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业务下以开证行为指示提单指示人,笔者认为,指示人的指示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对货物承运人发出的,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指示,其二,是指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要求幵证申请人向承运人凭单提货的指示,这是发出指示这一问题在不同主体之间两个方面的表现。也正因为如此,这使得指示人在既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同时,又与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与国际贸易支付相关的法律关系。指示人以一个主体的身份参加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与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形成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在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关系之中,指示人作为兼有提单持有人与一定条件下的收货人的身份而存在,因而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对货物的控制权和提取货物的权利,以及在目的港发出指示后仍然无人提货的情形下承担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在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中,作为指示人的信用证幵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申请开立信用证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现行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对于会流转至其手中的提单享有提单质权,以担保银行在代替开证申请人承担了买卖合同付款义务之后能够获得开证申请人的偿付,由于开证行对该指示提单享有权利质权而不能直接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理,其债权的实现有赖于权利质权的优先受偿性及不足部分转化为一般债权平等受偿,由于两种法律关系使得开证行享有了不同的权利,在维护自身利益过程中,理性的开证行当然性的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方式,即主张自身对于提单的质权,而非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身份。正是由于开证行可以通过两种身份所享有的不同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使得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承运人一方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承运人而言在无人提货时是否有权要求指示人履行提货义务。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笔者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指示人在经承运人要求发出提货指示后仍无人提货的情形下,指示人负有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义务。
关键词:指示提单;指示人;提单持有人;提单质权
ABSTRACT
Under the letter of credit(L/C) business, the issuing bank as the orderer of theorder bill of lading(B/L), I think, the orderer 's order contains two meanings, the one isthat the carrier should deliver the cargoes to the holder of B/L, the other is that theapplicant should timely redeem the B/L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from the issuingbank, and take delivery the cargoes, this is the order in the two aspects performance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So,that makes the orderer establishing the cargoestransport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part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yment. Ordereras a subject participates to different legal relationships,and form different rights andobligations with the different partie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as the identity of theorderer is both the holder of B/L and consignee of certain condition, the right is thecontrol of the goods and taking delivery the cargoes with nobody who declare theownership of the cargoes in the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The legal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ssuing bank and the applicant are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of L/C. At pres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payment business,the issuing bank usuallyrequire to enjoy the pledge of B/L which will transfer to the hands of the bank toguarantee the interests itself. The limitation of the pledge is tiiat the pledgee couldn'tdispose the cargoes under B/L. The fulfillment of the right depends on the priority ofthe pledge and the lake of the debt transform to the general creditor's right. Thereasonable issuing bank will choice the more beneficial way from the different rightsof the different legal relationship to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This is the pledge of B/L,not the holder of B/L or consignee. Therefore the right of the carrier that require theorderer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cargoes is uncertain.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right and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he author suggest that the orderer should undertake theobligation that taking delivery the cargoes with nobody declaring the ownership of thecargoes in the legislation.
Key Words: Order Bill of Lading; Orderer; Holder of Bill of Lading; Pledgeof Bill of Lading
目 录
引言
第1章指示提单、指示人及提单法律性质概述
1.1指示提单的定义及分类
1.2指示人及指示的含义
1.3提单的法律性质
1.3. 1提单的作用
1.3. 2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法律性质
第2章在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关系中指示人的法律地位
2.1指示人的身份的确定
2.2指示人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2.2. 1提单持有人
2.2. 2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3指示人作为收货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2. 3. 1指示人成为收货人的条件
2.3. 2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3章在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中信用证幵证行的法律地位
3.1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的原因与作用
3.1. 1银行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原因
3. 1. 2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参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方式与作用
3.2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中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3. 2. 1幵证行所享有的权利--提单质权
3. 2. 2开证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4章指示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冲突与完善
4. 1指示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义务的冲突
4. 2指示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冲突的解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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