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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究
【第一章】城市流动摊贩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研究绪论
【第二章】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及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四章】部分发达国家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启示
【第五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部分发达国家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启示
4.1 监管模式
4.1.1 “登记核准制”--以美国为例
目前在美国纽约有 2 万多个街头商贩,对于这些街头商贩的管理美国采取的是在数量上控制的方式。可销售食品的流动摊点自 2007 年起总数额只允许有 4100 个,在纽约市内分为季节性全市区域内可经营摊点和两年为期的全市区域内可经营摊点。其中皇后区、布朗克斯区、斯坦、登岛区两年限的摊点各 100 个,退伍军、残疾退伍军人、残障人士的全纽约市内两年时限的贩售食品类流动摊点各 100 个。而销售资格和营业执照的延期则需要到市健康与心理卫生局(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Mental Hygiene)去申请。申请的过程也是十分严格的,申请人需要准备好各种有效证明如姓名、住所地址、纳税编码等等材料,并且并不说只准备了这些就一定能够取得销售资格的,卫生局同时还要查阅你所有的记录,譬如此前是否违反过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若违反被开处罚单后有没有及时缴清罚款等,以上条件均过关才有可能拿到营业执照。
纽约市消费者事务局和卫生局的巡视检查工作者以及被授予权利的人再加上其他执法工作者(比如警察),这一类群体都可以依照法律对流动食品摊贩日常经营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看其所售食物是否符合食品卫生的标准。
为应对食品类流动摊点,纽约市出台了市法典第 89 篇,其中很详细的规定了食品摊点可停放的位置、餐车的外形构造、食物原料的来源、食物的存放、厨余垃圾的处理、违反规章制度将要承受的处罚等。比如对于作为经营场所的车辆长度必须小于 3 米,两辆车之间的距离要大于 6 米,车辆不可以停放在窄于 3.65 米的行人道上,不能贴着任何一栋建筑物,不能挡在街边商店的玻璃窗前,交通标识、消防栓等公共基础设施是绝对不允许被挡住或靠着的。
4.1.2 “许可证制”--以德国为例
德国人的文化传统使得他们更倾向于到超市进行购买食物。然而流动摊贩的出现,令德国人原本较为单一的购买形式变得丰富多彩起来了。所以,在德国这个国度里,流动食品摊贩的数量也是不可小觑的,而对此他们采用的是“流动经营卡”制度。
在德国存在跳蚤市场,很多流动摊点会进入跳蚤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比如一辆销售冰淇淋的流动车,想要在跳蚤市场或者公园等场合进行贩卖,他就必须要达到两个要求:获得流动经营卡是第一步。
申请此卡需要准备好原有的从业证书、工商登记记录册、依照防疫保护法颁发的准许销售的资格证去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申请。虽然审批的过程复杂严格,但特别的是,此流动经营卡只要申请成功,它的效用是永久的,并且根据卡上填写的经营范围可在全德国境内使用。第二步便需要获得卫生局批给的指导用书。而有一种特别情况是,需要在公共道路旁设摊,这在德国是需要获得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的。例如在德国最常见的将一辆公共汽车改造为饮食车,在公路旁贩卖食物,或者像中国的街头排挡一样将桌子放于路边的,都一定要达到两项要求:首先是获得由所在地区的主管建筑单位发给的特殊使用许可,其次同样是获得卫生局提供的指导用书。经营者取得以上证书后才能开始售卖食品。并且,上述材料必须全天候摆放在身边,因为有关部门会随时进行“突击检查”.如果材料不足,将会遭遇罚款或禁止继续经营。
在对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上,德国采取了经营前的行政许可制度和事后的严格处罚制度,促使德国的流动摊贩的销售行为更加合法化。
4.1.3 “集中管理制”--以新加坡为例
新加坡对从事食品类的流动摊贩,已经全部引入到小贩中心进行集中经营与管理,而对于没有进到中心区域的,也进行着严格的管理,会给他们颁发工匠、报纸、冷饮、流动餐车等 5 类执照,然后对以上执照严格监管。从上世纪 70 年代起,新加坡政府致力于重新规划建设花园城市的目标,将街头的无证摊贩迁移到政府统一建造的小贩中心。到现在,新加坡方面斥资成功打造了 100 多个小贩中心,小贩迁徙项目也已成功收官,政府已经能对国内的流动食品摊位做到依法管理。其实在此过程中,政府财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早引导小贩进入中心时,新政府给予了小贩诱人的优惠政策,假设市场价 600 新元的摊位费,政府直接降低到 200 新元出租给摊贩。
此外新加坡注重后续工作,已经进入小贩中心的售卖者需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牵头,参加必须的基础课程,类似如何安全卫生的制作食品等。 新加坡出台的《环境公共卫生法令》规定,全部餐饮食品店和饮食摊位分成优良中差 4 个等级,相对的用英文字母 ABCD 加以表示。通过对管理和清洁方面,如地面、墙面、器具、食品操作桌、排气系统、使用干净器具、冰箱、冷藏箱清洁、生熟食物贮藏恰当、其他用具等进行评定严格控制了摊贩所售卖食品的安全状况。
4.2 部分发达国家流 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启示
4.2.1 尊重保障人权
在美国,各大城市都可以看到路边小摊,一些城市还有定期或不定期的街头集市。英国把各种摊贩视为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和文化特点的摊贩加以保护。韩国街头有很多装饰得很漂亮的流动商贩,形成一种“道路文化”.在新加坡,政府专门建设了小贩中心。联合国人居署发布的《世界城市状况报告 2010-2011:促进城市平等》主张建立包容性城市,每个人不论财富、性别、年龄、种族或宗教信仰,均可利用城市所提供的机会参与生产性活动。
社会是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它的应有之义。由于制度环境、国情和国民素质等情况的不同,我国应该辨证地去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探索符合我国流动摊贩实际情况的管理对策。流动摊贩的存在,涉及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生存权与工作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流动摊贩大多属于生活在城市最低层的穷人、弱势者。尽管如此,他们有一项权利与生活在同一座城市的其他人是完全一样、也完全平等的,那就是生存的权利。设摊做小买卖对他们来说既是一种谋生手段,也是他们生存的一种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曾说过,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化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因此行政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健康的之时也要扞卫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权,这就需要我们以人文本,制定科学的管理目标,在完成社会目标的同时将行政相对人有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减至最低。
4.2.2 拥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德国对食品摊贩的管理法规十分健全,对其获得营业许可条件、准许的经营类别、食品卫生标准和操作标准、摊点的构造、经营的时段和位置、权利义务、责与罚这些关键点都有明文规定;新加坡虽未出台专门的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但其监管所依照的《环境公共卫生法令》对摊贩管理有非常细化的要求并且实施严格,从而保证了其对摊贩的管理效果。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实现食品摊贩的有效监管十分必要。
2012 年 6 月份,印度政府为整治街边食品,督促国内食品卫生环境的改进,不让国民的身体健康再受到更大损害,也开始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印度人民对街边售卖的摊贩食品非常热爱,但是有报告显示,印度目前的留存于市场的摊贩食品其卫生安全度是很低的,极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在 2010 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工作人员随机抽选的 50 份摊贩食物,其中有 47 份的检验结果显示是易致病的,这个份额占到被抽样本的 90%.在此之后,印度标准局制定了街头食品的生产与售卖卫生标准,要确保饮用水、牛奶、茶叶、咖啡等常用食物的卫生水平。
4.2.3 监管机构整合统一
美国的监管方式是由三级政府监督,不采取分段监管,而是按职能不同分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种是划分食品种类,这样做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监管缺位与越位问题。
被认为是亚洲对摊贩管控严格也是相对完善的国家,在新加坡拿到摊贩执照是能在街边售卖食物的必要条件,该国环境署下属的小贩局掌握对小摊小贩的监督和管理,这样由单个部门进行集中式的管理,有效避免了职能重叠与监管空白等弊端,解决了部门条块分割的问题。
4.2.4 实施有效的惩罚机制
以纽约流动摊贩为例,他们每年大概会接到 3.8 万张罚单,卷入 1 万起逮捕事件中。摊贩们清楚知道,对于管理部门的所有要求都必须严格执行,违规就要被罚,有时一有不慎就会接到罚单,400 美元、800 美元、2000 美元的情况都有,强力度的惩罚措施直接降低了从业者企图挑战法律的概率。德国处理没有持证的商贩亦或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售卖活动的,或法律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会给予低于 5 千欧元(约 4.2 万人民币)的罚款;情节十分严重的,会给予低于 5 万欧元(约 41 万人民币)的罚款。在德国这个国家,只要你收到了政府寄来的罚款项目,就会在你的个人诚信档案上重重的记上一笔,如果“笔画”多了,在你添置房产、汽车时都会遇到阻碍。这种将经营行为与个人诚信体制挂钩的惩罚机制值得借鉴。
香港的行政执法体制就较为完善和强力,采取警局、行政执法、法院整体化,食环署和警局、法院组成一个高工作效率的执法体制,大大提高了政府治理香港的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
香港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法规也比较完善,同时严处罚、强震慑。对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违法张乱贴海报、宠物排泄物污染街道这 4 种就会被判罚最高 6 个月的拘役;若店铺 6 米区域内发现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执法工作者就会书面告知经营者要在限定时间内打扫干净,不然就直接被起诉,罚款可达 5 千元至 1 万元不等;饮食类经营场所如果不按法律规定侵占了公共区域,被执法人员查处,不仅会遭遇 1 万元的罚款,甚至会遭遇监禁之惩罚。
摘要流动摊贩所销售的食品由于其价格低,购买便捷等特点,在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的日常生活中,拥有越来越大的市场,但其卫生状况差,具有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患的高危因素,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一环,它影响着我国...
第6章结论流动摊贩是我国城市空间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客观存在的社会表现形式,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活动方面都证明了该群体是不会消失的,况且国外经验表明,流动摊贩的存在与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并不矛盾。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流动摊贩经营不仅不再是脏乱...
第2章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及必要性2.1相关概念2.1.1流动摊贩对于流动摊贩一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统一定义。日常生活中对流动摊贩的称谓有流动小商贩、零售商人、走鬼、或二道贩子.北方地区则将以行走方式出现于农村、山区等地或城市街道深巷...
第5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5.1立法层面的改进5.1.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何高效推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根基,因此我们要审慎筑造起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专门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探索和发展适用于...
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1.1.1选题依据全球民意调查机构盖洛普发布的2010年全球幸福度调查数据显示,在此次民调涉及的124个国家当中,中国人的幸福度排名第92位;88%的接受调查的中国人认为自己的生活远离美满幸福的标准,其中生活成本和房价上涨...
第3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1存在问题3.1.1监管主体不明确从各市出台的整改条例中不难看出,监管、整治流动摊贩的重任依旧压在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肩头。可事实上,《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有明确规定是城市管理部门吗?且现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