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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调解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4 共97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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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 论

  调解这个问题,与其说是法学的问题,毋宁说是个社会学的问题。当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利益矛盾日益凸显之际,社会或许变得无法承受有史以来的本末倒置,法也许并不能继续维系恒久的祥和或者事实就是我们对法的迷信的加深狠狠地吞噬了一直以来维系着社会祥和的根本的机制。历史在变迁,我们对于“调解”顽而不化、固而不更的理解是不理性的。于“调解”,我们如何才能“窥一斑而得全貌”?如何才能让它处江湖之远而可衡益,居庙堂之高可备国之法体?调解,其作为制度之适用为何能尽得其所长?对此本文将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切入点兼运用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探视我国传统社会调解的深刻蕴含以及其于整个社会秩序的价值所在。

  人类社会形成以降,人与人交往之间产生的利益或期待利益冲突所导致的纷争乃社会之常态。纷争即生,需要一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此进行调和控制。任何社会欲想实现和谐、有序运行,就需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面对调解,我们作为文明传承的继承者当如何对其进行界定?传统社会之调解在如今的语境下应去向何处?“文化自卑”的情结依旧未曾离我们远去,难道我们仍如几十年前那般不究细理?在各种复杂的情境中“调解”其内涵与外延皆综合了各种难以界说的事物。以理学而礼德自傲的我们有时亦不过是在随波逐流,而置中华文明之深厚传统于不顾,曲释了“调解”其文化意蕴,扭曲了其价值。

  调解是什么?中国传统社会的调解的背后它预设着怎样一种生活?这样的生活和调解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存在状态?本文以传统调解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法社会学这个视角,揭示该纠纷解决方式的文化意蕴与内涵。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生死存亡之更替、文明发展延续、顺应自然和改造自然是人类生活的三大特征。在适宜人类生活的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程度较深,他们之间息息相关,为了规范生活他们设立相关的法规制度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适度约束。人类有目的的进行文明发展的活动即形成人类社会。人类社会以降,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人类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其作为社会人本能上的逐利性,纠纷则不可避免的产生。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与特定时期的物质生活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特定地域的风俗文化底蕴相涉。然纠纷产生,必然对纠纷发生地域内人民生活以及当地社会秩序产生破坏,处理不当亦可能对整个社会的安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解决纠纷成为必然。正因为如此,如何缓解纷争、如何解决纠纷、降低纠纷对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领域内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成为各个专业领域所关注的问题。可以说,纠纷与解决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亦是各领域研究的两个重要内容。只要有纠纷,那么人类社会必然会有相应的解决纠的手段与方式。

  人类社会早期,对于各种纷争而言,在当时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调解,是最优选择也是最普遍的选择;在现代社会,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都开始尝试把调解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纳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围之内。“调解”二字,在其看似简单的概念之下意蕴深远,内容纷繁复杂。徐昕教授在其书《调解--中国与世界》一书中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于调解概念进行阐释。如若按照社会发展进程划分,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并且整个社会呈现出与外界隔离状态的初民社会,存在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

  但其主要是一种简单灵活的调和而不具备程序性特征。不同社会阶段,不同历史渊源下调解样态亦不同。起源于美国的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 ADR 也是调解的另一种存在样态。在中国传统社会,传统调解亦是调解的一种存在样态①。本文中笔者所要论述的对象是我国传统社会的调解。

  调解衍生于我国历史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在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经历形式与实质的不断变革。自古至今若对调解进行划分,可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加以分类。以救济方式之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相区分,对于调解可分为依托于国家公力救济制度下的法院调解与司法调解与主要依托于民间智慧与力量达到定纷止争的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若按照历史发展进程,对于调解进行纵向划分,那么调解可以划分为传统中国的调解、建国初的调解和当前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调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方兴未艾。提及社会管理创新,法学领域就必然提及纠纷与冲突的处理,以达到社会稳定之效果。那么对于解纷方式的研究更是理所应当。

  社会治理创新的新时期,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其重要性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笔者认为这实质上是在面对社会转型、社会主体价值观多元,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纠纷凸显的情境之下人民面对社会转型期各种危机时,企图从体制内寻找传统支持的一次尝试。在法治与民主社会理念的引领下,我们原本向域外资本主义学习的法治国思想理念虽然已经在我国确立,但是就治国实践而言仍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制度设计来加以完善。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面对大量新形式矛盾的涌现、纠纷的产生,不乏一些浮躁者无法理性对待社会各种纠纷所呈现的新特点而武断加入政治领域内的一些因素,从而片面强调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讲求中国特色,强调“传统调解制度”的使用,以外观上看似正当的基层群众路线解决纠纷,以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论调来定义调解。其实,这是对于传统调解的曲解与异化。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调解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力。就学术领域来看,调解在当前仍是法学界、社会学界乃至近期逐渐发展完善的人类学学界的研究重点。各个学界从不同维度和专业视角探析调解以及与其相涉的制度设计,探求调解在不同争议范畴、不同地域甚至不同民族的实践运用,笔者认为对于调解更深层次的研究是必要的,本文将在这一研究背景下,以传统调解的解纷方式为研究重点对象,对于传统调解更深层次的行为逻辑与其所蕴含的深刻含义进行探析。

  传统调解作为一种古老而富于文化意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并且历史的不断锤炼赋予了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有学者曾言,虽然通过诉讼审判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是现代法治的一种体现,但是不可否认诉讼程序的审判方式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更有日本著名学者棚濑孝雄曾言:把任何一方孤立出来单独加以研究成理论上讲都未必妥当。尽管诉讼内的解纷方式审判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可孤立研究,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对于正当司法程序诉讼和审判而言,调解其在解决纠纷类型的广度上以及安抚纠纷当事人情绪、让当事人息讼服判、维持社会秩序上博采众长有其独特效能。

  当前,我们处在社会变革时期。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的不断推进、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主体利益多元化、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纠纷复杂化趋势不可避免。从法学的视角为切入,为了保障社会主体个人的合法权利、防止纠纷矛盾激化、稳定家庭结构从而在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探析纠纷解决措施与机制就不能忽略纠纷产生的各种基础性社会因素。并且如若要达到最终消弭纠纷的目的,就不能不对调解这一自治性强、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解纷措施进行研究。简言之,对于传统调解的研究,明晰传统“和”文化之于中国社会的深刻影响,理清传统调解经验之于今天纠纷解决解决之可借鉴之处,这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与理念是相一致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社会,调解是解决纠纷的的核心类型,不难看出,在传统社会是息讼与定纷止争的主要方式便是调解,在西方社会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被称之为“东方经验”.虽然近代法治化不断推进,法律治理成得到普遍的认同,但是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其存在的土壤依然是存在的,并且调解理论中的普适性规则依然是可以为后世所借鉴的。综上,调解这一根源于和谐理念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积淀、富于深厚的文化意蕴,对于它的研究可以对相关法学纠纷解决制度理论的研究与完善提供参考价值,为保持社会与国家稳定的司法制度设计提供有益借鉴。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理论综述:调解研究的基本路径及其问题

  笔者在上文已经简要分析了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调解其研究背景及其意义。下面将主要对于中国与西方调解制度研究的既有路径进行梳理。对于纠纷在中国社会中的发生与发展状况及其所造成的一系列的相关影响,多数社会主体都可以有直观的感知并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形成直接的经验。由于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以作为一个严肃的理论研究对象,它同时又是异常复杂而难以有效把握的。因此,在这个领域不断有各种理论推陈出新,丰富着人们对于纠纷现象及其本质的认知,对于调解的研究亦是如此。但是,对于纠纷以及调解的认知深度与广度是否随着理论的愈加冗杂而有实质性的进步呢?这个问题值得考量。

  为了达到理清研究现状的目的,我们可以总结前人关于纠纷以及调解研究的相关成果,同时借助一定文献的分析与总结以获知目前相关纠纷与调解制度问题其研究进展和深度,并对这种进展的有效性--包括理论的有效性和实践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为今后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常言道: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加的清晰和遥远。由于纠纷解决理论设计的内容及其广泛,同时又具有非常强的开放性特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关注这个领域的学科比较多。各个学科切入的角度、彼此运用的核心概念、主要的理论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当前,对调解的研究并不鲜见,特别是在前段时间“大调解”为各地法院所倚重的司法背景之下。

  学术界对于调解的研究大体有三种学术路径;第一种路径研究主要以文化为视角探析调解其内涵与外延;第二种以偏重对于调解之于传统社会的契合性从而展开对调解的社会功能研究;第三种研究路径则是将调解作为统治者的治理策略,基于权力配置与国家控制角度对调解进行研究①。

  一、传统调解的文化解释路径

  文化在中国语境下可将其简称为“人文教化”.西方语境下的文化意为栽培、脱离原始的状态。文化就其内涵上主要有器物、制度与观念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一定地域内的风俗习惯传统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文化涵盖了社会价值系统。上述对于传统调解之文化解读视角下于调解的研究是法史学界比较盛行的。在此研究路径下,学者将调解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其产生的文化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学者在该研究视角下将调解界定为一种文化视域下的设想与制度设计,并且此种制度设计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追求自然秩序之和谐的理念相涉。梁治平先生所著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更是将调解中所蕴含的“和谐”文化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除此之外,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中梁治平先生从清代文史资料的研究着眼,侧重对清代一些地方有关诉讼的档案进行考证。并以此为切入点,从具体案件与实例入手探讨传统社会调解。在研究中他不仅仅对于调解其文化背景进行深入分析,而且对于调解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具体运行方式进行了概述。该书是研究侧重点在于调解的文化意蕴。他并未否定调解的社会功能,但是他所注重的更是孕育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文化土壤与法律环境①。另外还有韩秀桃先生,在其论著《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一书中,他以法律史学与社会史学的维度探析中国传统调解。

  虽然在该书中他以大量纠纷实例及其具体的解决方式为主线,侧重关注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他认为作为纠纷解决之方式,其主要功能就在于对纠纷事件的调查,对于纠纷主体之间的纷争进行理清。简言之,在该书中对于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研究不在其文化意蕴、文化语境而在于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纠纷事件的调查与理清功能。但由于他的研究以法律史学为切入点,宏观上不可避免的要关注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因此亦可将此类对于调解的研究列入调解的文化解释范畴之列。

  总之,对于坚持调解的文化解释理路的学者,都认为调解之所以长存主要得益于中国传统无讼文化理念之传承。国外学者,如柯恩[美]、高见泽磨[日].对此也持相同观点②。

  二、传统调解的功能分析路径

  传统调解的文化解释路径研究能够全面剖析调解,这也正是学者们以文化为切入点对于调解进行研究的动力所在。故其作为分析工具的意义不可忽视。然社会不断进步,学术视野不断拓展,民众的认知水平在不断提高,对于调解必然经历传统--现代之流变。有的学者看到了这样的趋势。于是立足于功能主义的路径对中国的调解进行实证研究逐步在中国拉开帷幕。其中典型的代表是陆思礼[美].这一研究类型的学者们不仅仅对于调解的社会纠纷解决功能进行分析,甚至将其与国家的政治统治想关联。他们认为调解政治功能的凸显与特定的国家形势相关,中国恰恰具备了这样的国家形势。例如,在 20 世纪九十年代,学者普遍认为调解的“政治功能”大大超过了其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①。如季卫东文《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王建勋(1996 年)文《关于调解制度的司考》,范愉在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一书论及调解在新中国建立时期的功能也持此种观念。

  三、传统调解的权力技术分析路径

  对调解研究的第三种理论立场是权力技术分析法。在这种视角下,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思路。这种研究方法将调解赋予政治意义,对于调解过程中各种权力要素进行解构,追溯纠纷事件发生过程中起作用的一系列权力因素。这种研究范式的尊崇者认为对于纠纷解决的司法程序研究是一种对于当时社会上“权力组织网络”之于“法律治理”影响的研究。此种研究方法把特定的纠纷事件置于特定权力关系谱,探析纠纷事件在权力关系要素“情、理、法”所构建的权力体系情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对此种纠纷事件进行具体分析之后,探析调解作为权力策略对于该事件解决的具体效果。代表的论著主要有强世功的《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等。

  上述笔者主要对于调解的研究理论进行综述,试图在叙述中找出各种研究路径之不足以开辟对于调解研究的新方式。纵观我国学术领域内对于调解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此类研究不可避免的都带有对于中国法律现代性的关注。比如,季卫东先生将调解置于我国当代法治进程中进行探析,在研究过程中将西方的 ADR 运动与中国传统调解进行比较,其主要的研究目的在于理清正当程序的法律制度设计与调解之间的具体关联②。在其研究中,他对当代诉讼审判制度、立法程序与规范形成等问题都进行阐释。范愉教授在其论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王亚新等人在《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何兵在《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等书中从更加技术性的层面关注调解的现代性,他们对于调解进行分析和实证研究以对调解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把握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传统调解之法社会学分析路径

  目前对于调解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研究体系。国内外学者对于我国调解的研究维度与方法虽然侧重各有不同但显然都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现有的文献对于调解都分散于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样态的研究,这使得对于调解的研究在时间上呈现出一种断裂状态而有失精准,并且由于现有的研究大多从单一视野去进行分析,未能从多个专业角度进行考量,使得调解研究呈现片面化特点。当前专业学科之间的边界愈加模糊,出现很多的边缘学科更突显出此类调解研究范式的单薄。更何况很多学科之间本身就存在着重合与交叉的范畴。以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为例,我们法学研究主要有规范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每一种研究方法其具体的方式手段不同且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在当代各种边缘学科的大量涌现、研究综合性不断增强、社会的复杂程度提高的情境下更是促使研究方法的兼容性提高。因此,对于诸如调解此类的法学现象的研究分析也不能从单一视角进行考量,我们要借鉴乃至吸收其他学科中的优良之处用以弥补单一学科研究上的理论缺陷。使得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理论基础更加厚重,并且以相关理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更加符合当今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需要。

  当前我们所处的法律环境①在不断发生变化。众所周知,调解根植于特定的社会语境之下,而法律环境是社会语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传统调解的研究必须对于法律环境进行分析。何为法律环境?这主要是一个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对于法律环境②的概念的厘定,笔者认为其逻辑起点与终点都应当在于社会条件。法律环境,顾名思义其主要是指在静态上能够对于法律相关内容产生影响,在动态上对于法律的实际运行以及其运行实效产生影响的各种社会条件。纠纷产生总是与特定的“法律环境”相关。从法律环境的相关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纠纷的产生发展乃至最终解决都是以一系列环境因素为基础的。更进一步来说,社会诸方面环境因素也构成解决纠纷的基本条件,离开这些环境因素研究纠纷事件其本身的产生发展与纠纷解决方式将失去研究根基,好似“空中楼阁”飘渺空虚。这无疑是不科学的,也无法为相应纠纷与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提供研究的借鉴。

  作为纠纷解决的相关规范依据诸如风俗、习惯、道德,都是作为社会子系统而存在并相伴而生的。同时作为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各种规范都是与涵盖了生产力发展、国家的诞生与发展因素的社会存在密切相关。美国著名的法理学研究者博登海默曾在其论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言及对于法律及其发展的研究,他认为对于法律与法律发展的研究重心应当立足于社会条件,不能将目光局限于立法以及司法运行中单个司法裁判与判决①。笔者赞同此观点,作为法学的研究学者不能一叶障目、目光狭隘,我们应当拓宽视野以理性审视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

  重视对于影响法律发展外部因素的学习与探析。我们通常所说的“仅仅学法而不得法”正是强调了法律环境的重要性。从更深层次上来说,研究调解不能脱离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对调解方式与效用的研究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这也更大程度的表明社会诸方面因素能够影响相关规范的内容和实效。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正在经历转型,对于社会现实的研究对于调解的研究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社会学视野下,将社会分为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②。当前社会正处于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期而不再处于传统社会条件下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的情境之下,每个社会主体对于该社会的各个成员其熟悉程度较高。他们往往处于因血缘、工作关系等原因形成的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对于彼此之间利益的关联性也熟知,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状况截然不同。陌生人社会这一现象的形成基于现代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导致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生活工作的节奏大大加快且各个主体间互不关心,每个主体都侧重于自我利益的保护。并且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这种情形的出现必然导致纠纷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这样的变化导致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增加。如果目前对于纠纷解决措施之调解的研究仍仅仅从单一的角度去分析其功能或者仅仅注重对于调解背后的文化理念传承进行概述与阐明这显然都是不够的,必须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更好的了解当前情境下之纠纷与纠纷解决方式。

  再以法律为例,法律的运行始于立法即法律的制定,随后是法律的实施。无论法律的运行还是法律的实施都必然要考量一切社会因素。那么作为纠纷事件调处方式的调解,其产生本就与传统社会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受法律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影响。以法社会学为研究视角与背景研究相关纠调解相关内容与实效是绝对必要的。在这个转型时期,我国当前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等多种环境因素力量的博弈正在我国展开。在这样一个环境之中,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乃至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关系与相处的模式也在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历史性调整。体现在法学相关领域那便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有新的利益诉求产生。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人民对于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更广泛意义上的权利需求层次也在不断的提升与拓展。在这样一个利益主体多元,权利多样化的时代如何认清样态复杂的纠纷事件?如何把握纠纷实质?传统调解在如今何以自处?传统调解在当前其价值如何?又如何能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博采众长?本文笔者试图以传统调解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于其产生发展、概念的内涵外延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语境化分析,窥视传统调解古今之样态。

  第三节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内容

  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曾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有必要强调分析审判外纠纷处理机关的实际功能,探索其发挥更大作用的有效途径这一课题的重大意义。①近年来,我国诉讼有增加的趋势,司法体系内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审判压力。从政治视角考量,地方政府“维稳”的压力也有所增大,政府和司法系统面对这样的现实,不得不强调调解。值得欣慰的是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在此方面有一些创新机制,国家也颁布了《人民调解法》。新的形势以及调解的强化与创新更加进一步刺激了学者的实证研究。

  本文的研究内容是围绕调解制度相关问题展开的,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国内纠纷现状进行简单介绍,论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调解其研究的必要性。由于国内在交叉学科多视角下对于调解研究较少,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国外对于调解制度研究的三个理论路径以及研究成果。

  第二部分主要对于调解的产生、发展以及演变过程进行了梳理。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论述了传统调解的理论渊源、调解的原意以及调解的概念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对于传统调解进行了分类。最后指出我国传统调解在历史变迁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三部分是对于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探源。介绍传统调解相关的社会机构以及其产生的政治基础并对地域文化之与传统调解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于文化视域下的熟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践进行归纳,对于当代社会的调解进行阐释。最终指出其缺陷并对于其完善提出简要建议。

  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本文主要内容的一个概括和结语。笔者在此处提出了应对纠纷与秩序的应有态度。

  二、研究方法

  笔者在文中对于传统调解的研究主要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为主线。总体上看,法社会学在纠纷解决上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析纠纷与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亦遵循此研究思路。在文中笔者将运用社会学的分析和思维方式来观察、思考和分析解决调解这一现象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传统社会情境下“活着的法”、“起作用的法”对于纠纷事件的影响以及这些规范相关的其他社会因素。最后思考这些规范起作用的方式及其对当时情境下人类生活的反作用。

  首先,笔者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为了能够熟悉我国传统调解的具体方式和实践经验并全面地了解传统调解的社会结构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等,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

  其次,笔者对于传统调解进行概念界定,运用概念分析法。所有理论研究的起点在于对概念的界定。从法理学上看,法律概念亦为法律三大要素之一。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方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这也属于法律概念。在本文研究中,对于调解概念的辨析是本文研究的逻辑前提。本文开篇即用概念分析法对本文研究涉及的相关重要概念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在论及传统调解的社会语境分析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尊崇理念--实践--理论的逻辑思路,从传统社会语境中的文化理念着手,通过对传统社会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阐释调解实践的蕴涵的理论并进而进入到调解理论分析的范畴。

  第四,实用主义分析法。实用主义分析法侧重“用”.实用主义分析肇端于西方国家的实用主义思想,笔者在行文过程中运用此种研究方法旨在坚持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本文关于传统调解之于现代性的反思研究结论放入当代社会,凸显本文研究实效有益性。

  三、创新点

  运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对于传统调解进行全面的梳理,探讨其存在的基础与价值,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社会的调解,回视这样一种传统即本文的创新所在。回视调解的古今之较,“认知与探析”调解的理念,以一种新的路径与视角来看待历史传统调解。探析调解在过去的历史中是如何与中国这个社会有效的相互作用且彼此关联的。进一步丰富了和谐社会的法治理论,为构建今天的和谐社会提供新的历史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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