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选题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通过热心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本可以更贴切、更真实地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找出办法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使得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紧密,反映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防两者之间产生矛盾。来信或上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正当权利的途径,也体现出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和工作的支持;因此,各级各部门应该秉着一个“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的一切,对人民负责”的信念,热心接待上访群众,以尊重客观现实、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但是,近年来,本是正常的人民来信上访似乎变得不同寻常,上访人数不断增加,感觉就像滚火球一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人民群众来访设定的专门机构也随着来访人数的不断增加而变得异常“热闹”,可以说其职能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由于上访人员犯了认知上的错误,即为引起足够重视,来访公民成群结伴,频繁上访,而且坚决要见单位主要领导,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导致单位主要领导变成接待员,频繁的接待不仅扰乱领导工作,耗散大部分工作精力,并且打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人民群众错误认为只要有矛盾纠纷就上访找领导,这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现象,并且具有恶性循环之势。反思这种现象,我们知道,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因此,各级各部门应该认真对待此事,快速找出原因并设法解决问题。
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有相关问题的产生。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继续加快,利益交错碰撞,矛盾不断显现,各式各样的社会矛盾已经开始通过各种利益冲突形式表现出来了。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社会矛盾还只属于人民的内部矛盾,群体性上访事件就是其中一种,只是它的表现形式比较尖锐和集中。2013年国家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表明,中国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很多,每年可高达十万余起,事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房地拆迁、劳资关系以及保护环境。其中征地拆迁事件最严重,占半数,环境污染和劳资关系占30%,其余占20%。这种高频事件背后必然隐藏巨大问题,因此,专门设立专题对其进行研究己经变得非常有必要,只有寻求问题根源,齐心协力找出解决办法,才能维持社会长治久安,这也是本选题研究的实际意义所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群体性上访属于上访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就上访制度而言,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支持、弱化、取消。支持派认为,信访制度具有合法性,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补救措施,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基于它特有的成本低、裁定独立性、救济效力快、灵活性强,调解简便等特性,因而比司法诉讼救济略胜一筹。而弱化和取消派则认为,以专制主义的皇权意识和“人权”思想作为政治思想基础的信访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它的不断增强,导致信访制度不断产生新问题,且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弱化派”认为信访制度可以考虑取消信访组织部门,转交各级人大受理,“取消派”认为应该彻底废除该制度,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
我国学界关于群体性上访的研究,就学术论文来看,在这几年开始逐步成为各大高校法学和管理学关注的问题之一,对于基础领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如青岛大学李常君的管理学硕士论文《基于危机管理认识的群体性上访问题研究》(2010),通过以山东省H市的事例作为样本,从理论基础、一般表征、成因分析、外国经验等方面分析了群体性上访问题,西北大学王幕的法学硕士论文《群体性上访事件依法处置问题研究》(2012),是以孟连事件作为样本,从概念、国外经验、国内发展等方面分析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解决方案,山东师范大学李玉新的公共管理论文《我国地方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问题研究》,在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运用危机管理理论分析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角色定位和应用。
西方学术界将群体性上访事件命名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在20世纪初,国外就开始过类似研究,并且称之为社会冲突理论。该理论以社会学和哲学等学科作背景,对社会冲突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研究者从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等与之相关的理论和肇事群众入手,重点分析案件发生机制及处理方式,这些研究总体来看已比较成熟,但是这些研究缺乏从行政法角度进行专门的预防及处理方面的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一方面,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研读各方面、大量的相关文献资料,经过认真梳理、归纳、总结和提炼,从理论的高度形成了自己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系统认识。另一方面,运用通过实地调研,个案研究,跟踪研究等方式,列举大量有说服力的案例、事例和数据,从行政法的视角上对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分析以寻求预防及处理之道。本文还运用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力求扩大视野,丰富研究手段,来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相关概念和法律渊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及处理法律问题所在;第三部分,分析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及处理中发生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解决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思路。从预防和处置两个角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第一章群体性上访事件概述
第一节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相关概念
(一)信访的概念
信访,是“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简称?,信访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政治交往活动,即人民群众可以将个人的意愿或者群众的意愿以写信、上门访问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表达和反映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也可以说是人民群众通过写信、上门访问的形式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电台、报社等社会组织或者政府组织部门或个人,表达个人意愿,并对党政工作提出表扬、认可或批评、建议等内容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笔者认为,对于“信访”的理解,应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广义的角度看来,信访是指“人民群众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公检法机关、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机构以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活动”;②从狭义的角度看来,根据我国2005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文提到的信访,是狭义的信访即行政信访。完整的信访过程,包括两个主要环节,一是表达意愿的过程,即人民群众组织或个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个人意愿或集体意愿的过程;二是处理反馈,即有关部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来的问题的处理过程。
(二)上访的概念
上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即人民群众向政府部门和社会管理组织有关机构表达意愿和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更侧重于指人民群众向所在基层管理组织机构的上级机关表达意愿和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上访,作为信访的一种,已经有着漫长的历史,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信任以及我国政府对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
上访,不仅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和反映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方式,①总体来说,上访事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当地政府没有很好地处理事关人民群众权益的问题所引起的,导致人民群众个人或集体只有通过向上级有关机关反映得以解决的现象,这种现象其实是权利的不合理行使或者资本的不合理分配产生的结果,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极端类型的群体性活动。所谓群体性活动,即多数具有共同诉求、动机、经验、理想或目标的人聚集起来,通过上访、游行、静坐、集会或示威等方式表现集体力量,促成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同情或支持,借以改变、维护现行法令、政策、社会规范、制度或现象,获取或救济权利,争取国家、民族平等或尊严等切合个人期望或个人需要的群众性活动。@群体性事件的范围比群体性活动要小,是群体性活动的下为概念。目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和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规定使用的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说法,有的规定中则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说法统一改为“群体性事件”。虽然称谓已经进行统一,但是对于其范围的界定没有进行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所引起的部分公众参与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产生严重威胁的事件。”③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某些社会矛盾的引发或者激化,人民群众自发形成或者偶然形成的群体,这一群体有着共同利益受侵和共同诉求意愿的特征,他们以相同的言语行为和肢体行为等活动,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表达和反映共同的主张和意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产生了对社会不良影响或者负面影响的各类事件。
依据群众性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危险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暴力违法事件。前者包括人民群众自发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采取群体聚集、静坐请愿、堵门堵路、阻塞交通等方式表达共同的主张和意愿的行为;后者是一种违法性质的事件,主要包括人民群众自发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采取纵火、打砸抢、泄愤报复社会等过激手段的集体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维护和党政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特点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时代在变迁,观念也在转变,各种利益群体不断涌现,加上当前经济发展不能适应人们需求等问题的交织,导致当前地方某些部门干群关系发生微妙转变,甚至是异常紧张,电视新闻也经常报道关于某些社会群体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发生大规模冲突事件,导致“问题化”区域不断增加。由于相关经验常识不足以及常识被某些西方理论所蒙蔽,导致当今中国学者把对中国现实和历史的研究变成了 “问题式”研究。
因此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特点始终没有形成结论。其实,只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地回到常识、个案以及中国经验的研究上来,结合当前中国问题的语境,对于群体性上访的事件特点还是较为容易定位的。因此,本节决定从实地调查入手,通过对近年来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当前存在于中国社会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某些共同特点。
(一)人员特点
1.人数众多。《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釆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是,近年来参与上访的人数却是越来越多,规模是越来越大。以湖南省某县级市信访局统计数据为例,2010-2012年期间,上访人数不断增加,有些甚至高达上百人,但是,由于不了解事件缘由,随意附和、起哄的事件也占总量一部分,这些均属于“起哄行为”。
2.成分复杂。群体性上访者因为人数较多,所以其中成分相当复杂,从人员类别来看,群体性上访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f是他们往往来自同一地区,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二是个人上访与群体上访交织、初次上访与重复上访交织、正常上访与无理取闹的上访交织、有实际利益诉求的上访与借机煽动闹事的上访交织,甚至出现了以上访作为职业的现象,增加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难度;三是参加人员涉及面广,有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年龄层交织在一起,处置难度很大。
(二)行为特点
群体性上访事件已突破了传统的上访、申诉形式,表现为以骑车、乘车、车队等方式的游行;抗议、静坐等方式的示威、请愿;聚散结合或大散小聚等不定形式的集会;相互联合的罢工等,且这些方式交替出现。在方式上,从抛撒上访材料、穿状衣打状幅、下跪喊冤,逐渐发展到封堵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冲闯车队和政治活动现场,并常伴有破坏公共设施、制造事端,甚至殴打警察,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
(三)时空特点
从时间特点上看,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大多发生在每年全国各级“两会”(人大、政协会议)或全国各级党代会以及其他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从空间特点上看,这类事件大多发生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公检法机关、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机构。
(四)组织特点
以前的群体性上访多呈自发性、较为松散的组织状态,行动也较为公幵。
由于被栏截、遣返或处理,而有些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等原因,致使群体性上访逐渐向有组织发展,且行动计划严密。当前,多数的群体性上访都有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以及骨干分子。他们或在台前充当群众代表,或在背后出谋划策。在具体上访活动中,注意精心策划,规避法律。
(五)心理特点
一是参加群体性上访的人员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并且有部分思想偏激,更有甚者带有激愤心理,对党委、政府都有不满,容易发生打砸抢烧暴力行为,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二是群体性上访人员的从众心理。他们看到由于上访而使问题得到解决,也产生上访的想法,或者干脆直接参与到当时的群体性上访活动中去,或者组织新的上访活动。三是参加群体性上访人员大都存在饶幸心理,他们明知道聚众上访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但是想着上访人数多,责任不会落到自己头上,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让党和政府对其利益受侵的问题引起关注,及时听到他们的利益诉求,并有效地得到处理,但是采取的手段过于偏激,这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突出反映。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产生的事由
从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来看,我们发现,问题趋向多元化。地方和行业的群体性上访数量都普遍增加,涉及范围、参与规模扩大趋势较明显。如涉及范围已经覆盖城市、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甚至是部队,具体表现在: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国企改革、土地承包、库区移民、环境污染、军转干部下岗、拖欠农民工工资、私企和外企职工权益受损等。地域上由小块地域发展为连片之势,横跨乡、县、市、省。
鉴于群体性上访事件问题的复杂性,这里就不做明确的分类,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发生次数较多的上访事件问题的归纳和分析,可以把主要问题分成七类。其中土地征用、拆迁类问题是事件发生次数最多的,其次是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改制纠纷。
(一)土地征收、拆迁纠纷类群体性上访事件。社会和谐是我们正在追求的,但是还是有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存在,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由土地征收、拆迁引起的。伴随着城市化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安置的问题被提上日程,鉴于相关安置政策公开透明性不强,公平、公正做不到位,导致被征地者利益受损,这样,群体性上访事件就出现了,并且有上升趋势。以土地征收政策为例,由于征地补偿费过少或补偿费用不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相关补偿项目经费不及时公开,村民对补偿政策持有异议,要求相关部门公开征地补偿经费的相关方案,以做到公开、公正。另外,一些以土地谋生的村民由于在失去土地之后,缺乏相关生活保障,生活维持不下去,进而要求政府为其提供相关安居政策,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采取手段不合理甚至是违法暴力手段、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少、或为搬迁居民安排房子质量过差而导致村民群体上访,要求政府给予说法。比如,由于武广高速M东站建设,A镇B村的31户村民被迫搬迁,成为征地拆迁户,其良田、土地、房屋等均被征收,相关单位承诺会以最快的速度给予村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补偿费用一再拖欠,所以,该村村民就频繁组织群体到镇政府、市信访局和市委等机关单位讨说法,赴省上访一次,三次通过电话求助新闻媒体。
(二)历史遗留问题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历史遗留问题类群体性上访事件。这类对象具有特殊性,多属于军转企人员和农婚知青。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转型,各利益群体不断进行调整,军转企和农婚知青生活面临困境,虽然中央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行政给付对这类特殊的群体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各种原因这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却越来越多,如获得经济补偿方面的攀比心理,养老问题等。例如1969年入伍的四川民航兵集体要求给予相关经济补偿;农村退伍军人要求解决老有所养问题;1979年越战临战入伍人员要求给予参战待遇补偿;企业军转干部也提出解决待遇问题等,他们通过集体上访,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以求相关待遇补偿。
(三)企业转制改制纠纷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国有企业改革制度也引发了一系列群体上访问题,国企改革,其中一项主要措施是精简人员,由此便造成了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加上某些国企安置职工政策欠佳,导致职工切身利益受损,进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其中很多是要求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和解决员工安置问题。如海南某市航空公司退休职工6次市访,还有甚至是秘密集体上京上访,最后经过市长处理,问题才得以解决。
(四)决策变动类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于某些政策在做出改变时并没有取得人民一致同意,政府私自出台政策,而且没有及时、全面做好宣传工作,导致公民陷入不知情状态,致使公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公民不满情绪,集体上访政府。矿山整治就是典型例子。当时政府出台政策,石矿炸药受到一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地石矿产业的发展,使投入在石矿企业较多的矿主和周围村民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当然,因为市场搬迁、停办等原因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不少。
(五)不满法院判决类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是由于某些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一些行政案件处理不当造成的,如因为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致死或致伤赔偿不合理等问题引发的。
(六)建设施工纠纷类群体性上访事件。施工纠纷类群体事件是当今新类型事件,它的出现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因为施工不当已经弓1起了附近居民的不满,公民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他们通过集体上访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做出合理解释的例子也逐渐增加。
(七)环境污染纠纷类群体性上访事件。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已经严重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例子越来越多。比如,工厂废水处理不当,排放不合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大江、河流,导致农作物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养殖业无法正常进行;企业盲目追求利益,不注意妥善处理因为机器运作而造成的噪音和废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起居;某些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渐增多,占工业经济的市场比重大,如化工、印染、木板、蓄电池等行业,这些行业排出的污染物特别大,严重污染环境,进而危害居民身心健康,因此,附近居民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严厉处置这些不当做法,并且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节群体性上访的法律渊源及政策渊源
一、法律渊源
(一)宪法默示了公民上访的权利
从宪法学理论角度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明示性宪法权利和默示性宪法权利。明示权利是指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其来源为具体法律规定。
默示权利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上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而人人应当享有的人之为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其来源于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其来源于人类对自身合理性正当性的发现。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公民的上访权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被视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程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公民的上访权利,但从以上规定看,上访已经成为了公民的一项默示性宪法权利。
(二)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信访的规定
公民信访权利的法律渊源不仅体现在宪法中,早在1951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相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则、机构设置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1972年,国务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被审查的干部和家属来信处理办法》和《关于军队干部问题来信的处理意见》,后又于1982年正式出台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信访工作行政法规。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可见,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包括上访)是公民的权利。2005年1月,国务院修订并颁布新的《信访条例》,再次肯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而且该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该规定明确了可以上访。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再受理越级上访,后国家信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越级上访不予受理。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是规定不受理越级上访,并没有取消上访。
二、政策渊源
群体性上访有着宪法、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但同时也有着丰富的政策渊源。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对群众来访要坚持文明热情接待,对群众来信要认真负责办理,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通过开通信访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渠道,弓丨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中心,为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査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为督查信访工作提供工作平台,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该《意见》成为信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2008年,中央纪委下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中,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种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来保护公民信访权利,从制度层面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里面提及到了改革信访制度的重点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从制度本身来看,信访制度是一项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不仅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同时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上访还是对国家机关的一种监督形式,有利于促进国家各级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三节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一般都是由于部分群体的权益受到一定的威胁或者危害,导致群体事件发起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选择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社会稳定的保障,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总能较快地吸引社会和政府的眼球,从而以更快的速度得到政府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快更好的维护和保障。但是,这毕竟是一种极端的解决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这种社会冲突的演化,可能会带来的社会变革,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这就可能导致有的群体因此而受益,有的群体因此而受损。对于受损的群体来说,他们也不甘于满足现状,他们渴望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他们也会采取一些措施去维护自身的权益,改变这种弱势的局面。因此,他们最后又不得不拿起群体性上访的法律武器,以期扭转这种弱势局面。也就是说,群体性上访事件是弱势群体管用的法律武器,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改变一些现状,但是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仍然需要时间和历史的共同见证。群体性上访事件,从发生实质上来看,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如果处理的好可能对于当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促进作用,而一旦没处理好这种冲突,让它继续演变,将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法律信仰,造成新的危害。
一、正面影响
群体性上访造成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群众“能量”的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他们内心的不平衡情绪得到一定的慰藉,对社会对政府的怨恨相对会减少一些,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同时这种社会冲突也是社会群体团结的一种表现,群众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聚集团结在一起,有助于人民群众内部的团结;最后这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及时的警示,有利于很多社会问题的暴露,使社会管理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社会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更及时地去解决。正如英国社会学家达仁道夫所说的,“社会就是意味着统治,统治就是意味着不平等,而且不平等带来冲突,冲突构成进步的源泉”。
二、负面影响
群体性上访虽然能够带来正面的影响,但更多带来的是负面影响。群体性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首先是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些上访群体往往通过打、砸、抢、烧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还直接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严重。例如,2008年的贵州瓷安事件中,上访群众直接参与打砸烧的人员超过300人,现场围观群众在2万人以上,事件持续时间7个小时以上,瓷安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可见,群体性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成为社会冲突的隐患;其次是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上访群众往往会聚集到党和政府机关门前,采取大堵门,拉横幅的形式,或者大闹办公室,甚至是攻击无辜的干部,如果党和政府处理不当,会使民众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心,这些都会影响党和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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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法律路径对广大儿童的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一、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我国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但迄今为止我国并...
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论思考导言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司法规律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当中。学界对这一官方用词的变化高度重视。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规律?以及司法规律在司法改革中的基础作用究竟如何?所有这些问题...
引言一、选题意义和研究内容2010年冲突法领域产生诸多重大成果,其中之一就是美国俄勒州颁布并实施的《侵权及其他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以下简称《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另一个则是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中国梦与理想教育的理论概述2.1基本概念的阐述2.1.1理想教育2007年,陈万柏、张耀灿主编的《思想教育学原理》指出: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对未来的一种向往和追求,是有实现可能的人生奋斗目标。理想教育,是以共产主义为核心的理想教育。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