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社会推进型政府与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作用的比较。
在政府主导型和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同的。这两种不同的法律现代化演进道路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政府功能大小和作用方式的界定。通过分析两种不同模式下政府的作用演变可以更好地认识政府这一社会必要力量在法律现代化中的角色定位,为更好地协调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确定基础和则提。
3.3.1同为政府,作用相异。
西欧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建立在社会自生自发基础上,主要依托市民社会来推动社会前进。法律的发展演变经历了由商品经济基础到社会的上层建筑、从市民社会到政府的自下而上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不是政府。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和力量比较薄弱。
西方法律发展中政府作用机制源于西方独特的历史演变:第一,法律现代化渐进发展的法律基石一一^发达的古罗马法律文化传统。罗马法自身在形成时就确立了丰富的法律内容,涵盖了公、私法,建立了丰富的私法体系。在11至13世纪,罗马法得到复兴和发展,影响着西欧的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等。第二,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壮大,形成了西方社会多元的权利结构,主要表现为教会和世俗王权的较量,市民社会和公权力的斗争,在社会多元结构的冲击下西方法律的传统得以形成和发展,法律高于政治,法律的至上性得以确立。由此可见在这一法律传统形成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第三,影响西方社会历史发展变革的主要社会革命都是在社会内部矛盾发展激化下发生的,像1640年的英国革命、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1775年美国革命等。国家社会革命的根本动力是市民社会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广大市民阶层一一资产阶级力量。社会变革的内发性排斥了外来法律移植对本国法的影响,同时在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中确立的原有法律制度和规则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满足了社会各阶层的法律诉求,不需要对法律进行根本性的变革。5°在法律的进程中社会是主导力量,政府作为法律现代化中的保障力量和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法律制度的具体框架和内在机制都由社会主体决定,社会主体同时通过政治参与,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与政府权力进行对抗和制衡,政府权力得到限制和制约。政府主要充当市场经济下的守夜人、法律制度中的实施者、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护者。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都是在社会主导、政府协作下进行的。
在后发型法律现代化国家中,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距离,政治、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社会力量在国家发展历程中比较薄弱。而国家的经济、政治需要急速的发展,要求社会在转变过程中对旧有传统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和习惯等进行变革和舍弃。同时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不同于传统的新的因素缺乏相应的法律适用规范和程序。
社会的新旧秩序和制度之间,需求与匮乏之间的矛盾不断地冲突和碰撞,各种新旧势力交错,旧的未完全去,新的未完全来,新旧交替带来了社会失范问题。在这样的问题困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的诉求下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公权力)来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建立国家的法治,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因此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后发型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推动”后发型“国家政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迅速发展,这一时期背景下国家的发展动力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强弱和政府作用的大小,政府为社会摆脱传统束缚,走上现代化道路提供了最大的便利和可能性。
后发型国家确立政府主导的现代化模式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符合本土国情的道路选择,是历史的必然。首先,这一类型国家的封建传统根深蒂固,对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影响深远,封建君主统治下的高度中央集权模式建立了强大的政府,社会力量仅有很小的发展空间。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阻扰了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也相对落后。其次,中央集权的模式在历史的发展中,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并且使市民社会对政府作用形成了依赖。政府主导的法律进程下,公法发达,维护市民社会私益的法律比较贫乏,不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最后,后发型国家的革命运动,多数是在抵抗外来入侵,争取民族独立过程中形成的,外来力量对社会的变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外来武力入侵的同时也带来了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在后发型国家进行本国制度建设时,为了更快的追赶发达国家,法律发展更多的是在移植和借鉴基础上进行的。外来法律文化对本国的法律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例如中国、日本、印度、南非和拉丁美洲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塞谬尔?亨廷顿认为,建立”强大政府“对于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来说是第一要务。摆在国家面前最紧要的问题是建立一个合法有效的公共秩序,而不是自由。”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是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能谈得上限制权威。在那些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恰恰缺少了权威,在那里,政府不得不听任离心离德的知识分子、刚愎自用的军官和闹事学生摆布。“历史背景下的国家变革路径决定了后发型国家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政府的主导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法治的现代化。因此,政府在法律变革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法律进程是在国家(政府)地推动下进行的,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是由政府主导确立的,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律需求也是政府主导下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政府的作用具有全局性和不可替代性。
3.3.2法律现代化中政府作用的演变。
两种不同的现代化模式揭示了政府在社会演进中的不同作用和角色,向我们展现了政府对于一国现代化有序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在政府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社会力量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对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的分析,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是主导,”历史是由社会的人造成的,社会的人是历史的唯一因素“.52由于市民社会在国家的兴起和壮大,社会的多元权利机制形成,市民社会广泛的政治和立法参与,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二元的对立和制衡模式。政府权力得到制约,社会权利得到发展,政府与社会在互动中相互发展和完善,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张的、矛盾的关系。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由于社会的现代化和法律的现代化主要是建立在政府的主导下,落后的经济、政治、法律决定了市民社会的不健全,在社会进程中,市民社会与国家不能形成对抗,政府高于市民社会,社会立足和依赖于政府的调控。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形成市民社会与政府的互动制衡关系,政府代表了强大的权力后盾,社会是在政府主导下。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不断地形成和发展,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社会力量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形成和扩大。日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二战后的日本国家面临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等问题,疲急的战争已经将国家经济打压到低点,面临战后国家重整和经济复苏的迫切要求,强大的政府就确立了,并且主导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法律在这一时期也主要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建设和发展的。但是日本经济发展的后期,由于二战后将社会重心主要转向国内的经济发展,加之美国对日本的干涉,使日本的法律制度较多的受到美国法的影响,确立了国会围绕下的责任内阁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在较大范围内获得了认可和保护,开展了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使得社会大众和团体的力量获得发展,国会中市民力量的存在也使得立法活动更能倾向民意,法律的现代化由传统的专制独裁逐步的转向民主和公平,政府的主导作用削减,社会力量被很好的运用到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中,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得到扩大,与政府形成良性的不断追求平衡的发展模式。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现代化作为一个动态的历史演变进程,也是不断的变化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和职能也是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和职能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维护人民的生存和繁荣。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限制。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40、50年代,政府职能和作用在限制的基础上得到扩充。不仅需要政府维护法治发展,经济、政治生活下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都需要政府的积极有效地参与和干涉。53政府在现代化中的作用也随之变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更加的和谐。在后发型国家中,传统社会集权统治下,国家(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威,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系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近代国家形成时,政府作为国家革命的主要引导力量,取得了社会信任和威望,政府对社会变革起着主导作用,先天不足的社会只是政府领导下的守法者。在现代国家发展进程中,社会经济、政治得到很好地发展,市民社会逐渐的形成和发展,市民社会广泛的政治、法律参与使得社会在现代化中取得一席之地,政府的权力也得到相应的限制。政府与社会间的关系逐渐实现良性的互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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