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红楼梦中相关犯罪问题概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1 共6118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 2 章 概论

  2.1 文学与史籍需要艺术创作。

  在汉以前,小说和历史有时候难以分清楚。史学家唐德刚"大胆假设了一下",说《史记》列传七十篇,可能有一半是道听途说的,即班固所谓的"街谈巷说",说得雅驯些就是口述的历史.如《史记·吕不韦列传》描写吕不韦安排"(嫪)毐以其阴关桐轮而行,令太后闻之,以啗太后".照现代人看法也太过离谱了,翻译成白话文字更像是出自春宫小说。钱钟书先生说,"马迁赠饰渲染,未必信实有征".

  清人袁枚谈《史记》中"四皓安刘"的事也说:"且疑是子长好奇附会,非真有其人也".史马迁写《史记》是开创性的工作,对一些平凡人物的传记时也只能是"道听途说",国家的史料馆里不大不可能有现存的文字资料,"道听途说"是必不可少的,并不是他执意拒绝运用更真切的材料。而且史书的求真不是绝对原则,有时候对明明是真实的却偏偏要绕开或者虚构,司马迁说孔子做《春秋》有时就是这样的。

  孔子自己也说:"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如果孔子是只客观地照录历史,"知我罪我"就说的有点蹊跷了。

  史学大师陈寅恪所谓诗史互证主要是用历史的眼光来审视诗歌,或借助从古诗来考察历史。他考证白居易的《长恨歌》,认为诗中描述的许多地方与历史的真实不合,所以得出结论:"乐天未入翰林,犹不谙国家典故,故习于世俗,未及详察,遂致失言".这样的考证对他来说自然是牛刀割鸡,而以历史的真实来苛求诗歌的真实性的做法,未免太胶柱鼓瑟了。钱钟书不以为然,认为"词章凭空异乎文献征信,未宜刻舟求剑".

  求真是历史学家的天职,但书写历史并不是不需要文学的增饰与创作,写后汉及三国时代的历史有几十家,惟独范晔的《后汉书》与陈寿的《三国志》流传下来,并不是那些没有流传下来史学着作真实性不够,而是文学功力远不能与这两家相比。

  一流的史学作品就是一流的文学作品,鲁迅评《史记》所谓"无韵之离骚",甚至可以说一流的法典也是一流的文学作品,《拿破仑法典》就是这样,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写《帕马修道院》时,每天早晨读《拿破仑法典》的几个条文,为学习其中的语调并凝聚精神;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几乎没有什么观念上的创新之处,就是这本文笔优美流畅的更像散文集的小册子,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着作之一.

  我们不可以一开始就将历史和小说等文学作品做出极其严格的区隔,认为二者是毫不相关或者完全不同,至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不这样隔开的;也不能像当代的某些思潮一样,认为史书和小说等文学创作原本就不存在什么区别,混淆二者之间的界线。"学贯中西,具有高度人文素养的钱钟书先生"认为,历史只是史书,既往之事渺难追寻,惟残存于史书,而史书乃文学创作的一种,但历史乃求真之学,虽完全的真相不可得,然仍可尽量获得真相,而这也是史学家的天职所在。

  唐德刚先生在论述历史和小说的分别时说,"历史是根据实人实事所写的社会现象;小说则是根据实有的社会现象而创造出的虚人虚事,二者是一个铜元的两面".这个提法是生动而富有见地的。

  曹雪芹一方面将小说的年代等信息遮掩得严严实实;另方面又坚持求真艺术创作路径,再现自然、真实的人类社会生活,如作家所言的"至若离合悲欢,兴衰际遇,则又追踪摄迹,不敢稍加穿凿,徒为供人之目而反失其真传者".作者所以回避时代的问题,除了赋予小说以朦胧的美感及丰富的想象空间的艺术效果,还有一个现实的目的就是避开清代森严的文字狱。所以,如果不用专业的历史知识去考察《红楼梦》这部小说,是不容易找到书中的时代元素的。百年来,红学家、红迷费尽心机在书中也难以找到旗袍、辫子甚至小脚的信息,不能不承认曹雪芹障眼法的高明。

  然而,再高明的作家也只能在自己的认知和经验的范围来进行创作,否则,会将未曾经验事物描绘得不那么真切。《水浒传》中描写武松打虎情节,实在精彩绝伦,但那种打老虎的方法却不是很令人信服,还不如同书中李逵用刀子捅死老虎真实。

  有人指出,武松用一只手按住虎头,虎的脚爪必定可以及于虎头,老虎就不可能以这种方式打杀的。表明一个作家如果远离自己的生活经验的来表现异样的社会生活几乎是不太可能获得成功的,这样的例子是不少的。

  一般的读者都知道曹雪芹的生活并不阔气。曹雪芹的好朋友清宗室诗人敦敏《赠芹圃》诗云:"寻诗人去留僧舍,卖画钱来付酒家".敦敏之弟敦诚《赠曹雪芹》:"满径蓬蒿老不华,举家食粥酒常赊".诗中所述并不是指曹雪芹的青年时代之前的生活情况,而是曹家中落后住在北京西郊的生活。《红楼梦》中晴雯与宝玉斗嘴时说:"先时连那么样的玻璃缸、玛瑙碗不知弄坏了多少,也没见个大气儿,这会子一把扇子就这么着了。"这句话放在现代小说中是很寻常的,放在清朝康乾时代却家室豪贵的明证,因为那时的玻璃是很珍稀的器物。小说中第五回说宁、荣二公对警幻仙子说:"吾家国朝定鼎以来,功名奕世,富贵流传,虽历百年。"这其实与作家的家世是有某种关联,曹家在十七世纪中叶至十八世纪前期,仅仅在江南地区的织造与盐运事务上为官经营长达七十年余年.在聊到贾元春归省的话题时贾琏的乳母赵嬷嬷说,"还有如今现在的江南甄家,嗳哟哟,好势派!独他家接驾四次,若不是我们亲眼看见,告诉谁谁也不信的",这简直就是书写曹雪芹自己的家族历史.再看乌庄头给宁国府贾珍提供的进物单,名目繁多的各类物品多大 40 余种,包括"熊掌二十对"、"鹿筋二十斤"、"鹿舌五十条"、"海参五十斤"之类的名目,鱼类有"鲟鳇鱼二个,各色杂鱼二百斤".有些版本将《石头记》原稿中"鲟鳇鱼二个"改为"鲟鳇鱼二百斤"、"二十尾"、"二百尾"等名目,这是篡改者地理、物产方面知识的缺乏而妄改.鲟鳇鱼非常珍贵产于黑龙江省,成体鱼可达一千公斤以上。乌庄头的进给宁国府鲟鳇鱼不可能会有几十尾更不可能是几百斤。所以,一些红学大家如冯其庸、周汝昌推崇庚辰本的价值,是有见地的。

  雪芹的伯父曹顒于康熙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给皇帝上的奏折,康熙皇帝玄烨批到:"当日曹寅(曹顒之父。笔者按)在日,惟恐亏空银两,不能完近;身没之后,得以清了,此母子一家之幸。剩余银两,尔当留心,况织造费用不少,家中私债,想是还有,朕只要六千两养马".从这段批语我们看出康熙皇帝与曹家特别是曹寅非比寻常的关系,实际上曹家就是康熙是江南的织造、盐务的代理人、经营者。

  也表现了康熙对曹家温情的一面。曹家虽远未到当时权力的顶端,但他家的富贵、繁华却在同时代罕有与其比拟的。小说中"玻璃缸、玛瑙碗不知弄坏了多少"的话语,不是作者故作阔气语言,而是自身或者自家生活的真实影像。实际上,曹家还比小说中铺排的贾府更为豪华,雪芹作为曹家的后人在创作小说的时,还是控制了宣泄欲望而留有余地的.

  巴金老人在晚年的《随想录》表明这样一个事实:他的小说都是根据实际经验加以夸大和戏剧化的.笔者常常想,那些续写《红楼梦》的人都大胆而固执,并且他们自信心大大超过了自己实际能力,除开才华、深情、观念这些东西不谈,经验这个顽固的东西如果你不曾经历过,它就绝不会认识你、眷注你。

  2.2 兼具脂粉之气与萧杀之气的《红楼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恩格斯在谈到法国 19 世纪大作家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时赞誉道:"他汇集了法国社会的全部历史,我从这里,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所学到的东西,也要比当时所有职业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恩格斯这句话同样可以适合于人们细读《红楼梦》之后的感受。《红楼梦》作为两千年未尝有基本变动的儒家宗法社会的综合记录的一部社会史巨着,其着述目的远不仅是为闺阁女子立传。有红学家说它是一部"怨而不怒"的书,自然也不会像《水浒传》那样怒气冲天,多是描写月黑风高杀人放火而充满着"暴力犯罪"了。但这也不能绝对化,即便看《水浒传》内容也是一样的,未必就如李长之所说的《水浒传》适合夏天读因为写得痛快,而《红楼梦》适合冬天读因为写得温暖.

  其实,《水浒传》中对人物的温情、眼泪、甚至极其深切的思考的描写也是随处可见的,《水浒传》许多情节比《红楼梦》更有难以言说而深切的况味,更令人伤痛.

  而在人们一般的印象中,《红楼梦》通篇不过是写闺阁儿女喁喁笑语或者离合悲欢,书中的十二钗都是薄命司里的人,其他的女子也都难脱薄命的宿命,所谓"千红一哭","万艳同悲".所以,这些"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的女子,都只能被动、无奈等待着宿命的安排。书中名声好的男子宝玉、秦钟、冯紫英、蒋玉菡、北静王爷水溶、甚至侠客柳湘莲等,呈现给读者面前的是大多都懂风情、唱曲子,甚至还做非职业演员,似乎都看不到刚毅的气概,看不到那种那种应有的义气与豪迈。但事实上这并不是小说的真实世界的全部影像。

  先说书中的女性,《红楼梦》从来就不缺少刚烈的女子,她们的品节行止甚至可与《水浒传》中的英雄相媲美,从来也就不缺少惊心动魄的场景。首先说到怡红院的女婢晴雯,她的刚烈和勇毅堪比鲁智深,在和她所钟情的贾宝玉吵架那一次,贾宝玉拿出了主人的身份执意要撵走她时,晴雯丢下的话是,"只管去回,我一头碰死了也不出这门儿".后因宝玉的产于俄罗斯的氅衣被烧了个洞,无人能补,恰好晴雯在病中,为补好这件氅衣晴雯险些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她不会迎逢,光风霁月,终被恶意中伤、陷害致死。尤三姐是小说一个极复杂的女性,她见解远高于尤二姐,对宝玉与柳湘莲怀有极佳印象,将身心托付给至爱柳湘莲,后因柳怀疑其品行不端而向她索要信物时,她竟然以自刎的方式来表露心迹。虽然获得柳湘莲"刚烈贤妻"的呼唤,但已经是身后之名了.还有像金钏儿等等这些奇女子,在生命与尊严不能兼顾的时候,她们却选择了后者。除此之外,还有林黛玉、贾探春、史湘云、妙玉、惜春、芳官等等,她们为守住信条,常常对贾府的主流的势力采取不合作或对抗的态度。在女权极为卑弱的时代,这需要很大的魄力和勇气。

  那么,小说中的男子到底又是怎么样子的?贾宝玉生平最好的男性朋友秦钟早早的离开人世,他和柳湘莲却从来没有忘记离世的朋友,大观园的莲蓬熟了摘下来供奉在秦钟的坟前,柳湘莲也多次修整秦钟的坟墓.因为行为不端并贾环等人的陷害,贾宝玉险些被他的父亲贾政打死,黛玉劝说"你从此可都改了罢!"宝玉长叹一声回答道,"你放心,别说这样的话。就便是为这些人死了,也是情愿的".贾宝玉是做好了"殉道"的准备了。尤三姐的自杀柳湘莲负有不察的责任,而且悔婚是违背法律的行为。也因为愧对未婚妻,柳湘莲断绝了他世俗的生命追随道士不知去向。一定意义上说柳湘莲行为自己承担了罪责,而这种责任是无人追究自己勇敢承担的。

  2.3 所要讨论的犯罪问题界定。

  直观的看,整部《红楼梦》提到"罪"字仅仅几处,开篇两处"罪"字,只是作家忏悔自责的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行、罪恶等含义;秦可卿托梦对王熙凤说,"便是有了罪,凡物可人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这不是实指犯罪,只是一种都未来的预测.贾政在怒斥宝玉意欲杖死宝玉时说:"我不免做个罪人……免得上辱先人下生逆子之罪".第 75 回开头,尤氏对跟从的老嬷嬷们谈到江南甄家时说:"昨日听见你爷说,看邸报甄家犯了罪,现今抄没家私,调取进京治罪".透露了江南甄家所犯的是要抄家的罪。依照现代刑罚理论,抄家这种刑罚类似于附加刑而不独立适用的,那时,籍没(俗称抄家)一般只适合于罪行极其严重或者与财物有关的脏罪,及谋反这一类危害皇权的罪。另外如一般的政治犯也要抄家,如《大清律例》"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这是前八十回仅有一次直接提及"犯了罪".

  通部《红楼梦》提到使用武器或说凶器的地方仅有几次。一次是贾兰在大观园中拿弓箭追赶一只小鹿,受到了叔父贾宝玉的训斥;另一次贾琏与鲍二的妻子通奸,王熙凤撞见后大闹,"贾琏气得从墙上拔出剑来"要杀王熙凤;还一次是贾珍丧守父守孝期间闷的无聊,举办射箭竞赛,实际上狎娈童聚赌.而真正意义上描写使用"凶器"仅仅是尤三姐自刎所用的鸳鸯剑,这个凶器却是柳湘莲留给尤三姐的定情信物。小说中偶尔也有风霜凛冽或者隐隐有杀伐的气息,两次提及打猎这种类似征伐的活动,一次是冯紫英说的"打围",另一次是柳湘莲说的"放鹰",曹雪芹都只是一笔带过,读者如不细心甚至未能注意到的。这两个人恰恰是贾宝玉仅有的三个男性好友的其中两个。

  在曹雪芹的笔下,可以说所有的描写是极其清晰的,也可以说又是极其迷雾的,这恰恰是人们对《红楼梦》如此痴迷的一个原因。笔者想,法律需要清晰的结论,这位绝世才华的作家所描写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又是一个什么样子?是清晰还是迷雾?是业余还是具有专业素养?这也不能回避的问题。

  正如研究《金瓶梅》的法律问题不能置于宋代社会背景之下而是置于明代社会一样背景之下,我们仍然决意将《红楼梦》放在清代的社会背景下解读其中的犯罪问题。但笔者无力也不会对本文的犯罪概念做出精准的定义,因为那样将使笔者作茧自缚。但必须犯罪做出一般的界定,哪怕是这种界定难以让人十分清楚、满意,但也是极有必要的,否则笔者就不知道从何处下笔。

  笔者须要绕开一些艰涩的刑法学说、犯罪理论来谈犯罪是什么可能效果会更好些。刑法史大家蔡枢衡指出:"罪是人类违禁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原因将一些行为置于违禁之列?一些行为之所以视为"罪"与那些因素有关呢?这是在此可以讨论的问题。

  首先,一种行为所以视为犯罪并由国家禁止,与道德及政治哲学有关。道德与政治哲学乃是评价行为有无罪过的准绳,刑事责任对道德政治哲学具有极大的依赖性,甚至说,"刑法就是道德与政治哲学的一种".现代各国刑法仍然有旨在维持道德及良好风俗的所谓道德立法。秦、汉以后,儒家的伦理道德几乎是我国皇权时期历代刑法的支架。而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也不能离开道德与政治哲学。严景耀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中国的犯罪问题域社会变迁的关系》(1934 年)的博士论文中说,"共产党人说宗教是人们的鸦片,但是基督教徒则坚持说共产主义是人民的鸦片",这是政治立场不同,对事物的看法截然不同的事例。第二,与社会经济有关。

  所谓的功能性法律大多就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则,此类法律到近现代社会已经是汗牛充栋了。2014 春天在邻国朝鲜,由于化学肥料缺口极大,窃取他人堆积的人畜粪也严重罪行。第三,与社会认知水平有关。巫术害人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在很多地方都被视为极严重的罪行,要被烧死,而依据现代刑法理论巫术不过是不可罚的迷信犯。在上世纪 30 年代,美国田纳西州的学校里如果讲授进化论页是犯法的.第四,与文化有关。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为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在皇权社会,如果有人制作一件与皇帝所穿的衣服样式、颜色差不多的衣服,极有可能视为重罪。最后,当权者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将一些行为视为罪,通过颁布刑法予以禁止。即所谓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如果依照曹雪芹所处时代的法律来界定犯罪行为,极为容易。《大清律例》无疑是那个时代的刑法典,套用现代刑法理论,对违反清律的行为一概加以考察,那没有多少的现实意义。比如说,服舍、中表婚及辱骂尊长等等。能不能以我们生活的时代和地域的法律即现行刑法来做界定呢?并不是不可以,只是有时候笔者会带有挑剔的眼光来看现行刑法,所以也就不能够赋予现行刑法标尺的角色。我们所要考察的《红楼梦》中的所谓犯罪行为是:一是现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二是虽非现行刑法禁止但为其他有影响的法域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三是历史上曾经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因科学认识水平提高而不为近现代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