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权力分析。
”中国法治的最大困难和最大危险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控制,就在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害。“ 64所以我们在分析政府对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起到的积极作用时,也应注意到政府主导模式的弊端和漏洞。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强调的是以政府的权力进行推动,而法治又是需要人们对其做出排他性的效忠,甚至可以说权力也是如此,那么如何在推动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平衡二者的关系,就成为了重中之重的问题。
政府主导模式决定了政府是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首先,政府从自身角度设计的制度可能与社会的需求脱节,从而影响民众对法律制度内在认同,影响法律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成为”纸上之法“.其次,政府能力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惰性与动力衰竭使领导集团的注意力和思维制约着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制约着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方向和目标,决定着法律现代化的手段和途径,法律现代化的地位不确定,呈现出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且政府推进的成本可能比较高昂。第三,政府权力的膨胀。法治进程中不断膨胀的政府权力使其脱离社会基础,从而挤压和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育,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社会力量。政府将法律演化为其集权的保护屏障,社会的法治目标难以实现。造成了对法治社会中自由宪政、民主政治、人权保障价值的漠视和侵犯。最后,社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法律为既得利益集团控制,为既得利益集团服务。本该为人民发展服务的政府和公权力可能走上对立面,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政策实施者。
政府主导模式的以上困境和弊病是我们分析政府权力时必须面对的和正视的。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它的双重属性。社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社会资源主要集中在政府手中,政府就必须在发展过程中扩大自己的权力,形成有效地政治权威来推动现代化的幵展和社会的进步。
强大有力集权的政府也是落后国家抵制先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入侵的关键。但是,法治社会下的政府,必须是良性的权力受到限定和制约的政府。政府一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创造自我发展的环境,实现社会的自治和发展,为社会与政府的力量平衡确定前提。这样两种力量间的矛盾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就是政府对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和力量大小很难划定。如何使法治和政府权力主导这两种力量表达方式能够”默契地合作“,共同助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则是我们必需要面对的问题。
4.4政府主导与社会推进平衡的发展模式。
4.4.1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我国属于后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政府是这一模式的主要推动力量。政府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传统的社会机制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只有经过相应的改造和调整,才能获得合法性根基和社会支持,才能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但是这一调整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保持原有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能力,使传统政治权威不至于过度流失,引起社会失序和动荡;二是防止转型中的政治权威因不具有社会制约或由于社会失序而出现回归传统的集权体制。这实质上是一个两难困境:政治变革容易导致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起社会结构的解体,社会根基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和补救,政治权威往往重新动用权力,甚至借助军事力量来解决合法性危机,这又使政治变革再次回到起点,从而陷入一个难以自拔的恶性循环之中。65因此,我们在法律现代化中要正确认识社会的传统文化背景,同时又要积极响应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实现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调整原有体制机制,建立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辩证的看待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对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进行整合,形成多元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和分解,强化多元权利的自主自律发展,形成多元的社会结构。
4.4.2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政府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但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更需要各种社会因素形成的合力,因为这一过程不是”推倒重来“的过程,而是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出发,进行一点一滴地演进,如果缺乏社会合力的注入,机械地推动这一进程,必将出现名不副实、停滞不前的发展局面。而政治力量中,领导层的决心和开明程度是核心。从另一方面来看,政府的主导作用可能造成国家权力绝对化的影响,政府官员有机会获得权力寻租的空间,最终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伤害,以至于社会经济和安宁福利的促进与发展受到重大影响。因此,要正确的认识和分析政府的作用,协调和控制好政府权力,使政府和社会各阶层之间最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政府和市民社会从发展历程中看都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属性。首先是政府属性的表现内容,在政府作用的积极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自己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秩序,营造社会的共同利益需求。良性的政府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权力,同时政府的立法也是基于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而进行的。政府的公共福利功能,要求政府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化解社会矛盾和贫富的两极分化,保障社会的正常有效运转。政府权力的落实和正面属性的发挥同时可以很好的调解市民社会的弊端。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如果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它将会在权力的日益膨胀中挤压市民社会,侵犯市民社会的权利。脱离了法律制约和市民社会制衡的政府权力,很有可能沦落为某些阶级或利益阶层的保护伞和代言人,危害其他社会阶级的权益。其次是市民社会的属性体现,市民社会通过内部个体的相互斗争,形成了多元的权利机制,对政府权力形成制衡,为个体权利的发展和平等、自由、秩序等法治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但是市民社会在发展中如果过分的脱离政府的制衡,无限夸大和张扬个人权利和自我,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和无政府主义,同时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极易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阶级对立。
社会进程中政府或者市民社会的单个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受限的。”不论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行动者拥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 66政府和市民社会能力的有限性,要求我们正确的认识和对待这两者,避免任何一种力量占据独裁的地位,压制另一方,因为任何一方走上极端都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是相反的。因此要将政府与市民社会有机的统一起来,形成两者的平衡。通过在社会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平衡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力量,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做到国家和社会的适度分离,国家的参与和社会的自治相互结合,让国家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同时结合我们国家自身的发展和国情,真正的建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4.4.3政府主导与社会推进道路的平衡。
从政府主导到社会主导是社会主体政治参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目标的最终方向。在我国法律的发展进程中,以往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在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广大社会民众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追求呼声高涨,仅仅依靠政府主导和决定法律进程,已然不能全面合理的反映广大人民的要求,不能与时代的发展要求相迎合。同时政府权力的主导地位导致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而使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政府所代表的公权力与社会的私人权利之间出现失衡,公权力的扩大,私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的现代化道路上建立合理的机制,为广大社会的政治、法律参与提供途径和保障,扩大法律进程中社会力量的作用,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社会权力机制的平衡和良性运转。在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上要变革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结合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道路中的积极合理成分,为法治的进步寻求更加合理的方式,真正实现社会的法治进程,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发展与政府国家的进步发展的统一。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经济的获得快速发展,公民的政治、法律意识高涨,市民社会的逐渐孕育和发展,市民社会对法律现代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的广泛参与,”社会秩序之中才蕴含了自由的因素,对个体的独立价值的尊重才得到重视,包含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法治才得以确立,权力才逐渐受到约束并成为维护个人自由的手段,法治的理念才得到广泛的传扬。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参与和推动。很多法制改革正是市民社会的促动甚至压力下才得以出台。因此,自上而下的法制推进和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是中国30年来法制现代化的独特路径,也是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 67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的发展前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或许并没有呈现给我们明确的发展道路。社会发展过程中自身的理想蓝图是在文明的法治模式下开展,社会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市场经济方式、政治活动范式都由规范的、有效的法律可依,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渐渐地建立”以法律为先导的社会发展与演进“模式。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置于法律之下,真正达到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目标,确立法律的独立权威。这种”社会发展与演进“的道路是区别于西欧社会的社会推进型发展模式的。前者立足于我国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政府主导模式之下,它是在我国社会力量不健全的基础上主要依托于法律的作用,社会不能主导法治的发展。但是这一模式也为社会力量的发展寻求到了很好的过渡。有了法律的先导保护,为社会力量的政治参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最大的保障,也为政府权力的制约提供了法律基础,更好地实现法律现代化中社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社会的动态发展过程决定了社会不同发展时期的社会结构的差异。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多元的经济发展体制孕育、培养了我国的社会阶层。传统的政府掌握一切社会资源,中央集权指挥下的政治权力结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调节政府的作用、转变政府的角色,逐步缩小政府权力、分散社会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寻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强化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团体和民间力量的发展壮大,形成成熟的社会阶层,发挥推动法治进步的显着作用,与国家政权相对应,形成社会和政府的二元互动模式。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平衡中逐渐将社会推进融入到政府主导模式中,通过平和的方式实现这二者的平衡。现代化建设成果真正的促进经济、政治的发展,实现民众福利的最大化,这才是最优的现代化模式。68政府与社会共同发挥作用的平衡模式即将社会和政府的积极功效发挥到最大,又将社会和政府各自独立发挥作用的弊病通过二者的互动制衡降到最低,可以说是法律现代化动态发展过程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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