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已得到了广泛认可,司法人员已认识到只有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才能对其个体特征、生活环境等要素有一个全面地了解,从而对该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遇,以实现刑罚个别化和帮助其成功再社会化。国外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而我国虽然广泛开展了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对于调查的启动时间、调查的主体、调查的内容都没有统一的认识,使社会调查制度没有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想完善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应当站在宏观的角度,将社会调查和刑事诉讼各主要程序结合考虑。
笔者选取逮捕、审判、社区矫正三个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在三个程序中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用不同:逮捕中的社会调查是用来判断该未成年犯罪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审判中的社会调查的作用是为法官对未成年犯定罪量刑提供参考;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的作用是为了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另一方面,调查内容不同:逮捕中的调查内容应体现全面性,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情况和帮教条件等;审判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主要是对犯罪行为情况进行调查,量刑主要是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内容更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优势"因素的调查。(2)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在三个程序中的联系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三个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共同目的都是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三个程序唯一的调查主体,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分为逮捕、审判、社区矫正三个阶段进行比较研究,改变过去将社会调查局限在审判中的量刑阶段,或是放在逮捕程序、社区矫正中单独考察,不但实现了将社会调查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而且明确了各主要程序中社会调查的作用和内容的不同之处,对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有着建设性的作用,真正实现了宏观与微观的相结合。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1)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把握三个程序中社会调查的联系,实现各阶段社会调查的协调、配合。(2)寻找将社会调查提前至逮捕前的侦查阶段的途径,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利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但我国目前合适成年人制度还只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如何实现两个制度的融合,如何在逮捕前的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还需要进行制度设计。(3)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在该条建议中,笔者创新性地将数据云的概念引入到社会调查制度建立中,为司法机关建立社会调查信息的共享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由于笔者的知识积累不够,实践经验也非常有限,论文肯定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对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和透彻,在以后的学习中会努力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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