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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与体系完善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徐曼
发布于:2020-09-23 共4236字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虚拟货币价值,其应当被用户拥有和继承。通过《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信息时代下财产安全管理及个人利益保护的内在需要。本文在阐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其法律属性及物权法保护内容展开分析,同时指出通过《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关键点,进而在保证相关主体民事权利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物权法的完善及社会经济的稳步增长。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物权法; 保护;

  互联网时代下,以网络信息为基础的相关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中淘宝、QQ和一些网络游戏等产业,均涉及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国家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管理尚不规范,即当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时,受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体系家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纠纷问题解决难度较大,这给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带来一定损失和伤害。基于此,有必要进行物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此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其本身具有虚拟性、数字性、价值性的特征;从本质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储在服务商数据库中的一串数据[1]。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不断丰富,其不仅包含账号资料、虚拟资金等物品,而且涉及网络活动中所积累或者保存下来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信息资料。信息时代下,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具有以下必要性:

  其一,网络虚拟财产是人们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工具,在互联网经济下,网络交易的存在于流通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在消费者不定期交易中,其会使用一定的网络货币等虚拟财产,该财产与现实货币具有一定差异,然两者本质上具有相似之处,即用于网络交易的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性,对这些财产进行保护,能实现网络交易双方利益的有效保护。其二,受网络环境开放性等因素的影响,网络交易双方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一定风险,甚至部分网络交易中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良行为,如通过虚假交易骗人他人虚拟财产等。基于这些问题,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能有效地净化网络环境,确保网络交易的正常运行。其三,新时期,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逐渐增多,这是因为在线上交易平台的支撑下,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可转化为现实货币,这使得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这使得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缺乏法律支撑,基于此,有必要通过《物权法》等法律体系建设和条文补充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性、数字性、价值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基本的特征,这些特征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从法律层面讲,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特定性及确定性的特点[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定性

  就网络虚拟财产本身而言,其特定性指的是财产利益能够通过法律的标准进行独立分化,并形成单独的目标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独立出来的目标物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有着本质区别,即由网络虚拟财产而独立出来的目标物依托于特定的时空环境和网络环境而存在,要判定其法律属性,实现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准确识别该目标物的物权客体。新时期,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民法总则》明确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
 

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与体系完善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确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确定性主要是针对其价值计算而言的。在现代网络环境中,针对虚拟网络财产的交易,其在价值确定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这会对其价值的确定造成阻碍。然不可否认的是,通过特定计算方式,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是可以确定的,并且这种价值确定方式自成体系。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其价值的确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计算衡量:其一,运营商制定的官方价格,运营商网络运行的目的在于获取更大价值,然为确保网络经济的平稳性,其会制定具有官方代表性的价格,在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中,可以此来进行财产的价值衡量。其二,可通过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主体离线交易行为进行衡量,譬如,在有效交易中,依据游戏角色等级、虚拟财务来衡量其整体价值等。其三,还可通过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主体投入的成本进行衡量,以此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有效确定,为后期物权保护提供有效支撑。

  三、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虚拟财产返还请求权

  网络虚拟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其物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在该项权利中,网络虚拟财产返还后的归属存在一定争议。即有人认为应将虚拟财产返还给对应的运营商及企业,也有部分群体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归属于实际用户。从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形式来看,正是由于用户的投资、时间和体能的消耗,网络虚拟价值才会不断升值,而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返还给企业,用户没有得到虚拟财产的权利,那么用户根本不会参与到相应的网络经济活动当中。从这个层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物的返还权应当也必须归属于使用者和用户,这样能实现网络虚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在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时,一旦自身维权行为受到影响,则物权人可通过返还请求权来进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虚拟财产妨害排除请求权

  受网络环境及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属性等因素的影响,物权人的相关物品容易受到非法侵害,此时,物权人有权利行使虚拟财产妨害排除请求权,以此来惩治不法者,并使得自身的财产恢复原状。新经济系统形态下,网络交易的便捷性使得部分群体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不断增加,同时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资产的转化,拥有者也更加重视自身的网络虚拟财产。一旦自身虚拟财产受到损害,可依据妨害排除请求权来要求相关公司恢复自己虚拟财产原有的内容。从技术层面讲,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恢复并没有太大技术难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应判定并解决造成财产妨害的责任归属问题,这样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的高效处理。

  (三)虚拟财产的债权保护

  针对网络虚拟账号中财产被损害或者被恶意损毁的问题,可在债权法的支撑下,对自己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损害或者被恶意损毁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应对虚拟财产拥有者进行经济赔偿。现阶段,此项规定作为虚拟财产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其在人们虚拟财产安全保护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需注意的是,通过此项法律规定保护自身虚拟财产时,应注重以下要求:其一,严格按照债权保护的相关要求来保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数额。其二,针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衡量,应在考虑虚拟财产投入资本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运维时间进行计算,然后依据市场规格,实现虚拟财产价值的有效衡量,以此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通过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关键点

  (一)加强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现阶段,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在梁慧星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十条中,其明确指出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要求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性立法,为后期管理提供有效正常。同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应根据网络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行立法,确保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具体性、可操作性。此外,在对虚拟财产进行物权保护时,应对个人财产概念进行进一步细化分析,然后从该角度出发,结合个人财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过程进行约束说明。需注意的是,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对此,可参考国外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内容,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虚拟财产环境,这样能提升《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实际效用,确保虚拟财产物权保护的规范化、秩序化和安全化。

  (二)明确“物”的概念和范畴

  《物权法》对物的划分不够清晰,在以往法律体系下,其虽然对不动产和动产保护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然而在“物”这一概念的阐述中,《物权法》并未作出清晰接解释。这使得人们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在新时期《物权法》完善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还应就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层次说明和解释。新时期,我国对《物权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全新的法律体系下,针对物的概念做进一步阐述,该论述使得物的范畴进一步扩大。新时期,政府和法律部门理应根据《物权法》的保护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玩家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管理较为混乱,这使得部分交易本身就属于不良交易,增加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发生频率。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事件发生过程来看,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环境本身的开放性使得其容易受到外部冲击,造成网络虚拟财产损失;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自身安全意识淡漠,这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发生财产盗窃、诈骗等现象;此外,国家发法律层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缺乏监管。对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在该平台体系下,应设置必要的准入机制和禁入机制,对用户交易行为进行约束,确保交易过程的规范化。此外,还应对用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收集、登记和认证,通过电子警察监护的方式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进一步消除网络虚拟财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管理,应做好其安全防范和漏洞修补,避免交易过程受外部冲击。同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范,进行交易纠纷问题的处理,确保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的有序进行。

  (四)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

  新时期,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日益频繁,有较多的群体通过投资,将现实货币转化为网络虚拟财产,也有部分用户会通过交易将网络虚拟货币转化为现实资产。该过程中涉及一定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问题。新时期,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应建立必要的价值评估平台,然后依据法律规范要求,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系统评估。此外,在评估方式应严重,还应采用运营商虚拟财产销售定价、用户线下网络交易、用户网络虚拟财产运维投资计算等方式来进行评估,并且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中,应系统考虑运营商及用户的利益,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的公平性、公正性。

  五、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是信息时代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通过《物权法》对其进行保护,能充分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实际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增长。

  参考文献

  [1]张一凡.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J].文化学刊,2020(6):162-164.
  [2]宿晓英.浅谈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33):30-31.

作者单位:天津泰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南开大学
原文出处:徐曼.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2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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