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红楼梦中人物犯罪现象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1 共2755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意图。

  《红楼梦》是一部"百读不厌的封建末世的百科全书",自乾隆甲戌(1754年)现存最早的抄本问世,特别是乾隆辛亥(1791 年)程伟元初排活字本印刷以来,人们就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研究这部小说的文字涵盖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上世纪 40 年代末甚至有针对小说中修理钟表的描述而写的文章。但是,从法律的视角研究解读《红楼梦》的文字却极为少见,稍早的小说《金瓶梅》的情况就不同。

  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早在上世纪 60 年代初期就对《金瓶梅》法律问题专门撰写文章,到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后,仅徐忠明先生就有多篇从法律的视角研究《金瓶梅》的文章。

  《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小说的登峰造极的作品,其所描述的社会生活的丰富性远不是一般的小说所能比的。法律规则做为人类社会控制工具在这部鸿篇巨制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事实上,如果以现代刑法理念来考察这部小说中的犯罪问题,仅就所涉犯罪种类看,即达 20 余种之多。所以,从法学特别是刑法、犯罪领域来窥视这部小说不仅有极大的发挥空间,而且还是十分必要。

  任何对中国问题的的讨论总难免流于空泛和偏执。当代中国面临法的现代化的问题,也必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制的演进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将建设法治社会这个良好愿望的实现,仅仅寄托于有担当的政治家和法学家、法律人士,这无异于水中取月。基于此,在实现法治社会这样宏大的伟业中,法律人士不能单打独斗。这一点,像苏力、范忠信、贺卫方、陈忠林、陈兴良等等学者已经清醒意识到这一点了。

  直白说,这种选题的源于人性中的一种极其寻常的心理意识,国外的汉学者能够将《金瓶梅》的法律问题作深入考察,我们似不能对《红楼梦》的法律问题视而不见,这是其一。可以借此抬高法律人士的身价,改变传统观念中法律人士的"刀笔""讼棍"等形象,有助于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及法律人士的风尚,从当下的法律人士队伍建设的现状来看,似尤为迫切,这是其二。便于借助具体的实例或情景来理解、阐释一般的法律问题,一定程度消弭中国人不大习惯的抽象思维的不利影响,这是其三。最后通过借助传统文化特别是像《红楼梦》一样无与伦比的影响力的载体,提升法学学科的地位,促进高校的法学、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增强社会法律意识,为法制现代化蓄积能量、提供广泛的动力支持。

  总之,我们从中国实现法治社会的目的及中国历史传统来仔细审视这种研究,上述理由绝非泛泛而论的。

  1.2 研究现状。

  成体系研究《红楼梦》的犯罪或者刑法问题的专着或者文章,国内外法学界、红学界还是极少见。较早的是 1948 年青岛《岛声旬刊》所载《从贾政说到我国的贪污制度》短文,该文仅仅是做一种尝试,并没有价值的观点和材料。1991 年《中山大学学报》载一文为《从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看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该文仅考察清代刑事诉讼程序内容。

  2007 年尹伊君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一书出版,由于该书对法律问题仅仅进行历史考察,故而使有些法律问题就难以言说透彻。比如,在论及自杀问题时,只是说,"现代刑法理念讲究罪责自负,旁人无须为他人的自杀行为承担责任,致人自杀只不过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法律关注的是导致死亡的行为,而不是自杀的结果".又如,在论述《红楼梦》中强盗罪时,该书却漏掉前八十回唯一的一宗强盗案件,即第 66 回受害人薛蟠口述的一起强盗事件,而对《红楼梦》后四十回中的几宗强盗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并称强盗这种罪名在现代已经不存在云云。这种断言是没有现实依据和理论根据。而该书将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连贯一起考察,也未免令"红迷"们扫兴,这种安排也不能体现曹雪芹与续写者的眼界、阅历的巨大差异和艺术功力的悬殊,因而消减了此书对《红楼梦》研究领域的意义。书中提出了《红楼梦》后四十回的作者的艺术功力远远不能与曹雪芹相颉颃的一些证据,体现了作为法律人士眼光的独特性。其意义远不是红学家、红迷从纯粹的艺术表现等方面提出的证据所能够比拟的,因为纯粹的艺术问题大多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1.3 研究内容。

  之所以仅以《红梦楼》前八十回为考察对象,原因很简单,这部小说除了曹雪芹之外世间没有人能够续写,实际情况表明,对后四十回的种种续写都是狗尾续貂,也包括后世流传的高鹗的最为接近曹雪芹原意的续写。随便举两条法律方面的证据:《红楼梦》第 105 回写贾府被抄家理由(即罪行)的描述是"贾赦交通外官,依势凌弱".清代《钦定吏部则例》规定:"如外官赴任时,谒见在京各官或至任所差人来往交结者,革职。"这就是所谓的交通外官的处理规定。这与《大清律例》"奸党"条所称的"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区别很大的。这种描写只表明贾赦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依据清代法律根本够不上抄家,依据历代的法律也够不抄家;而"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才是抄家的重罪。回头看《红楼梦》第 2 回,曹雪芹写类似的问题时描述很专业,贾雨村被罢免的原因是:上司参奏"生情狡猾,擅纂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致使地方多事,民命不堪等语".结果是"龙颜大怒,即批革职".在作家所处的时代,礼仪礼制的纂集权在礼部,地方官员擅纂礼仪要受到惩处的,所以,擅纂礼仪也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范畴,其行政责任就革职。表明贾雨村初入官场,对这些繁琐的规则还不是很熟悉,很容易被人抓住了把柄的真实情状。

  这里顺便引出一个红学话题,后四十回作者的问题,最权威的观点是高鹗。比如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艺术研究所八十年代初期校注的《红楼梦》就写明"曹雪芹、高鹗着".红迷或许都知道高鹗简要经历:他是汉军旗人原籍是铁岭;乾隆六十年中进士;担任过内阁侍读、刑科给事中等官职。而像第 105 回写的贾府被抄家的理由,总觉得《红楼梦》后四十回的续写在法律知识方面也太业余了;高鹗做过"刑科给事中"的官职,对《大清律例》都不熟悉道理上说不通。

  本文只对前八十回所涉及的各种犯罪问题逐一梳理,使之对小说中的犯罪问题有个直观而整体的印象,然后撷取一些常见的、典型的、有考察意义的犯罪行为或者社会偏差行为进行历史及现实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予以力所能及的延展或反思。考虑到篇章结构不能太过失衡,在选取并归类小说中罪行或社会偏差行为时,没有采用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的编排方式来设定章节,也不能依据现今刑法理论较为通行的编排罪行的方式,而是将人身伤害归为一章,财产犯罪归为一章,性犯罪归为一章,这种归类与其说是科学不如说是方便。当然,巧合的事,这三类罪都几乎是与人类相伴至今的极其古老的罪种。

  1.4 创新之处。

  本文对《红楼梦》前八十回即曹雪所着部分所有犯罪现象进行系统梳理和考察,以促成红学与刑法学的结缘而具有补白意义;对喜欢法律与文学的年青人以示范与激励作用,提升他们对所涉专业的学习兴趣。还将附带解决具有绝世才华的作家曹雪芹是否具有所处时代法律知识的问题,当然这更多意义在红学或者说"曹学"领域。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