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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与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5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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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地方校企合作立法现状与分析。

  3.3.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于2009年3月1日出台《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内首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校企双方协调配合、深入合作,联合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条列》共有24条,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政府指导、促进校企合作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进行支持鼓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建立政府、高校、企业良好互动协调的合作运行机制。第二,明确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培养、实习实践、就业、教师培训、兼职教师、科研等方面合作。第三,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践基地,企业可委托职业院校培训员工职业技能、开展员工继续教育。第四,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支持。从财政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校企合作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校企合作项目、办理实习意外伤害保险、奖励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建立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企业和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统一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第六,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对侵害校企合作参与主体利益,违反校企合作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法律后果。分别对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学生、教师发生安全事故及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有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宁波市颁布地方校企合作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仅为本地区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对其他省市乃至中央校企合作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12年,宁波又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一系列校企合作法规、规章的出台,极大促进了校企合作的开展,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经济发展。同时,由于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不足,宁波校企合作立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条例》通篇未分章节,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规定出现在多个法条中,不利于相关主体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内容上都是既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的具体化,无法制定突破性内容规定;对于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缺乏相应的奖励办法与问责措施,难以保证职责的切实履行,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在日后的法律实践中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3.3.2《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2012年4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通过《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校企合作相关事项,这是国内首个由省级行政单位颁布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办法》采用分章节形式编排,包括总则、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责任六章共二十八条。总则章规定立法目的、校企合作内涵与原则;责任章规定校企合作参与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其他章节规定校企合作的参与主体及各自相关权利与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建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参加的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校企合作工作;第五条规定各行业协会牵头成立本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在《办法》指引下,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承担校企合作规划、协调、组织工作,制定政策文件,发布校企合作项目信息,督促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优惠政策,管理行业性校企合作委员会,组织设立省级职教集团。在职业院校师资建设方面,改革职称评定标准,强调企业实践经历,同时鼓励企业人员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办法》规定在企业工作、实践的专任教师,指导学生实习的企业职工,在职称评定时优先晋升,有利于鼓励教师、企业职工参与校企合作。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优惠措施方面,《办法》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与财政补贴政策,规定详尽、明确,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与宁波校企合作条例相比,河南省校企合作办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规章体例分明、条理清晰、内容规定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出台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3.3.3其他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与分析。

  继河南省颁布省级校企合作规章制度之后,河南各地级市政府也幵始制定校企合作规章制度。三门峡市2012年12月7日颁布《三门峡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办法》,该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完全参照河南省校企合作规章的结构体例与内容,因此本文不再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幵封市2012年12月7日颁布《开封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办法(施行)》,共六章三十条,结构编排与河南省校企合作规章略有不同,以校企合作运行所涉及环节为基础进行结构编排,除总则、附则章外,包括第二章统筹与管理章、第三章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第四章扶持与保障、第五章责任。在法规内容上,沿用河南省校企合作规章的相关表述。由此可见,省级行政单位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对所辖地市校企合作立法具有重要的引导与借鉴意义。

  沈阳市于2012年12月27円通过《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该法共三十一条,未釆用分章节形式,值得借鉴的内容主要有:职业学校建立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并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站;保障实习学生劳动报酬,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专任教师实践能力,规定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少于两个月。该法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未提及校企合作统筹协调机制,对于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表述过于笼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发挥,这些有待在以后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完善。

  唐山市于2012年5月15円颁布《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该法包括总贝IJ、职业院校的责任、企业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责任追究五章三十七条,釆用分章节体例编纂。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应责任,对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也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减免税种、减免比例、具体条件等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企业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得到相应优惠,积极性难以提高,应通过修订完善使其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和促进北京交通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培养高素质交通行业技术人才,201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行业性校企合作规章,对校企合作涉及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发挥交通职教集团、交通行业协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的作用。受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的限制,该规章仅适用于北京市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一定局限性。

  多地陆续出台校企合作法律,为校企合作深入、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部分省市的立法,为其他地区和中央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与此同时,应该认识到,目前仅有几个省市出台地方性校企合作法律,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进行校企合作立法,主要依靠决定、意见等政策文件指导校企合作工作。政策文件缺乏固定性和强制性,难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利于校企合作规范化、制度化。而且,现有地方性校企合作法律大多是对上位法的移植,并未突出地方特色。受限于立法技术和立法权限,在结构编排和内容规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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