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并于2001年作了一次大的修订,体现了法律不断的进步。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多,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如何划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界定,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但笔者对其合理性提出怀疑。而对于目前学术界的主流学说,笔者认为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虽然社会的发展曰新月异,但中国传统家庭的伦理观念与财产观念在变化的同时也保持着某些不变的属性。婚姻法是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夫妻财产制度有其特殊性。
首先,婚姻法的本土性要求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尊重我国的传统文化,达到情理法的内在统一;其次,婚姻法的伦理性要求夫妻财产制在必要时区别于民法的一般财产原理;再次,婚姻法的社会性要求婚姻法要承担起保护弱者、维护弱者权益的使命。本文就是基于以上的考虑,试图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际,打破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传统划分方式,恪守和明确我国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探索适合我国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方式与标准。
关键词:个人财产,收益,孳息,归属
ABSTRAC
TSince our country founded, we have promulgated two Marriage Laws.And in 2001, Marriage Law was made a major revision. Laws get better andbetter, but people need more and more. Especially as people own moreproperty and more awareness of individual rights, how to divide the ownershipof post-marriage income from personal property become a big question whichurgently need to be solved. In the year of 2011,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ofMarriage Law which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fined this. Eventhough the rule enhances the operability in the real trial, I doubt about itsrationality. For the current theories that the scholars hold, I doubt too. Despite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thical values and property concepts inChinese family are changing, and maintain some certain invariant properties atthe same time. The Marriage Law's essence is identity law, so matrimonialproperty has special attribute. Firstly, the Marriage Law has the character ofnationality, so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our traditional culture should beconsidered when desig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n order to achievethe unity of affection, logic and law. Secondly, The Marriage Law has thecharacter of ethics, so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different from theproperty regime in civil law. Thirdly, The Marriage Law has the character ofsocial nature, so it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tect the weak. Considered that,the issue tried to combine our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break the traditionalattributable of personal property income, abide and clear the value orientationof our marriage law, and explore the good way to divide income from personalproperty.
KEY WORDS: personal property, income, fruits, ownership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路径阐述
1.1个人财产收益的类型化
1.1.1投资收益
1.1.2增值
1.1.3孳息
1.1.4不同类型收益的区别
1.2不同收益归属的厘定
1.2.1个人财产婚后投资收益归属的争辩
1.2.2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讨论
1.2.3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争议
1.3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规定
1.3.1婚姻法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
1.3.2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划分
1.3.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评析
第二章 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厉的弊端分析
2.1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划分方式欠妥
2.1.1个人财产收益分类标准不明确
2.1.2个人财产收益的分类无法可依
2. 2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标准有失偏颇
2.2.1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不足
2.2.2对孳息的理解存在偏差
2.2.3过分强调与物权法的协调
2.3 “贡献取得”原则有违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2.3.1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对“夫妻协力”的肯定
2.3.2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设计是为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第三章 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厉的完善建言
3.1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价值取向
3.1.1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中国环境
3.1.2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价值选择
3. 2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具体划分
3.2.1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方式
3.2.2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标准
3.2.3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事实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言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富在数量上和种类上的H益增多,还有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离婚率的上升。这也因此导致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其中很多涉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问题。夫妻个人财产,指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同时列举了其他类型的个人财产。财产不仅是一种既有的财富,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够产生收益,创造新的财富。因此,婚姻法对个人财产的承认,也产生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收益应当如何归属的问题。之后颁布的司法解释虽然对该问题予以阐释与说明,但其中的规定却引起了学术界的轩然大波。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学者对此讨论十分激烈。那么,婚姻法与物权法基本原理相一致的基本理念是否恰当?我国目前处理该问题的路径是否恰当?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坚持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怎样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以使其符合我国国情?这些即是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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