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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的主体、内涵与法律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06 共73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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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宪执政的主体、内涵与法律意义
  
  (一) 依宪执政的主体

  
  1. 依宪执政主体的界定及意义
  
  在当今时代,由政党来治理国家事务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治国理政的选择,国家政权在执政党手中掌握着,执政党是执政的主体。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主体,该执政主体地位是完全合乎宪法并且受到宪法的保护的,该执政地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力地位,具体表现为党通过选举这一法律程序来使得党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我国的政治制度既非一党制也非多党制,而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国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比如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综合情况来决定的,1993年 3 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这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所做决定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民族独立和解放阶级的艰苦斗争中逐渐形成的,之后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社会主体特色,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一党制和多党制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在政治上,不但有利于加强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与发展,更好的处理社会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法律上还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宪法对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族党派之间相互监督,为我国法治建设出谋划策,荣辱与共。
  
  2. 执政权力的来源
  
  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的主人只能是全体人民,任何政党、团体或者组织都不能拥有国家权力。但是,人民自己无法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需要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故而人民通过委托方式,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些政治团体或组织,让其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而这些代表拥有的权力就是执政权。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大众的选择,由人民授予,是依法取得的。新中国成立以前,人民大众受国民党反动派的压迫与剥削,民不聊生,毫无民主可言,代表最广大阶级的共产党领导人民用武力消灭了国民党反动派,建立人民政权,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因此得出。在 1949 年 9 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通过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其中,中国共产党占多数,与此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通过合法选举的方式从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取得。此后,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以及在之后历届人民代表的选举中,在广大人民代表中,共产党党员仍然占多数,由此可以看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的委托和授予,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
  
  (二) 依宪执政的内涵

  
  1. 执政的概念
  
  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执政”都表明的是对国家政权的掌握。
  
  而执政党如何执政,则具有不同的差异。在美国,执政意味着三权分立制度中的行政权,因为立法权和司法权是独立并分离出去的。所以,执政党尽管行使执政权力,却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掌握了全部的国家权力。故而本文认为,执政表明的是执政党对于国家政权的执政,对国家政事的管理。
  
  宪政代表的是一种符合民主精神的政治组织形式,它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认为公民的权利才是根本,而执政党不过是代表公民在管理国家。宪政制度下往往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是有一部国家宪法;第二是该宪法得到了很好的运行。前者是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根本,也是政府限权的工具,如果这样的一部宪法不存在,那么公私权利之间就无法分开,公权力可能会对私权利进行侵害,国家也就不能维持民主状态。
  
  而要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是真正的宪法,就要看其赋予和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否则如 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一般,只能是伪宪法,而非真正的宪法。1919 年的魏玛宪法虽然是一部非常民主的宪法,但是其却在希特勒上台后被废止。因此,良好的宪法要能够良好运作,也需要执政党的支持和努力。传统的宪政强调对政府的限权,而随着目前形势的发展,限权已经不是宪法唯一的目的,它还强调执政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积极为公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使得公民的权利不断能得到保证和发展。
  
  2. 依宪执政的含义
  
  对依宪执政这个法律上的核心概念,学者们往往有其不同理解。在宪法学领域里,该概念一般表示,依照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治理国家和行使权力,它是宪法和现实生活之间彼此平衡的产物,是人类民主精神和人文关怀在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它强调在政治生活中,要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使人能够在政治生活中收获正义。依宪执政的概念来源于西方,并且历史非常长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的理论渊源,而在现代理论中,它大致有三类主流观点:第一类认为,依宪执政是按照成文宪法的内容规定来组织国家政治生活,其基本原则是执政党和政府要在宪法框架内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并依法执政;第二种观点认为,依宪执政实际上代表了一套政治体系,即它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选举、展开代议制、进行分权、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等;第三种观点认为,依宪执政代表了一些较为良好的政治制度,比如说建立秘密、平等和普遍的选举制,对于政治权利进行分权和制衡,实行民主代议制、多党制,保证司法独立等等[1].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依宪执政的观点也有分歧,有的深受毛泽东的政治观点影响,认为依宪执政首先是一种民主政治,比如张庆福教授就认为,它是一种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把已有的民主事实用宪法确定下来,从而使得民主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2].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依宪执政不仅仅是民主,还包括法治和人权,李步云教授指出,依宪执政的实质内容是民主、法治、人权,而形式内容是宪法要有权威,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是真正的依宪执政。有学者侧重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解释依宪执政,认为它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所有权力都将受到宪法的制约[3].
  
  综合来看,依宪执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和理念,它体现了人类对美好社会生活的价值追求。它既能保护人民权利,又限制了政府公权力,故而人类的尊严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基本彰显。依宪执政因此也由以上这两方面构成,即通过宪法的运行来规范政治行为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的框架内,一切国家机构的设置都是法定的,其运行也是法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要对宪法负责,对人民负责,要保证人民权利得到实现,国家权力因此也将与个人权利和谐共处。
  
  (三) 依宪执政的法律意义
  
  1. 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
  
  首先,宪法是确立依法执政的根本前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既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又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故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只有宪法才能规定这个国家如何组织政治生活,如何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主张自己权利的根本出发点。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而遵守宪法,就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宪法之所以值得被遵守,是因为其往往在内容设定上是符合当时国家发展需要的,是非常具有战略性和远见性的,能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方方面面的指导。而在宪法框架内行事,就意味着国家的执政党要在宪法的框架内,根据其具体规定,合法合理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履行自己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保障国家各方面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寻,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使得国家的发展和运作具有持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不同和不同政府官员的替换而改弦更张。
  
  依法执政的这些阐述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一切公权力的行使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故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实现依法执政,也要注意在政治生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建立更为坚实的民主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则要保证在一个国家中,公民能够真正当家作主,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在宪法和法律内充分实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我国宪法历经四次大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赋予了公民更多的个人权利,或对公民的个人权利进行了更明确的阐述和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各方面都享有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特权可以超越宪法,一旦越过了宪法的界限,无论任何人,必须受到对应责任的追究[4].故而在我国,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保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石,也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我国一切依法行政的方略都要从宪法出发,都要符合宪法精神,并在宪法框架内行事。
  
  其次,宪法是依法执政的基础和依据。
  
  作为万法之母,宪法位于法律体系的顶端,任何法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是无效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对此有明确说明,即阐释宪法在其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任何法律与之抵触的,抵触部分都自动无效。[5]
  
  在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其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而存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而所有的团体和个人都要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事,出了这个框架,必然受到追究。也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享受超越宪法的特权。[6]
  
  宪法之所以扮演了如此地位角色,是因为它从产生之初就具有特殊性。宪法往往在内容上都涉及的是国家最为根本的问题比如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关的设立和职能等。进一步来说,以上这些制度里往往还包括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这些根本问题的确定,使得国家能从中延伸出许多其他的制度,最终就形成了一整套治理国家的制度、方略等。故而一个国家只有有了宪法,才能对国家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宪法的规定,也使得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因为,一切权力真正来自于人民,但是人民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具有专业能力的各机关代为行使权力,比如立法机关负责立法、司法机关负责审判、行政机关负责行政事务等,这些权力一方面需要专门的机构行使,另一方面又需要使其在行使中能做到不伤害人民自身的权利,并且必须为服从人民利益而存在。为了保障这一点,就需要对这些权力进行很好的监督制约。宪法就是对此保障的工具。依法执政首先要求国家各项权力都要在宪法范围内行使,而不能偏离和超越,如果宪法不能全面有效实施,那么就不能保障国家所有权力的行使是在宪法框架内的,不能保障公民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得到贯彻实施。
  
  最后,依据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从宏观角度来说,是依照以宪法为首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规定来治理国家,并在此过程中形成职能完备合法的政治统一体。而依法治国必须要做到:首先,一切行为都能够得到法律的规制,如果违反了法律,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制裁;其次,公民对于宪法的功能和地位有较好认知,特别是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宪法意识,懂得依法行使权力;再次,要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完善,从而保证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能依照人民的意志而行事;接着,要建立完整的宪法保障机制,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违宪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最后,在国家治理上,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又要保证所有党员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办事,能够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维护宪法尊严,依照宪法展开工作,不做宪法以外的特权分子。
  
  依法治国的路径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相关。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从而彻底结束以往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当中国颁布宪法时,许多具体的法律尚未建立,故而宪法在当时较为原则化,不够细致。随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变化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宪法又历经了四次修改,使其进一步符合现实需要。但是宪法仍旧在许多方面还不够精细化和具体化,没有和其他法律之间很好衔接,很多时候,宪法因此被闲置,既不能在案件审判中被引用,也不会进入到一般生活领域中。比如宪法中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当时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定等,一直到国家赔偿法在 1995 年出台后,该制度才真正进入到现实运用中。
  
  此外,在公民权利被具体规定以前,国家机关出现过不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但是由于公民权利无法可依,故而对其的侵犯行为也无从认定。特别是宪法中也有一个保留条款,即规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正是这一条的存在,使得过去几年的拆迁活动中,政府大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其实则是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而该规定的存在,由于缺乏具体细节规定,所以在操作上有很大的空间,各地政府有时候以该条款为掩护,实际上在进行一些中饱私囊或为政府自身利益考虑的事情,却宣称其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7].还有一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的具体进一步规定,公民对此无法行使,其权利受到侵犯后,也无法寻求到一条合理的救济路径等。故而在对宪法不断修订与完善的同时,也要注意让宪法的条款能够真正进入到现实生活的运用领域中,通过制定配套了法律制度,可以对此更好地细化,从而真正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等。
  
  2. 依宪执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首先,依宪执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
  
  法治一词提出的时间非常早,早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他就在自己的专著中提出了法治,并认为它比一人之治更好,这也表明在很早以前,古人就将法治和人治进行了对比,并清晰认识到法治的优越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括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直到今天仍旧被认可,即首先,已经制定的法律能获得普遍认可和服从;这一法律应当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总之,这些法治思想在人类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社会不断走向有序化。但是,我国虽然曾经兴起过一场法治和人治的大辩论,当时的很多辩论观点却并不深刻,没有真正从二者的深层次含义出发来理解,故而法治人治之辩很多时候还停留在表层,没有出现质的飞越,也没有能够真正帮助人们突破人治的藩篱。特别是,这样的状况得到彻底改观要到工业革命以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等推动了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用法治代替人治的思想才真正通过宪法确立下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法律是社会治理中最优的工具,人们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也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9]
  
  .可见,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在 1689 年制定了《权利法案》,规定了国王权利必须在法案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其后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美国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人权宣言》,紧追其后的法国宪法也进一步确立了宪法和宪政的意义等,逐渐使得颁布宪法,依宪执政成了现代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标志和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和追求民主,也需要建立社会主义自己的法治体系。
  
  而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以后,有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民主和法治因此得以快速发展。其中,我国的宪法又规定了许多基本原则,它使得我国政府在行使权力和分配内部职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各个部门法也逐渐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制度、明确的职能和受限的编制等。这些都表明,宪法和民主是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的,真正的宪法必然宣扬民主,认可民主,并通过对国家权力机构的配置和职能的规定来保障民主。故而宪法又是民主的纲领和宣言书,指明了国家未来在民主道路上的发展方向。
  
  其次,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
  
  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着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首先规定了依宪行政的基本原则,其次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依宪执政的领导力量,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在依法行政的方式上,主要表现为,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者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并维护宪法、法律统一的尊严。有了这些具体的规定,我国执政党在依法执政方面就有了清晰而明确的思路,能够在宪法的保障下顺利进行。
  
  依宪行政还要求领导干部们在自身权力的行使上,也要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领导干部们往往既是执法主体又是守法主体,双重身份表明其对于宪法的贯彻实施往往有着直接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很多领导干部因为自身欠缺依宪执政的相关意识,所以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常常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带坏了一批人,也导致法律的尊严受损。而领导干部如果自身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也将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特别是能够带动广大群众对法律更用心学习和遵守。这些都会使得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有着更为良好的基础。故而领导干部必须有着明确的宪法意识,将遵守宪法行使权力作为自己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其对宪法的理解和学习也应当计入到其政绩范围里,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此外,宪法要能够有效实施,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法律。二者之间要能够和谐配套,内容上一致,这样才能使得宪法能在具体法律中得到具体体现并能够被适用。否则,宪法制定得再好,却不能用,那么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最后,宪法规定了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
  
  宪法全方位体现的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将要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故而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经济,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社会中各项制度,逐步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人们的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0].在此过程中,社会中各方主体都要参与进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等一系列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在坚持民主和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同步前进与协调发展。使得我国能够进入到发达国家的序列,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也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我国是一个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明确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而这个规定,是和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民众的基本愿望与诉求相一致的,符合我国国情[11].
  
  最后,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行使机关,地位在政府之上,它是人民主权的代表,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下的权力分工和制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都要接受它的领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对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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