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医疗损害死亡赔偿问题,其本质是医疗行为致人死亡时医疗机构应负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定的案由名称,此前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疑难程度较高的侵权案件,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首先,医疗损害案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受害人,但其客体不仅限于医疗机构和受害人的法益,从宏观上来看还包括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作为患者的健康权的法益;其次,医疗行为有其技术性和专业性,缺乏专业性认识的法官在医疗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认定上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主观色彩,故而会影响法院对医疗损害行为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再次,医疗行为有其特殊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医疗损害与一般侵权损害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的问题;最后,医疗行为的社会性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因医疗事业的发展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利益,所以社会上的目光更多地投入到其身上。医疗损害致人死亡案件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而且其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所以舆论的压力使得对医疗损害死亡赔偿案件的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由此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医疗行为产生以来,医疗纠纷便伴随着医疗行为而存在。在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由国家统筹,加之当时人民的法律意识不高,故医疗纠纷案件在建国初期很少发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推进和深入,医疗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患者遭受医疗损害时,多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而医疗损害纠纷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医疗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一直备受学界关注,且不断增加的纠纷数量和暴力袭医的现象的频繁出现,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剑拔弩张,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方多采取各种以闹事的方法获得赔偿,这便使此种纠纷的法制化处理难以得到发挥。由于立法的不统一,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律都对医疗损害制度作出了规定,这反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混乱,法官审理案件时常常莫衷一是,不知依据何种规定作出裁判。《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的较早,立法内容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基础,规定的比较抽象;而《侵权责任法》虽然颁布的时间较晚,但是又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损害死亡赔偿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时还必须结合其他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法律依据,而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作出了规定,没有规定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行为致人死亡时的赔偿纠纷如何处理,且《条例》为行政法规,也无法规范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对此作出了补充,即医疗损害较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存在着二元化的处理方式,使得在实践中有些事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这就需要我们理清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损害死亡赔偿的范围和构成,以期使医疗纠纷在法律上得到公平、合理的正确处理。
本课题研究的是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行为而导致患者死亡情形下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责任。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物质基础,一旦失去了生命即丧失了法律上的人的地位。所以对生命的保护是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对生命权的侵害是最受法律关注的问题。
医疗损害属于特殊领域的侵权有其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所以在构成和归责上有其特殊性。笔者从死亡赔偿问题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侵权责任下的死亡赔偿问题,提炼出医疗损害死亡赔偿问题的概念和内涵。通过相关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归纳出医疗损害死亡赔偿的判定标准,即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并从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来分析概括归纳出医疗损害死亡赔偿的赔偿范围。
1.2 研究方法
在本文的筹备和写作过程中,大致使用了下列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了解并系统梳理相关研究的现状和进展情况,借助图书馆的网络的形式查询相关书籍、书刊和杂志,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医疗损害责任和死亡赔偿制度的相关著作,为本课题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文字资料。
第二、比较研究法。查阅德国、日本、台湾等地的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总结其立法思想和具体处理方法,再结合我国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立法的缺陷和问题所在。
第三、实证研究法。阅读相关医疗损害致人死亡的案例及其处理结果,分析其中的不合理的方面,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四、案例分析法。在医疗损害死亡赔偿实践中的二元化问题方面,引用了若干真实案例,以案例来分析相关问题。
1.3 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内容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部分介绍了医疗损害死亡赔偿问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第二部分对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作出了界定,此部分从死亡赔偿的概念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侵权责任下的死亡赔偿问题,提炼出医疗损害死亡赔偿问题的概念和内涵。并依据责任的性质、侵权行为和损害范围对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作出了分类。
第三部分论述了医疗损害死亡赔偿的判定依据,包括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首先介绍了学界对于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文坚守过错归责原则。对于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采"三要件"构成说,不把行为违法作为构成要件,只包括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介绍了医疗损害死亡赔偿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首先分析了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来分析概括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五部分阐述了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的标准,通过分析我国医疗损害死亡赔偿的直接物质损失、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确立医疗损害死亡赔偿标准的原则和模式。
第六部分是结语。
1.4 创新点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不把行为违法作为医疗损害死亡赔偿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且归责原则坚守过错责任原则;对我国的死亡赔偿金提出了有限的差额化赔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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