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法"全面贯彻"重典治乱"的原则,加大对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行政处罚为主发展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并重。以往碎片化的管理条例、分割式的管理方式,使得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难以树立,执法效率不高,"新法"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并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在监管原则方面,"新法"遵循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机制,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在监管制度方面,"新法"强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增设了风险分级管理、责任约谈制度,并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法"进一步扩大了监管领域,将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纳入监管,强化了对特殊食品、农药使用等敏感领域的管理,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同时,"新法"加强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将数量约占 80% 的小微食品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有效填补了旧法对小微食品企业监管的"空白地带".
构建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的路径选择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社会共治"的理念,构建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要进一步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在调动社会共治主体积极性、明确各治理主体权利义务、构建多元共治机制等方面增加内容,加快建立一个政府、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全面、高效、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将"最严"《食品安全法》落实为"最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走出"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怪圈,切实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权".
1. 构建职权明晰、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官员问责制,消除多头无效管理构建职权明晰、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实现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的基础环节,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食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监管及风险防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等,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积极参与。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首先要构建高效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权威统一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权限做出严格划分,改变"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第二,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基础,对全国范围内涉及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套体现科学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各部门、各地方以及行业协会在此框架内制定细分标准,并由监管部门予以审核,防止出现市场分割和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第三,强化监管主体的责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产业链的"立体化"问责体系,督促各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重视执法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日常学习等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2.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使食品企业守法经营。
市场环境下,企业追求利润的天性是一把双刃剑。追逐利润可以给生产经营者以正面的信号,即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获取利润,也可能给生产经营者负面的引导,即通过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经营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马克思曾说过,只要有 300% 的利润,违法经营者就敢冒上断头台的危险。现在社会各界普遍呼吁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采取"重典治乱"的手段,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重典治乱"绝不仅仅是处置违法行为,而是要通过严肃食品市场秩序,倒逼食品行业良好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形成。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及个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增强法律的威慑性,让违法违规企业为其行为负责并付出巨大代价。推行更加严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形成一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实施更加严格的卫生许可、生产许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不达标的企业要立即要求其停产整顿。对于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和意识,督促其建立健全相应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标准、程序和措施,推动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企业的引导,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增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3.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推动行业自律。
作为政府-中间组织-企业"三元"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专业知识和企业信息更加了解,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能够加强政府、企业、市场的联系,是促使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力量。构建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力量,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避免"大包大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观调节"的作用。
食品行业协会要将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督促会员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对违规企业要主动曝光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食品安全领域,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对违法违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利用消费者协会将分散的消费者的力量整合起来,使广大消费者能够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低成本维权。大众媒体要积极曝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态势。
4. 降低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幅提高有奖举报的奖励力度,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鼓励"全民"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时常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导致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不高。
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自身拥有较强的意愿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让消费者能够以极低的维权成本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首先,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培育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其次,大幅提高有奖举报的奖励力度,建立"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大幅高于维权成本,让消费者感受到积极维权的实际效用。美国《反欺诈法》规定举报人能够分享一部分罚金,"凡举必重奖",不但能够有效促进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不增加财政负担,实现政府和消费者"双赢".
第三,建立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制度,保证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事件切实得到调查和落实,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例如,武汉市通过重金奖励、公布群众举报记录和举报结果等方式,鼓励全民参与治理地沟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5. 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完善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发挥信息互联互通效应。信息的充分性和公开性是公众参与多元共治的基础条件。第一,强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标记自身产品,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食用消费等各个环节纳入监管。
将追溯平台对社会公众开放,设立简便快捷的查询窗口,鼓励消费者使用信息追溯平台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维护合法权益。第二,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建设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关于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信息。统一信息公布主体,保证公布的信息权威有效,避免多方公布产生的信息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第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要进行处罚。第四,政企合作,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保障食品安全。第五,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建立食品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卫生信息、产品检验数据、企业信誉以及受到的处罚情况记入档案,除涉及商业秘密之外的信息均向社会披露,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的卫生安全(foodsafety)和食品的供应安全(foodsecurity)两层含义:前者指食品应当洁净卫生且无损于人体健康;后者指食品市场的供给充分,不存在食品短缺的危机。本文将从食品的卫生安全角度分析我国应当如何构建更为合理完备的法律制...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并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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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是新版《食品安全法》中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的内容。新旧食品安全法对比如下。新版食品安全法较之旧版的变化,体现了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一、新法体现了特殊食品更加严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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