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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失业保险促就业体系构建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03 共117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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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浙江省失业保险制度优化探究
  【第一章】浙江地区失业保险促就业体系构建导言
  【第二章】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及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
  【第三章】浙江省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评估
  【第四章】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失业保险制度完善与再就业服务的建议及展望
  【参考文献】浙江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推动作用评估参考文献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关系的研究发端于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理论,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代表人物亚当·斯密片面地将当时的失业救济视为无助于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消极手段。直至20世纪初现代失业保险制度在各国陆续建立,20世纪中后期市场经济发展及石油危机爆发,与失业保险相关的研究才日臻完善。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西方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抑制效应尤为显着,学界普遍认为这与西方失业保险建立以来的高福利水平有莫大关联,为摆脱政府财政重负和再就业难的双重困境,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将失业保险制度导向由“保基本”向“促就业”转变:如20世纪70年代瑞典开创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先例(俞弘强,2012)①,20世纪末期英国以“求职者津贴”替代原失业保险待遇,严格规定失业人员定期至就业中心证明积极寻求工作状态(韩标,候爱军,2010)②等,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政策弊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新一轮资本主义世界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失业浪潮再次激起了人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反思,如何在经济萧条时期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内容,缓解失业难题,促使经济复苏,成为现阶段西方失业保险研究的重要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雏形萌芽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由于“待业保险”伴随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设,其主要功能定位于保障待业后基本生活(翟志俊,2009)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诞生,尽管《条例》明文规定失业保险在保基本之外,另有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尽然。制度建立的十多年来,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在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里,部分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虽更为明确,但基本与99年无异,其详尽程度甚至逊于99年《条例》,覆盖范围狭窄,给付期限过长,给付方式缺乏激励性,基金大量不合理结余,对再就业投入不足等弊病显示了制度设计并未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约了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发挥。随着国外失业保险改革取得成效,国内失业保险研究日益深化,我国在失业保险功能定位上的理念逐步发生了转变,2006年,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于东部7省(市)试行,在试点地区再就业工作初见成效后,人社部及财政部于2009年和2012年再行相关政策,将试点时间进一步延长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出台之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从政治角度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缴费率由3%下调为2%,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在考虑提高待遇、促进再就业等因素基础上确定,种种举措彰显了我国对失业保险制度再促进就业功能认识的升华。
  
  浙江省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社会保障发展相对完善且极具地方特色的省份之一,同样也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试点之一,其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的执行状况如何,未来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应怎样匹配观念转变,才能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创造借鉴价值,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自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盛行,20世纪初现代失业保险制度陆续建立,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至2007年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复苏,西方失业保险理论研究在各历史时期皆取得了新突破,到目前为止,西方学界对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时间、再就业率及再就业后工资的研究非常深入,相比西方,我国失业保险起步较晚,关于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影响的研究并不如西方国家成熟、完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现有研究多从全国层面切入,虽能反映我国失业保险实施的总体情况,却忽视了制度执行中的地方特色对全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借鉴作用,推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浙江省正是其中的试点省份。多年来浙江省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长期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保体系建设过程中,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贡献了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加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能为我国失业保险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价值。以往有关浙江省的研究基本从失业保险的缴费、给付机制及管理体制等维度展开,研究虽全面,却并未集中探讨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为顺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本文就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与再就业现状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对研究中建立的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部分完善,以求更全面地研究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为该领域理论研究略尽绵力。
  
  (二)现实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失业保险的功能若只停留于保障基本生活,便不能凸显它的特殊作用,也有悖制度设计的初衷,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失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
  
  当前,国内外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逐步趋向于就业导向,将政策试点之一的浙江省作为研究对象,既顺应了国际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潮流,也体现了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风向标,通过分析浙江省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促进作用的发挥程度,就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能为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完善指明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失业保险发展,缓解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题,维护社会安宁,因此该研究极具现实价值。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及理论概述
  
  一、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影响
  
  (一)理论研究
  
  1.国外研究
  
  国外研究溯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理论,受限于主客观因素(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奉行“利己主义为人类本心,失业救济只会令被救济者产生心理依赖,无利于解决失业难题”观点;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形成),当时的理论研究稍显单薄。伴随20世纪以来现代化失业保险制度在各国陆续建立,市场经济纵深发展及石油危机引发学界重新审视失业保险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才日臻成熟。该部分综述主要列举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重要理论观点。
  
  (1)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具有双重效应
  
  作为影响后世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Mortensen工作搜寻模型率先在传统搜寻理论基础上引入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与领取资格,具体论述了失业保险影响再就业的正反效应:其一为“抑制效应”,失业初期,因失业保险介入,失业成本降低,失业人员工作搜寻强度降低,保留工资上升,获得工作的机会和愿意接受所面临工作的工资水平的可能性减少,再就业率降低。若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或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失业人员工作搜寻强度降低及保留工资上升的速度加快,再就业率将会进一步降低;其二为“资格效应”或“促进效应”,在待遇即将到期或失业保险金即将耗尽阶段,为具备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失业人员搜寻工作强度增强,保留工资降低,再就业率将明显上升(Dale T. Mortensen, 1977)。
  
  (2)失业保险抑制再就业
  
  有别于以工作搜寻解释失业保险对再就业行为影响的研究,Moffitt和Nicholson探索了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即将失业保险与经济学中的收入--闲暇模型结合,以失业表现闲暇,探讨失业保险介入后失业者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如何对工作和闲暇时间进行分配。该模型认为在失业保险享受期内,失业机会成本降低,理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当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的机会成本上升,失业人员搜寻工作的积极性才会增强,若此后失业人员仍未找到工作,由于失业机会成本不再变化,在失业保险金未完全耗尽的情况下,依然可能导致对失业需求的增多,延长失业持续时间,可见,失业保险的介入降低了失业者整体的再就业积极性。当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延长和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失业保险的消极作用得到强化,进一步抑制了再就业(Robert  Moffitt,Walter  Nicholson,1982)。在近年的研究当中,部分学者也倾向于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具有抑制作用的观点,如认为失业保险支付期过长,促使失业者对失业保险产生依赖,导致失业持续时间延长,无助于失业者及时寻找匹配工作(Amarante,Veronicaet al, 2013);待遇水平过高,容易滋生受益者享受待遇期间的懒惰心理,降低失业者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Andersen,Torben M. et al, 2014)。
  
  (3)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作用难以确定
  
  在学界还有一种另类观点,即失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不仅依赖于制度设计,还取决于劳动者自身对待再就业的态度,对本就愿意积极寻找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的作用才能得到体现,而懈怠于继续工作的失业人员则会将长期享利视作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契机,失业保险对再就业是否有效实际上难以正确判定(JesseRothstein, 2011)。
  
  2.国内研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探索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当时称作待业保险),相比国外,国内失业保险影响再就业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在研究深度上稍显弱势,但我国研究在承认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具有消极作用的同时,更侧重于积极作用的挖掘,这是有别于西方理论研究的一大亮点。
  
  (1)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具有双重影响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具有双重影响,积极作用表现在:失业保险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使失业者有余力寻找与能力、兴趣匹配的工作(李璐菲,燕进保,2014);通过职业信息传递及职业培训,减少了失业者的工作搜寻时间和经济成本,增强了失业者再就业技能(杨鹏,2014);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将其转化为有效的就业激励政策,可减少失业者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促进积极就业(王华,2012)。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失业人员易对失业保险金形成福利依赖,失业持续期相比无失业保险领取资格者更长,不利于再就业;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给付方式缺乏激励性,严重挫伤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再就业(刘晓梅,2013)。
  
  (2)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影响较弱。
  
  另有学者认为失业保险对再就业无显着影响,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失业者对给付水平的反应弹性小,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失业者而言,失业保险的影响程度极其微弱(聂爱霞,2014)。
  
  (二)实证研究
  
  1.国外研究
  
  国外实证研究侧重于运用数据建立各式模型或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后工资和失业持续期的影响。如运用随机效应模型分析失业保险与失业持续时间及再就业工资的关系,发现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工资的提高有积极影响,但仅对短期失业者才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Brian Mc Calla et al, 2008);采用Cox回归模型评价智利失业保险储蓄账户制度的实施效果,结果显示在较短的失业持续期内,智利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就业(Paula Nagler,2013);在一项关于纽约州的实例研究中,当地颁布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水平提高36%,在政策施行后,该州失业人员的失业持续时间比过去有所延长,再就业后获得的工资更低(Bruce D. Meyer, Wallace K. C. Mok, 2014);对比德国、卢森堡、瑞典等国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发现尽管各国失业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异,但都对失业人员再就业起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在保障失业工人利益的同时,也鼓励了失业持续期延长,阻碍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Konstantinos Tatsiramos, Jan C. van Ours, 2014)。
  
  2.国内研究
  
  国内实证研究同样通过各类模型的构建研究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影响。如在检验我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对再就业影响时,运用双重差分法建立probit模型,通过对照组和处理组对比,肯定该政策有效促进了就业(赵静,2014);以面板协整理论为基础建立协整方程,肯定了失业保险对再就业具有积极影响,并进一步指出在中部和东部地区其积极作用更为显着,然而基金大量不合理结余,就业促进投入低,培训效果不佳等现状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孙倩,2012);另有学者将面板协整理论与线性协整理论结合,证实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对再就业具有短期抑制作用和长期促进作用(董芳,周江涛等,2015)。
  
  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估
  
  在评估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研究中,基本都采用 “选取相关指标--计算数值--得出结论”的思路。就业促进是比再就业促进更为宽泛的概念,因失业保险对再就业促进功能评估研究稀少,本文将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入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估研究整个大类,在下文具体区分。笔者未搜集到与评估相关的外文文献,该部分仅罗列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国内文献。
  
  (一)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效果评价研究
  
  再就业促进是就业促进的一方面,研究中极少构建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仅通过选取几项相关指标,对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效果进行评价。常见指标如就业创业培训率,培训后再就业率(陈心颖,2011),城镇登记失业率(陈谦,2014),再就业率,再就业培训率(聂爱霞,2014),促进就业支出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例,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比率(王晓宾,2013),职业介绍的再就业成功率(王颖,2012)等。
  
  (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构建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对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进行综合评价,是学者在评估中普遍采用的方法,研究的区别表现在综合评价方法和选用指标的差异。
  
  一是纵向综合评价法。如构建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率,失业保险金享受率,平均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人均滚存结余在内的五项评价指标体系(栗永锋,2010),或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加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累计结余增长速度,形成八项指标体系(陈涛,2011),抑或对八项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充,增加失业保险替代率,失业保险基本生活保障率,建立十项指标体系(刘雅晴,2013)。二是层次分析法。在五项指标基础上,引入新增就业再就业人数,构建六项评估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指标体系(安锦,2013)。三是因子分析法。在五项指标基础上,添加职业介绍的再就业成功率,人均失业保险金支出,人均失业保险金收入,以八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燕超,2010),或选用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保险覆盖率,人均失业保险金累计结余,再就业职业介绍成功率,人均失业保险金支出,人均失业保险发放金额构成六项指标体系(伍思杭,2014)。四是德尔菲法。从业绩评估,财务评估,管理评估三个维度,共设计失业人员接受就业培训比率,就业促进总支出水平,接受职业介绍的及时便利性等24项指标,全面评估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黎民,卢敏,2012)。
  
  三、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完善路径
  
  因笔者搜集的外文文献未涉及改革路径,本部分综述仅介绍国内的研究成果,涉及制度及再就业服务两个角度。
  
  (一)转变制度理念,加快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当今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理念已由传统意义上的保障基本生活转变为更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促进(张军涛,2014),建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尽快实现消极保障向积极保障的转变(孟卫军,秦莉等,2013),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改革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创造激励再就业因素
  
  探索建立合理精密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模型,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巩春秋,2014);确定与失业人员赡养人数相适应的待遇给付标准、采取失业保险金递减支付方式(郭正华,2012);将失业保险最长给付时间缩短为12个月(李永涛,2013);对积极参与培训的失业人员,采取增加失业保险金,延长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奖励(郝晓猛,2014)。
  
  2.合理增设基金用于再就业促进项目,适度提高再就业支出比重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但在再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比重较低,可将结余基金更多地用于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及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补贴(史册,杨怀印,2013),还可对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结束前找到工作的失业者给予一定数目的经济奖励(陈丽,2013),对愿从事低于自身能力工作的失业人员,给予工资补贴(倪婷婷,2012),增强失业人员搜寻工作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并不能无限制扩大,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目标与劳动力市场的政策目标并非等同,盲目增加基金投入有可能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起到反效果(郑秉文,2011),正确的做法是理清失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边界,合理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在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支出比例的同时,仍将保障基本生活作为主要支出(汪泽英,2014)。
  
  (二)健全再就业服务机制,提升再就业服务质量
  
  仅依赖良好的制度设计不足以完善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完备的再就业服务机制能为该作用的发挥提供坚实的保障。
  
  1.完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服务
  
  重视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的作用,尤其是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应构建科学合理,适应再就业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训体系,采取灵活全面的教学手段,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高素质的培训服务(沈水根,2013)。此外,可充分调动市场及社会力量,在政府经济支持下给予非政府组织及社区更多提供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服务的机会(徐悦,李志明,2011)。
  
  2.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传递及时全面的就业信息是另一条必不可缺的途径(周娟,2012),可参考国外经验,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搭建遍布全国的就业信息网,发布当地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有关信息,为失业者获取有效信息开辟便捷渠道(陈燕英,2012)。
  
  四、研究现状评价
  
  失业保险影响再就业的研究源于西方,无论是研究内容或制度设计,相比我国,都更为成熟、完备,西方学界普遍将失业保险构成要素与失业持续期及再就业工资挂钩,肯定了失业保险在短期内具有促进再就业的作用,但放眼长期,失业保险的抑制效应更为突出,这实际上与西方国家长期的高福利政策有莫大关联,国内研究虽肯定了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却指出了我国失业保险对再就业投入不足,以及制度设计的缺陷,这缘于我国失业保险起步晚,制度内容未与社会同步发展,对再就业促进的重视程度不如西方,可见,国内外失业保险制度都存在提升空间。综合国内外研究不难发现,失业保险与失业人员之间的影响实际上是相互的,失业保险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失业人员自身的理念,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失业人员的思想难以直接把控,制度的缺陷却能不断修正,作为一项覆盖并作用于广大社会群体的制度,理应更多的体现人文关怀,探索激励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笔者认为,这该是失业保险的研究取向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研究中用于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估的指标极其繁多,学界对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原因在于失业保险和就业统计制度并不完善,相关数据无法获知,现实中失业人员对就业的态度及对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效果的评价难以准确度量,诸如黎明设计的24项指标,也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因素,且部分指标用到的数据难以在公共信息平台获取,而公共信息平台所能利用数据的准确性也值得商榷,这些都造成了研究的困境。尽管选取指标有所差异,学者仍就部分指标达成了共识,但指标是否能真实反映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仍须通过长期研究加以检验,未来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和就业统计制度,探索更为准确且可操作的指标,不断丰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值得深思。
  
  伴随研究中对失业保险认识的日益深化,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在我国愈发得到重视,由2006年推行至今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及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便可预见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国内研究多从全国层面切入,而政策试点为东部7省(市),研究试点省份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能更好地体现失业保险政策风向标,对我国失业保险未来发展更具借鉴价值。基于此,本文选取经济较为发达,社保制度发展相对完善,且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之一的浙江省作为研究对象,因已有浙江省的研究多从失业保险的缴费、给付机制及管理体制角度展开全面分析(因与本文主题相关程度较小,故在文献综述里未有列示),未见集中探讨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文献,笔者在整理2003-2013年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就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展开更全面、细致的剖析,同时采用纵向综合评价法评估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对现有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部分完善。
  
  五、理论概述
  
  与失业及失业保险相关的理论众多,但与本文研究内容的相关程度较小,该部分仅介绍研究涉及的道德风险理论及最优失业保险理论。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经济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即委托和代理关系下,当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不一致且二者信息不对称时,代理人为谋求自身利益,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规避道德风险的主要路径为监管与自律,监管表现为某一团体中的领导人物在全无私利的条件下落实对代理人行为的管制,自律则是当代理人的声誉较追逐利益更有价值时,代理人自觉约束行为,路径选择时,通常以自律为主,监管为辅(赵曼,2010)①。
  
  在失业保险领域,政府,企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机构均为重要参与者,任两者之间都可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当其中一方与另一方利益不一致,在对方不知情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拥有优势信息的一方就具备了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条件,此时便产生了道德风险:
  如企业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征管部门如监管及惩罚措施不力或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缺乏了解,都会助长部分企业逃避缴费的现象,职工在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配套再就业服务;政府授权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若失业人员与培训机构约定消极应付培训课程及结业考试(培训课程形式化,培训机构监考人员态度松散或与失业人员共谋作弊),缺乏管制和自律的培训将弱化培训效果,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无实质帮助。笔者认为,在浙江省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及组织层面改革思路写作部分,可从该理论中得到借鉴。
  
  (二)最优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计划包括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水平及融资方法,由于各要素受不同因素影响,失业保险计划随之不断调整。各国为在失业保险的积极效应(平滑消费)及消极效应(对再就业的抑制效应)中寻求平衡,帮助政策制定者改革失业保险计划,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便催生了有关最优失业保险的理论研究。
  
  迄今为止,理论界对最优失业保险的讨论集中在失业保险金水平高低,失业保险领取期限长短及失业保险支付方式是否固定三个方面。通常认为,最优失业保险制度设计首先考虑的是失业保险替代率的设计,替代率是衡量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重要指标,若替代率过低,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失业保险便失去存在的意义,若替代率过高,则可能鼓励失业人员延缓再就业,因此替代率应设定在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帮助其尽快再就业的适度水平,在多数发达国家,替代率为 50%-80%;在失业人群中,低技能者所占比重较大,较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可支持该类人员完成必要的培训,促进再就业,但较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往往与较短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相结合,短期的待遇给付期限可刺激失业者积极搜寻工作,却又难以帮助其较好地参与培训,因此设定合理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十分必要,在多数国家,给付期限未超过 56 周;失业保险按固定金额给付还是随时间变化而变化,须从失业人员的期望效用最大化角度考虑(李元春,2011)①。
  
  从最优失业保险的讨论中可以发现,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的规定虽无绝对标准,但都遵循一定原则,最优失业保险的设计便是以上三要素的合理确定,最终目的则是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无忧,获得重返劳动力市场的能力。笔者认为,在制度层面改革思路写作部分(如失业保险金支付水平的改革),可从该理论中得到借鉴。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内容
  
  一、研究方法
  
  本文拟以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为研究对象,在介绍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与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基础上,采用纵向综合评价法评估2003-2013年浙江省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的综合实力,根据现状及综合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针对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具体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献研究法
  
  查阅并筛选国内外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相关文献,了解失业保险对再就业行为的影响,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估,完善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对策等方面的研究现状,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及不足之处,为本文写作打下基础。
  
  (二)定量分析法
  
  在介绍文献,理论,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及再就业现状基础上,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浙江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发挥程度。定量研究所用指标均由统计年鉴的客观数据计算所得,纵向综合评价法是针对客观数据进行综合评价的常用方法,采用此法评估2003-2013年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可得出各年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综合评价值,及各指标对综合实力的影响程度,便于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深入分析。
  
  二、研究内容
  
  基于上述研究思路及方法,全文具体章节安排如下:
  
  第一章是导言。第一节,阐明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第二节,对国内外文献加以梳理,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及不足之处,并介绍本文研究中所使用到的理论。第三节,介绍研究思路,使用的方法及具体研究内容。第四节,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第二章是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及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第一节,第一部分从初探-建立-完善三个阶段阐述浙江省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第二部分从缴费及给付规则、参保及受益程度、基金总体收支情况、基金在再就业促进方面的使用情况分析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实施概况。第二节,首先概述浙江省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再分别介绍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具体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是基于纵向动态综合评价法的浙江省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评估。选取与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相关的指标,利用2003-2013年浙江省相关数据,通过纵向综合评价法对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各年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综合评价值,以此反映浙江省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的综合实力。
  
  第四章是浙江省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基于浙江省现状及上一章的分析结果,对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进行具体分析。
  
  第五章是建议及展望。针对浙江省失业保险在再就业促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并对浙江省失业保险未来发展与研究作出展望。
  
  第四节 创新及不足之处
  
  一、创新
  
  (一)研究视角创新
  
  国内关于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研究多从全国层面切入,而显示我国失业保险发展趋势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为包括浙江、上海在内的东部7省(市),比起全国层面的研究,研究试点省份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能更好地体现失业保险政策风向标,对我国失业保险未来发展更具借鉴价值。基于此,本文选取经济较为发达,社保制度发展相对完善,且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之一的浙江省作为研究对象,因过往关于浙江省的研究多从失业保险的缴费、给付机制及管理体制角度展开全面分析,未见集中探讨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文献,本文透过浙江省省情,采用更全更新的数据,就浙江省失业保险概况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展开深入研究,同时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估浙江省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促进功能,对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的发挥程度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分析。
  
  (二)完善现有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在学者已建立的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尽管选取的指标比较全面,却包含了许多与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相关但作用并不明显的指标,可能有损综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删减,保留了与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相关程度较高的指标,并增加了现有研究中并未包含但能直观反映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效果的指标,形成了一个新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不足之处
  
  (一)研究不够全面细致。
  
  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对在职人员也有一定影响,本文的研究仅着眼于就业转失业人员,没有考虑失业保险对在职人员的影响;在失业人员研究中,由于未能获取农民工的全部数据,没有对这一重要群体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获取各市具体数据(如失业保险的具体数据,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效果相关的数据)的途径,未能对各市情况深入分析;笔者未对失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无法得知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的具体影响。总体上看,本文研究仍不够全面细致。
  
  (二)研究结果准确性有待加强
  
  1.在所找到的失业人员相关数据中,包含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数据,由于数据限制和能力有限,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数据无法全部获得,本文以找到的所有失业人员数据替代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数据,此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数据并未完全获得,基金中其他促进再就业的补贴数据也无从获取。部分年份数据缺失也是本文选择以2003年数据为起点的原因(亦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3年正式公布的原因),只能大致反映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研究结果不够准确。
  
  2.过去我国在统计失业情况时一直使用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并未纳入统计数据中,尽管近年来我国提出使用调查失业率,但官方公布的调查失业率仅限于全国层面,省级层面的数据无从获取,同样影响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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