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与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道路的关系。
政府主导型的法律现代化主要指一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由政府来主导,政府是法律发展中 .的主要推动力量。政府对于法律现代化的目标和实现步骤进行了理性设计和具体的战略规划,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主要依靠运用政府权力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或者法律创新,形成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这些法律体系,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模式主要体现在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中,“后发型国家基于自身法制建设的需要和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以及自身经济、政治落后的现实背景,这就要求政府集中快速的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实现国家法律的现代化,从而赶超发达国家。” 5这一模式主要伏表国家有中国、日本、南非、印度、土耳其等。政府主导型也是法律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典型代表模式,反映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法律发展道路的规律和特征,它与社会推进法律现代化模式作为法律现代化道路上的两种不同的道路方向和表现形式,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2.1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与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的联系。
这两种法律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体现了法律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不同推动力量和决定因素,但是法律现代化的进程都是由某一种决定性因素推动的。这两种法律现代化模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现代化的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建立法治国家。无论哪种法律现代化模式路线最终都是为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自身社会法治的进步,满足国家人民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从而达到建设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这一目标是政府和社会主体所共同追求的,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法律的现代化都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两种法律现代化模式下的法律发展历程都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法律的现代化也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向近代、近代向现代的转变历程,是社会结构的历史转变在法律领域的体现。
(3)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主体共同发挥作用。无论是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中的社会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只是辅助、引导和保障社会的法治发展,还是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政府占主要地位,社会只是协作和间接推动,都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在法律现代化这一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二者相互协调,二者缺一不可。
1.2.2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与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的区别。
(1)两者的主导力量方式不同。在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中市民社会是主要的推动力量,起着主导作用,社会的法治进程主要是依靠市民社会内在的、自发的推动而实现的。西方法治历史悠久,法治传统发展的连续性很高,延续着罗马法的优秀法律传统,加之西方社会的革命和工业化起步早,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相关制度机制比较完善,由此催生的法律制度也就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加之西方社会早期城市的形成和城市法的确立也为市民社会阶层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市民阶层的出现成为法律发展的主要决定性因素。
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模式下,政府或者说国家起着主要推动作用,在一国的法律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占据了决定性的支配地位,国家和人民也给予了政府很高的权力和责任。政府在社会的法律变革中是主导力量,在社会变革和法律进程中起着主要作用:明确国家法律的前进方向,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调整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发展进程。
(2)表现形式不同。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主要依靠社会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式变革的方式实现法律现代化,这一模式更多的体现了社会自我的探索和创新,是一国的法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反映市民的政治、权利主张在法律现代化上的体现,法律与社会的发展过程基本上一致,法律的现代化运动体现为社会自我成熟过程中的法律追求。
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是依靠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力来推动法律的现代化,推动社会和国家法治的进步。在这一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对外国法律的借鉴和移植,这是因为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主要存在于后发型法律现代化国家中,这一类型国家的法律发展比较落后,尤其是经历了抵抗外来侵略和民族独立革命运动,国家的经济、政治建设刚刚起步,面临重大困难和挑战,在法律上急需要迅速的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经济、政治发展和国家政权的稳固。因此,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更多的是通过向西方发达国家先进法律制度学习的基础上开展的法律现代化进程。
(3)对外国法律的态度不同。在社会推进型模式中,优良的法律传统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和价值支撑。因此,法律在从从传统向现代的发展中主要依托于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通过对本土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实现国家法律的现代化。
与之相应的外来法律文化和相关法治因素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很难发挥作用和与之适应,对于外国法律也主要是进行相关的交流和沟通。例如在英国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中,主要是依靠英国自身传统的法律加之对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传统的学习,在自我的社会结构转变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变革和发展,确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法治传统,也为其法律的自我发展创造了条件。
法律现代化的不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取决于对社会变革发挥作用的因素是社会内部的,还是外部的。社会变革的发展道路影响着社会政治的发展方向,决定经济发展的速度,进而作用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发展,这一系列发展趋势的差异也就为各国法律现代化模式的选取奠定了基础。6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下体现的尤为突出,由于国家自身的落后,社会法治起步晚,国家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够完善和优秀,而且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变革要求。因此,在国家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对于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多的移植和借鉴,并且对外国法律的学习是国家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7例如,日本通过学习、移植德国法律,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了 1898的《明治民法典》,就采用了前者的体例;还有参照德国的宪法制订了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1899年的《明治商典》移植借鉴了《德国商法典》等。可以看出,在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国家中,尤其在法律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外国的优秀法律传统在本国的法律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后发型国家中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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