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调研内容与实施过程。
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现状、问题与障碍。
(2)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要目的与期待利益。
(3)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4)政府支持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及措施。
(5)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
(6)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7)职业院校教师培养现状与问题。
(8)教育主管部门对校企合作的态度与支持措施。
(9)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
(10)职业学校教师及学生对于校企合作的意见。
(11)校企合作利益相关主体对校企合作立法的期待和建议。
(12)校企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调研实施过程:
本次调研主要采用实地访谈法。针对不同对象,分别设计访问提纲。访问对象包括:
职业院校代表、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教育厅职称处工作人员、教师及学生。同时,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通过调研对象查阅、获取与校企合作相关资料,包括:校企合作统计数据、校企合作协议、政策文件等。
2013年10月-2013年2月期间,对调研对象进行实地调研,邀请学校代表、企业代表、教师和学生召开座谈交流会。访问职业院校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校企合作办等部门代表及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共29人(其中教师12人),学生30人;访问企业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等代表共6人;访问行业协会代表2人;访问教育厅职成处工作人员4人。查阅调研对象校企合作相关文件资料27份。
2.4调研结果分析。
对调研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总结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第一,政府角色模糊,职责不清。调查中90%的学校代表和企业代表认为政府应更加切实履行对于职业教育的职责。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引导。然而校企合作涉及教育、人社、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工信、商务、科技、农业等众多部门,部门职责规定不明晰直接导致部门之间职权重叠或互相推矮责任。同时,缺乏有效的奖励办法及问责措施,没有将政府及其部门履行校企合作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各部门对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
第二,校企合作缺乏深度,难以达到人才培养目的。目前的合作仍处于为课堂教学提供辅助的地位,大多以顶岗实习为主,真正意义上联合培养人才的合作项目很少。毕业生到合作企业就业的比例偏低;企业参与课程设计、教学安排的少;企业不愿为学校挂职锻炼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很少到校参与授课,难以保障教学质量;校企合作缺乏长期性、持久性,合作计划经常改变或中断。
第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往往处于学校积极主动寻求合作,企业消极应付不愿合作的状态,企业渴求技术过硬的专业人才,但对于校企合作却不想投入资源。根据对调研对象的统计,超过60%的校企合作项目依靠学校领导与企业负责人私人关系开展和维持。即使幵展了校企合作,部分企业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愿提供先进设备,不愿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让学生从事简单、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工作,学生无法通过实习实训真正提高实践技能。
第四,实习学生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校企合作中实习学生工伤的法律救济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企业往往以学生与企业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不给予学生工伤损害赔偿,调查中绝大多数学生顶岗实习未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而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无法界定为劳动关系。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学生遭遇过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诸如实习单位克扣、拖欠实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等,由于实习学生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无法介入,学校出于维系合作考虑不愿与企业发生纠纷,学生仅凭自身力量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教师培养制度不健全。调研中,绝大部分专任教师没有参加过企业实践,调研学校专任教师大多通过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短期理论培训,来达到”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实际操作能力和生产经验不足。合作企业由于担心影响生产,不愿让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对于为职业学校挂职培养教师,也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在调研的兼职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仅占30%,多以企业离退休技术人员为主。职业学校专任教师重理论轻实践,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流动到学校,不利于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校企合作缺乏法律法规保障。调研中,受访学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代表一致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校企合作规定不完善,许多方面无法可依。《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对于校企合作规定不全面、且缺乏操作性,地方《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也未能弥补这一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校企合作的单项法规和规章,仅有宁波、河南、幵封、三门峡、唐山、沈阳等省市制定了地方校企合作法规、规章。政府指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由于缺乏强制力和持续性,难以落到实处。校企合作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法律法规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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