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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60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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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

  3.1 互联网创新的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先驱者。美国电子股票信息公司是使用互联网技术促进金融服务的第一家公司。在 1996 年之前,股票交易都是在线下完成的。在此之后,电子股票的网上交易就出现了。美国电子股票信息公司开始利用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在此之后,任何想象得到或者想象不到的金融产品创新(不论创新的幅度多大)在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开始蔓延。互联网联接了各类新颖的商业业态,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尽管中国的互联网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过去 10 年的中国互联网日趋成熟。这为中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条件。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中国的金融行业长期处于抑制的情况下,非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扭曲的资产价格,使得中国市场上的多数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有着迫切的融资需求但却无法或者很难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资金。随着中国几家最大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公司、百度公司的逐渐成长,他们已经变成足以对抗传统金融机构的对手了。

  例如一组经济数据表明,2013 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4205.8 亿元。预计 2014 年第三季度,余额宝的资金池可能达到 1 万亿。这意味着 150个这样的金融产品就能够抵得上全中国银行业的总市值。甚至,互联网企业正在蠢蠢欲动,申请银行牌照。这无疑是给传统金融企业将了一军。类似的例子和不同的金融产品创新不胜枚举,但是相同之处在于,互联网金融的的确确冲击了传统银行业,并且逐渐成长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力量。有学者专门制作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领域图用以说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现摘抄在下:
论文摘要

  我认为,投融资方式的变化实际上就是金融产品发生了创新,这类创新表现为投融资方式的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大致在以下领域出现:第一,支付方式;第二,金融产品;第三,产品销售渠道;第四,金融机构本身。

  3.1.1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顾名思义,是合同交易之后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价款转移方式。一般而言,这种支付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在传统金融业态下,只有少数的情形是某些合同的价款由第三方的机构金融行业进行支付清算。银行信用卡、借记卡支付就是采用集中支付结算方式的一个例子,我们姑且将它称为“线下支付”。2012 年,中国有约 8 万亿规模的支付是通过银联方式实现的。银联在中国已经有超过 10 年的发展历程了。互联网金融又以黑马的姿态,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了第三方支付的线上转移。他们自身也变成了独立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一般情形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平台,互联网客户之间的紧密、以及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的统一、便捷。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线上支付”。顾名思义,这种支付方式利用的就是互联网技术的特性。在 2012 年,在线支付的规模大约有 3. 66 万亿,过去 7 年的年均增速达到11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线支付的方式更多地转向了第二个阶段,“移动支付”。手机终端的普及使得原来以 PC 终端作为基础的线上支付阵地发生了转移。随着阵地的转移,第三方支付在支付的手段上也有新的发展。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等各种便利移动终端使用的支付手段在不断被创新出来。

  3.1.2 金融产品

  在中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话题被不止一次地提起。原因在于,中国的金融产品总体上来说有限,其受众有限,其规模有限。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实际上是部分取代了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大幅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某种程度上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的有效尝试。”5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变间接融资的方式为直接融资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拥有去中介化、高效化的特点。以中国的一种去中介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P2P。P2P 发源于硅谷,近年来引入中国后,在中国大肆绽放。国内 P2P 网贷平台数量几乎以每年翻两番的速度快速增长,迄今已达到 2000 余家。以去年 1 月份开始运营的陆金所为例。其 9 月单月的借款额就突破了 3 亿元人民币,而参与网络平台的主体来自于中国的各个城市和村镇。真正是哪里有网络,哪里就会有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并不是十分新鲜的事务,但是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真正实现了金融创新。互联网 P2P 平台的优势明显,高效、避免道德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都成为了其强有力的竞争武器。还有另外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方式是众筹。顾名思义,取大众筹资之意。当然,众筹不是中国人的发明,美国的JOBS 法案也早已经将其纳入了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众筹虽然也不是发迹于中国,但是在中国却存在着众筹的广阔市场。互联网众筹一般是利用预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筹集资金目的的行为。众筹摆脱了以往战略投资者或者财务投资者的分类,众筹投资人实际上也是众筹项目的受益人、消费者。多元身份的交叉、更迭使得互联网方式的众筹更加开放,投资的概念也因为众筹的出现而发生了内涵上的变化。金钱、财富收益不再是投资的唯一标准。创投圈、点名时间等网站都是我国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众筹网络平台。

  3.1.3 营销渠道

  营销渠道的变化与创新主要表现在渠道的网络化。换句话说,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以往金融产品销售的方式进行了改变、销售的场所进行了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展。其效果在于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的“无限制”。如今的金融交易市场,已经不在是大堂销售、上门推销、电视推销等等 20 世纪 90 年代的营销方式。只要通信能够达到的场所,只要电力能够输送的地点,客户和金融企业(包括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都可以达成金融合同。足不出户的变化也带来了金融机构客户的拓展和变化。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客户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营销渠道更加广泛,对于客户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因此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这些客户中,很大一部分是网络用户。而网络用户中,年轻人所占比例很大。这些年轻人拥有极强的融资需求,但是缺少强大的财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将这些年轻人聚合,从而吸收了所有这些人。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在于金融机构网点成本的削减、物理阻碍的消除,带来了金融机构成本配比的变化。从而,产品销售更多地可以面对中、下等人群。聚沙成塔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成功秘诀。

  3.1.4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变化在前文已经有所触及。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不局限在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有学者指出:“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6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之下,商业银行可以引入民间资本的相关办法已经出台,多家具有互联网背景的企业纷纷申请民资银行牌照。依据 2013 年 7 国务院通过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民间资本投资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发力:金融机构重组、村镇银行、符合一定股份要求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等。腾讯、阿里巴巴、百度、苏宁云商或者他们持股或控股的公司都在不同领域获得了相关的金融机构准入牌照。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企业背景的金融企业会越来越多。

  3.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

  3.2.1 互联网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但是相应的监管配套措施缺位。监管措施中最需要明确的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正如前文所讨论的那样,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中非传统金融机构数量巨大,包括互联网公司、电信公司等非金融类企业实际上扮演了互联网世界中金融机构的角色。这使得传统金融机构倍感压力,创新的意愿也更加强烈。于是,一方面新世界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老世界中的新问题也喋喋不休。我国目前的监管措施对于不同主体的新问题尚不能完全照顾得到。退一步而言,中国目前关于金融监管的情形也是不完整的、不到位的。例如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规范尚未建立,监管者似乎更加分身乏术。这也间接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程。

  3.2.2 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质表明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全社会的资金融通和资金互联,这既是优势所在,恰恰又是风险所在。互联网的融通性使得原本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到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主体身上。风险源的分散无法抵消风险点的增多,风险范围的扩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非互联网企业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它们无法有效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缺少专业的团队和管控的经验。这本身就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风险。2014 年 3 月中旬,市场有传闻余额宝正在面临一波大量的赎回。这牵动着整个淘宝体系,也影响了中国最大的货币基金。如果一旦余额宝面临着净赎回,很有可能在很大范围内引起恐慌,进而导致原本应该由金融机构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3.2.3 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

  中国的金融市场始终处于压抑的情形。中国政府为了保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资金输送的顺畅,长期以来压制资金价格、强制决定资源分配方式。这直接导致了中国市场力量尚未拥有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一系列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尚未建立。金融体量逐渐增大,但是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上是在目前的管制金融之外,另起炉灶,规避了政府对于中国金融业的管控。如果政府的控制力、影响力没有消失,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再迅速、再成功也一定会踩上政府的红线。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纵深目前有待扩展。中国长期处于非市场化时期,整个市场的信用基础相当薄弱,信用环境堪忧,社会中介萎缩,整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尽人意。任何行业都会有投机倒把、投机取消之徒,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因此,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利用新兴事物、创新进程牟取不合法收益的现象比比皆是。

  3.3 金融监管一般理论

  3.3.1 创新和监管的竞赛关系

  创新和监管实际上是一组相互竞争的概念,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与争论。创新在发展的同时,会出现许多风险。这些风险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类。微观风险很有可能对特定的对象的经营、收益等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宏观风险意味着一旦发生就很有可能对全局的金融市场产生系统性的重大影响。因此,监管的目标相应的就是防范传统金融行业所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内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于是监管的存在带来了金融机构营利的额外成本。金融机构尝试着突破监管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就是金融创新。可以想见,金融创新负担着监管的成本,绕过监管。

  因此,创新和监管实际上一直处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紧张、有机的关系。这样的循环,使得金融创新时刻保持着动力。

  3.3.2 监管的外国经验——来自东西方的版本

  1. 美国的经验

  美国的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历史源远流长,在 20 世纪的 100 年时间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金融领域发生了数次影响巨大的监管——创新博弈。1981 年美国国会制度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这次制度和颁布的意义在于取消利率和修改利率限制,由此开启了美国发展的一段黄金时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规定,1981 年 3月至 1985 年 3 月 31 日为止,分成五个步骤逐步取消最高限额对定期存款和储蓄贷款利率,但是银行活期存款支付限制的规定仍然有效。于是,同年美国又通过了《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此法赋予部分银行享有有限制的转账权。《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和《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的出台,实际上就是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在存贷款利率自由化方面的博弈。

  为了填补法律上的漏洞,1960 年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调整了可以设立的银行及其子公司类型。该法案使得银行可以建立规模更大的控股银行,以便实现管理独一的银行控股公司的目的;同时,该法案还将非银行业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扩大到了 20 多种。这样的改变突破了原来美国法律上严格管控跨州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

  控股银行公司逐渐成为美国最主流的公司管理类型。不仅如此,银行的经营范围随着控股公司的存在而扩大,在实践中它们也可以更多地触及一定的非银行业务。

  美国国会 1998 年 4 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且于 1999 年正式付诸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替代了 1932 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包括准许证劵,保险,银行业务公司存在经营的价差,这意味着分业经营监管体制瓦解,混业经营新时代出现。这种服务金融理念的改变,这种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这种金融机构的整合和竞争还有金融手段的创新,是金融制度上的重大变革。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大环境之下,世界现代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在这样的立法体例和法律趋势之下,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更加的自由,并且更多地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例如第一家 P2P 公司、第一家消费金融网站都是诞生在硅谷。在设立的过程中,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并没有对这类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存在过多的干预。监管者整体上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有一定的宽容和开放态度。

  2. 日本的经验

  日本的金融监管要从战后开始说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日本的金融行业监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自从 1977 年 6 月之后,日本银行不再执行 1946 年制定的固定存款利率,开始依据《临时利率调整法案》针对不同的存款类型,实行指导性利率。与此同时,在 5 年时间内取消了包括票据买卖市场,短期拆借市场还有外汇市场在内的银行业间资金市场的利率管制。

  1980 年 4 月,日本新通过了银行法。新的银行法规定,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可以相互交叉。这就意味着,证券公司被允许发放贷款,但是必须有机构的公共债券作为担保。另外,证券公司被允许从事可转让大额订单业务,信用托付机构被允许办理短期存款业务,银行被允许发放地方政府债券,经营国家债券。另外,许多日本小型银行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开始拓展其证券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从而使得经营业务日趋综合化。

  总的来说,日本的金融业的创新和监管也是沿袭着一条管制——创新——突破——监管的道路发展。

  3. 东西方经验与中国的比较

  目前,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对较为松弛,而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和日本的金融体系相当成熟,其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的内容相对有限。大多数发生在中国的互联网创新是由于中国金融压抑所致。这是两者之间的较大区别。中国的市场主体有通过互联网突破金融管制的动力和意愿。中国现阶段的发展过程,十分类似于美国从 1970 年代开始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监管创新博弈。因此可以想见,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定会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有所回应。而美国和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可以被纳入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对中国而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监管本身都是新问题;而对于美国和日本而言,金融监管已经相对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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