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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问题探究
【第一章】校园体育运动安全的法律构建前言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方法
【3.1】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现状、特点及启示
【3.2】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现状
【3.3】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3.4】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5 3.6】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内容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学校体育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3.2 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现状
3.2.1 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及其内容
3.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相关内容
《中华人名共和国体育法》是我国的体育基本法,通过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体育法》中关于校园运动安全的内容体现在在《学校体育》这一章节。主要包括:(1)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做出了要求;(2)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
3.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教育法》中涉及的关于校园运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包括:(1)对于体育教学场地设施、体育师资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体育教学场地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立,以保证学生的安全;(2)明确规定了学校成立的合法性;(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事权利及相应的民事责任;(4)明确规定了学生义务;(5)规定了对于因学校和管理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2.1.3《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发布机关是《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涉及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方面的内容有:(1)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义务;(2)要求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和体育训练等要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对学生要有保护与监督的义务;(3)明确规定了学生监护人的义务;(4)对学校的体育教学场地设施要符合安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5)规定学校及教师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
3.2.1.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相关内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办法》涉及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内容较多,主要体现在:(1)规定了学校的办学标准;(2)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排除校园安全隐患,发生运动伤害后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3)明确了学生和监护人的义务;(4)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5)规定了学校在伤害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情形;(6)规定了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7)部分条款涉及到学生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3.2.2 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的特征
3.2.2.1 立法主体
(1)《体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制度。
3.2.2.2 法律效力
(1)《体育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2)《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权威性不强。
3.2.2.3 法律条款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内容较少。因此关于校园运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则更少且不具体。主要体现在:①只对学校预防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上作了规定,如要求体育教学场地设施标准符合要求和建立学生健康档案;②没有涉及到如何解决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方面的内容。
(2)《教育法》中涉及到校园运动安全方面的内容较少,主要包括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立的标准、教学场地的安全标准、变更的要求以及学校和学生分别应该履行的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学校、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事故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从要求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其中涉及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内容比较零散且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法律上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学校失责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只对体育教学内容和教学场地设施标准作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中对学生的具体职责;③只对学生监护人的义务作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在学校应履行的义务;④缺乏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资金赔偿问题等。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是专门地为解决体育伤害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因此,《办法》不能有效解决体育伤害中的特殊法律纠纷问题。
3.2.3 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3.2.3.1 立法主体不明确
依据上文所述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相关的立法部门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及教育部,还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一些相关的条例和文件等。立法部门不统一,立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学校发生运动安全事故后,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3.2.3.2 相关内容不具体,范围太狭窄
《体育法》、《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关于学校的设立、场地设施的标准、学校对未成年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监护人的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但是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细节、资金来源等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内容不全面。
3.2.3.3 立法层次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涉及的校园运动安全内容较多,但它是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较低。
3.2.3.4 法律制度不完善、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
《体育法》关于校园学校体育安全的内容只涉及到两条,关于解决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方面的内容则完全没有,无法作为处理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较少地涉及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问题,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方面的内容则比较少。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而体育伤害事故具有其特殊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一些条款内容不适合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问题,在实际事故处理中操作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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