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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09 共53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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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完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政策的建议

  流动资金是企业进行持续性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流动资金周转速度越快,周转次数越多,就意味着以较少的流动资金完成了较多的生产任务,如此一来,就能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所以,流动资金的多少就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安全性,不断深化流动资金的管理也就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税收支出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流动资金的周转,税收支出较多,则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就会变慢,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税收支出较少,企业就会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进行生产发展。因此,为了推动众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强我国实体经济的实力,我们应该继续积极优化完善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制度,适当地减少小微企业的税收支出,减轻其税收负担,提高流动资金周转率,使其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从而鼓励众小微企业的发展。

  5.1 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增值税制度方面的调整

  5.1.1 当前增值税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增值税是最大的税种,每年国内增值税的收入都能达到全国总体税收收入的 30%左右。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从经济的角度看,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税制的优化,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增值税使征收和缴纳变得相对简便易行,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5.1.2 对小微企业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建议
  
  尽管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有以上的种种优势,促进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加重了部分的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仍存在着一些弊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1、现行的增值税只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的小微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经统一降至 3%,按道理来说应该会使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办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进行计算的简易办法,进项税额是完全不能够得到抵扣的,所以,对部分进项税额较多的小微企业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其税负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的。因此,本文建议,可以适当地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纳税方式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让我们的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自主选择纳税人的类型。如此一来,就可以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得到扩展,进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得以拓宽。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比较狭窄,使增值税制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弊端。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没有延伸到建筑安装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而是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环节以及商业流通环节;从征税的对象来看,也没有涉及到不动产,主要是对动产和劳务进行征税。参考当前增值税制度的一些理论知识,就增值税的特点来说,主要有道道征收、环环紧扣、税不重征、税负公平等内容。

  但是对于那些产生在工业生产环节以及商品流通环节以外的,像那些和工业以及商业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交通运输以及建筑安装等第三产业大多征收的都是营业税这一税种,这也就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发生断裂,而其内在的制约机制的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增值税所带有的长处自然就被限制而不能得到真正的展示。若可以由产品的投入开始,囊括产出、交换乃至于最终的消费等诸多环节都来征收增值税,那么就可以沿着一整条链条,做到足够的完整,那样增值税的优势就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现。

  因此,下一步,增值税制度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的方向主要是不断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最大限度上将劳务服务等第三产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比如,可以把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与工业生产具有密切联系的服务性行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变目前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个税种为统一的增值税,这样就能彻底地改变当前商品劳务具有多个税种的现状,以实施税制简化政策。

  3、没有充分体出增值税税负公平的原则,对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国内的现行增值税制即便是让同一行业内的全部企业增值税的税负持平,但是跨行业的企业增值税的税负仍存较大差距,人为地限制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天津市国税局最新的统计结果表明,全市工商业的增值税平均负担率为2.8%,与全国工商业增值税平均负担率基本持平。但是,从全市工商业的内部结构来看,不同行业间的增值税负担率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

  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工业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明显高于商业行业。商业行业增值税负担率为 1.9%,低于全市平均负担率水平;而工业行业增值税负担率为 3.3%,相当于商业行业的 1.7 倍。

  从上面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税负分布极其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从而影响了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这样显然有失公平的,也是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因此,本文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分类别的规定税率,这样也许更能为小微企业提供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5.2 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营业税制度方面的调整

  5.2.1 现行营业税制度简介

  营业税迥异于其他的流转税,征收的过程中不会由商品种类或者品种来设置税目以及税率,而是结合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的特点着手,参照不同的经营行业设计出有差别的税目以及税率。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经单位和人,涉及的领域主要是第三产业这这一块。

  2011 年之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休闲业、广告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但是,从 2011 年开始,我国开始着手实行“营改增”,2014 年 1 月1 日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邮政服务业(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通信行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全部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营改增”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将以前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是结构性减税的主要政策之一。“营改增”的实行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支持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5.2.2 对小微企业现行营业税制度的完善建议

  1、要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范围。

  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在采购环节是交了增值说的,但是,因为它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企业,所以这块增值税就进入到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同时,营业税针对营业额的全额进行征税,这样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净利润越低的行业,就说明了该行业重复缴纳的税款越多,这样是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的。我国增值税最显着的优点就是实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从而更加有利于促进专业分工的细化。因此,要尽可能的将“营改增”的范围扩大,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为广大小微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当前,大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就可以按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样不但降低了税率,同时也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是,在“营改增”的试点中,引起公众广泛注意的是:并不是各大行业都受到了“营改增”的好处,也有一部分企业在改革之后税负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了。例如,在进行试点以前,某企业的营业税实施 5%的税率,不过,在试点开始后,着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设定的税率却为 6%。即便是规定成本当中的进项税额可进行抵扣,不过像咨询、设计以及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大多都涉及到人力,因此能够进行抵扣进项税的种类较少,所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提升的现象就出现了。可以说,整个的调整方向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在进行“营改增”的相应的过程当中,不应当脱离实际而进行简单的一刀切。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之后,必须结合不同的行业所具备的各自的性质,在相应的税法的分类当中设定合适的适用税率,遵从不提升税负的原则,对合适税率展开认真的测算。
  
  2、建议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营业税的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客观的环境中比起经济发展的现状,经调整之后得出的起征点相对仍然比较高,受惠的范围还是比较的狭窄,为此,可以继续提升营业税的起征点,囊括更多的小微企业,切实地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

  3、如果国家在短时间内不会对起征点再作调整,那么本文建议将当前对小微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因为就像前文提到的那样,小微企业的发展时好时坏,月营业额难免有超过 2 万元的时候。即如果当前实行的起征点是 2 万元,在这种条件下,营业额是 19999 元的就可以全部免税,而营业额是 20001 元的就要全额缴税,如此一来,在营业额只多出两元的情况下,应缴纳的税额却要多出几百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出现了,小微企业大都会选择尽量少开发票的办法,特别是在每月的营业额快达到 2 万元时就特意的少开一些发票,争取将营业额控制在免征的范围之内。如果照此种情况发展下去,不但会给纳税人带来困扰,也会推动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为了真正的为小微企业减负,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谋求出路,本文建议,将对小微企业实行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只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征税。

  5.3 对小微企业现行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建议

  1、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做好这两个税种之间的衔接工作。

  小微企业中的一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按现行的税收规定只征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在这些企业类型以外的小微企业,对于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等收益,既要结合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应该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一来,自然也就造成这些小微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在现行的所得税制度在进行相应调整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的相关问题,对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因为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也可以考虑将企业结合相关规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在税前进行列支,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

  2、目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实际所发挥的效果并不明显,若要切实的为小微企业减负,就应该要进一步地提高当前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中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尽管当前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将所得税率由 20%降至 10%,但是效果仍不明显,政策的实施力度依然太小,因为前提条件是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6 万元以下。但是,本文在经过相应的调研之后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6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的数量是很有限的,这就导致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并没有充分享受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资格。

  另一方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只适用于那些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并不适用于那些账证尚难健全的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但是,根据本文的调研情况,在现实的情况中,在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达不到 6 万元的小微企业中,有很多都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是账证尚难健全的核定征收企业了。所以说,即便是符合年应税所得额达不到 6 万元的标准,也是没有办法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

  因此,本文建议,进一步地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对部分调查数据的整理分析,以及充分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认为可以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调整为 10-15万元。

  5.4 税收征管方面的完善建议

  1、要强化税务征管部门的服务意识。税务部门具有接触面广、获取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优势条件,强化服务意识,为小微企业提供像建账帮助、信息咨询、纳税辅导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2、对税收管理员制度进行改革,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即税收管理员只负责所管辖税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赋予税收管理员过高的权限,防止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再者,要不断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可以定期对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满足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不断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目前,还有很多小微企业没有很强的纳税意识,而且对税法的相关知识也不太清楚了解,因此,税务部门要坚持对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法相关知识以及建账建制方面辅导培训。可以通过现代技术、互联网、移动短信平台、邮箱微博等方式每天向小微企业纳税人发送 1-5 条税收相关知识,提高相关企业的纳税意识。

  4、缩小税务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使之坚决按照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征税,坚决避免征收“过头税”。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民间征税的做法,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为了一时的任务指标,就向企业随意“下手”,会加重一些利润微薄的小企业的负担,甚至造成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因此,为了使小微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要按照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使各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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