先是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是商标局审查通过。此种程序不考虑申请人是否使用过申请注册的商标。此即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该原则具有形式的合理性,有利于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与高效的商标管理。然而,申请在先原则只是适用于商标注册的程序性原则,它并未要求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也就导致商标抢注者可以利用申请在先原则的缺陷,利用商标使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将他人苦心经营的商标抢先注册,然后禁止使用人使用该商标或者向其索要高额的商标转让费,严重损害商标使用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有些企业想借道名牌不劳而获。创名牌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需要企业及个人精心呵护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有些企业或个人心存急功急利的思想,不想兢兢业业创业,想靠投机取巧的办法借道名牌抢注他人商标,这种行为实质上也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首先,不能保证商品原有的商品质量。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是原使用权人依靠产品的质量获得的口碑,而抢注人一旦获取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不能保证该商标仍能继续保持它原有的质量和性价比;其次,影响了产品质量的继续提升。原使用者对于辛苦创下的品牌必然尽心维护其声誉,鞭策、激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原有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品牌所代表的产品形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抢注是对别人劳动果实的一种窃取,不利于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商标抢注的成因除了以上三种外,还有其他原因,比如,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等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三、有效防范商标抢注行为的对策措施
商标抢注乱象并非无药可治,首先对于抢注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就有许多有效的防范规定。比如:《商标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主体所应具备的资质,把商标注册申请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更紧密地联系起来,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真实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规定就要求工商部门应尽职尽责,主动到现场实地考察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存在真实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并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有效地打击商标抢注行为。这个环节的关键在于实地考察,讲究的是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了有效的法律法规,如果不作为那也形同虚设,这实际上就是商标注册过程的实质审查,建议《商标法》要进行修改,即改形式审查为形式审查加实质审查。
另一个环节点我们要把握的是,对于真实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在他们进行工商注册时敦促指导他们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防御性注册,毕竟现行的商标法还是支持商标注册在先者,只要经营者抢先地进行了商标的有效注册,并且有条件的还可进行防御性注册,那么抢注行为的发生将大大减少。这个环节讲究的是指导性,且为主动提供这方面的免费服务,虽然这些做法现在要花些时间和精力,但防范未然又有何不妥呢?能够提供少许的前置免费服务,将来也就少些纠纷,也能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再一个环节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具体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商标法》中得到了较为具体详尽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行为,无论是自主或代理都必须依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信守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实现与他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商标的注册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制工作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变迁使得法律与现实需要相脱节,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和不全面的固有缺陷,所以不能仅以此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唯一标准,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并具体落实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给与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来有效地防止商标抢注行为。
最后,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必要的修改,包括从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哪些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抢注行为,并对抢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具体的规定,加大对抢注行为的处罚,让抢注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从而减少抢注现象的发生。
总而言之,想要减少商标抢注乱象,办法很多,关键在于我们对商标抢注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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