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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32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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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论

  本文以"我国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为题,首先对题目本身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阐明:第一,本文所谈到的"监护"和"监护制度",并不是拘泥于概念法学的框架,而是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出发。监护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它早在《十二表法》时期即已出现。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监护制度的具体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监护制度的受保护主体范围之不同、保护内容之不同、保护方式之不同等几个方面。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监护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变化,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功能始终没有变。第二,"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个概念是指一个以解决老年人因丧失意思能力所造成的困境,保护老年人为出发点的一系列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题目中虽然使用了"制度"一词,但笔者并不是想强调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独立性。事实上,老年人监护制度往往是在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大框架下得到讨论和研究的。然而,在我国社会老龄化的严峻背景下,探讨"如何让监护制度更好地发挥保护老年人的功能"这个问题还是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的。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文献来看,对老年人监护问题进行研究且具有代表性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山东大学李霞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2007 年)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李欣的《私法自治视域下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2012 年)。

  硕士学位论文有黑龙江大学张黎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2009 年)、李娜《老年人监护立法研究》(2008 年)和扬州大学张芳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2008 年)。从这些相关的论文可以看出,已发表的这些讨论老年人监护制度问题的学术论文其内容一般也都涉及现状分析、国外法介绍以及我国制度建构的设想等内容。总体来讲,以上研究成果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深入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具有方法论和比较法方面的参考价值。相比较而言,其他一些国家对于老年人的法律保护已经在立法上形成了较为具体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持续代理制度和公共监护制度。因此,国外学者对于老年人保护的研究内容及其文献资料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具体制度的相关方面。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功能分析方法研究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与基本构成,通过对我国现实情况和现行法条规定的分析,借鉴各国法律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最新规定,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由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涵盖法律、社会学、医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而笔者学习面较为狭窄,查阅的材料也相当有限,所以本文的研究深度也十分有限,只希望用本文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关注。

  第一章 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第一节 老年人监护的涵义

  老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老年监护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需要。如何定义老年监护制度,笔者认为,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在充分尊重、维护老年人自我意愿的基础上,对那些缺少意思能力的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照料与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保障制度。

  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一是监护对象特殊。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特殊的成年人,也就是达到成年岁数但由于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病,以下简称老年痴呆病)、精神疾病等其他缘由而不能全部或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心理和其他功能将逐步下降,不能判断或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状况时有发生,还容易做出使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决定或行为。二是监护内容广泛。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人身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身体、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进行监护。财产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的不动产、动产及遗产等财产进行监护。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是指对老年人委托的其他民事行为进行代理。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监护内容的重点逐渐从财产管理发展到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生活的照料,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人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例如,德国在成年照管制度中规定,"成年照管人的职责包括负责对被照管人的疾病、残障等方面进行救治".可见,老年人监护制度逐渐偏向对人身权益监护的重视。三是监护方式特殊。和未成年人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监护相比,老年人监护在监护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监护制度的实质是补充行为能力欠缺,因此在监护方式上,老年人监护方式具有特殊性,不仅可以使用法定监护方式,也可以使用意定监护方式。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甚至可以成为老年监护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 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社会文明造就人口老龄化

  早在 2000 年,联合国就宣布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逾 13 亿人口,60 岁及以上人口占 13.26%,比2000 年上升 2.93 个百分点,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 8.87%,比 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1.91 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正逐步加快。根据 1982 年"联合国世界高龄问题会议"的定义和相关数据测算,我国 65 岁以上的人口到 2020年将达到 12%,到 2030 年达到 17%,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显现出人口数量多、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点。我国已提前面临与发达国家相似的社会问题。

  人到一定年龄后,其体力与脑力会随着年龄而衰退,其判断力存在逐步下降的趋势。并且在当代这个知识爆炸、更新速度惊人的电子时代,老年人的弱势更加明显。实际情况证明,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已经无法顺应当今时代发展。我们需要全新的、更为合理的、更为完善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我们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使广大老年人能生活得有尊严、有体面、有保障,这也是现代化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二、丧失认知能力的老年人权益需要特别维护

  老年人因为年龄的原因,他们的行动和认知有很多局限性,尤其是老年人已经完全失去了认知能力,这些老年人就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利益受损的现象经常在他们身上发生。因此,法律必须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保护的范围包括: 第一,人身保护,解决来自家庭成员的人身侵权问题,如赡养、虐待老年人等; 第二,财产管理,如住房等财产侵权问题。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便是为了弥补老年人有缺陷的行为能力,保障老年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照顾老年人的生活,管理老年人的财产。因此,一套完善的、有效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迫切而有必要,能为正确应对现行的种种问题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民法要了解宪法,如果单纯从民法学的角度去看,就不知道民法发展的动力和发展的方向以及民法所要实现的理念与价值。"宪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应该把宪法规定发基本权利的内容进一步系统化,形成基本权利的架构。我国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2004 年 3 月 14 日,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中国政府向世界表明了坚定不移地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和宪政改革进程的信心。2004 年的 14 条宪法修正案中,有 12 条和人权相关,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条有关人权的概括性规定,这条规定意味着人权的精神和人权的原则进入了宪法。中国的宪法要以"人人"或"所有人"为适用对象,"人人"理应包括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精神、智力、身体等方面的残疾人,也包括了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然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被监护人只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并没有将患有老年痴呆病的人列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虽然将成年监护的对象扩大到一切痴呆症人,但是现行制度仍然没有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成年人在为自己确定未来的监护人的同时,不能确定监督意定监护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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