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的重建与升华
(一)自由的重建--社会自由。
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之中,卢梭通过对自然状态以及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过程的分析,得出了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充分的自然自由,而进入社会状态后却一步步堕入枷锁的结论。那么卢梭是否希望人回到自由状态中,重新成为自由自在的"野蛮人"呢?在读完卢梭的着作后,伏尔泰致信卢梭,"先生,我收到了你反对人类的新着作,我感谢你。没有人会用如此心力来教唆人类返回动物状态。读尊着,使人渴慕四脚爬行。谢天谢地,我遗忘这种习惯已经六十年了。"38与伏尔泰同属启蒙阵营的狄德罗甚至刻意创作了一幕喜剧,将卢梭丑化为一个四脚爬行的小丑。
然而卢梭的本意并不是提倡人类重新进入丛林,回到原始状态。其回顾历史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探求真正的人性,并批判人类文明的发展对人类本性的遮蔽与异化,进而提出自己重新构建一个更为符合人性的"理想国"的目标。而这个重构的途径卢梭在他的另一本着作《社会契约论》
中做出了具体的论述。简而言之,其主要包括:通过社会契约重建共同体以及服从公意。
1、社会契约。
既然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结合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人类已经不可能脱离社会,离开国家和政府独立生存,那么如何寻找一个新的结合形式,使人既结合成群,同时又保持自由呢?卢梭做出的回答是通过"社会契约"来实现之。正如其所说,社会契约的目的正是为了:"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将"社会契约"作为结合社会之方式的理论前提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政治秩序的建立必须基于每个社会个体的同意。正如卢梭所说,"我不需要对那些没有进行任何承诺的人付出任何东西……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下,都不能不得到他本人同意就使他成为臣民。"40应该说,这种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人同意基础之上的广义的社会契约学说,并不是卢梭所首创,霍布斯和洛克都提出过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也是建立在对二者的批判之基础上的。
霍布斯提出,人们为了避免因自然状态下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而互相订立契约,将自己的一切自由和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因而也就拥有绝对的权威,成为了力量强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则主张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将一部分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给国家,而自己保留大部分自由。洛克通过社会契约所构建起的国家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其权力也理所应当地受到限制,因而应当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这里可以看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之实质是订立契约的个人将个人自由部分或全部地转让出去,从而形成国家和政府。
然而卢梭并不赞同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观点,这源于卢梭对于自由之绝对价值的认识。
前文已述,卢梭对于自由的认识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者将其看做自然人的各项个人权利,而是将其认为是等同人的本质的一项绝对价值。正如柏林所说,"在他眼里,自由与人类个体是等同的。
说一个人成其为人,与说他是自由的,几乎是一回事。"41所以在卢梭这里,自由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不管是霍布斯的转让全部个人自由,还是洛克的转让一部分自由在卢梭看来都是不可取的。那么如何才能在实现人与人之间既"结合"又"像以往一样自由"呢?卢梭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建立一种不同以往的社会契约。
卢梭认为,应当订立一种这样的契约:将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有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都让渡出来而形成一个精神性的共同体。他说:"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42可以看出,卢梭的设想是通过每个人的自愿的约定而形成一个共同体,而此时,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这样的:"每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的时候,都被两重关系装配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43此时,社会个体与共同体形成了高度的统一,由于卢梭认为"转让必须是毫无保留的",当每个人向全体奉献出自己,就等于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自己让渡出去的同等权利。这个时候,就实现了卢梭所说的每个人既结合成群,同时每个人又都拥有绝对的自由。这种状态下,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也就不存在相互奴役的可能。
在此意义之下,卢梭将每一个参与订约的社会成员,结合成一个精神性的共同体,每一个体成为共同体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共同体拥有对每个个人的主权,卢梭认为此主权只涉及和公众利益有关的那一部份,而不是全部,主权是有限度的。共同体同时拥有拥有"立法权",法律具有绝对性与强制性,每一个体都要完全的服从法律,让法律成为自由的保障。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共同体所制定的法律才是公平正义的法律,这个时候个人服从法律也才不是强迫,正如其所说,"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44然而在卢梭这里,法律不仅仅意味着共同体公正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时意味着共同体所具有的对于社会个体的强力,即当个体不服从法律的时候法律可以强迫个人服从。而这种强迫并非不自由而恰恰是自由的。正如卢梭所说,"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45关于强迫自由的问题,笔者这里只能浅尝辄止,因为其涉及卢梭理论中的"公意"观念,笔者将在下文着重进行论述。
人为自己立法的过程,是展现自由的一个重要过程,民主的意志就是人民主权,公民只有为了更高的自由,才有资格放弃自然的自由,因为这种放弃本身也是为达到更高自由的手段。而如果个人不服从共同体,不服从共同体制定出来的法律,那么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而法律最终必须落实一个机构从事实际运作,行使行政权,这个机构叫做"政府",组织政府的人员叫做官员,他们尽其义务担负国家付托给他们的职务,对人民只有服从而没有契约问题。应该说,卢梭对于政体并不是十分重视,他认为政府形式只是"一种治理技术的选择问题"46.由此,卢梭完成了自己有关社会契约的构想,对于社会的构建方式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可以看出,相较于原本的社会状态,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效果"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可取的多",契约本身"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项有利的交易",并且这样的结果相较于自然赋予的独立是一种取而代之的自由形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制服的强力。"47因此对卢梭而言,整个社会架构已经为人类找回了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由的替代品,像自然状态中一样自由了。
然而,问题同时又产生了,我们可以看出卢梭通过社会契约所构建出的共同体是一个具有对每个社会个体都有强制力量的主体,拥有"利维坦"一样强大的权力,共同体的权力又如何控制呢?换句话说,如何保证共同体能够维护个人自由而非肆意妄呢?卢梭认为,共同体的权力应该在一个最高的指导之下,这个最高指导就是公意。
2、服从公意。
公意是卢梭在构建社会契约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卢梭看来,共同体始终处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共同体中的个人也都必须始终服从于公意。那么公意究竟是什么,公意又是如何产生的呢?这个问题似乎可以从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之中得出答案。
卢梭通过将公意与众意进行区别,认为:"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因此众意志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合。"48卢梭认为,众意是社会个体为了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形成的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是公民为了公共利益所得出的共同意志,是公共人格的体现。而对于公意的产生方式,卢梭又认为其产生于众意之中,将众意之中的私人利益抵消之后,就形成了公意。因而,卢梭认为只要排除掉众意之中的私人利益那一部分,形成的公意总是统一的,而不是分歧的。这里,可以看出卢梭所提出的公意相对于众意的优越性,即公意本身已经考虑到了每一个个体的自身最大的利益,并且在达成的过程中做出了裁决,而这种裁决永远是公正的,因为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因此,每个人都要在公意的指导下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如果不服从的话公意就会强迫个人服从,而这种服从在卢梭看来不是一种新的奴役,而只是服从自己。
尽管公意可能并非某个具体的个人在实际表达中的意见,但在卢梭看来公意仍然是"我"的真实意愿,卢梭写道:"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49这里可以看出,卢梭的表述中意味着这样一种区分,即作为个体的个人拥有着代表着个人私利的"小我"以及作为公民的个人拥有拥有着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大我"的双重人格,而这个作为公民的"大我"才是我的真实的意志,即使我没有意识到它。这种"大我"的意志通过汇集形成了公意,公意本身是排除了个人私利的一种道德性的意志,它源于人类的道德和理性。如果我仅仅出于私利而做出了不同于公意的表达,那只能说明我被私利、被"小我"所奴役,此时的我是"不自由"的,因而需要通过服从公意以实现自己真实的意志,而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梭才提出了自己"强迫自由"的观点。
讨论到这里,公意的概念似乎已经超越了其来源于众意中抵消掉私人利益而只剩下公共利益部分的形式上的源起,而被赋予了更多的先验意味。在卢梭看来,公意之内容不是社会个体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社会个体所创造出的公意应该就是那个已经存在了的公意。正如卢梭所说,"事物之所以美好并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50在卢梭看来,即使所有个体都赞同一个并不代表公共利益的约定,那仍然是众意而非公意,公意的内涵是代表着公共利益的至高的理性,有其自身之价值。
卢梭还特别提出了在达成公意的过程中应当排除小集体或者说各种派别的存在。卢梭说道,"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51卢梭认为,小集团内部达成的一致只是整个共同体公意的一部分,而且其很可能对公意产生干扰,因为只有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表达,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分歧,分歧相互抵消才能得出公意。在这个意义上,卢梭主张要消除掉社会中一切的小团体与利益集团,所有个人都团结在一个共同体之中。
3、社会自由的内涵。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卢梭通过社会契约以及公意理论完成了在社会状态下自由的重建。对卢梭而言,这整个社会架构已经为人类从文明社会找回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由。而从社会契约建构的社会之自由是什么状况呢?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社会自由意味着找回自然状态中孤独的原始人凭个人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卢梭要完成他"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个目的。卢梭通过构建社会契约排除了自然状态不存在而出现在现实社会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奴役"的条件:自然状态的自由作为人类最自由的状态,不在于人是孤独的,而是在于任何一个个体没有奴役其他个体的条件。在社会状态中,一旦人人都是共同体的主权者,唯一可以奴役自己的就只有自己,这在卢梭看来也就没有了任何压迫或奴役的可能。因此人们在结合成为社会的状态中,仍然享有不被奴役的自由。
第二,依凭着公意理念而建立起的共同体尽管集合了所有社会个体的个人权利,但却不会为所欲为从而限制个人自由,因为其行为永远以公意为依凭。公意不仅仅是通过全体人民民主得出的准则,同样代表着最高的理性与最高的善。"公意"成为一种绝对客观、公正、超然独立、有意识、明智的意志,自然状态中的个体意志尚有盲目、无知、无意识等因素导致抉择的错误,真正的公意能避免这种错误。这也意味着社会状态下创造出的自由环境比自然状态对人们更为有利。
最后,由于"公意"概念的提出,卢梭确认了人格中具有的双重属性,即作为个体、自私自利的"小我"以及作为公民、拥有理性与道德的"大我",卢梭认为后者才是真正的自我。如果自由意味着服从真正的自己,那么自由也就意味着要服从理性与道德;如果自由意味着服从自己为自己所立的法,那么自由也就意味着服从公意。在卢梭看来,这种自由是更高层次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与服从公意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
(二)自由的升华--道德自由。
卢梭通过社会契约使人实现了社会自由,认为在社会状态下自由就是服从公意。尽管按照卢梭的逻辑,这种服从的实质只是服从自己而不是强迫或奴役,但是在形式上服从毕竟不同于自由,如果个体看重的是个人私利而非公共利益,那么在形式上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必然出现紧张。所以卢梭在社会自由的基础上提出了另外一种自由--道德自由,以解决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卢梭认为,作为公民的个体应当具有道德理性,并自觉地按照道德标准将个人意志与公意所表达的公共利益符合一致。而卢梭认为这种道德的自觉需要不断地培养和塑造,而使个人真正成为一个道德主体,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自觉"而非"被迫"服从公意。只有这样,人才会真正实现"自主",从而得到真正的自由。正如卢梭所说:"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52道德的自由必然存在于社会状态中,因为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与联系就不可能形成道德规范,也不存在道德问题。当人与人结成社会之后,道德就成为了约束人与人交往行为的行为准则,道德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彼此自由、平等地进行交往,互相之间不损害彼此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而这种社会状态也正是公意所追求的,因而道德自由也就意味着人通过内在的道德约束自觉主动与公意达成一致,自觉服从于公意而非被迫为之。如此才能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至高自由境界。那么卢梭所认为的道德自由的基础是什么呢?人又何以可以自觉服从道德理性呢?卢梭认为道德自由的基础是存在于人性之中的天然的良知良能。
1、道德自由的基础--良心。
卢梭在描述自然状态的人类的时候,花了大量的笔墨突出了人性中的两个特点,即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前者指的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我保存的天然情感,后者则指的是人们天然地不愿意看到别人受苦受难的情感。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只是孤立地生存着的自在之物,所以无善无恶,而当进入社会状态后,自爱心和怜悯心就成为了人类良心的发端。卢梭写道;"只要把自爱之心扩大到爱别人,我们就可以把自爱变为美德,这种美德,在任何一个人的心中都可以找到它的根底的。我们所关心的对象同我们愈是没有直接的关系,则我们愈是不害怕受个人利益的迷惑;我们愈是使这种利益普及于别人,它就预示公正,所以,爱人类,在我们看来就是爱正义。"53在卢梭看来,道德是一种本能的情感,就是我们的良知良能。良心是一切善行、正义、美德的根源,人必须听从良心的指导行善,才能从屡行道德责任中得到自由。卢梭说:"我从来没有对我的错误里若图闻,道德的本能始终驾驭着我的行为,我的良心也正直如初。"54道德良知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本性,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与异化,人人都会依凭内心的良善而自发的选择道德的生活。然而因为进入社会状态过程中人类的堕落与腐化,自然状态中的良知被遮蔽掉了,人们变得为了个人利益而互相倾轧与争夺,或是披着虚伪的外衣巧取豪夺。而在卢梭看来,纵使如此,根植于人性中的道德良知是不会消失的,不管时代如何改变,人性是永恒与真实的,根植于人心中的人性不曾也不可能泯灭而只是被社会状态遮蔽掉了,人类始终保留着自然人性的真善美,因此道德状态的自由在社会成为可能。
卢梭对人性抱持乐观的态度,他为理想社会提出的平等境界,完全是人靠着自我道德良知约束所达成。他也相信人们只要愿意回归自己的内心,谛听自然的呼唤,一定可以达到这个境界,也就是道德状态的自由。正由于卢梭对于人性本善的设想,使得卢梭认为建立一个道德的社会并非虚妄,而卢梭关于如何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论述也是基于这一点而阐发的。
2、道德自由的实现--培养公民。
正如前文所说,道德自由需要的是社会个体自觉地听从自己的良心,成为一个道德主体,这种道德主体被卢梭称为公民。何谓公民?卢梭指出一个人能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这样的人就是公民。55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的产生,标示着人的自主权。人必须先认识自己的本然面目,运用理性去认识善,听从良心指导去行善,才能肩负自己对人类所负的道德责任,也因此能够成为自己行为的主人,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人类天生的具备道德所需求的良心,但是进入社会状态后,人类失去了自己的良心,要想找回它就需要获得不同以往在社会状态中所获得的教育和培养。卢梭批判了当时社会的教育状况:
"他们探讨人性,是为了能头头是道地谈论-番,而不是为了认识自我,他们学习是为了教育别人,而不是为了启发自己。他们中好些人只想写一本书,不管什么书,只要受欢迎就行。"56卢梭认为媚世的教育造就媚世的人类,文明社会的教育本身充满太多人为的、精致的文化因素,教育人们成为取媚于人的工具,而不具实质引导人心趋向美善的目的。人从小在这种教育之下,无法体察出自己真实的本性。因此在培育自由精神的公民的方法上,卢梭重视自然教育对于一个人本性发展的影响,他把自由和平等看做如同人的生命的一种天赋权利,每一个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孩子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的自由只能属于他自己,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处理。
卢梭认为,只有在自然的环境中,才能建立健全的道德教育培养健全的心灵去认知自然。卢梭的教育理念是将个别的人带入自然环境中去观察学习,从面对自然界的认知、经验和感受来面对人,而不应从社会人为法则的认识,来学习适应社会生活。教育最终的精神在培养一个深具道德感的公民。因为道德,则一切行动思想都是符合自然的,就是自由的,完善的道德教育,是成为一个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关于自由如何教育,他的教育理念有一个重要主张:永远不要强迫人去做违反他意志的事情。他说:"千万不要对他采取命令的方式,不论什么事情,绝对不能以命令从事,也绝对不要使他想像你企图对他行使什么权威。"57这个理念正是教导所有人从小学习尊重他人意志和意愿,这是自由的精神所在。而作为教育的主体,卢梭认为公民教育需要立法者来进行,立法者在卢梭的着作中不仅仅是社会规则的创立者,同样是公民教育的主体。
正如卢梭所发现的那样,过去人们总是用文明社会的价值规划教育的方向,总是将教育视为获得社会生存条件、生存优势的过程,而忽略了教育启发人自然心性的功能,也忽略了教育人们面对事物的所作所为要听凭内在良知呼唤。当人们接受教育只是为了扩展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的时候,教育便失去启迪心灵的作用。而当人类的知识与能力成长而心灵却处于停滞状态时,就会身陷束缚之中而不自知。我们看到人类的自由如此脆弱,一旦环境改变一个人的生活,使他陷入身体或心灵的不自由,久而久之人也就习惯于这样的生活。因此卢梭试图藉由一个精心推敲的教育系统,防止自由天性被压制以至于消失的情况。这样的教育是情感和习惯的训练,也就是训练一个人充分而敏锐的自觉。在自然环境之中,一切事物都按照事物的本性发展,人的情感得到释放,也能找到自己适性的角色。
卢梭的自由理论必有赖于于教育以实现,他的理论不只是追求政治制度的改变。因为不管人类在政治、教育、社会中,为达成自由的目的建立任何制度、方案,永远只是创造外在的条件,不可能确保人人获取自由。唯有透过高尚的"自由"教育,才有可能实现卢梭的政治理想,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卢梭写出《爱弥儿》这样一部自然教育的着作。社会契约论中的理想社会是建立在一群具有高尚政治素养的公民身上,卢梭必须透过他的教育理念给予理想公民健全的心灵,肯定培养高尚道德意识的公民之可能性。唯有塑造具有充分自觉精神的道德心灵,人类才有享受最大自由的可能。显而易见,卢梭对于人类社会的重建架构中充满一种理想的憧憬,一种以健全人类道德心灵为基础的"理想国".
3、道德自由的内涵。
这道德状态的自由具备什么特质?首先,它不会是绝对的自由,因为绝对的自由最终导致绝对的不自由。无限制的个人自由,或社会自由都不是道德状态中的自由。再者,一个激情的社会永远得不到真正的自由,盲目诉诸情感的群众运动,也不是道德的自由,因为它不具备公意的理性基础。正如卢梭所说,"我所察觉到的这一切调和:在我永恒的自然本性跟这世界的结构,以及主宰这世界的自然秩序是契合的,无意义的论断将从未能加以破坏,在道德秩序之调和一致中,这些安排通过我的探索,使我发现了与自然秩序相适应的精神秩序的体系,从中找到了为忍受一生苦难所需的支持。如果换了另外一种体系,我就根本无法生活下去,会在绝望中死去。因此,让我坚持这个体系,只有他才能使我满足得到幸福的需要,免于受命运和别人的摆布。"58自然的自由以个人生存需求为界,社会的自由以公意的力量为界,而道德的自由是心灵自由,必须以心灵的坦诚真实为界。分析这三种自由状态,只有道德的自由才有可能让个人在社会状态下自觉服从公意所代表的至高理性,自觉与共同体达成一致,成为真正的自主者。换句话说在一个道德状态的社会中,道德良知是无形而本于自然的约束力,使一个人不管作为个体或社会成员,受到同样自然的约束。因为道德良知是自然状态的法则,落实于社会形成契约法律,回归人心成为良心。当人处在道德状态之下,最大限度的自由便成为可能。
卢梭对一切社会关系均持怀疑态度,主张社会本身使人腐化。他试图制止人类继续这文明堕落史,于是提出以社会契约重新塑造道德共同体的解决方案。自然的自由体现人与人独立相处、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状态,鉴别出社会种种不平等和道德破坏现象。自由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不可剥夺。社会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克服人性堕落、捐弃社会异化过程。社会契约以法律形式出现,法律提供社会自由的保障。在社会状态之下,新的社会契约使一个抽象的公意凌驾个人意志之上。
公意体现为法律,人自觉地承担起义务,享受法律带来的安定。如此以法律的权力取代人的权力,使人人在共和国的法律之中,同时确保彼此间平等独立。但社会自由使人成为国家的主人,却未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道德自由的实现是人性完善化的过程,使人自为主体的成为真正的主权者,成为自己与国家的主人。
总而言之,卢梭是一位道德思想家,但他将道德哲学诉诸于内心的感受,不以理性判断来掌握它;从情感的真实表达,排斥理性论证判断人世造成的误谬。在卢梭思想中,无论冠以浪漫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定位,自由决不是任其放肆,就算在卢梭看重的情感真实中,仍然不能脱离道德判断作为真情实感的依据。他认为理性无法教人们培养美好品德,过度的理性往往对人性形成一种压制因而败坏道德,常常是天赋良知良能帮助我们判断真伪,甚至当一个要变成善良的人依靠良知产生道德,必需要以感情来温暖。在卢梭看来,当人们以纯然理性、教条面对他人,势必形成许多荒谬的观点,真正的人不是一个纯然思考的动物,唯有发自内心的情感体悟,人才可能依从道德的指导,建立道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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