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原因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二者本应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但现实中两者并不总是能够和谐相处的,两者相互侵烛的现象不断见诸于报端。两者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两者目的的冲突决定的,司法独立要求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排斥一切不合法、不合程序的介入,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强调程序的规范性。而舆论监督在对正义认定的标准与立场不同,舆论只关注结果忽略过程,强调结果的公正性,这就使得两者的目的与手段存在一定冲突。
而在现代发达国家,两者的摩擦己经历经长久的调和,在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过程中,已经可以有一个包容的环境允许两者和谐有序发展,两者之间已经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界限,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自己的专门的新闻立法。我国的新闻舆论与法治的发展时间短,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两者的主要规定只有在宪法中有着原则性的体现,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这种不完善长期下去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当的舆论监督会误导大众,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会扭曲新闻媒体监§的本质功能,改变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同时,错误的司法独立可能会导致司法权没有监督而腐败。所以,两者健康和谐的发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要求,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含义
1.舆论监督的含义
舆论监督一词的起源很早。西方历史上,关于舆论的含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并且一直贯穿着整个西方的思想发展史。法国着名的革命家卢梭就曾经有过一段关于舆论的经典描述,他说:“舆论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者即将死亡时,它就可以复活这些法律或代替这些法律。”
事实上,舆论在监督中的作用己经是如此重要,西方很多学者把它称为是继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美国开国元励、民主派托马斯·杰斐逊对舆论的作用也很是重视,他就说过“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干预的方法,就是来通过公共报道的途径向人民群众提供关于他们自身全部事务的情况,并且我会力争做到使得这些报纸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民意才是我们这个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首要的目标便是保持这一权利。”由此,美国修正案也将表达公民的自由放在了修正案的第一条。
舆论与监督在我国也是古已有之。《说文解字》中说,“舆”本意指轿夫,后演变为众人的意思。“论”是议论、意见的含义。《三国志》中有:“设其傲狠,殊无人志,俱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从此,舆论便被赋予多数人的态度或意见的含义,或者说是民意。舆论一词现在多用于新闻传播学当中。同时,在我国古代,监督一词是指监察和督促军令的执行。
我国现代关于舆论监督的正式概念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正式出现的。在我国当下,舆论监督主要是指,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及其他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这些事务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力。在我国,舆论监督也是有宪法基础的,主要体现在《宪法》第35条、第41条和第126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力,公民当然也就享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同时,舆论监督也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我国封建时代的各贤明君王就有重视舆论的传统,体现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就是“重民”思想。
民众的舆论是否得以消两,自古就是封建时代法官审理案件公正与否的判断准则之一。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由于新型的媒介的出现(主要是网络、报纸、广播等),使得舆论在监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与此同时,我国司法未能及时在制度上构建一个完善的合理机制来引导和宣泄民意,使得涵涌的民意脱离我国正规的司法轨道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切实保障公众监督权利的实现、正确引导公众的舆论监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最早产生于西方。早在十七、十八世纪时候,欧洲各国在反封建的过程中资产阶级就提出了着名的分权学说,经过一系列的发展,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中最终衍生出来了司法独立的含义,②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反对专横暴戾的封建王权统治的一杆标志性的大旗,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摧瑰成果,是人类建设法治社会的呼唤与要求。据统计,当今世界的142部成文宪法中,有多达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是把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离,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孟德斯鸡就曾经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分离,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并,则将产生一种对公民自由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并,法官将会拥有压迫者的权力。司法独立是一个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要求。司法独立有两方面的独立,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是维护社会和谐和人民公平正义权利的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司法权与任何一种其他的国家权力合二为一的社会中,都可以导致法治的名存实亡。
我们从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中亦可以得到验证。③法不存在,人民也就没有了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了。而司法权的独立必然也要求司法机关的独立。这样既以防止司法权受到胁迫,也可以防止司法权的腐败和滥用。同时有利于对司法权的监督。
准确来说,我国法律并没有使用“司法独立”这个词语,而是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也有学者将这种独立称为“司法独立”.这种司法独立在我国有着独特的含义,它与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也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个方面:一、司法权行使的主体方面有差别。我国的司法权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法院的上下级是指导关系,而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是在上级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内部独立性更弱与法院系统的内部独立性。④检察机关和法院这两种不同模式的活动都是我国司法的一部分,而从国外的司法体制及司法的性质来看,国外的司法通常只指法院系统的审判活动。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以,我国司法独立是在人民监督下的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独立。三、我国的司法独立强调的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干涉,也就是说我国强调的是法院的独立而不包含法官个人的独立。这也是我国与西方司法独立的不同之处。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分析
自由、公平、秩序等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但是这些价值相互之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冲突,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正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不同价值的追求所导致的不同价值间的冲突。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既有兼容性,又有排斥性。一方面,为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司法应该公开,而舆论可以通过传播报道的方式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实现,而另一方面,舆论被不当行使会影响法官裁判,进而影响司法独立。
1.舆论监督何以影响司法独立
舆论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中共中央2004年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舆论监督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因为舆论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也是一个社会民主得以发展的手段。“观点得以流通、基于知情权而做出选择,以及善于接纳批评的能力…所有这些民主政治所必须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沟通与传播而得以实现的。”,见代社会,由于新闻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在舆论的形成和引导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很多的沟通与传播都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正如雷润琴教授所说“新闻传播工具在反映舆论和形成、引导舆论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通过大众传播工具,才能把舆论凝结起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舆论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新闻报道是舆论传播的主要方式。”③在通常情况下,大众都是根据自己的教育背景、亲身经历及价值观而对事件有自己的看法。而每个个人的教育程度、价值观及经历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同一个案件,特别是本身就有争议的案件,难免会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及看法,有的看法是正确的、善意的,也不排除有的存在着谬误或者歪曲,甚至某些观点完全是民众情绪的宣泄。④而在民众表达意见的过程中,民众看重的最后的预期的结果的出现,一旦事件结果与其所预期不一致,这种结果就会影响甚至可以冲击民众脆弱而敏感的神经,民众就会有不满甚至是怨气,就会更加积极的表达、倾诉,这种涓涓细流最终汇聚成为一边倒的舆论,并引起了较大范围或地区内的影响。
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舆论的自身又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说是舆论缺乏深思熟虑。这主要是因为民众容易受到煽动而失去理性和耐心,回想“日系车”事件,我们不能不说,我们的民意一爱国主义情感被极端主义者所煽动,进而引发了极端事件。法律要求我们理性,作为法律人,我们重视民意但同时必须讽别民意的正当性,我们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让民意融入司法的精神及效果中,这样才会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融合。
2.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根源
公民有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同时公民也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司法权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时不欢迎新闻媒体的不正当的监督和干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就产生了矛盾。两者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舆论注重“新”,在当今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媒体即注重“快”,众多媒体都在追求“独家新闻”,唯有媒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将新闻进行报道才会有巨大的新闻价值,才会在短期内引起大量的关注。而很多时候,新闻媒体并不关注P间的全面性和正确性,可能只是将事件的一面呈现给受众。而同时,司法则具有相的滞后性,司法程序具有严谨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所以对于事件的报道往往会先于法院的审判,而一旦活跃的舆论入侵司法,就可能会干扰到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甚至会影响法官的裁判。为了调适这种矛盾,笔者认为,ie们应该在加大庭审公开力度的同时对报道的评论进行限制。
(2)舆论报道追求“新颖”、“煽情”,在今天,新闻单位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它也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它的存活与发展取决于受众的喜爱程度,所以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为了满足受众的需求,新闻报道往往会将比较严肃的话题浓缩于事件的“看点”、“卖点”中,甚至会出现夸大性或失实性的报道,而对社会正义的张扬,对事I件深层意义的探究,都让位于毫无立场的娱乐。①而司法要求严格的细节考证,司法语言要求中立、实事求是。如法律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有时甚至在司法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进行一系列的举证、论证、质证,甚至还要经过不停的辩论与演绎、推理最后才会由法官对证据加以确认。所以司法相对具有忍耐、客观、真理、中立及理性等特点。
(3)价值观的差异。媒体进行案件的评判往往是以道德准则为标准进行评判,虽然媒体也是极力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是还是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潜在的影响,迎合受众需要。同时司法公正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来说更容易受到公众的关注而成为社会热点,使得一些媒体竞相追逐法制这个热点,这样难免会形成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形成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而司法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只有如此,法院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荷兰某女法官说过“媒体感兴趣的是案情,但法官更关心的却是嫌疑人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当具体运用于个案时,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为正义“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同样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④于是出现了媒体认为的公正没有得到实现,出现了两者的判决不一致,这时媒体往往会将道德和法律的内在矛盾通过报道展现为舆论与司法的冲突,通过舆论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而每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有一种感觉外界精祌的能力。法官也不例外。⑤所以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媒介审判”,例如97年的“张金柱案”.张金柱系郑州市公安局一分局局长,其在酒醉后驾车撞倒两人,其中一个11岁孩童当场死亡,另一人卡在汽车底部被拖出三里远。时值全国范围内民众对公安的意见都很大,因被告的公安的特殊身份及被告犯罪后的恶劣态度,再加媒体的炒作,该案件一时受到舆论的强烈关注,引起舆情的愤怒。在法院还未判决之前,舆论就一片喊杀之声。最终,郑州市中原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该案件一致被认为是媒体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干预社会的一个标志。或许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越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里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为了公安队伍里反面人物的代表。又或许,正如张金柱所说,他是死在了记者手上。
(4)舆论相对来说更容易被驾取、操作、更容易受人引导。由于舆论的快速传播性和大多数受众的盲目性,使得舆论易受有心人的操作,导致舆论被利用。例如广东佛山拾荒老婆婆救小悦悦案,在案件发生的当天,网络上就出现了一种质疑声音,在我们本应该感激老婆婆的时刻,却有一种被人误导的言论甚嚣尘上,怀疑老婆婆是因为利而去救人,并且跟风者不乏其人,或许很多跟风者并不了解事件的始末,只是被误导而盲目的跟风,却不知道这种跟风对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良心是多么大的伤害。而法律忌讳裁判者的主观感情色彩,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这就造成了裁判者和舆论的信息不对称,若不能及时的协调,则会在裁判者和舆论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冲突。
(三)调适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近代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司法独立乃是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的时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是贯彻和实施国家管理活动中的分权原则的必要手段,从而避免集权与专制的再生,是实现宪政一现代宪法的精髓的“共同要素”.而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民意的反应和表达,它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和公民自由的重要指标。尽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冲突,但是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国家在法治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决,决不能认为某一方得到胜利,或某一方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②
1.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
民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诉求一般是通过舆论来反映的,舆论由于其公开性、自由性、快速传播性等特点,已经成为公民表达诉求及实现知情敉的重要途径。
孙培旭说过:“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③为保证公民得到正确的、客观的信息,司法部门一般会通过新闻媒体等舆论途径将公民想知道的或者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及时的发布出来,这就要求舆论要正确监督司法必须取得司法机关的协助,舆论必须关注司法机关的司法特性,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在案件审理过程随意发表倾向性意见,给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就可能加重司法机关对舆论的抵触情绪,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加深,司法机关也会给舆论获得相关事件信息添加重重矛盾,我国很多地区的法院甚至设置安保防止群众进入法院,这样就造成了媒体及群众监督的困难,贝卡利亚说过: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的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努力,我们受到保护。长此以往,两者之间最后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只有尊重司法机关的司法性,两者和谐发展,才能促进两者共同的发展。
另一方面,司法也是舆论保持健康发展的保证。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舆论也不例外,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舆论而忽视司法,舆论可能会被滥用,例如今年发生的就“3·15”网站刊登的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公关费及删帖费的案件,就是个别媒体从业者以舆论监督之名,滥用舆论权力的表现。所以,平衡两者的冲突让舆论在司法的监管下运行也是净化舆论的要求。
2.司法完善的要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了舆论的监督,就容易导致腐败。
因此引进幵放性的传媒克服司法封闭性之缺陷就顺理成章。②舆论在司法运行中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和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渎职、受贿等进行监督并予以揭露,使得司法腐败成本增加,司法腐败现象变少。正如高阳海说的,舆论监督可以针对社会的公共事务和权力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合理的现象和行为,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等行为,进行报道、评论和揭露。③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力需要监督,只有运行在阳光下的权力才会更加健康的发展。同样,司法权只有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才会更加健康和完善。
另外舆论还会对其他的不当或者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立性。所以,协调两者有助于促进司法独立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舆论可以通过其传播将现代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理念在公众间进行传播,有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促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发展。另外,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通过舆论将案件裁判结果及理由向公众传达有助于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性。这种良性互动可以促进我国的法治的发展速度和完善,例如我国的遣送制度就是舆论通过监督“孙志军案”而最终得以废止的,这就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出的一大步。还有2009年的“邓玉娇案”,也是在网友的步步紧逼下,使得案件真相渐渐浮现,最终达成了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这可以说是舆论的胜利也同时是司法的胜利。舆论与司法的互动,既实现了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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