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态伦理视角下分析我国水污染的原因
致使我国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原因有很多,包括经济方面的原因、政治方面的原因、法律方面的原因、工农业生产方面的原因等等,本文在此基础上仅从生态伦理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水污染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淡漠
在我国,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并逐渐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和威胁着生命的安全。以生态伦理视角进行分析,有些学者认为:水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是因为我们对自己和自然界,以及我们之间关系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1.对人与自然间伦理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
通常来讲,我们对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认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依赖、对抗和大规模的征服。随着我们自身能力的不断增强,对自然的认识也越发的深入,对自然界掠夺式的开发也越发的严重。如果我们人类的文明仅仅是将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的开发看作是能力与价值的体现,将生态的平衡和其他生物的存在仅视作为我们服务的工具,那我们将会对它们的生命、存在乃至价值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尊重与关心就更不值一提了。①上世纪中期,我国就提出要向自然宣战,要征服自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愈演愈烈。有资料显示:自上世纪末开始,房地产行业膨胀与旅游业开发的兴起导致了海南沿海地区 13 个县市的近万公顷海防林被毁;与此同时,毁林挖塘养殖、毁林采矿等现象比比皆是。事实已经证明:我们只为自己的一时小利,就丢弃了我们的生命屏障,海防林虽然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小部分,但对于它的破坏给我们所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②因此从深层次角度剖析,生态问题的实质是伦理问题,是人类生态伦理意识的缺乏所导致的。鉴于人类缺乏这种生态伦理意识,在面对水资源,以及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也就无所顾忌了。
2.对自身行为的伦理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
20 世纪对于人类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人与自然的博弈取得了空前的“胜利”,但与“胜利”随之而来的却是各种生存的危机。气候变暖、沙尘暴、雾霾、水污染等接踵而至,在影响生态平衡的同时,也严重地威胁着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由于认识能力的不足、科技水平的偏低,以及对生态破坏所带来影响的滞后性,我们对实践行为所产生的后续影响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理性的预见。正如马克思与恩格斯所提出的那样:在当今的生产模式中,面对自然界以及社会,人们注意到的只是最直接的、最浅显的后果,可是后来人们又觉得震惊的是,人们为获得这些成果而付诸的行动所产生深远影响,居然是另一回事,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即便是在科技水平发展如日中天的当下,无法预见的深远影响依然很多。例如,当人们提高产量而大规模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时,往往只看到了它表面的显着成果,却没有预见到化学物质被大规模使用后,对土地、河流等生态环境及人类生存所带来的长期危害和深远影响。这种危害与影响不仅会作用于当代人,更会影响到后代人的发展与利益。环境公平、公正原则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所强调的是在实现代内公平、公正的同时,更要实现代际的公平与公正。人类对自己征服自然的行为后果缺乏理性的预见,必然会破坏环境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对行为后果的伦理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与理性的预见,也是造成水污染等生态问题的一个深层原因。
(二)生态保护伦理观念的缺失
水作为生命之源,是世间万物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回顾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无论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水在其发展历程的作用与地位都是至关重要的;水量的充沛与否、水质的清浊程度,对于人类文明的起源与兴衰都有着最直接的影响。以水而衍生出的生态伦理观念,在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自古以来一直在积极地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但是,鉴于现代社会中的主体,即我们人类对传统文化及传统习俗没有做到很好的继承与遵守,也是导致生态保护伦理观念缺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1.传统文化中的水伦理思想继承不够
中国主流传统文化中认为水是万物之本、水是万物之道、以水为师,认为实现人水和谐,享有水乳交融般的日子才是生活的最终目标。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为了私欲、私利等,对水资源掠夺式的开发使用和毁灭式的破坏污染日渐严重,人对水的态度及人与水的关系渐渐走向了危机阶段。
(1)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水伦理思想
古代人民视水为神明,甘愿臣服于水;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认识水平和生产能力的显着提高,人类对水的特性也逐渐的了解。人对水的态度也随之改变,也更多的在用理性思维来协调人与水之间的关系。
水伦理思想在创世神话中的体现:在我国古代史中,明确记载了女娲、共工和鲧治水的传说,这些传说非常直观地反映出了古代人民追求人与水之间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景。但直到大禹时期才真正确立了治水成功与人水和谐共处的新局面,可以说是大禹治水开创了华夏文明人水和谐的伦理精神。
水伦理思想在儒家学派中的体现:“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
智者乐,仁者寿。”此句出自《论语·雍也》,表达的是人、水、山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借物喻人的方式来表达其深远的寓意,以山、水来比喻儒家学派中“仁”与“智”的核心思想,指出了人与水在品格上的相关性。
①水伦理思想在道家学派中的体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 天地之始有名, 万物之母…在老子看来,道即为万物之始源。
②老子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老子意思是说,道虽然虚无飘渺但作用无处不在,就好像深渊是万物的始源一样。也就是说”道“与”渊“均为万物的始源,”道“和”渊“虽词不同,但意却相同,渊由积水而形成,也就等同于”道“即为”水“.由此看来,老子认为:水是万物的始源,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世间万物形成的基础,因此人类尊水、敬水也是理所当然的。
水伦理思想在佛教派系中的体现:与儒道两大学派相比,佛教中虽然没有表达出水是万物之始源的观点,但在禅宗修行之中,依然宣扬以水喻佛、以水修佛、以水成佛的思想,对人水之间的和谐共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古代历史文化和代表学派的核心思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水是万物的始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基础;第二,自古以来就有对水的敬畏意识;第三,水性与德性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核心思想的一部分。
(2)现代社会中的水伦理价值观
当今社会的水伦理主流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人类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具体可总结为:第一,主张人是水的主体,水是人的客体;第二,水是人征服与改造的对象;第三,水的价值是根据它能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大小所决定的,水是为人的利益服务的;第四,人类对水的开发利用是为了满足人类利益的最大化,人类对水的治理是为了降低它给人类所造成的痛苦。
正是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功利主义的水伦理价值观,缺少了对传统水伦理思想的继承,进而导致了全球水污染危机的爆发。1997 年,联合国环境署在其发表的《关于环境伦理的汉城宣言》中强调:”我们必须意识到,当今全球化环境危机的出现,正是因为我们缺少对传统环境伦理价值观的继承,由于我们的贪婪、功利以及认为科技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骄傲自大所造成的,换句话说,是我们的伦理思想和价值体系导演了这样一场危机。如果我们继续一意孤行,其结果必将是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全球生态系统的瓦解“.
由此可见,以人类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是当今全球化生态危机的根源,重新剖析传统的价值观,继承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重新塑造一个有利于水等生态环境的价值观,已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
2.生态伦理观在传统习俗中的价值与局限
”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世代传承与发展,这种生态伦理观在促成人们道德观念的同时,规范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对现代社会的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指导意义。但由于传统习俗大多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所以其中所蕴含的生态伦理观若想全部适用于当代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还是有一些局限的。
(1)生态伦理观在传统习俗中的价值
传统习俗不仅秉承了早期生态伦理思想的精髓,更为当今社会如何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鉴。传统习俗中的生态伦理观在提倡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同时,向人们的潜意识中灌输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为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提供了引导,为当今社会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生态产业的提供了思想理念,为化解当代社会的生态危机提供了立法基础。
对生态环境的有效管理主要是应加强政府的主导功能,但是只是依靠政府的管理和主导是完全不够的,因为这样不仅会加大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而且效果也不一定会尽如人意。
传统习俗中的生态伦理观不仅可以弥补环境立法和执法中的不足,还可以调整人们的生态理念,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促使环境保护由政府主导向全民参与倾斜。通过环境立法与传统习俗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人们形成环境保护的自律机制,通过人们自觉意识和内在的约束力来实现环境立法无法达到的效果。现代生态伦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是从西方发展过来的,但我国地域辽阔、民族较多,在与我国的社会实际相融合时难免会有不相适应的地方。
但传统习俗中所蕴含的的生态伦理观却不同,他是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后沉淀下来的经典,并已演化成为了当地特有的文化;这种特有的文化不仅指导着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更能与地域性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相适应,进而对现代社会中主流的生态伦理理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传统习俗中的生态伦理观是在继承中与时俱进的,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它对传统社会中道德观的规范,成为了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的立法渊源。它会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提供一个良好的调节机制,”为当今生态问题的解决开启一扇方便之门“.
(2)生态伦理观在传统习俗中的局限
传统习俗中所蕴含的生态伦理观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规范,在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还有许多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其内容和表现方式的局限也会对现代社会的进程造成阻碍。
首先,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过于局限。基于对自然的崇拜和敬畏,许多地区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生态保护习俗,但是这种特有的生态保护习俗更多的是以宗教崇拜的形式,或者说是民间禁忌的形式来表现的。③这种既单纯又朴实的生态伦理理念在现实应用中只能对被崇拜和敬畏的部分提供保护,对其他部分环境的破坏行为依然存在,这与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的现代生态伦理理念无法契合。
其次,形成于传统习俗中的这种既单纯又朴实的生态伦理理念往往包含着一些不科学的内容,这种不科学的内容在现实中常常表现为对封建迷信的热衷,这与现代化社会所倡导的文化和文明是相反的,会导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水污染现象的无视和水污染行为的无畏,将不利于对水污染的防治和对水资源的保护。
最后,传统习俗中的生态伦理理念容易被现代社会中多元性的文化内容所异化。
现代社会中多种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将对这种既单纯又朴实的生态伦理理念产生着潜移默化地影响,将诱使人们在利益与生态保护的选择中,毅然决然地选择利益第一、环保第二,甚至会出现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水资源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长久以来,必将使传统习俗中的生态伦理理念向形式化和功利化倾斜,进而演变成为了一种世俗的文化。
(三)缺乏适应国情的生态伦理道德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 生态伦理学正以积极蓬勃的发展态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家、社会群体、专家学者参与其中。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起步较晚,形成持有各种观点的学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对于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生态伦理道德体系仍有欠缺之处。
1.中国生态伦理学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生态伦理学在中国的研究始于对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介绍。1980 年,余谋昌翻译了希腊哲学家 W.T.布拉克斯顿的一篇介绍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文章--《生态学与伦理学》。这让 ”生态伦理学“的概念第一次走入了我们的视线,并开始持续关注这个领域。从 1980 年生态伦理学的概念引入我国,到现在已有 30 余年。
直到今天,我国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速度还是较为缓慢的。1994 年到现在 20 年,我们的生态伦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出版了很多着作,发表了很多学术文章,学科建设也在高校全面推开,不少大学开设专业课程,设立博士、硕士点;但是在我国,生态伦理学仍然不能在整个学术界中占有主流学术的位置。因为中国的主流学术思想还是认为,人不需要对自然讲道德,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事。人对自然承担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这是生态伦理里面一个最基本的观念。
①但这个基本观念现在都仍然没有被普遍接受,所以生态伦理学还无法进入学术主流。此外,中国生态伦理学是从介绍西方生态伦理学开始的,至今我们所使用的大部分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甚至整个话语体系,都还是西方的,并没有形成自己的、适应本国国情的生态伦理道德体系。
西方生态伦理学,对包括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等在内的多种主义和论述都有着异常激烈的争辩,这让我们也无所适从。
①1994 年余谋昌老师又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文章一发表便引起了轩然大波,争论非常激烈。但是争论到最后,大家都觉得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和结果。因为这是别人的思想、别人的概念,我们是时候应该建立自己的理论框架、话语体系和概念体系,形成自己的生态伦理学道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可能还没有发展到普遍重视生态伦理学的程度。在西方,生态伦理学之所以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工业革命达到了极高的成就,伴随而来的是严重的生态危机,并且到了非要解决的地步,于是乎生态伦理学就自然而然的引起了重视。而在中国,近二三十年工业也在高速发展,经济还处在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因此,在我国 GDP 主义盛行,政府官员只讲GDP,却很少讲到社会责任。连社会责任、社会伦理都不受尊重的社会环境下,何谈对自然、对其他生命的责任呢?
不可否认,对于研究者而言,尽管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还没有进入学术主流,但是相关的理论研究还要一直进行下去。因为这项工作非常的重要,我们必须坚持做下去,必须加快生态伦理学的研究速度,早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生态伦理道德体系。
2.缺乏对生态道德实际的研究
我国的生态伦理学研究学者对理论层面的研究较为透彻,对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关注较少,并没有将理论原则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结合,也没有将应有的道德规范适用于实际的项目执行与技术操作中。这种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会使理论研究沦为纸上谈兵,使生态伦理成为了只能在学术界探讨的话题,丧失了指导实践的功能;另一方面,在涉及生态环境的项目工程获批前,生态伦理审查在经济利益面前将不战而败,以至于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
3.注重引进缺少创造
我国学者紧跟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学术前沿,能够及时地将西方生态伦理学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引进到国内,对我国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引进和创造方面,积极的引进和消极的创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就是说我国在生态伦理研究上采取的是”拿来主义“的发展模式,并没有结合自己的社会环境、经济形势、文化背景来创造适合本土的生态伦理学理论。
①因此,结合上述分析,由于国度不同、地域不同、水资源环境状况的不同等众多原因,缺乏适应我国国情的生态伦理道德体系,也是导致我国水污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四)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全球化水污染危机的形成,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地位得到了显着提升。
然而,目前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地位的认识远没到位,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公德“认识层次;整个生态教育似乎依然没有摆脱重知识、偏技能、轻道德的旧格局;而在水污染防治的实践领域,生态伦理道德意识更是难见其应有的位置。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及社会水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将水污染防治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到全民环境道德素质教育的应有位置,进而导致了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体系不够完善。
1.行政机构的重视程度不足
我国的生态伦理学在理论层面上的研究形势正如日中天,但在对水污染防治的生态伦理的教育上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生态伦理学的研究虽然开展了30 余年,但国家行政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教育上的指导作用,并且研究学者也没有意识到水污染防治的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更没有兴趣,也没有热情去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受教育者提供可供学习的内容和设计学习的方式方法。
②当然,随着水污染防治呼声的强烈,这一局面也正在改变,还是有一些学者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急需解决的紧迫性,在积极编写不同层次教材的同时,强烈的呼吁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介入到水污染防治的环境教育中来,能够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的环境教育方面发挥政府积极的主导作用。
2.缺乏足够的支持与自立
我国民众总体上对生态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与参与生态保护运动的积极性都不高,对水污染问题的治理也只是将希望寄托于政府,而对自己的责任、义务却不甚明了。据有关调查表明: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参与水平较低,有近 1/3 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参与过水资源保护活动;而在有参与经历的受访者中,大多数受访者也只是参加了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宣传活动。在我国非政府性的水资源环保组织不仅数量上较少,而且对水污染的防治与水资源的保护也没有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如何建设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生态伦理道德体系也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探讨,对于切实解决水污染问题的实践研究的开展也更多的是来源于个人的投入和政府的支助,来自民间的或是企业的支持可谓少之甚少。
(五)生态伦理意识淡薄
人是具有意识的,社会中的我们如若缺少宏观视角,只为一己私利,流行的只是一家温饱,不论天下兴亡;如若自私短见,盛行的也只会是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水污染,也许只在不经意之间,也许你认为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的事情,在他人看来只是平常之事。生态伦理意识的淡薄会使人类不自觉地去直接污染水资源,因此,加大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力度,全面而有效地提升人的生态伦理意识和思想,对于解决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而言非常重要。但在现实社会中,对于水污染防治与保护的教育还未被广泛关注和重视。虽然媒体、杂志在积极的宣传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但这种宣传只会引起一小部分人的关注。要想使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意识真正在社会中被普及和认可,除了媒体、杂志的积极宣传外,政府必须有所作为,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推动水资源保护教育的开展。
(六)环境法律观念缺失
1.公众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够了解
在我国,公众自身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对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也不够了解。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对”是否了解中国水污染现状“的提问中,47%的回答者选择”了解“,55%的回答者选择”听说过“,仅有 3%的回答者选择”不了解“;但在对”是否了解我国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查中,仅有 9%的回答者选择”了解“,51%的回答者选择”听说过“,40%的受访者选择”不了解“.这就能很好的说明社会对水资源保护的理解是浅显的,水资源保护在公众的意识中还只是一句口号而已,并没有将水资源保护这一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来思考,也不愿意付诸实际行动。
2.公众对水资源保护及环保行为不够理解
在我国,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概念还不够明确,对”水资源保护行为“的体现也不够理解。据调查显示:在对”哪一个词可以表达您所理解的水资源保护“的调查中,45.8%的受访者选择”卫生“,23.9%的受访者选择”健康“,11.9%的受访者选择”责任“, 11.4%的受访者选择”天然“, 0.7%的受访者选择”时尚“, 6.2%的受访者选择不作回答。这说明,水资源保护对于公众而言,更多的是将其理解为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卫生“或”健康“,而将其视为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责任“的人却不多。因此,大部分公众对自己的环境权益、环境责任、环境义务还不甚了解,即便是参与到了水资源保护之中,也是一种被动的体现。
3.公众对水资源保护法律的态度
(1)对水资源保护法律完善的期待
水污染污染不仅威胁着当代人生存与发展,更会对后代人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公众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且意识到了水资源保护法律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十分期待水资源保护法律能够早日完善,并希望借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2)对环水资源保护法律反应的淡漠
由于对水污染揭露性报道的增多和水资源保护积极性宣传的普及,大部分公众对我国水污染问题的现实情况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这些报道和宣传也只会引起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关注,并不代表公众一定会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因为在公众心中,水资源保护法律并不具有强制性,只不过是政府颁布的号召性文件而已,响应号召不一定受表扬,不响应号召也不会被批判,更不会像触犯《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一样受到一定的处罚和制裁。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想法在公众心中占据着主流地位,在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时,往往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3)对水资源保护法律的有效性存有质疑
法律蕴含着内在的自觉性和普适性,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非常有效地转化为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和至上性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承认。目前,法制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形成,公众的环保法制观念更加薄弱,以至于公众经常对司法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存在质疑,致使多半的环境司法判决难以执行。特别是当遇到环境侵权纠纷时,公众更多是选择以调节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公众不仅对水资源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存在质疑,政府在对水资源保护法律的执行时也是有所选择的。当水资源保护与经济利益碰撞时,无疑会选择以牺牲水资源保护来换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