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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大学生非经济救助方式的建立及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5-15 共3811字
论文摘要

  伴随着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型,教育权利公平化理念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突显的问题,如何对残疾大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救助就是其中之一。在过去的这些年,国家对残疾大学生的救助主要是给予直接或间接经济补贴,当然也有些相关的政策帮扶,这些努力值得肯定,但有些问题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如: 不重视残疾大学生的发展、救助机制不稳定、在救助中让部分残疾大学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心理问题等。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些突出的问题,非经济救助形式就成为一个必然,呼之欲出。

  一、传统经济救助的解构

  虽然我国没有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有一整套的针对残疾大学生的服务救助体系,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残疾大学生的救助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特别是在经济层面救助值得一提。在经济救助中,国家按残疾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和家庭贫困程度对部分贫困残疾大学生实施了一系列的助学政策,全 面 落 实“减、免、补、奖、助”; 各省市的残疾人联合会也纷纷落实对部分困难家庭的残疾大学生给予专项资助,如安徽省就按学历层次一次性给予每人 1000 元到 4000 元不等的资助; 此外,一些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纷纷以不同的方式给予部分残疾大学生经济方面的资助。就经济救助主体来说,我国基本形成了国家、社会中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全方位的经济资助形式,这些资助及体系的完善,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部分残疾大学生的生活问题,并保障和激励着他们的发展。
  应该强调的是,随着各类残疾大学生人数的不断扩张,需要救助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救助解决的问题又具有差异化、个性化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传统经济救助的发展将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救助再也不能单腿直立了,原因是多方面的:
  ( 一) “发展型”救助理念向“维稳型”经济救助理念提出挑战。对残疾大学生的“维稳”型经济救助通常把残疾人大学生视为是学校和社会的负担,救助是为了解决学校和社会问题,多以社会稳定为目的。常伴有随意性、安抚性、施舍性和临时性等特点。经济救助形式在解决残疾大学生经济困境层面的需求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对多数残疾人家庭来说,因残致贫的概率是相当高的,他们迫切需要来自经济方面的支持。随着残疾大学生入学门槛的降低,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进入高校,残疾大学生们的特殊需求日益多样化,很多残疾大学生的特殊需求得不到满足,致使他们参与社会融合的程度低; 个体的社会资本得不到充足发展; 残疾大学生的社会参与能力得不到充分体现。因此,“发展型”救助挑战的不是残疾人大学生的生存权,挑战的是残疾大学生对社会资源、社会参与、社会资本合理配置的需求; 挑战的是公平的享有公民权利和政府不容缺失的法定责任。
  ( 二) 传统经济救助目标定位偏低。传统形式的经济救助仅以解决部分残疾大学生基本生存为目标,解决他们生活中的生存与温饱问题,这在新形势下显然是不够的。在今天相对较为富裕且丰富的大学生活中,残疾大学生既有基本的生存需求,又有学习和服务需求; 既有独特的教育学习诉求,又有个性化的学术兴趣; 既有生活需要,又有康复与就业追求等。现实中,制约残疾大学生发展的更多是相关的服务措施不到位,独特的教育与学习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业没有保障等,它们往往成为压倒残疾大学生坚强意志的那根稻草。由于非生存之外的需求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传统的经济救助方式无所适从。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大学生的追求不断丰富与发展,大学校园环境绚丽多姿,残疾大学生们生活其中,在强烈的对比与冲突之下,部分残疾大学生更容易向单向度人的方向发展,低标准的经济救助在快速发展的校园环境中会使部分残疾大学生的人格扭曲。
  ( 三) 传统经济救助的负面效果在实践中不断突显。我国残疾大学生是否得到救助的核心标准是其家庭的贫富程度。只要有一纸证明,就有可能从国家、社会、学校、个人那里得到更多的救助,而有的残疾大学生却可能得不到所需的救助,这种形式的救助容易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实问题,增强了一部分得不到救助的残疾大学生们的心理不平衡,致使他们反社会,仇视他人。在得到救助的部分残疾学生中,又会助长有些人的心理依赖思想并造成贫困文化的滋生,视贫困与残疾为“资本”,“等、靠、要”与“白拿白不拿”等思想在部分残疾大学生中蔓延。这些残疾大学生反社会、仇视他人及贫困心理的出现使经济救助的初衷偏离正轨。

  二、非经济救助的建构

  与直接向残疾大学生提供资金补助的经济救助不同,非经济救助不是一种救助方式,它应是多层面、多层次救助的一种统称。非经济救助与经济救助相比,它应具有实质性的变化:
  ( 一) 与传统的经济救助相比,对残疾大学生非经济救助的最大特点是建立在“发展型”的理念之上,强调残疾大学生的发展,明确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其实,在对残疾大学生的“发展型”救助中,无论是对传统经济救助的升级还是非经济救助的建立与完善,都应倡导“政府主导”的原则。从资金供给的比例及使用方式,到残疾大学生的生活、学习、教育、康复与就业等相关发展性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都应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政府还应全面参与进残疾大学生的救助体系的构建之中,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等,从各个层面去协调残疾大学生的救助工作。政府从规范者、服务者、管理者等角色出发,把对残疾大学生的非救助视为是社会公平发展与提供平等发展机会的切入口,保障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的合理配置。
  ( 二) 与传统经济救助不同的是,非经济救助的对象指向全体残疾大学生,而非部分贫困残疾大学生; 在救助的目标上,强调残疾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避免残疾他们的“单向度”发展。贯穿于残疾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康复、就业等环节,旨在实现残疾大学生能力的提升,发展潜力的再造。其现实的意义也能够克服经济救助中部分学生心理的畸形化发展和依赖倾向; 同时,从实践中也能够改变“非贫困就不需要救助的错误导向”。
  ( 三) 非经济救助寻求齐头并进,多条腿走路。传统经济救助形式单一,收效甚微。非经济救助上到宏观政策,下到微观的操作细则,从基础设施到环境培养,从教育人才配备到课程设置,从生活关怀到心理关照,从精神辅导到能力培养等层面去挖掘救助的空间和渠道。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救助,并在方式中强调不拘一格。此外,非经济救助尽可能的回避对残疾大学生进行直接经济补助,多强调经济上间接补助的重要性和意义。

  三、非经济救助的政策建议

  随着残疾大学生群体的发展壮大,他们的权利和诉求意识的增强,加之传统经济救助负面效果的影响,对残疾大学生救助的重建是大势所需。目前对残疾大学生非经济救助机体在探索中发展,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如何确定对残疾大学生非救助机制与发展方向成为问题的关键,根据上面的分析,就残疾大学生非经济救助的建议有:
  ( 一) 政府应全面推动非经济救助管理机制建设,尽可能的规避经济救助中的不利方面,从而保障残疾大学生救助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在非经济救助问题上,虽然国家在残疾大学生的工作中做了不少实事,但由于不完善的管理机制的存在,残疾大学生教育发展规划、扶助政策的导向、项目规划、师资队伍的培养等方面都存在缺乏宏观统筹,管理不协调等诸多问题。特别要完善救助制度建设与救助立法规范等; 尤其要突出非经济层面的规定与规范建设;从残疾大学生生活、心理、康复和就业等层面宏观统筹,协调利益,加强管理与指导。
  ( 二) 鼓励高校和社会中介机构在高校组建形式多样的互助组织。如果说政府在残疾大学生救助中扮演着资源整合者的角色,那么高校与社会中介机构则在残疾大学生救助中扮演着资源分配与协调的执行者的角色。高校和社会中介机构在面对政策落实、形式多样的服务中一定会感到力不从心,因此,从生活、学习、康复、心理到就业层面的救助,没有各式各样的组织来完成是不现实的。更为重要的是,残疾大学生可以从这些组织活动中拓展社会关系和积累社会资本,同时,他们也可以借这些平台,培养成更为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道德人格。
  ( 三) 给予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相关非经济救助知识和技术培训。残疾人非经济救助的工作其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志愿者们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们从身体到心理上都需要特殊的照顾与关怀,如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仅凭一些人的热情,往往使救助的效果适得其反,伤害到受助者的身体和心灵。而现如今,我国很多相关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都缺少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总之,对经济救助的解构,并非是完全否定经济救助功能和意义; 其实,非经济救助也并非完全可以脱离经济救助,甚至它还应以经济救助为前提。非经济救助只是强调避免直接对残疾大学生的经济补贴,而强调从国家、社会、高校等层面对残疾大学生宏观生活环境的营造,对残疾大学生微观层面辅以关怀,从生活、教育、康复等层面系统完善多种服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救助机制的作用,体现它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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