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推进过程中政府的作用。
社会推进型国家的法治从传统向现代的发展演变,主要是建立在日益积累的社会力量和现代化不断发展过程中的。在这一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没有预先确定法治的目标,政府对于法治建设的作用相对来说比较被动和消极。但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政府在一国法律现代化变革中所起的作用,分析非社会的政治性构成要素对于法律发展的影响和制约。社会特定的政治结构会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和政府在社会法治从传统向现代演变中发挥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从国家和政府的功能状态中,分析法律演变的不同路径,找出法律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深层次的原因,从而更好地认识全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多样性和不同程度。39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探析政府在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了解政府在法律现代化中具体的社会功能,探究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中市民社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西方国家在市民社会与政府的相互推动下最终确立的宪政政体的国家治理模式。通过分析比较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中的政府作用与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作用,为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法律现代化中政府的角色转变提供借鉴和指引。
3.1政府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于1159年撰写的《论政府原理》中用有机体理论来形容世俗政治秩序,他认为,政府,或者说政治统治,对于人来说是自然的。它不需要用武力强加给社会的东西,也不是发源于某种契约或协定的东西。同时他认为政治共同体要服从作为理性的自然法,并且自然和理性要求国王按照正义和公平进行统治。“这一政治理论旨在说明政府是自然存在,是社会中的一部分,是不可或缺的。作为社会现代化发展一部分的法律现代化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角色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法律现代化的研宄在西方学术界很多时候,都是倾向于研宄政府与现代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的典型代表G.罗兹曼就依据政府对现代化的积极作用而将政府进行属性界定。他强调这样的政府是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中央是一切政府的首领和运作中心,同时国家政府还必须配有职业道德高尚的经过选拔的精英行政官员,这些官员能够把社会的共同幸福和公共利益的追求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4' ”政府是一种提供安全、秩序和公正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制度安排的特殊机制“.42社会的管理活动通常是和政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管理活动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定主体作用于特定对象,以便使客体达到主体设定的目的。从政治意义上讲,一定的社会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国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机关和管理机关以及各种社会生活的调整器,以其特殊的方式干预社会生活,以达到维护政治统治的目的,同时还要发挥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以便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而这些职能的实现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需求同时构成了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43以上内容展示了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主要功能,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法律需求,推动了法律的社会变革进程。由此可见,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进步的助推剂,也是法治现代化中不可缺少的影响机制。
现代社会变革中的个人自由,更是社会个体发展的自由。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整体,有自身的发展趋势,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要实现自我的发展就不能脱离社会,独立于社会之外,相反应该立身于社会之中。社会的进步促进个体价值追求的实现,国家的保护和认可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单个个体在脱离国家、社会的大环境,孤立的置身于社会中时,自我的权利和自由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国家不是社会和个人的对立面,而是同个人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政府是个人在社会上权利的维护者,也是市民社会中个体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保障力量。
3.2 ”大社会、小政府“模式下的法律现代化。
西方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市民社会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推动力量,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塑造了强大的市民阶层,广大市民阶级通过议会制度参与政治、法律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制衡政府专权,压制公权力,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主要是起着辅助作用,为社会的现代化提供保障。在西方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了 ”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结构模式。
”大社会、小政府“模式兴起于近代,古典自由主义最先主张建立这样的社会秩序,社会自我发展和完善,国家对社会发展不能进行干预,要求将国家作用于社会的权力进行最大的限定,这反映了消极的国家主义观念。这种关系模式主要是社会制约国家,社会和法律决定国家。
主要以洛克、亚当?斯密、潘恩等为代表。洛克将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比较完备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下建立的国家只是对社会不完善方面的一种补救手段。他明确表明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的权力本源来自于社会,强调社会对于国家的先在性与外在性。国家(政府)是人们基于相互间订立的契约、让渡自己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此理论支撑下,根据政府与社会的契约,将国家权力进行限定:国家的职能是保护社会成员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个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能侵犯,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受到法律和程序的严格限定。洛克认为政府最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即便是政府的征税活动,也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在这种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国家主要是扮演者一个守护者的身份,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为个体自由获得更加广阔的自由自治空间,政府应该放弃对市场行为的参与,扮演守夜者的角色,采取适度干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致力于为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提供公平的宏观制度环境。这种社会形势下,认为虽然由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使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实现利益集团的自然协调。政府的干预只会破坏市场的自然秩序,减少公共福利。社会经济生活与公共政治生活的界限日益明显,逐渐成长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经济领域逐渐摆脱政治权力的控制而获得巩固的独立地位,构成法治的社会基础。正是在经济角度下的自由放任原则带来的社会的自治和自足,排除了强大国家权力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 “小政府”的可能性,同时将经济领域独立划分出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自由的树立奠定了基础。
洪堡非常珍视自由与个性。他认为人是一切政治问题的核心。人的目的就是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去实现自己的事业,而自由和个性是个人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他认为国家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公民的福利,即便是最不受欢迎的专制政府也不例外。国家干预的合法性,是且只能是为了帮助公民的自我发展,清除个人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国家的目的具有唯一性,即只能是保障安全,除此之外的国家行为都应禁止。他还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宗教事务和社会习俗,尤其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他坚决主张要把对个人自由的非法律形式的任何限制,排除在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外。他对国家的目的和作用提出了一个最高原则:“即防范外敌又防范内部冲突,维护安全,必须是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领域。”“在洪堡研究中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是彼此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共生活扩大,私人生活就会缩小;公共自由增力口,私人自由就会减少。拥有强大的政府权力的国家永远是个人自由的潜在威胁。为了确保私人生活在国家活动内的自由,他主张建立职能有限的政府,通过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家结构和政治制度,将国家活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洪堡所探讨的公共生活和公共自由都是政府和国家的化身,将国家活动视为公共生活。同时他承认国家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事物都要依赖人身的活动,而人的自身活动需要保护,这种保护是任何个人或国家以外的社团所无法提供的。国家为个人实现个性自由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个人行使自我权力提供了屏障。”我们不是通过摆脱国家享有自由,而是要在国家中享有自由。“ 47”鲍桑葵将国家作用主要界定为‘排除障碍'.为实现社会共同的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积极的行动进行社会干预,从而将对实现共同的善有碍的因素进行排除,在这一过程中暴力制止也是被允许的。他认为国家主要有两大重要社会责任,一个是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另一个是维护权利,’权利是得到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系的要求。‘ 4“鲍桑葵也认为应当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将国家的干预作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引起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冲突,这是对国家责任的违反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种国家的制衡,在社会力量的的广泛参与中,从而使法律的生成有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保障力量,法律能够更好地体现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诉求,国家只是对法律的通过提供条件和补充。这是资产阶级社会兴起和追求自身利益诉求的出发点,体现了近代社会政治结构变革所引起的社会主体对法律变革的时代呼声,也是公民登上历史舞台的要求。法律成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抗衡的手段和途径,法律也是市民社会保障自身利益的机制,限制国家权力和干预的坚强后盾。例如:
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中颁布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41年的《三年法案》、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使英国逐步确立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建立君主立宪政体,最早形成了具有鲜明原生性、连续性和继承性的资产阶级宪法体系。在18、19世纪的英国社会普通民众也积极要求改革议会,进行争取普选权的运动。经过19世纪三次议会改革,英国巩固了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49法律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基本上政府权力基于法律之下,市民社会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同时推动了市民社会主导下法律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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