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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我国侦查运用中的对策研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80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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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还应当包括业务数据实时收集、内容数据截获、禁止接触、复制品等技术措施,也应该规定为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以保障在侦查活动中顺利获取电子证据。[31]

  第三节 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立法完善建议

  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是对电子证据的保管,根据保全证据的方法妥善收藏,方便今后为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或者刑事科学技术人员鉴定。电子证据的保全也是围绕着它的特点开展的,所以有必要制定保全的规则,从方法、措施、程序上形成完整的保全规则,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的开展工作。

  一、电子证据保全应遵循的原则

  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表现多种多样,无论是要创造好的商务环境,还是要应对高科技犯罪,都应当围绕电子证据的特性来对程序进行规范。所以在电子证据的保全环节,根据电子证据的保全原则,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客观以及合法,这就会使搜集来的电子证据能够具备可行性。

  (一)过程合法过程合法就是要在保全工作的开展中,对使用的手段、方法、措施等进行监督,确保每一步的程序都合乎案件的要求,符合侦查机关的办案需求,从源头上就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系统安全原则系统安全要求两部分,数据系统安全和设备安全。保全针对电子证据和电子设备依赖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保全,在电子证据的保全阶段其主要目的要防止人为地破坏电子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有效。保全工作必须由专门的计算机技术人员组织开展,不容许非专业的的操作者或者不是侦查人员,肆意操作存储电子证据的计算机或者电子设备,篡改数据,以免由于错误的操作方式删除或修改、使对案件具有价值的东西丢失。

  (三)完整性原则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在于证据链条的完整,证据能够符合三性的要求。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包含两部分,一是数据本身是完好无损的,二是承载数据的客体的完整性。对于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除了计算机内部数据信息的完整无缺外,还要求计算机本身是好的,系统运行正常无误,各类数据和操作流程都可以在电脑上查到。因此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包含两个层面,对计算机内部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存在的数据本身进行保存,还要保护客体,保护客体完好,不会出现任何差错。

  (四)严格管理原则电子证据依赖的电子设备科技性很强,多以电磁或光信号存在于硬盘、半导体芯片中,而且极易被篡改,保全电子证据的关键就是如何对科技手段进行控制和管理,保全电子证据都需要以原始证据为主,因此对于存储有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设备要严格管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肆意修改信息,破坏其真实性。

  在移交、保管、封存电子证据的过程必须需要两个人的完成,由侦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共同完成,并填写提取、扣押、搜查电子证据登记表,每一个程序都需要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给每一个电子证据贴上标签方便区分,确保证据的完整和正式。当然,法律在规定证据保全的原则时,此外对第三方人员也要制定相应的规定,除了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还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且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保证没有人为的因素破坏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到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结束,法庭开始审理判决时,第三方人员也有义务出庭作证,证明在保管电子证据的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化,证明保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

  保全电子证据主要是对虚拟空间里数据信息的保全,这主要是由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除利用常规的保全措施固定、保管电子证据外,还应该变换常规方法,选择更为符合标准的方法。在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探索中,网络公证保全应运而生,丰富了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

  (一)转换格式比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这些电子书记信息都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通过打印、拍照、摄像等方式将这些电子数据信息转换为人们“可视的”书面或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虽然电子证据经过格式变成书证、视听资料等,但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没有发生改变。在审判机关审查电子证据时需提供原始的电子证据、相关人员的鉴定意见等。当然,法院或者可以进行电子证据保全的公证机构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要记载电子证据转换格式的时间,所在地方,转变后的证据形式,聘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作为见证人或提取人,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备份备份是将电子证据从存储于计算机系统的电子数据或信息拷贝到其他设备中,如拷贝到移动硬盘、U 盘等。对电子证据进行复制拷贝以后,要将证据原件和拷贝件,一并交给保全人员,不能私自销毁或者扣押。备份电子证据的全过程,必须要有严格过程控制,来保证结果的客观有效性,.

  (三)公证保全证据的保全是固定和妥善保管其最好的方法,现在最为提倡的就是公证保全,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可能丢失或者对今后的案件证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聘请专业的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相关的公证书,用特定的形式保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32]

  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证据的保全,对于证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就有很大的意义,也能减少因侦查人员自己保全证据所要花费的时间,可以更有效地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

  选择公证保全就要清楚它的程序。第一,是由当事人就可能丢失或者属于重要的证据提出申请,由具备公证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提交申请书。第二,证据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收集和提取,在进入犯罪现场前先要亮明自己的身份和证书,经侦查机关同意后方可进入,开始公证程序。在公证的时候遇到妨碍公证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确保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的做到公正。

  传统证据的保全普遍都采用事后保全的方法。这就显现出了传统方式的滞后性。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是网络公证保全,可以通过互联网,有效对互联网上的电子交易、电子文件等进行有效的认证处理,而且还能提供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的公证行为。进行网络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满足这两个要求的关键是必须找到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公证的程序也合乎法律法定,在保全证据的时候能够保证证据不发生质的改变,依旧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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