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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变迁对家庭经营模式的影响及法律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8-09 共8922字
论文摘要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以及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必须长期坚持并逐步加以完善。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如何充分利用其长处,弥补其不足,是我国在发展现代农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众多影响家庭经营的因素中,农村人口的状况及其变迁显得特别重要。虽然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农村人口的变迁以及农村家庭经营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但很少有人关注农村人口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并以这些影响为分析的出发点,寻求法律制度方面的回应措施。因此,在我国农村人口出现快速变迁的今天,有必要对此加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些变迁及其影响,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寻找新的突破口,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预期效果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农村人口在新时期的变迁

  农村人口变迁主要是指农村人口在数量、质量、构成(性别和年龄) 、流动以及分布等方面的变化。农村人口是农村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因为只有他们才是农村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主体。农村人口的变迁是一种社会现象,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加以考察。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农村人口的变迁也有不同的特点与趋势。

  (一) 农村人口变迁: 一个社会学视角的概念

  社会学家都非常关注特定社会的人口及其变迁,因为“什么样的人往往形成什么样的社会”,“无论从实际经验上讲,或由逻辑推论,要对一个社会有彻底了解,必须研究它的人口。”人口变迁是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研究人口变迁及其影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社会变迁。在社会学中,社会变迁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的内涵更为丰富,可以包括特定社会中一切方面和各种意义上的变化。社会变迁本质上是一系列涉及文化、经济和技术的全方位变迁,并由此改变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结构关系和社会制度。

  除了关注人类社会的宏观变迁,社会学者往往会着重研究某一特定社会的结构变迁、社会结构要素的变迁或者社会局部的变迁。人口变迁属于社会结构要素的变迁,而农村人口的变迁又是人口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人口变迁的提法相对应。因此,对农村社会以及农村问题的研究,以及针对农村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均不能在脱离农村人口现状及其变迁趋势的真空环境中进行。

  农村人口的变迁是多种因素影响之下的结果,同时,农村人口的变迁也会对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治理产生深刻影响。

  (二) 新时期我国农村人口变迁的表现

  著名乡村社会学家蔡宏进先生认为,长时期以来,许多国家的乡村人口数量都呈增加趋势,主要是受自然增加所影响,但也有部分国家或社会乡村人口数量会减少。主要是大量的乡村人口移往都市,形成严重的社会减少,即使自然增加也无法弥补之故。就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情况来看,“从神龙倡导农业,黄帝创建村落,数千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农村人口占居绝大多数的农业国。”

  在这一时期,除人口数量会随着社会的稳定与否(战争、瘟疫等天灾人祸会对农村人口的数量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而发生起伏以外,我国农村人口在其他方面的变化较少,这也是我国几千年来以来社会结构、思想观念以及政治制度等保持不变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人口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全方位的变迁,并由此带动我国农村以及整个社会诸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 我国农村人口的数量变迁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统计数据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 665 575 306 人,占 49. 68%;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 674 149 546 人,占 50. 32%。同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 137 093 人,乡村人口减少 133 237 289 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 13. 46 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农村居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持续下降,但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以及自然增加的现实,农村人口的总数依然保持着较高水平。虽然农村居住人口呈现出快速下降的趋势,但农村户籍人口的规模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或者呈缓慢下降趋势。未来数十年,随着小康社会建设的加速,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也会相应加快,但因为农村人口基数过于庞大,农村人口城市化将是一个相当缓慢且艰难的过程。近年以来,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但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困扰,大量的农村人口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脱离农村、成为市民。也就是说,即使依靠政策支持加快城镇化进程,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变为市民。数目庞大的农村人口是我国相当长时期内的社会现实,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2. 我国农村人口的结构变迁

  农村人口的结构变迁主要表现在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两个方面: 第一,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变迁。乡村人口的外移,不仅影响乡村人口数量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乡村人口的结构,主要的影响是人口可能趋于老龄化,因为外移的人口当中,偏多于年轻力壮之人。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为青壮年) 大量进入城市的背景下,农村社会的主流人群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男性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减少了有效劳动力数量,从而影响到这些家庭的农业生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 50 岁以上的占 32. 5%。据媒体报道,中西部一些地区 80% 的农民都是 50 - 70 岁的老人。第二,农村人口性别结构的变迁。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显示,我国乡村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22. 85: 100,高于全国 119. 58 的平均水平,而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在 103 至 107。影响农村人口性别比例发生变化的因素比较复杂,也是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总体来看,农村人口中男女性别比偏高是客观事实。

  3. 我国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的变迁

  有调查表明,我国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7.4年,而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为 12 年以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逐步落实,以及农民对教育的日益重视,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受过较好教育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青壮年,大多不愿意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而是选择进城经商或务工。这样一来,继续留在农村从事传统种养殖业的农村人口,均是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老人和未成年人。

  4. 我国农村人口心理素质及思想观念的变迁

  乡村社会诸种现象的变动、变动的缓急,其解释深深求于乡村人民的心理状况,即其态度、动机、价值观念、情感等。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在生活技能、社会经验、价值观念、个性心理等方面都将发生前所未有的质的飞跃和变迁,其传统性在减少,现代性在增加。”

  虽然农民现代心理意识变革中仍然沉淀着一些消极的、传统的心理因素,但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治心理已初步形成,传统的民俗、血缘、宗法、家庭观念正在逐步消失。

  二、农村人口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家庭经营,对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农村人口变迁将给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极为重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农村家庭经营制度是否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取得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农村人口的变迁将对其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应该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一) 农村人口数量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历代统治者都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干预”国民的生育决定,例如,由于战争的毁灭性后果,人口急剧减少,统治者为了稳固其政治基础,往往会采取各种激励政策,以达至较高的人口出生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人口仍然采取激励政策,在“人多力量大”这一口号的引导之下,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到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人口已近10 亿,人们才突然发现“人太多了”,由此逐步开始了我国人口的数量控制实践。“在开展各种政治运动的同时,国家也发动了对父权、男性中心以及传统家庭观念的批判,推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人口的自然增加受到严格限制,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家庭价值体系逐步解体。

  我国农业还处于相对低水平的发展阶段,大多数农村人口还无法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如此众多的农村人口必须依赖有限的土地才能生存,其结果是: “农场面积狭小零碎,分散错杂,既足减少耕地面积,又妨碍耕作,不便于工作灌溉,有阻农业进步,弊害甚大。”

  一方面,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虽然可以使农村人口的数量缓慢下降(社会减少) ,但农村精英也会因此大量流失,这就可能导致农村更趋衰落。另一方面,继续留在农村的人口将长期保持庞大的数量,他们必须依赖土地经营,才能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因此,他们无法轻易放弃土地,农村土地的经营将长期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发展的增长”将严重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 农村人口结构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1. 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人口的年龄构成对社会、经济的安排和社会、经济制度都有广泛的影响,如妇产院、幼儿园和学校及娱乐、运输、宗教和老人院等。由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基本不具备农业生产的身体条件,加上家庭生活对农业收入的依赖降低,人们对农业生产的热情下降,或者有心无力。这样一来,许多农村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大量抛荒的现象;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技术含量越来越低。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村青壮年人口平时基本上不接触农业生产,他们不能在城镇就业而需要返回农村时,会因为缺乏必要的技能与经验,无法完成看似简单的生产任务。与此同时,由于存在大量的老龄人口和未成年人,将使社会和家庭在养老、医疗、入学等方面的投入增加,这就将极大地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从而使资金积累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

  2. 农村人口性别结构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农村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农村的男性适龄青年越来越难以在自己的家乡找到对象,组建新的家庭。

  即使能够找到合适的对象,也需要支付越来越高的彩礼,使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非常不利于家庭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善。在黑格尔看来,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康德也认为: “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自然交往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

  既然婚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基础,如果婚姻关系的成立变得越来越困难,农村适龄青年想通过婚姻组建家庭的梦想似乎是更加难以实现了。如果没有稳定的农村家庭,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会处于相当艰难的境况之中。

  (三) 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的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农民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如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科学技术知识的依赖程度较高,相关的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也相当重要。多数农民没有受过专门的农业技术培训,大都依靠父辈传下来的经验,以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从事农业生产。一部分农村青年虽然不是文盲,但他们不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知识。可以这样说,农村人口教育的贫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家庭经营的现代化,以及农民福利感受的提高。

  (四) 农村人口心理素质及思想观念的变迁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影响

  农村人口心理素质及思想观念的变迁表明,现代性因素(开放意识、法制观念等) 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农村居民的思想和行为。这既为农业家庭经营在新时期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于农村人口心理及思想方面的积极变化,农业家庭经营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专业化以及社会化等) 变得更为可能。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大力关注农民思想观念的消极变迁,借新农村建设的机会,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的需要提供有力支持。

  三、我国农村人口变迁的法律对策———以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为导向

  由于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中的一个基础层次,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农业家庭经营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多种挑战,但农村人口变迁是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必须为此寻求相应的法律制度措施,积极回应农村人口变迁的影响。为了让农村人口的变迁与农业家庭经营保持协调,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应的法律制度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一) 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的调整

  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稳定农村人口的低生育水平,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前提。根据我国 2001 年 12 月 29日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41 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以罚款为主,即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从实践来看,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罚款为主) 似乎并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农村人口的增长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 现行强制规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自然增加的需要。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 “人口众多是症候,而不是根源。除非中国农业里能采取别的动力,不依赖体力劳动,人口才能逐渐减少。”

  与此同时,该法也充分考虑到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客观需要,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地则根据其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界定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2013 年 11 月 12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为“单独二孩”政策指明了方向: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很多地方性法规已经被修改,人口数量的控制被进一步放松。

  为了实现农村生育水平的下降,我们需要改变既有思维: 从全局与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农村人口问题,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位置。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逐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利益趋动机制,对独生子女家庭以及晚婚晚育者给予各种奖励、照顾和优惠,变惩罚为诱导。虽然现行法律及一些地方性法规都对奖励作出了规定,但大多比较抽象,相关奖励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高诱导机制的力度,并将其具体化、制度化。第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制度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多子多福”的想法有其浓厚的社会基础,只有逐步建立起可靠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能够摆脱后顾之忧,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威权制度”的缺陷,让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落到实处。第三,加强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的普及,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降低农民生产生活的成本和劳动强度。只有通过知识的普及,才能从根本改变农民的生育观念; 只有通过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有效降低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才能让农民的生育欲望得到抑制。

  以上工作的有效实施,最根本的思想基础在于: 逐步完善和改革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威权管理方式,在继续坚持以法律约束为核心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服务保障等配套机制建立的步伐。

  也就是说,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充满了管制色彩,过度关注强制威慑的力量,而对于客观事实的存在基础,则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把握。制度的有效实施可能离不开强制力量的威慑,但如果仅仅依靠威权的力量,则可能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农村人口的数量控制亦然。因此,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更应该关注其激励机制,而不是传统的威权机制。这样的制度安排,即符合逻辑,也符合实际。

  (二) 农村就业法律制度的调整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农民的就业空间拓宽了,产业结构由单一的农业向农业和非农业同时并存的格局转化,农业之外的职业开始对农民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摆脱对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逐步在传统农业和农村之外的领域(主要为进城务工或者经商) ,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是,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之后,往往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与此同时,无奈地留在农村的人,却无法胜任新时期农业家庭经营的需要,也无法完成农业现代化的艰巨使命。现实的困境是: 一方面,大量农村人口不可能在短期内顺利进入城市,并在城市安居乐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 另一方面,目前的城镇化模式,让农村失去大量精英,因为只有农村的精英才有能力在城市安居乐业。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在新时期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农村人组织起来,找到非农业的生存方式,促进“城市中国”尽快诞生。因此,创新现有农村就业法律制度,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将是一种现实的选择。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可以就地吸收、转移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可以就地实现职业转变。这样一来,进城务工经商或者继续留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都将是较好的选择。如果农民能够在乡村实现自己的价值,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他们就不会像目前这样盲目地选择进城。随着农民就业法律制度的调整,以及乡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在城乡之间就业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差距,农村精英就不会只选择城市而放弃农村,农村家庭经营才有牢固的基础。

  当然,农村就业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农村产业政策的创新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没有后者的支持与配合,前者的目标将无法获得实现。与此相适应,2008 年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 20 条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就业政策的调整指明了方向,但是,该条规定比较抽象,仅具一般指导意义,需要各地在实践中加以细化处理。目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与有关政策的导向具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结合中央的政策和《就业促进法》的基本精神,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合理调整。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新时期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第二,强化有关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农村产业结构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否成功,具有重要的意义。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创新,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传统农业生产的局限,为农民拓宽就业渠道。第三,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在这一背景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做出选择: 就近转移就业抑或进城务工。

  (三)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法律制度的调整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在没有其他就业途径的情况下,进城经商或务工几乎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农民之所以向往城市生活,除了农业生产比较收益低之外,更有深层次的其他诱导因素———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条件之下,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免费的、几乎无所不包的公共产品,而农村的公共产品几乎都是由农民“自给自足”。从本质上说,城市人和农民并没有多大区别; 如果要说城乡居民之间存在着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所造成的。为了克服盲目城镇化的不利影响,并考虑到广大农民无法变为市民的客观现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遂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当前农民的分散,不在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而在于小农经营所需要的公共品供给无法有效获得,在于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公共品的私人品化,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和支出压力。也就是说,由于无法获得低成本的公共产品,农业家庭经营开始面临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农民进入城市是一种被迫的选择。为了继续坚持和发展农业家庭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国家就应该伸出那只“看得见的手”,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并站在中国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审视农村公共品匮乏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并为此寻找出路。

  为了确保农村的稳定与繁荣,并让农村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就必须大力改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降低其生产生活成本,提高农业家庭经营的收益水平。为此,逐步缩小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差距,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电、路、垃圾清运等) 、农村医疗、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是让农民乐意并自豪地当农民的基本前提。但是,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就必须首先在这些最为迫切的领域实现突破。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最终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城乡居民。以我国《农业法》为例,该法共有3 个条文涉及农村基础设施(重要的农村公共产品之一) 的问题,其中,第 17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根据该法第 38 条第 2 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虽然我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已经含有一些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规定,但大多非常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且没有强制执行力,很多条文往往成为具文。因此,可能的路径有两种: 一是完善现有法律中的规定,使之更具体翔实且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单独立法,以此建立更完整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法律体系。

  五、结论

  农民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大多数国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创新与运行的主要载体。

  农业家庭经营的成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农村人口及其变迁。中国农村的人口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很不相同,因此导致一些特殊的问题。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清晰的双向关系: 一方面,制度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进程; 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可以而且确实经常导致制度变迁。因此,为了让农村人口的变迁与农业家庭经营协调发展,必须对既有制度进行创新: 既要保证农村人口的数量稳定下降,又要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绝对不能让盲目的城镇化掏空农村的人、财、物资源。换句话说,必须通过系列法律制度的建构,既让有能力在城市安居乐业的农村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转变为市民,又让愿意留存农村的居民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逐步消除“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差异,只有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获得实现,并致力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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