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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问题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0 共32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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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中国网民数量持续增加。

  根据 CNNIC 发布的《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从 1997至 2014 年,我国网民数量持续增长(如图 1)。截至 2014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6.4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7.9%.1997-2000 年间,随着瀛海威公司面向普通家庭开放互联网服务,以及随后搜狐网、人民网的上线,中国互联网发展进入活跃期,网民数量呈现翻番式增长,1998-2000 年三年间增长率分别高达238.7%、323.8%和 152.8%;进入新世纪的前十年,随着中国互联网从泡沫破灭后逐渐恢复并进入 web2.0 时代,互联网应用不断创新带动网民总量持续高速增长;自 2009 年起,网民增速持续放缓,进入平台期。

  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6.68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8.8%,半年共计新增网民 1894 万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5.94 亿,较 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 88.9%.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民数量还将持续增加。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是把版权作为商品进行开发利用。在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相应的司法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也是为了给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特别是我国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起步较晚,目前对我国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理论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其他研究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2.2 实践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行业之间不再孤立,而是开始互相影响,产生新的联系,并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网络文学产业通过与影视、游戏等文化产业业态产生合作,进行深度的交叉融合,衍生出了泛娱乐文化产业。

  基于此,研究我国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有助于在实践中理顺文化产业业态之间的关系,实现文化产业的全面繁荣。

  整合之后的阅文集团占据了网络文学市场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根据我国网络文学网站现状,以阅文集团、中文在线、百度文学三家的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模式为例,不仅具有代表性,研究成果也可作为企业之前借鉴参考的依据,对中小网络文学运营商的发展具有指导实践的意义。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共找到 520 条结果,搜索结果中期刊研究的问题分为三类: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问题、盛大文学的全版权运营情况研究、网络文学的出版研究。

  张凤杰在《"全版权运营"热议》中提到:全版权运营肯定是针对多个版权(财产权部分)权项的运营,但要做到囊括所有着作财产权权项,单个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判断标准问题自然产生 :针对同一作品营销,具体版权权项多到什么程度才算全版权运营?目前,还没有全面、权威的界定。

  潘凯雄在《"全版权运营"究竟"全"在哪?》中指出:中国目前的全版权运营,其实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索,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理由是拥有全版权的版权所有者少之又少,一般都不可能拥有全版权,即使是拥有几项版权的版权所有者,也面临着没有能力运营的局面。因此,首先是版权不全,其次是运营条件不具备,全版权运营还谈不上。

  王鹏在《国内文学网站的版权运营模式研究--以盛大文学为例》中指出:

  盛大文学的全版权运营是以其网络文学网站为依托,在获得网络文学版权作品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市场化运作,将网络文学作品的营销活动从最初的线上付费阅读,拓展到线下出版、影视剧改编、网络游戏授权、周边衍生品生产、移动终端无线阅读等方面,构建版权运营的相关产业链。盛大文学将其自身定位为全版权运营基地,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版权公司".

  1.3.2 国外研究现状。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守廉的《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是一部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着作。作者从一位西方学者的角度,依托丰富史料,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做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总结梳理,对中国缺乏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提出了自己的批评和建议。

  荷兰学者约斯特·斯密尔斯在《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对未来数字出版的版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作者看来,版权政策保护了卖座影视、畅销图书,却扭曲了文化市场,其他文化产品无法进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作为版权所有者的商人依靠雄厚的资金掌握了文化产业的各个环节,以此垄断了文化市场。

  从公平和自由的角度来讲,这种控制不可容忍。

  美国学者谢伊·汉弗莱在其《美国对数字出版中侵权现象的应对措施》一文中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美国数字出版版权问题,在他看来,美国现有的版权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保护数字出版版权,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门正在出台相关法律。但在现实中,法庭审判数字出版侵权案件中仍然运用"合理使用"这一传统出版思维来分析数字侵权。作者指出,未来美国必然会建立一套防止数字出版版权侵权的法律政策体系。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研究还不是特别完善,对一些概念的界定还比较模糊,但是相关的新闻报道,调查统计机构以及一部分学术论文还是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许多文献资料。

  1.4.2 案例分析法。

  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我国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现状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微观意义。现有的文献资料大多数以盛大文学有限公司为例,但随着腾讯文学与盛大文学整合而成的阅文集团的成立,现在以阅文集团为例,才能更加全面的反映我国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从而使研究成果更具价值。

  1.4.3 对比研究法。

  国外的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比我国开始得早,也相对完善,对比国外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国内企业学习先进的理念。国内的网络文学产业随着阅文集团的成立,被腾讯文学和盛大文学占去了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这是我国网络文学产业的大事件。将阅文集团与其他网络文学运营商进行横向对比研究,有助于企业之间彼此借鉴,促进我国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的进一步完善。

  1.5 概念界定。

  1.5.1 网络文学的概念。

  关于网络文学的内涵、外延的定义,绝大多数从业及研究人员长期以来都有一定的分歧,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明确概念。本研究结合当前各方概念并加以厘清,明确本研究所指的网络文学是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文学产物。具体而言,网络文学既涵盖那些进行编辑加工发表于网络之上的相关文学作品,又包括网站论坛上未经正式编辑加工的文学素材。

  1.5.2 版权的概念。

  版权与着作权,是源于不同法系背景下对于同一权利的不同表述方式,我国《着作权法》明确指出,"着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因此本文以版权作为全文叙述语言。所谓版权,是指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主要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其中人身权一般不能被转让,财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进行转让、买卖。

  1.5.3 版权运营的概念。

  严格意义上来说,版权运营并不是一个学术概念,而是因多被出版行业提及而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认识。版权运营被认为是一种"利用产业运营中相关具体的理论、操作方法和手段,把版权作为经营操作对象,进行带有商业性质的,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的行为,版权运营模式正是基于以上版权产业的商业运作或非商业运作的模式或产业链流程。"1.5.4 全版权的概念。

  全版权的概念目前在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全版权运营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是对版权作品全面、充分的开发和利用。网络文学的全版权运营就是将网络文学的版权多次开发,除数字形态外,还以纸质图书的形式正式出版,改编成影视产品甚至网络游戏等,实现价值最大化。

  1.5.5 IP 剧的概念。

  "IP"一词,是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名称,意为知识产权。而与之相对应的 IP 剧则是指由游戏或者着名网络小说改编而成的电视、电影剧集,本身具有强大粉丝支撑。比如今年热播的电视剧《花千骨》《琅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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