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明确校企合作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良好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立法来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责任和义务的自觉履行来实现。根据校企合作性质与涉及的利益关系,校企合作应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个主体,实现校企合作向深度、广度运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需要立法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身份及相应权利、义务,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所涉及的各种关系和相应行为。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协调学校、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协调校企合作工作;指导、监督、评估校企合作活动的全过程;制定扶持政策、为校企合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资源、信息方面的优势,指导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对接,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髙素质技术人才,鼓励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审查、评估工作,牵头组建本行业职业教育集团,整合教育资源,深化校企合作。职业院校应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学计划;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培训企业职工;安排学生和教师定期到企业参与实习、实践;安排实习学生统一参保意外伤害保险;向合作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企业应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全过程中,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辅助教学、捐资助教;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与学校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积极接纳学生参与企业顶岗实习、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接收合格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5.3.4建立校企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机构。
校企合作工作往往涉及政府多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不清,各部门之间无法顺利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同时,建立由教育部门主导,人社、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工信、商务、科技、农业部门组成,并有行业协会参与的校企合作管理协调机构,利用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各自职能与优势,协调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可称之为“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构筑校企沟通平台,统筹校企合作整体规划,配置、整合政府资源,监督、考评校企合作情况,落实优惠政策。
设立中央校企合作委员会,赋予相应的职责与权限,作为国家层面指导校企合作的机构。各级政府设立本地区校企合作委员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具体负责本地区校企合作工作幵展,处理校企合作FI常事宜、引导校企合作规范运行、考核校企合作开展情况、落实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5.3.5建立校企合作财政、税收激励制度。
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将其长期化、制度化。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合作,资金从政府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用途包括:资助实训基地、学生创业园、校企合作开发中心、实习工厂等合作项目;补贴学生在实训基地、企业实习所发生的耗材和能耗;奖励校企合作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项目;补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员的劳动报酬;资助职业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资助职业教育集团及相关活动。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定期评估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成果,并及时公开,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除安排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外,通过立法对参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各方面税收优惠。校企合作项目用地执行公益性用地相关规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学生实习所产生的管理、耗材、报酬、保险等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捐赠给职业学校的设备和资金以及用于校企合作的职工教育经费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依法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接收实习学生毕业来企业就业的,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5.3.6加强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护。
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教学关系、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各地区对于实习学生与企业法律关系认定也无法统一,难以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有为实习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专人指导的责任,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对学生顶岗实习工时安排、薪酬待遇进行专门规定,实习生与企业纠纷,规定劳动部门先行介入受理。规定职业院校必须为参加生产实习的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其作为强制性义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投保费用,可以考虑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分别承担,并安排一定比例校企合作资金用于补贴职业院校投保费用。同时,引入实习学生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可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该保险釆用无过失补偿原则,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在谁,由工伤保险基金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无条件的经济补偿,切实保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顾虑。
5.3.7提局教师实践能力与水平。
《职业教育法》虽然规定了企业应为职业学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并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习,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往往消极应付。同时,企业出于生产考虑不愿安排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这些直接导致职业院校教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生产经验。应在校企合作法规中明确规定职业院校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的次数及时间,并将其作为教师考评依据;企业应为职业学校教师实践能力培训提供便利条件,接收教师来企业实践锻炼;企业应定期安排有经验技术、管理人员到校任教;企业接收教师实践、派遣兼职教师任教产生的费用,由校企合作资金补贴,并根据情况税收方面给予一定补贴;畅通普通企业人员向职业院校流动的渠道,规定到职业学校任教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其职称可以转换为职业学校的同级别职称。
5.4加快地方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近年来,地方校企合作立法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宁波市2009年颁布《宁波市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实施办法,河南省2012年颁布《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幵封市、三门峡市、沈阳市、唐山市、上虞市等地区陆续颁布了地方校企合作法规、规章。为规范交通行业职业学院与企业的合作,北京市交通委、教委联合颁布《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为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广东省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但是,目前的地方性校企合作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省市尚未颁布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规章。
校企合作专门法规的出台需要一个调研、论证过程,立法尚待时日,而且中央立法仅是对全国校企合作领域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规定,难以就各地区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区特别是省级立法主体应重视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将其作为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在中央校企合作法规出台之前,各地区根据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布校企合作条例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布校企合作办法,将国家和地方校企合作政策文件及《职业教育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为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地方立法的创新与探索,可以总结有益经验,为全国性校企合作法规的制定提供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最终构建起中央一地方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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