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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的监管不足及解决途径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5-04-01 共3738字
论文摘要

  一、社交媒体概况。。

  “我”时代的来临,让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成为时下炙手可热的话题,社交媒体的概念最早由安东尼·梅菲尔德在《什么是社会化媒体》[1]中提出,他认为社交媒体具有:参与、公开、交流、兑换、社区化、连通性几个特征。传播学者安德烈·开普勒和迈克尔·亨莱因则认为:一系列建立在web2.0 的技术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网络应用,它允许用户自己生产内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创造和交流[2]。社交媒体模糊了受众与媒体之间的概念,打破了一对多的传播模式,鼓励促进了民众个多地参与讨论分享反馈信息。从早期的 blog 博客,到现在的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从国外的 facebook,twitter,到国内的人人网,QQ 空间等,社交媒体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交媒体以其传播速度快,开放性强,大众参与等优势迅速在传统媒体统治下开辟一片新天地。社交媒体以免费为主,除了迅速,广泛的传播能力之外,社交媒体也受到了商业人士的青睐,其营销推广功能也被挖掘出来。具有成本低,受众广,速度快等优势。社交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良好的营销推广可以带来口碑和受众,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2012 年 1 月,麦当劳在 twitter 上发起了“McDstories”,想要通过受众回忆起于麦当劳有关的美好回忆来推广其最新产品,但是实际上却推动了顾客回忆“不美好麦当劳故事活动”的推广。

  二、社交媒体存在问题

  (一)虚假信息泛

  “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ons) 的概念由凯斯·R·桑斯坦在《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一书中提出。而“信息茧房”是指,人们的信息领域会习惯性地被自己的兴趣说引导,从而将自己的生活桎梏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的现象[3]。凯斯认为造成“信息茧房”的原因就是“我们只听我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我们的东西。”[4]

  由于人们社交媒体赋予人们自主选择内容的权限,所以,人们只选择自己喜欢的,这就导致了社交媒体虽然充斥着海量的信息,但是这些海量信息却是不完整的,甚至有一些是虚假的。而这些不完整的碎片化的虚假信息在社交网络上大量传播,严重影响人们对于事物的判断,甚至造成谣言四起。

  (二)隐私泄露

  社交媒体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色,网民在使用的时候很容易就将个人的隐私放在网上,在注册社交网站的时候,注册方式有手机、游戏、关联 QQ 号几种,甚至有的社交网站,如人人网在注册时要求用户写出自己的真实姓名[5]。

  几乎所有的社交网站都有定位系统,可以在社交网站上发布此时本人所在的位置,而且,微博等社交媒体,还推出了摇一摇服务,认识周围的人等等。早在 2011 年起,各大社交网站就被频频爆出用户信息泄露的问题[6]。同时,网络人肉搜索屡禁不止,2013 年美国波士顿爆炸案爆发后,美国社交媒体 Reddit 的网友自己组成侦探小组,将无辜的民众当成嫌疑人,对其进行人肉搜索,这些人遭到了各种骚扰,无法正常生活[7]。社交媒体的出现,让网民可以尽情展示自己的个性,但是其安全性仍然让人担忧。
  
  (三)名誉侵权

  有错误的想法认为,利用一个虚拟的 ID 就可以在互联网上不负责任地发言,肆无忌惮地表达对他人的不满等等。事实上,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是网民仍然享有着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赋予的名誉权。2010 年 5 月 360 总裁周鸿祎在新浪微博上对金山软件公司发表不当言论,北京金山公司提起诉讼。2013 年法院判决周鸿祎的微博文章具有明显的恶意诋毁性质,构成名誉侵权。该案被称为“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我国公民具有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诋毁,侮辱他人,网络发言应该注意文明用语,虚拟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四)泄露国家秘密

  尽管社交媒体享有极大的言论自由,但是当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相抵触的时候,表达自由自动让位于国家安全。“不得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表达自由或信息自由施加任何限制,除非该政府能证明这样的限制为法律所规定且为一个民主的社会保障其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这些限制之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该政府承担。”[8]

  2011 年 5 月,当美军在对本·拉登藏身之地进行突袭时,就有 Twitter 的用户发布了美军抵达该地的信息,对这一绝密行动构成了潜在的严重威胁。因而美国军方对社交网络做出了极大的限制,例如“必须实名制注册”、“只允许朋友看见”、“照片发送前需认真检查”等。2011 年甚至出版了“美国的社交网络官方指导手册”用以指导军人浏览社交网络。在 2013 年斯诺登事件之后,各国对社交媒体的监管更加严密。

  (五)媒体审判

  媒体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监督义务的同时,不能利用舆论提前对某个案件进行宣判,对法院施压,每一个判决应当是法官根据案件证据的公正判断,而不应该是媒体的压力。媒体不应该只是突出报道某一问题,忽略甚至歪曲事实真相。例如,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各大媒体一直对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社交媒体不断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在民众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甚至很多人在新浪微博上发出“中国法律已死”的言论。“社交媒体不再是人们单独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人们组织政治活动、发动公民运动、实施危机救助的平台”[9]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交媒体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判决能力,可以在法院审判之前,操纵民意,自主审判。

  三、解决途径

  (一)政府监管
  
  政府在监管社交媒体时,既应该注重法律法规对于社交媒体的调整,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网民的表达自由。比如,在名誉侵权、隐私披露、虚假言论方面,应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的人进行处罚,而不是任其随意在网络上继续不当言论,这样会树立不良的榜样,让相当一部分网民认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可以肆无忌惮地诋毁别人,披露别人的隐私,为了博得关注而随意发布虚假言论。政府也应划分好表达自由与违法言论的界限,给予网民足够的表达自由。在适当的平台中引导舆论,比如政务微博,利用政务微博来协助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的网络氛围,引导舆论。

  (二)行业自律
  
  每天有海量的讯息出现在社交媒体上,仅仅靠事前审查是无法现实有效监管的,要配合事后的监督。以新浪微博为例,新浪微博采用了“签订公约”、“用户举报”“事后把关”[10]等方式,网民在签订公约的同时,如果遇到不符合公约的内容或者明显的假消息,可以通知“微博小秘书”,一旦怀疑消息不实,新浪微博则鼓励正反双方进行公开举证,这种方式使信息透明化并提升了可信度,有效减少了网络谣言和虚假消息。在名誉侵犯和隐私暴露等方面,新浪微博则采用用户举报的方式,对不合格微博在后台进行删除。同时,新浪微博发布了《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明确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网民网络素养

  截止到 2014 年 6 月,CNNIC 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6.32 亿。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网民,迅速提升网民的网络素养,对整个互联网行业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首先,应该注重的是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很多网民在上网时并不知道自身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法律的普及对于网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不断提升自身修养的一条重要途径。

  其次,舆论领袖要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社交媒体上有无数“大 V”,其拥有的粉丝量和影响力不可估量,可能他们随便的一句话就可以上第二天的新闻头条,因而,舆论领袖在社交媒体上发言的时候,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论,注意积极的舆论导向,率先做出榜样。

  四、国外社交媒体监管

  (一)政府监管

  首先,以英国为例,2011 年英国爆发了严重的骚乱,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正是社交媒体 twitter 和 facebook,尽管英国首相卡梅伦提出了要对社交媒体实行强制管控,但是英国信息监管政策并没有对社交媒体采取强制性管控,而是平衡了各方利益,一方面保证普通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防止犯罪行为。这一点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中国社交媒体用户日益增多,飞速增长,中国也经历着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进程,对于如何对微博等社交媒体进行信息监管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争论。[11]

  并不是说将所有的社交媒体挡在墙外,就有助于舆论的正常发展,政府在监管的时候不能只从防止犯罪的角度出发,也要深刻考虑到民众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

  第二,法律体系化。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早在 1974年就颁布了《隐私权》法,可以被视为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又陆续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限通讯政策法案》、《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等其他法律,可见,美国对于国民的隐私保护得相当好,即便社交媒体发展得如何迅速,依然要在法律的指导下完成。

  反观我国,我国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内容散间在各个法律中。在社交媒体上,隐私很容易被暴露,甚至引起诉讼。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公民的隐私进行严格保护。

  (二)媒体自律

  以美联社为例,2013 年 5 月,美联社重新修订了员工使用社交媒体守则,严禁员工在社交媒体上转发未经证实的传闻。[12]

  新规定强调,“在确保社交媒体信息的真实性之前,员工不得对相关信息进行转发,即使其他记者或者新闻机构以及进行了相关报道。而当员工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时,也要将该信息当做直接引语处理,并配上评论和来源。”[13]

  除了美联社,BBC,路透社等都对自己的员工做了应如何使用社交媒体守则。媒体有核实新闻是否准确真是的义务,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媒体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这对我国媒体而言,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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