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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协查与鉴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30 共9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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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电子数据的协查与鉴定

  第一节电子数据协查的概念

  一、电子数据协查的概念

  所谓电子数据协查是指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协助案件承办人进行侦查、调査,通过扣押、现场勘验、调取证据、实验室检验、审查证据等,发现、收集、固定、分析、判断电子数据的一项检察技术活动。

  电子数据协查是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前期工作,在案件办理中的数量远远超过检验鉴定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复杂性、专业性决定了在检察工作实务中需要由检察技术部门协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等业务部门开展。

  二、电子数据协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协查要遵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等文件,对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工作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这些文件中基本规范了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相关方面的工作,但是对于应用更加广泛的电子数据协查缺乏纲领性、整体性的指导意见,这也影响了电子数据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的可采性和完整性,影响了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电子数据证据办案协作机制,立法只在勘验、检查中有所规定,侦查人员如有必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其目的即解决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中应当建立电子数据办案协作机制。具体而言,电子数据办案协作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员与计算机专业人员协调配合,在侦查、公诉人员的主持下,对涉案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调取、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节电子数据协查的分类

  一、线索性协査

  (一)线索性协查的概念

  所谓线索性协查是指在搜查、现场勘验和实验室环境对扣押物品进行分析,获取可能的线索,为侦查人员提供有效侦查方向的技术活动,当然,之所以称之为线索性技术协查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是为了追求线索最大化、最快捷的要求,由于案件办理的需要或者时间方面的考虑,釆用这种技术协查某些时候程序方面的要求不够完善,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存在欠缺,而只作为案件侦查线索使用的情况。

  (二)线索性协查的作用

  线索性协查能够帮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快速掌握现场电子数据方面的基本情况,通过搜査、现场勘验等环节,为扣押、查封提供依据,通过实验室分析为案件侦查提供有效线索和侦查方向。尤其适用于涉案电子数据量大不便于实物清查的情况,或者所需数据不十分明朗的情况。

  1.涉案电子数据数据量大,必须使用数字介质存储,转化为书证数量庞大不便于扣押、存储的情况。例如某些案件中涉及财务软件数据的情况,为深挖犯罪线索,往往会调取所有财务数据,逐一排查情况。对于某些营业性场所,可能存在多处对外经营的机构,或者某些科研院所,下属多家机构,管理项目多,金额大。侦查人员往往需要调取几年的财务数据,当然通过惯用调取帐本、账目、凭证的方式能够达到清查账目的目的,但是往往费时费力,只能将堆积如山的财务账目搬走,再通过侦查人员逐一翻看账目,或者委托司法会计的方式进行线索发现,并对涉案金额进行整理。

  目前的财务软件多是采用数据库管理的方式,前端有比较友好的管理软件,通过该管理软件可以查询出所需的账目信息,然后转化为EXCEL或者HTML等格式予以保存。为了进一步固定账目信息,可以利用其软件自带的备份功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将备份文件和相关账目信息一并保存,刻录光盘,进行哈希值‘计算,然后按照侦查人员调取证据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这样做仅仅需要一张光盘我们就将所需要的数据全部调取到了。

  2.涉案电子数据情况不十分明朗,侦查人员到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和证据调取,而现场情况复杂多变。情况一,办公场所属于开放式管理,涉及人员和计算机相对较多,不可能将全部计算机扣押,需要初步排查,而且时间可能不允许比较细致的进行该项工作,只能初步扫描确定对象,电子数据协查人员能够帮助案件侦查人员快速锁定涉案相关计算机。情况二,办公场所属于财务管理部门,涉案财务数据存储于财务服务器中,电子数据协查人员能够帮助案件侦查人员确定所需数据存储的服务器,当然也可能是远程访问,服务器并不在本地。情况三,侦查人员为深挖犯罪线索,将涉案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扣押,电子数据协查人员能够帮助案件侦查人员进一步分析涉案材料中的数据,更快、更准确的提供其他可能线索。

  二、取证性协查

  (一)取证性协查的概念

  所谓取证性协査是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涉案电子数据发现、收集、分析、判断的检察技术活动,技术协查形成的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案件证据使用。较之线索性技术协查而言,取证性技术协查更加注重相关法律要求的程序以及技术要求的规范,力求调取的电子数据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考验。

  (二)取证性协查的作用

  取证性协查能够帮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通过电子数据的扣押、查封;现场勘验、搜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等方式,对已经相对明确的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和分析工作,为案件落实证据提供有力支持。尤其适用于涉案电子数据直接反映案件真实内容,或电子文档特殊属性起到关键作用的情况。

  某些电子数据的特殊属性,将其转化为书证或其他类型的证据,将可能丧失其特有属性。例如某些泄密案件中,涉案的电子数据为图纸、试卷。如果将这些图纸、试卷打印为照片,让嫌疑人签字认可,当然这样做对于一个嫌疑人而言是完全可行的。

  但是这类案件中往往需要证明的事实是这些图纸、试卷的电子文件在多个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流转的过程,而且需要确定嫌疑人甲、嫌疑人乙、嫌疑人丙计算机或者手机中存储的电子版照片是百分之百相同的,如果是釆用打印照片的方式,一-致性问题将很难确定,尤其是扫描的图纸和试题完全可以很相似。而这一点恰恰是电子数据得天独厚的优势所在,进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比对就能够使案件事实一清二楚,对各个计算机和手机中的电子版图纸、试题进行哈希值计算,哈希值相同的文件一定是百分之百相同的,从而解决了各个犯罪嫌疑人泄露或者是倒卖试题唯一性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电子数据证据在某些方面优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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