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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概念研究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詹世友,傅适也
发布于:2017-06-26 共21277字
  摘要: 康德认为,人类有三类实践,即技巧的实践、实用的实践和道德的实践。只有道德的实践是纯粹理性自身所具有的实践能力的表现,它是最高的实践类型。为了深入理解康德的“实践”概念,必须说明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的特定性质、根据、动力、过程和结果。在康德的“实践”概念展开的过程中,先天地来源于理性的道德法则是意志的规定根据,是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根源; 自由是意志的本性; 义务是道德法则在人类事务中的具体化; 人格是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所在; 德性是意志做出道德实践的力量,而道德行为及其结果是事物按照应该的秩序而出现于经验世界的表现。这些逐渐展开的概念体系充分彰显了理性是如何展现自己的实践能力的。
  
  关键词: 理性; 实践能力; 道德法则; 意志自由; 德性。
  
  顾名思义,“实践”当然指人的活动,但是,不是一切人的活动都是实践。在哲学上使用“实践”这个概念时,哲学家们特别重视人的本质属性即理性,所以,一般说来,只有由理性介入的人的活动才是实践。理性介入行为,就是要实现人的某种目的,或者说追求实现对人而言的某种善。于是,实践概念必然包含着理性、目的、选择、行动等,同时,实践当然要落实到产生具体的行为和结果上,这一点使实践与理论得以区别开来。普通使用的实践概念就是指人类按照自己的目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在西方古代和近代哲学史上,道德的实践被看做是最高的实践,亚里士多德说明了这一点,而康德则对此做出了由一系列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组成的系统的建构。
  
  亚里士多德曾经区分了三种人的活动,即制作、实践和思辨。这是以人们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方式来区分的。他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追求某种目的的活动,但是人们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方式各有不同,那种目的在其自身之外的活动就是制作,其活动的结果是为了能够满足活动之外的另一目的,比如制作桌子的目的是用来写字; 但还有其目的就在其自身之内的活动,或者说其本身就是目的的活动,具有这种目的的活动就是道德活动。也就是说,进行这种活动,就是追求活动本身之好( 善) ,而不是为了另外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能赋予自身以道德价值的活动就是实践,他说,“实践或行为,是对于可因我们( 作为人) 的努力而改变的事物,基于某种善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实践区别于制作,是道德的或政治的,道德的实践与行为表达着逻各斯( 理性) ,表达着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1]3.当然这种活动应该受到最高的目的( 即最高的善) 的引导,这种最高的目的就是生活的整体目的,即生活得好,或曰“好生活”,也即“幸福”.我们活着,就是为了活得好,而不能设想一个比好生活更高的目的。而要活得好,就要求我们的心灵成分如感觉、欲望、情感、有限理性和无限理性等的功能都得到很好的提升和发挥,发挥到极盛状态,这样就获得了德性( 包括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 ,只有获得了德性,我们才能真正过好生活,所以,获得德性是我们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目的。这种活动就是自身具有善的价值的活动,就是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实践要能够在具体行为中体现出道德价值,就需要有“实践智慧”( 有学者翻译成“明智”) ,它是针对个别事物和行为的,所以不是追求普遍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遍的知识对道德实践而言并不重要; 同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纯粹的思辨是完全自主自足的活动,是最高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关于制作与实践的区别,纯粹的思辨是最高的幸福等观点,对康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康德的实践概念是坐落于他的整个哲学系统之中的,特别是关于本体和现象的划分的理论视域中的,所以,他的“实践”概念既源于先天的纯粹理性,又有意志的动机,以及落于现象界的行为和结果,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的义理系统。
  
  一、实践概念的界定。
  
  康德一般是在与理论对举的视野中来呈现实践的意旨的。所谓理论或思辨,就是用先天知性形式即范畴把感性杂多中整理出秩序,从而做成知识的过程。它本身跟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从事静观( 这也是理论的本义) .我们知道,人们的行为都是要追求一些目的的,这种目的一般来说,都是人们所追求的自己所认为的善,但是,许多善都是相对的善,或者是对自己而言的善,对他人来说却未必是善。所以,为了能够赋予我们的行为以真正的道德价值,就应该有一种行为,它可以赋予行为以绝对的善的价值,其他的善只有在这种善的最高约束下才能真正成其为善。对人类有目的的行为,康德一般也是用“实践”一词来指称的。但是,他又对这些实践作了分类,从这种分类中,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实践”概念的根本特点。
  
  他认为,存在着以下三类实践,一是技艺的实践,二是实用的实践,三是道德的实践。关于技艺的实践,是指这样一种行动,它必须借助对事物的知识来形成行为的目的并采用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这在康德看来是分析的,因为如果手段包含在这个目的中,或者说,要达到这个目的,必然要采用这些手段,那么,这个命令式就是分析的。康德说,“这个目的纯然是采用某种技巧就可能达到,而不管目的本身是否是理性的或善的,而只问为达成目的必须做什么”[2]422,这种命令式,就叫做技巧的命令。比如我们要爬上冰山,就必须借助冰镐,当然也得有攀高的能力。显然,这样的实践命令式本身不带有任何价值意识,也就是说,它对意志几乎没有约束力,也即这样的规则并不作用于意志,并形成其动机。所以,康德认为,由于技巧对达到目的来说是必需的,同时我们也不会预先完全知道哪些目的以后会成为自己孩子的意图,所以,在教育中,人们就会要孩子学习各样东西,练习各样技巧。如果人们完全究心于此,就会“忽略了教孩子们对自己可能当做目的的事物的价值做出判断”[2]423.如果我们一般地把达到目的即视为善( 好) ,那么这种善( 好) 完全是认识性的,而根本不是道德性的,康德显然是说,这种实践与道德价值判断无关。康德在后来就明确地认为,这种实践在其原理上是属于理论的,即其目的的形成依靠知识,达到目的的手段也依靠知识,“因为它们仅仅涉及事物按照自然概念的可能性,属于自然概念的,不仅有为此可以在自然中找到的手段,而且甚至有意志( 作为欲求能力,因而作为自然能力) ,这是就它能够由自然的动机按照那些规则来规定而言的。”[3]181它不考虑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不服从自由概念,所以不能成为区别于理论哲学的实践哲学的一部分,而只能算做理论哲学的补充; 关于实用的实践,可以举出例子: 我们要想获得幸福,就必须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平衡的状态,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命令式就是一种建议,这种实践所成就的善就是相对的,因为幸福是一种大家都有自己各异的看法的东西,原因是幸福说到底是一切感性偏好的总和,是经验性的东西,所以,对大家没有普遍的客观必然的约束力,于是,这种命令式一定是一种假言命令。其表达方式是“如果你想获得幸福,你就应该做 X”,他的行为指向实现这个行为之外的目的。如康德所言,这样的命令“把一个可能的行为的实践必然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意欲( 或者人们可能意欲的) 某种别的东西的手段”[2]421.这个命令叫做假言命令。由于它要追求对自己而言的善,为此要对自己的意志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是不完全的; 进一步,关于道德的实践,康德认为,它一定是一种目的在自身之内的行为,也即为行为灌注一种绝对的道德价值的行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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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詹世友,傅适也. 康德的“实践”概念格义[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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