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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相关工作亟待加强及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30 共48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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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电子数据在检察实务中的应用问题研究
第2部分 电子数据概述
第3部分 电子数据的协查与鉴定
第4部分 电子数据在检察实务中的案例和剖析
第5部分 电子数据相关工作亟待加强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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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电子数据相关工作亟待加强

  第一节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做好电子数据相关方面工作

  一、审查起诉环节应该做好电子数据审查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存在是客观、真实的,是有正确来源的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其他所有的证据一样,电子数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审査电子数据在产生、传输和存储过程是否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是否受到改动。

  2.审查生成和保存电子数据的系统程序是否可靠,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系统程序的审查主要采用推定的方法,如果系统程序是使用者的日常业务活动依赖的程序,一般认为该系统程序是真实可靠的。

  3.电子数据在传递期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4.电子数据存储于第三方的,第三方是否公正、独立,所存储的电子数据是否未被非法接触。

  (二)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某方面的问题;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意义。如果以上三个答案皆为肯定,则该电子数据具有关联性,只要其中一项为否定答案,则不具有关联性。

  审查电子数据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电子数据是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中的一部分,必须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电子数据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才能更为稳妥和可靠。1(三)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査认定。特别注意审查电子数据生成、储存、传输和保存方法的可靠性。电子数据取证中,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很有可能改变其属性和内容,并难以将其恢复原始状态,因此在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坚持合法性原则不仅是对程序保障价值的追求,更是为了反应案件的真实状况。

  1.电子数据是由谁调取的,是否具有取证资格;调取人员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2.电子数据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出示过程是否遵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调取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

  3.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是否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完成鉴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格。

  4.提取存放在第三方处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要由第三方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对提取和固定的电子数据予以认可。

  5.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主要通过推定、自认、与鉴定等方法,其中推定被视为采纳电子数据的第一法则。根据某一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或者根据某一电子数据系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可推定该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如加拿大丨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规定,对己方储存的电子数据一般情况应提供计算机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的证据;而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处获取的电子记录被推定具有可靠性。3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实际上,证据本身并无非法和合法之说,只不过是因为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出现了瑕疵而出现的实际情况,非法电子数据实质上说的是取证方式上的不合法,包括取证主体以及取证程序的不合法。就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可予以排除。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人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第二,司法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人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第三,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数据。

  二、协作协调机制亟待加强

  检察机关上下级检察院技术部门之间的指导、协作机制还有待加强。电子数据相关设备和软件属于知识密集性产业,往往费用较高,而且每年还有相应的更新费用,而相对于每年所完成的案件量而言,投入和产出显然不是十分协调的,统筹管理加强协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软件和设备的利用率,使有限的办案经费得到充分的利用。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涉及到电子数据案件时,由于自身专业力量薄弱,在向上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请求技术协助、检验鉴定过程中,相关委托审批手续、涉案材料流转等程序较为繁琐,影响到电子数据工作的效率问题。

  三、反贪部门内部完成电子数据取证提出了的新思路

  某些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了电子数据相关技术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反贪部门内部建立了电子数据侦查的相关岗位,并且培训了相关人员,这为电子数据在侦查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了新的思路。反贪部门侦查人员从事电子数据相关工作有先天的优势,一方面,反贪部门内部人员从事电子数据相关工作和案件侦查人员沟通更加畅通,没有了以往案件办理保密方面的顾虑,配合更加默契;另一方面,以往检察技术和反贪部门隶属于检察机关的两个部门,从配合搜查、现场勘验等方面来讲,没有反贪部门内部人员便利;第三方面,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部门,不论从经费保障还是人员培养上都更加受到重视。

  四、做好电子数据协查档案管理工作

  电子数据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必须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电子数据的存储方式,决定了其归档管理的要求高于其他案件卷宗材料,必须有防磁、防静电的一系列措施,检察机关的电子数据归档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证据管理部门要保持自身在电子时代权威性的地位,就必须加紧对电子数据管理的研宄,通过出台一系列标准、制度来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归档管理。

  第二节积极推进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

  一、加大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认知度

  推动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就必须加大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的认知度,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强,如何让检察业务人员了解电子数据? 了解到什么程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检察业务人员要了解电子数据的全面内容显然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且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检察业务人员能够尽可能的深入了解,也唯有如此,才能够提高检察业务人员运用技术手段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而言,更是如此,检察机关的人数在司法系统中是比较少的,要让它发挥出法律监督的应有作用仅仅靠苦靠累,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腐败问题在今天的社会己经显得尤为突出和敏感,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有限,如何提高办案效能,如何快速准确的突破案件,如何让高悬的利剑发挥它应有的威力,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电子数据将成为证据之王。

  二、增强检察实务部门对电子数据新情况和新发展的了解

  电子数据不同于其他检察技术的传统类别,其更新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其他传统检察技术领域,那么如何能够让电子数据协查、鉴定在案件办理中跟的上步伐?这就必须增强检察实务部门对电子数据新情况和新发展的了解,什么是微博,什么是微信,什么是虚拟财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办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些新知识和新技术,在案件的办理中肯定会有所体现,要想做好检察业务工作,担负好法律监督的责任,就必须加强学习,增强对新生事物了解的能力,切实发挥检察实务部门的作用。

  三、电子数据相关方面的标准和制度规范要跟上步伐

  目前,电子数据取证、固定、保全、分析、鉴定的方法和规范,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还不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在实践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无章可循,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可釆性、有效性都受到影响。要及时制定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流程,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制定详细的取证流程,建章立制,形成一套专门针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规章制度。保证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涉及到电子数据的相关工作时有章可循,确保获取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制定相关方面的标准和制度规范必须从实践积累出发

  电子数据虽然刚刚被确定在刑诉法当中,但是电子数据的工作早己经开展起来了,公安系统已经经过了多年的锤炼,技侦、网监都在从事该方面的相关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绩,当然也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检察机关能够学习,但不可能完全借鉴。

  检察机关由于人员、经费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电子数据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不够,随着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制定该方面的标准和制度规范就显得更加迫切,从实践积累出发,从案件办理的实际出发,解决好案件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从实践中吸取营养,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和规范刻不容缓。

  五、加强电子数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以检察业务实际需求为主导,以满足检察工作实际需要为目标,立足检察业务工作,加强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专业人员的培养。一是培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队伍;二是培养具有检察业务能力与电子数据方面的复合人才;三是培养能够完成日常协查工作和任务的基础性人员。建立结构合理、能够满足电子数据调取、审查、鉴定各个环节的专业性队伍。

  随着检察机关实务中。电子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入,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凸显,如何做好电子数据在检察业务环节的相关工作,从思想上转变对电子数据的认识,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能力,在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合理合法的使用电子数据,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作用,为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协调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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