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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方式及意义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顾辰.
发布于:2019-01-04 共1975字

  摘要:近年来,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不断发生, 针对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的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 导致受害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 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以此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对患有精神病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本文基于此进行分析, 表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方式, 并提出司法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意义, 以此维护我国社会和平。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 鉴定; 强制医疗; 研究;

司法鉴定

  近几年来, 我国社会生活水平不断上升, 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 各种精神疾病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因此, 我国现阶段精神病患者越来越多, 在我国社会发展中, 经常出现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 对社会和平发展以及人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针对此种发展现状, 应在必要时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但在强制医疗过程中, 应注意尊重精神病患者, 使其享有基本的权利。同时, 还应给予精神病患者自由, 避免对其进行强制性约束加重病情。通过此种方式, 有效维护社会和平, 维护精神病以及正常人们的合法利益。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方式

  司法鉴定精神病主要方式为四种。第一种, 门诊鉴定。将需要鉴定是否为精神病的患者带到精神病院门诊, 由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二种, 鉴定人员外出鉴定。鉴定人到需要鉴定人员的所在地, 如监狱、拘留所等地方, 对被鉴定人进行正规的精神检查, 做出相应的鉴定。第三种, 住院鉴定, 被鉴定人在特定的精神病院鉴定机构进行住院鉴定, 在鉴定期间不允许会客, 对其进行全面的鉴定, 并长时间对其进行精神观察。以此给予准确的鉴定结论。第四种, 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 根据相关书面材料对其进行鉴定。但此种方式一般不予采用。

  二、司法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意义

  (一) 有利于减少精神病伤人事件

  目前, 我国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的比例为13:1, 在我国大约有一亿的精神病患者。其中, 重症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并且,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具有暴力倾向, 为社会的发展以及周围的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传统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伤人规定为两种, 一种为家属严加看管精神病患者, 另一种为市政府强制医疗措施。但此种法律规定对于条件较差的家庭来说, 难以对精神病患者给予正规的治疗, 从而未曾减少精神病伤人事件。因此, 我国法律作出全新的调整, 对造成伤人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 以此对其他人们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 从而减少精神病伤人事件。

  (二) 有利于杜绝“被精神病”现象

  近几年来, 越来越多的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事件, 对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带来负面影响。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严重的“被精神病”现象, 此种现象的出现彰显出我国强制医疗混乱的一面。为应对经常出现的肇事、肇祸现象, 中央部门通过制定的相应法律对强制性医疗正常运用做出规定, 并且, 由地方自行掌握试用标准。导致强制性医疗措施变为一种行政的手段, 严重违反我国规定。因此, 司法部门重新规范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有效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 促进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常运行。

  (三) 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发展中, 人们具有人身自由权, 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身自由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但在传统的法律中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 以此保障社会的和平发展。但此种方式, 侵犯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 使其难以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 我国此种发展背景下, 由司法部门重新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保护, 以此既能够符合司法发展趋势, 给予精神病人相应的救助, 还能够实现医疗程序的公正以及人权保障。所以, 现阶段将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司法特别程序, 有效地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四) 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秩序的发展, 主要是在社会发展中, 通过某种元素的存在价值以及运行的特征, 使社会发展保持不变的运行特征, 将其称之为社会秩序。其中,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为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基本要素。但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较高, 对自身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因此,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发展。针对此种发展现状, 司法部门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 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而保障社会安全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我国出现越来越多的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 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此种发展现状, 我国司法部门提出对危害他人健康的精神病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以此维护人们的正常利益, 促进社会和平发展。强制医疗在发展过程中还应不断完善相应法律, 以此保证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元轶.法官心证与精神病鉴定及强制医疗关系论[J].政法论坛, 2016, 34 (06) :100-112.
  [2] 王洪宇, 陶加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世界经验与中国模式[J].河南社会科学, 2016, 24 (09) :43-49.

作者单位: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医学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顾辰.司法精神病鉴定及强制医疗研究[J].法制博览,2018(3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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