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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及其可持续措施(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4-12 共3789字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然而我国安全生产文化教育相对落后,缺乏安全生产观念,对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对生命权和人权的尊重和重视不够。尤其是针对煤炭行业,从企业文化,到领导阶层的管理理念,再到广大矿工的安全意识都很淡薄。因此,树立安全理念,推广安全生产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就成为推动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所以针对榆林市煤矿行业普遍存在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匮乏的现象,应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首先,推行强制性安全培训,设立独立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煤矿投资者、管理者、一线矿工、新员工分别进行培训。设立不同的培训内容、时间、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方能投入作业。其次,构建良好的安全生产交流机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宣传,使煤矿管理者形成安全观、预防观、责任观,尊重生命,尊重矿工,积极听取一线工人的安全反馈,使广大矿工形成主人翁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生产细节,积极参与煤矿管理,及时发现隐患,联合治理隐患。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交流机制和良性循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
  
  ( 二) 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现煤炭产业的升级
  
  我国煤炭法规定,煤炭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其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必备条件。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凭证,是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负责颁布和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颁发。
  
  煤炭行业建设周期长,投入巨大,属高危行业,存在顶板、冒顶、瓦斯、透水等风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危险性。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市场准入制度,才能从源头控制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一方面,针对煤炭行业应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组织专家组对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达标系统进行论证,严格控制煤炭经营资格。将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承担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排除在市场之外,加大淘汰小煤矿等不合格煤炭企业的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建立高效优化的产业结构,实现煤炭产业的升级。实行煤炭资源的整合,针对榆林市乡镇煤矿、黑煤矿泛滥的局面,通过关闭黑煤矿,鼓励大中型国有煤矿以收购、兼并、托管和控股的方式整合小煤矿,促进大中型煤矿的产业化发展,从而带动小煤矿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煤炭行业准入制度的提高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实现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 三) 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从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数据来看,煤炭行业监管制度的疏漏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建立独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制,真正落实安全监察制度,提高安全监察水平就成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首先,建立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体制。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国家应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监管力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行政区划下设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煤矿企业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独立于所在的省、市、县政府及煤矿企业,实行独立的财政体系和人事任免制度,垂直管理和领导,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无任何从属关系。再辅之以定期的异地轮岗人事制度,从而保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防止监察人员与当地煤矿企业,政府形成利益结盟,彻底杜绝官商勾结,权利寻租。
  
  其次,提高监察人员的条件和配备。安全监察关系生命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因此一名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安全技术,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井上、井下安全监察执法能力。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煤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辅导,只有安全监察资格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此后,安全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也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类安全生产指标和技术等,每次培训完毕后安排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或实行淘汰制,从而保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另外,目前在煤矿安全监察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即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针对该问题可通过扩大招聘监察人员,壮大监管队伍,保证企业,煤矿监察办公室达到相应规模的监察人员,将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最后,细化监察内容,落实检查责任。安全生产无小事,监管人员更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应保证每周监察一到两次,县级以上监察机构做到每月监察一到两次,并进行不定时突击监察和巡回监察,保证安全监察的常态化和突击制。检查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如无序性开采,生产设备,技术不达标问题; 违法违规作业情况,如超能力生产,井下超定员生产问题; 安全隐患排查,如顶板、冒顶、透水、瓦斯、通风等; 矿主及矿工任职资格,定期培训考核问题等。一旦发现问题,从厂矿领导到班组负责人,到一线矿工,根据各自的安全责任范围,迅速确定责任主体,追究其法律责任。结合安全监察结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煤矿管理工作中的粗放式管理和执行力弱化问题,从而使得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水平稳步提高。
  
  [ 参 考 文 献 ]
  
  [1]倪士重。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建议[J].中国煤炭,2015(1)。
  [2]崔娇,巫修社。浅谈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监管体制之完善[J].煤炭技术,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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