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过失)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与本罪关系最为密切,且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厘清相关各罪之间的界限,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对于能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一百=十=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具体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条文针对具体的情节做了具休的规定,其中包括对驾驶员逃逸的责任认定等相关问题。作为该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和九规定了下列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共分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种,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第二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种是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业务的;第四种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运输有关危险化学品,并且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规定。其中前两种是修正案(八)里规定的,后两种是今年新修订的(九)里新增加的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后两项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规定来看,两罪之间虽有关联,但也存在着明显不同:
一、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驾驶人明知其实施本罪中规定的驾驶行为系违章行为,会给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仍然放任在道路上行驶的屯、态。
而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W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没有预见到,没有预见的原因可能是两种,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第二情况是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主观方面一个表现过故意,另一个表现为过失。
二、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虽然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犯罪客体完全相同,但在客观方面两罪的表现也有不同的地方。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该事故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重大结果,要么是致人重伤,要么是致人死亡,要么是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并且造成该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该一点上,两罪基本一致,必须是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行为,才W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论处。不同的是,交通肇事罪要求在事故后果方面,要出现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损失该些特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即该罪属于实害犯,其构成要件要求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虽有违章事实,但未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只能由交通管理部口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仅要求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的四类驾驶行为之一,即构成该罪,并不要求该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引发实际的损害结果。
三、两罪的定罪量刑不同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中,毕竟没有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因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量刑较轻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因而对其量刑相比之下,会重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根据情节的不同及行为人是否逃逸的不同,量刑为=个等级,但均是有期徒刑W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仅规定了拘役刑。作为刑法中同一条规定的两种犯罪而言,两罪除存在上述不同外,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竞合,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因存在无证、酒后等情节致一人W上重伤,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况下,W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的情形W.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违法运输等危险驾驶行为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时,该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状态若为过失,则构成想象竞合,此时,对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已无再进行评价的必要,应按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和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其中,若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与(过失)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W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触犯本罪的,构成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上述规定来看,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14条)和实害犯(刑法第115条第1款)两种情形,他所要求的"危险"为具体的危险,是现实存在并且即将发生的危险。过失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实害犯,其构成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其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其危险只是一种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从两罪之间的关联来看,行为人所施的行为若具有危险性,且造成了结果,而主观屯、态表现为过失,则构成的罪名是过失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该行为同时产生了造成伤亡的实害结果,则根据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希望或放任的屯、态还是过失屯、态的不同,又分别构成过失、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有公共危险,但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即不及放火等的危险性,虽发生了伤亡的危害结果,还是应W设嫌交通肇事罪论处。区分两种的关键,是看驾驶行为到底有没有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程度,是不是达到了与放火等达到的危害程度相当,达到了,就应W设嫌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没达到,就应W设嫌交通肇事罪论处。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四种危险驾驶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的危险性程度也有区别,但单就危害程度来说,还是与放火等所具有的有所不同。在现实生活的实际案件中,不能只看哪一方面,而是要综合判断车辆自身的状况、驾驶者的判断、控制力、驾驶习惯、道路的路况、驾驶者的驾龄等因素。
第三节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十六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从法律规定来看,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虽均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但危险物品肇事罪为实害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后者确仅要求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规实施了危险驾驶罪中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屯、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具体包括四类:1.醉酒驾驶者。对于如何认定为醉酒,应按照公、检、法=机关联合签订的《意见》,具体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W上的,就应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者。3.校车、客运车辆的驾驶者、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上述车辆出现严重超载、超速时,车辆的驾驶人及对此负直接责任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均为该罪的主体。4.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及对此负直接责任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为该罪的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罪。而危险驾驶罪则没有规定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综上,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与上述所列几个相关联的罪名之间,既有相同点,也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上具有不同点。在适用时,第一点要准确把握罪名的边界点,能鲜明的划出分界线;第二点也要明确关联的几个罪名如果发生想象竞合时应如何定罪,是否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处理就能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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