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俄勒闪州《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代表了美国有关侵权与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其法律选择规则与法律选择方法相结合的体例既从本质上符合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也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相互借鉴提供关键思路,在世界国际私法统一的进程中有着深远的影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成文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则比《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更加完善和全面,区分了侵权的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填补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规则的缺失,完善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体系。
通过比较《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得失,可以得到许多有益启示。明确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可以更好地解决法院地法滥用的问题;在冲突法领域,可以立足已经成熟的规则,总结出恰当的法律选择方法,将一般方法与特殊规则相结合,巩固并修正常见的规则,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冲突法;我国学者应当借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冲突法领域的有益成果,同时尊重他国的习惯和公共秩序,冲突法才能走得更远。
展望未来,无论是合同之债冲突法还是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冲突法领域,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相互借鉴的因素越来越多,21世纪初的相关立法比如欧盟的《罗马条例II》、俄勒闻州的《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与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论它们的立法思想还是具体规则,都比从前走得更加接近。尽管各个国家法治的本土资源有很大的差异,冲突法因其本质的开放性有着更大的亲和力和渗透性,以恰当可行的法律选择方法指导的冲突规则也许可以在国际范围内达成和谐统一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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