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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传播管理的现实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6-07-02 共78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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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困境探析 
【绪论】自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监管分析绪论 
【第一章】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内涵、形式及其特征 
【第二章】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内容、目的和原则 
【3.1】自媒体传播管理的现实问题 
【3.2】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弊病的成因 
【第四章】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应对策略 
【结语/参考文献】自媒体信息传播管控机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的现实问题及其成因

  一、 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的现实问题

  (一) 管理主体的矛盾性

  我国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的首要问题是管理的主体问题,即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负有权力和义务的主体是谁。首先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应当也必然对自媒体信息的传播具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其次,自媒体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惠及整个社会,隶属于社会事务,也被整个社会所影响着。因此,社会也对自媒体都享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但是目前这两种管理都不尽人意: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正随着其角色的转变而弱化,社会自身的监管也因趋向不稳定。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18 世纪中下叶到 19 世纪末的自由放任型管理,政府只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而极对经济发展不做干预。第二阶段为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 70 年代的福利型管理,加强了国家对于经济事务的管理。第三阶段为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新自由主义管理阶段,主张取消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提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当前我国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管理符合第三阶段的特征,市场和社会对于社会事务的影响能力逐渐加强,政府管理退出核心位置,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即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力正逐渐从政府转移到社会。自媒体作为新兴出现的技术,政府本应当严格把控以保证其良性发展,防止诱发社会不稳定,但是目前的权力转移致使政府和对于自媒体的调控能有有限。再者自媒体技术是依托于民众对于信息的渴望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欲望等发展的,有利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处理,政府也不应当硬性规定其发展方向。

  自媒体信息管理失效的另一表现为社会监管的不稳定。社会对与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监管是所有能够对自媒体信息传播产生影响的主体的合力的结果,主要包括市场态度和广大民众形成的统一意见和建议上。市场对于自媒体的监管多受制于利益。市场的形成是追求利益的结果,其次才会考虑社会影响等方面问题。所以市场对于自媒体的态度也过多倾向于自媒体是否有利于其盈利和如何利用自媒体盈利,通常情况下市场不会主动对不影响其直接和间接利益的事情付出关注。而民众对于自媒体的监管也存在弊端。自媒体技术与其他网络技术相比较,创新地提供了用户使用网络独立的发表信息和观点的机会,满足了民众产于社会事务的欲望。因此社会群体对于自媒体技术普遍持友好态度,必然会影响对自媒体技术监管的公正性。另外,勇于参与监管和发表言论的大都是热血质的年轻人,往往会受到自身社会经历和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不利于监管。

  (二) 管理规则的缺失性

  自媒体的信息表达公民言论自由延伸。自媒体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网络平台,但同时因为言论的自由造成了大量的诽谤、虚假、极端、威胁个人和社会安全、泄漏隐私等情况发生。自媒体平台大多涉世未深,判断能力有限的年轻用户,不良信息的传递会影响这些用户的价值观,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有个别别有用心的用户甚至会利用自媒体平台传播,散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错误信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媒体行业和个人均为其直接影响因素,对自媒体的信息传播享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但是自媒体是个新兴的信息行业,现存在的管理规则均不够完善。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公民的利益。目前对于自媒体信息的管理措施更多的是沿用和借鉴已有的网络信息管理条例而定,存在定立措施层级偏低底,语言不明确,措施滞后等问题。

  1. 层次偏低

  我国针对自媒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但是立法部门层次普遍偏低,存在用行政管制代替法律管制的现象。目前,针对自媒体领域的管理条例多为行政法中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难以保障自媒体领域的稳定发展。且行政行为受政策影响性比较大,而政策又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所以对自媒体信息及其传播管理标准不稳定。立法等级的偏低决定这些部门对于全局问题的考虑存在不足,立法大都过分考虑部门工作任务量的多少,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可以获取的利益等方面问题。

  2. 语言不明确

  自媒体表达是个新兴事物,针对其信息内容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律是国家强有力的武器,政府需要依法管网,企业需要依法办网,公民需要依法上网。自媒体现今还属于蓬勃发展的阶段,问题会逐渐显现出来。又因为其社会影响力比较大,容易造成突发性事件危害较大。纵观我国已有的法律乃至各种解释和规定中对于信息内容只有“虚假、淫秽、煽动性”等抽象性描述,属于宽泛性描述。立法不明确会使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异议或者没有参照等问题的发生。

  3. 措施滞后

  管理措施的制定一般分为事前的预测和事后的增加。因为发展的不可预测性,所以事后增加的措施往往比事前更加具体,有效。普遍来说,管理措施的滞后性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这一特征也适应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但是自媒体信息具有其他行业不具备的爆发力,如果管理不当则会产生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严重后果。所以事前所立规则承担的责任也相应的高于其他行业的规则,立法的滞后性也在这里显得尤为突出。

  自媒体行业是自媒体平台的直接运营者,对于自媒体信息传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通过网络搜索相关平台的信息审核制度等内容,但收效甚微。能够搜索到的内容也仅为类似“用户使用”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只有选择同意条款的内容才能够使用该平台。用户协议针对信息内容的描述也相对模糊。例如:《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的第 4.8 条“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应文明发言,并依法尊重其他用户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等人身权利,共同建立和谐、文明。礼貌的网络社交环境”.且协议存在的最大作用是运营商对于其信息内容的社会危害性的责任推诿,例如:“腾讯不对任何信息的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也不对因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该协议即是同意运营商不对其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等负责。

  用户是自媒体信息传播的主要作用者,自媒体平台中的信息发布和接受均离不开用户的参与,所以用户对于自身行为的监管必要的。这种自身的监管也需要参照一定的规则,即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准绳。道德是一种人们自发形成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它虽然不具有法律一样的强制性,但是仍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能力。当前自媒体网络中的道德规,伦理观则较为薄弱,认为只要其行为直接不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即为合理,殊不知其一个简单的抱怨和牢骚也可以影响事态的发展或者对他人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

  (三) 管理范围的有限性

  管理范围的局限是指自媒体中能被监管的信息仅占信息总量比例较小,信息被精确审查的时间滞后于信息的发布时间。当前社会处于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数量无法统计,审核的难度大以致能被审核的数量有限。据腾讯公司统计:2014 年除夕平均分钟就有 1000 万条信息发出,平均每人发布 3 条朋友圈各种晒年夜饭、晒全家福、晒红包。除夕夜当晚,QQ 最高每秒拜年信息量也高达 5 万条,也就是大约每分钟 300 万条。2015 年除夕当天微信发送信息的总量为 143 亿次;微信平台消息总量也多达 2.6 亿次。同样,其他自媒体平台也存在数量巨大的信息。

  管理范围的局限源于其管理对象的复杂和审核技术的缺陷。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内容应当包括其信息的真实有效,社会影响等不同方面。但是自媒体信息发布的低门槛使得需要监管的信息数量和涉及领域都难以实现逐条监管,其审核技术的缺陷也加大了信息审核的困难。

  首先,自媒体的特征使得信息的数量,涉及领域等方面得到多重放大,信息监管愈加困难。第一,自媒体信息数量庞大。自媒体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而每个用户都有不同的社会经历和兴趣爱好,以致其信息量无法统计。国外一家公司做过调查,“自媒体信息分为 6 类:毫无意义的语句占 40.55%,小广告占 3.75%,自我推销占 5.85%,对话信息占 37.55%,新闻类信息占 3.6%,转发信息占 8.7%”27.第二,相同内容的信息表达形式不同。不同的用户在同一社会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和感情不同,致使其对同一事件拥有不同的观点,或者使用不同的文字语言描述同一件事情。同样的医患事件,医护人员会站在医院的角度报道,患者家属会站在患者的角度报道,旁观者会因为听说而报道,记者会选择纪实性报道,政府管理人员会选择总结性报道。第三,信息传播的工具的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链接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和平民化。手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都是目前流行的上网工具。手机和平板电脑也因为更加便携而成为人们首要选择,目前有 81%的网民会选择用手机上网,并呈增长趋势。第四,发布信息平台日益增多。自媒体技术自出现以来基本满足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需求,也因此获得了繁荣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 APP,网页和软件等自媒体平台也随之崛起,充斥着人们的生活。而与之矛盾的是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可以发表言论和意见的数量有限,因此同一主体不同媒体平台发布同一条信息的现象逐渐涌现,加剧了信息审核的难度。

  其次,自媒体信息传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加大了信息传播管理的难度。自媒体信息的发布和接受已经摆脱了传统媒体的审核制度,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和时间下只要能介入网络就可以完成信息的发布和接受。自媒体信息的审核包括技术和人工两方面。虽然技术审核可以在信息的发布时候即时提醒,但是刻意的规避还是可以将信息传递出去的。自媒体的人工审核发生在信息已经传递并产生一定规模的影响之后,此时的审核只能称为亡羊补牢,收效甚微。自媒体信息的发布打破了空间限制。在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下,如果政府和社会切断报刊、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途径,危害信息基本上可以实现就地消化,无法传递到社会引起不良影响。但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发布和传播的主体相对多元化和大众化。政府无法做到对信息传递的全面监控,信息大多会在第一时间传递社会上去。

  最后,自媒体信息的审核技术局限了信息审核的范围。目前对于不良信息的过滤主要有其他用户举报,审核人的排查和技术过滤三种方式。用户举报依托于用户对于所接收的不良信息主动举报,此种方式会受制举报者的价值观等因素。

  不是所有用户都会辨别和排斥不良信息,也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主动举报不良信息。信息审查人的审核属于人工审核,虽然可同时排除敏感词或者语义不当两种情况,信息审查的结果也更为准确。但是人工排查滞后于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倾向于信息已经发布并引发了一定规模的阅读量之后,由此信息产生的社会效应难以挽回。技术过滤是指关键字匹配和 IP 以及 URL 过滤的方法。由于信息的过滤全部由程序直接完成,所以信息的审核只能建立在定量的标准上,缺乏对信息的整体语义把握,因此信息的过滤会出现误虑和漏虑等情况,过滤质量不高28.

  (四) 管理尺度的两难性

  古语有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强调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则,否者无法成功。国家也必须依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但不是有规则就一定能管理的好,必须把握好管理的尺度。到底管理要多严格?管理的空间多大才适合?管理活动中重情还是重法?目前我国对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有政府,行业和用户三大主体,都存在管理尺度两难性的问题。

  政府对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的两难性主要是堵与疏的问题,即应当用规则限制的方法节制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是用引导的方法将问题由大化小。“堵”是传统媒体信息管理的良药,其信息的发布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审核才可以实现,对于国家和社会不利的信息在此阶段就被删除了。

  但是自媒体信息时代,任何人都拥有信息的发布权和传播权,多元化的发布主体使传统的“堵”在此失效,一味的“堵”反而会适得其反激起民众的愤怒,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疏”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在问题发生之前即采取措施将隐含的威胁去除防止问题的发生,其二是在问题发生之后认真分析问题的原因并将其一一解决防止问题的扩大。在自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其信息者的多元化和发布渠道的通畅使得任何信息都有可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要将事前“疏”就必须将社会生活中的不定因素全部祛除,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事前“疏”的收效甚微。事后的“疏”是指在事情发生之后的处理方式。自媒体的出现放大了社会问题的影响,提升了群众关注度。“疏”固然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但是一味的“疏”又降低了政府的权威性,会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分析已有的自媒体突发事件可以看出,各地区政府对于自媒体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和态度均处于混乱状态。有的地区政府为了减低事情的影响面积,试图对信息进行封锁和掩盖,激起了民愤,被认定为官官相护;有的地区政府为了透明度,将事件公布于众,反而扩大了事件的波及范围,打乱了正常的办事程序甚至影响了最终的处理结果。

  自媒体行业对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的两难性是利与义的问题。市场的成立是主体追求利益的结果,但是自媒体行业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也必须要考虑的其应经的社会责任。只重视利益而忽略社会责任最终会失去获利的机会,过多的关注社会责任必然会损失一定的利益。但是忽略了社会责任而得到的利益必定是短期的利益,由社会责任所损伤的利益也同样是短期利益。只有在谋求利益的时候兼顾社会责任,才能保证自媒体行业和相关企业的良好秩序。一味谋求力求而忽略社会责任的行为必将破坏整合自媒体行业和相关企业内部正常秩序。但是目前,自媒体行业中只追求利益而忽略社会责任的现象比比皆是,无法处理好利与义的关系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自媒体用户对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管理的两难性是权力和义务的问题。首先公民有权利使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传递和接受信息。其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选择发布信息的内容。但是用户也拥有维护自媒体平台良好秩序和社会稳定义务。因此,用户必须仔细思考待发送的信息是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考虑后果而随意发布信息的行为令人唾弃。只追求言论自由的权力而忽略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的行为既不利于主体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自媒体平台和社会的稳定。

  (五) 管理成效的低下性

  纵观现今对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现状,管理效果并不可观。自媒体平台民众言论过于自由,导致社会舆论事件频发,对政府和社会均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1. 社会舆论的频发

  言论自由一直是民众追求的,言论自由不是没有限度的绝对自由。言论自由必须在考虑真实性,社会危害和法律之后才能考虑言论相对自由。自媒体的低门槛使广大用户有了可以发布观点的平台。由于平台过大,政府,社会和自媒体官方机构无法对用户的观点及时进行审查。很多用户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随意发布和转载信息,不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和发布信息的社会影响。这里面有的用户是无意间转载了错误的或者极端的信息,也有部分人是故意发布和转载相关信息。但是最终的结果都是产生了网络谣言,导致了一定的社会动荡。

  网络谣言产生的三大条件是:突发事件,官方的处理方式和态度、民众的参与。“8.10”医患事件中,产妇的死亡是突发事件;事情发生之后医生的不通知撤离是官方的处理方式;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各种评论是民众的参与。事件最初的报道者站在病患的角度上阐述了事情的经过,引起了网友的共鸣,医院得到声讨,舆论加大。试想一下,如果事件最初的报道者站在医院的角度,同样的事情也许会报道为病患勒索医院。不同的人在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

  “8.10”医患事故是真实的事件应不同报道角度引起的社会问题,问题报道的初衷是为病患争取真相和相应的结果。另有一些人或为名为利故意制造虚假消息,利用自媒体的强大舆论力为自己造势。2013 年,司法机构先后对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策划并制造谣言,蓄意1会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单“秦火火”一人制造并传播谣言达 3000 余条。另有如批捕的周禄宝,通过发布不实信息对 20 余单位和个人进行勒索敲诈。

  2. 政府工作的失序

  国家和政府的成立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政府依照法律秩序和处理国家事务。自媒体发布信息的低门槛充分实现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增强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起监督作用,减少了巡视枉法、滥用职权、事半功倍、无疾而终等情况的发生,加大了政府事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但是自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处理事务的正常秩序和处理结果。对于政府来说,如何在危机发生时候将危害减为最小,保持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政府的难题。

  据调查我国的网民年龄比较年轻,生活经历简单;文化程度集中为初中到高中,知识水平有限;学生、个体职业和无业下岗人员最多,工作经验不足;中层收入者集中,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甚少。由此可见,自媒体用户的观点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公民,而大部分用户是热血的,易怒的年轻人,他们对事情往往表现出跟风,消极等不良情绪。对于政府执行公务,监管社会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小的一件事情,经过编撰者的大肆渲染之后上传自媒体。由于经历或者经验的欠缺,公民很难理性的辨别是非,单凭文本信息的内容而轻易的发出共鸣,引发舆论的浪潮,威胁社会的稳定。

  舆论压力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大部分的网络热点事情源于社会问题不能得到良好或者尽快的解决而辗转网络曝光以求得到舆论支持。“上访不如上网”成为网友的共识,网络成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武器。也有很多事情因为网络的曝光,舆论的压力而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干扰了正常的办理程序29.在面对一些棘手的网络突发性事件时,为了缩小谣言的传播范围政府通常会选择“删”、“封”、“压”等手段删除不信息。如果事情的真相和结果能够尽早解决并公布往往不会造成影响。反之删帖之后问题又久久不能得到解决会使矛盾激化,引发对政府的声讨。舆论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公信力是政府的生命力,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于政府荣誉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它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的形象和所产生的荣誉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形成的心理反应”30.公信力弱的政府无法得到群众的支持,运行其权利。公信力强的政府具有良好的号召力,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在传统媒体时代,群众很难将自己的所见多问所想发布于公众,政府有权利也有能力将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扼杀在摇篮中。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现象,每一次公众对于突发性事假的报道都会挑战政府的公信力,对政府的公信力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有些用户因为自己的事情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而在网络上发帖,蓄意渲染事情经过,伪造危害政府威信的虚假信息。而另一些非理性公民因为不能正确判断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而被利用,传播这些不良信息,最终形成网络谣言,威胁政府的公信力。网络的普及加快了信息的更新速度,网络突发性事件成了烫手的山药难以处理。正常情况下,政府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往往需要经过讨论研究甚至调查后才会对突发性时事件做出处理或者公布。网络加快了群众的获知速度,突发性事件会在最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的浪潮。如果政府不加以快速处理会得到公民的不信任,导致事情的恶化;如果处理了而没有考虑周全也会遭到群众的申讨。我国网络普及的时间较短,政府在面对网络突发性事件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往往手足无措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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