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构建我国中小学校园欺侮综合防治体系
通过对上文的几个案例以及美国、日本的防欺侮法律、政策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我们国家在应对校园欺侮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一,政府重视的程度不够,反映在立法上的缺失、模糊与纵容,以及相关的政策、计划几乎为空白;其二,社会工作组织的介入力度不足,在校园欺侮发生前后还有很大的参与空间;其三,在防治校园欺侮问题上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没有做好相应的教育、管理工作;其四,家庭成员对欺侮者的监督力度不够,而对受欺负者也缺乏相应的身心修复措施。所以,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快构建中小学校园欺侮的综合防治体系,并具体从以下四个层面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第一节 政府层面:完善校园欺侮的法律、政策。
一、改善相关法律规范。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针对近年来校园欺侮等校园安全事件恶化的趋势,全国人大、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等部位相继出台了不少维护校园安全的规定,"例如《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2004 年)、《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2005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年)、《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年)等,2006 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了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几乎没有针对校园欺侮的专门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等法律法规中,只强调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和保护,且可操作性不强、过于分散,没有针对校园欺侮的应对措施。但是在国外,尤其是美国,针对校园欺侮制定了详尽的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方面,特别是美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指南》,该指南列出了应对校园安全事件的一系列详细步骤,这些步骤给学校和学生在危机时刻提供了可操作的应对措施。因此,针对我国立法在校园欺侮方面的缺陷,尽快制定针对校园欺侮等安全事件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补充操作性强的应对举措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笔者的总结,目前,关于校园欺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1)分散、模糊型立法模式,主要以我国为代表,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范。此种模式下,校园欺侮或者类似的概念不见之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实质上分散地包含在其他类似但模糊的表述中,其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规定得也很笼统,缺乏可操作性;(2)详细、集中型立法模式,例如日本的《少年法》、台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校园欺侮或者类似的概念的规定集中见之于具体法律中,并且有分类别的、详细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较强;(3)专门型立法模式,例如美国佛蒙特州的"反欺侮法".我们国家现有的立法模式未免有些陈旧,所以至少应该采用详细、集中型立法模式,制定相关条款。包括对校园欺侮行为就行界定,并按照不同类别和情况规定详细的处罚措施。
在立法方面,政府可以做的工作还包括:(1)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欺侮控制的主体及其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的缺陷。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内容以及 Olweus 教授针对校园欺侮的干预计划;(2)健全法律法规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在人格权中,我们往往只关注受教育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对于人格尊严等方面的人格权却缺乏应有的重视,客观上导致校园欺侮现象没有足够的遏制力度。因而健全法律法规中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于控制校园欺侮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大制裁与处罚力度。
在中小学中的校园欺侮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都是未成年人。既然都是未成年人就会在保护权益与惩罚违法犯罪之间产生矛盾。对于欺侮者如果从重处理,那么可能对欺侮者未来的人生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如果对欺侮者从轻处理,那么可能就无法弥补受欺侮者所受到的严重伤害并且其震慑效果有限。我国的相关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惩罚未成年犯罪人之间应当如何取舍才能保持平衡呢?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可以发现中国明显采取的是"从轻"立场,而美国明显采取的是"从重"立场。比如说,就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而言,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七条只列举了八项极为严重的罪名,而在美国却有很多其他性质更轻的罪名可以用来控告未成年人,尽管各州的情况略有不同;再比如说,就轻、重伤害的认定标准而言,我国的重伤认定要求符合肢体残废、容貌损毁、丧失器官功能等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况,而美国却是将疼痛用一到十级来量化界定的,本案刘某遭受的很多虐待的疼痛等级都达到十级,而在中国却可能连轻伤都算不上,这样严苛的认定标准在客观上将使得很多实施"重伤害"的未成年人承担更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我国是否应该向美国学习加重对未成年犯的处罚力度呢?笔者认为确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校园欺侮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从欺侮行为的角度来说,在我国构成违法犯罪的欺侮行为正在逐渐增多。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未成年人的暴力型违法犯罪数量在增多,且程度变得愈加残忍,多人结伙作案逃避侦查的情况在增多,违法犯罪的种类在扩大化,欺侮者重新违法犯罪率在增高;(2)从欺侮者的角度来说,由于大众传媒等现代事物的影响,欺侮者往往身心早熟。我国现在的低龄违法、犯罪主体在持续增多,未成年人平均违法犯罪年龄呈降低趋势,初次违法犯罪年龄降低,违法犯罪高峰年龄降低,欺侮手段也具有成人化、科技化的特征;(3)从社会变化的角度来说,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都向着严罚主义方向转变,背后肯定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例如公众对其犯罪率居高不下表现出很大担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例如,从美国相关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的变化来看,20 世纪 30-70 年代以来自由理论占据统治地位,70 年代以后保守主义又重新占据上风,直至走向今日的严罚主义。
笔者认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1)将较为严重的欺侮行为明确定性为"严重不良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14 条的规定,"一般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但尚不够行政处罚或采取特殊教育保护措施条件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以往的欺侮案件处理中,往往根据该法第 14 条的规定而将其理解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从而定性为一般不良行为。那么此时,欺侮行为就会按照轻微违反治安行政法的行为就行处理,也就是不够成违法行为而由学校进行处分,这样在处罚力度上就未免过轻。虽然笔者并不认为所有的欺侮行为都是严重不良行为,但如果能在该法的第三十四条列举"较严重的校园暴力或欺侮行为",则效果会更好,这样就可以依法对欺侮者采取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行政强制措施;(2)加重我国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实,校园欺侮行为中不乏一些罪责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了可能达到我国刑法十七条规定的几项严重罪行以外,还有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轻伤害同样值得严惩,14 到 16 周岁的欺侮者实施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轻伤危害同样很大,也应该让其负刑事责任。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 14 周岁和完全负刑事年龄的 16 周岁的年龄规定,是否有必要减低,也值得进一步研究,例如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 13 周岁;(3)加重刑罚和非刑法处罚措施的适用。要增加严重欺侮者的服刑期限,即便不能将其入罪,也要加重对实施此类欺侮行为的治安处罚力度,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对欺侮者是否可以适用不定期刑不定期刑也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对于缓刑、假释等措施,首先是要慎用,不能机械地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一概适用;其次是要延长服刑和考察延期;最后是要严格地执行,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处遇也应当分情况区别适用。在未成年犯的帮助教育上,工作人员一般都采取程序化帮助或以说教为主的方式,这种教育模式过于教条,实乃形式主义的产物,应当予以立法改正。
二、制定专项政策与计划。
美国和日本的很多政策、计划值得我们借鉴学习,这里,笔者只对专项政策内容提应该注意的几个要点予以简要说明:
首先,政府制定的关于校园欺侮等问题的政策必须是全面的。欺侮现象比较复杂,例如实施欺侮的学生不可能属于同一类型,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长环境,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关注学区、学校以外,同时也要重视社区的社会组织的联合,因为校园欺侮等现象不仅是一所学校的问题,而且是整个社区应该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其次,完备的校园反欺侮政策还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法的介绍、适用范围,另外在总的政策中,还要规定独立的政策或单独的部分。每个条款针对何种行为、相同或不同的侵害造成的种种后果。政策还应建立合法的申诉程序、指定特定人员在学校和学区专门负责调查有关欺侮行为的申诉等。
最后,保护受害者和不受报复条款也应当列入政策中,为鼓励检举者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还应该制定像美国的"打破沉默法则"的相关规定,调查他们身边的欺侮事件。并且政策还可以规定培训专职人员,向学生、学校教职工和社区成员传达政策法规的具体条款和实施方式,以便新的学生、教职工和社区成员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三、其他政府措施。
政府各部门在校园欺侮的防治方面还可以做很多工作,比如说:(1)有效整合防治校园欺侮的力量。防治校园欺侮是一项长期而深入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在我国,政府应该发挥领导和牵头作用,并充分发挥协调能力;(2)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政府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还有必要加强在学校的巡查力度,整治校园内外安全环境;(3)加强对边缘、弱势群体的关注。边缘、弱势群体很有可能是校园欺侮的欺侮者或受欺侮者,这和他们的不利成长环境是分不开的。很多校园欺侮事件是社会矛盾引发的连锁反应在学校中的延伸。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合理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节 社会层面:探索校园欺侮的社工介入。
一、事前预防工作。
社工组织在校园欺侮的预防方面可以做的工作包括:(1)着重关注"问题学生".在我们国家,问题学生可能包括孤儿、留守儿童、单亲或离异家庭的学生、农民工子弟等。社会工作者可以对这些"问题学生"建立档案,形成不同案组,逐步介入这些问题学生,了解他们学习生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行为的偏差情况、情绪障碍、家庭以及同辈情况等,然后,再制定更加具体的介入方案。这样一来,一旦这些学生牵涉进校园欺侮事件,便可以做到有备无患;(2)培养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对于上述"问题学生",社会工作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约见他们的老师和家长,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难题,培养他们解决冲突和挫折及自我控制的能力。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建立治疗小组、发展小组、社交小组等互助小组,让他们通过小组活动,达到预防和改变越轨行为的效果;(3)改善整体环境,增强校园欺侮的应对能力。从更加一般的预防而言,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改善学生自己、同学以及朋辈、家庭、学校甚至社区之间的生存环境达到预防校园欺侮的目的。
二、事后应对工作。
社工组织在应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欺侮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首先要及时地介入校园欺侮。及时介入主要是为了防止欺侮事件的扩大化,而且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及时介入包括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了解、第一时间公布,第一时间沟通,第一时间提供介入方案。如果涉事的是"问题学生",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已有的档案及事先的跟踪了解,针对欺侮发生的具体原因以及涉事学生的个性特点,第一时间内向学校提供专业的评估意见,协助学校的管理部门就行妥善处理。(2)明确制定干预校园欺侮的基本方案。建立专门的校园欺侮援助机构,通过热线电话、专题网站或者在学校或社区中设置接待室等方式进行服务。社工干预的基本措施是针对校园欺侮的当事人采取心理和行为干预。干预要强调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都参与其中,可以采取社工联系父母、召开家长会等方式。要联合学校和相关部门制定一般预案和紧急预案。(3)要重视对校园欺侮受害者的干预。首先,社工组织要协助受害学生,鼓励其说出事情的真相,驱除其心理阴影;其次,可以协助学校召开复合调解会议,尽量使他们恢复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再次,制定长期跟踪计划,对受害者进行访谈,了解精神状况,及时恢复他的自信心;最后,还应对受害学生进行社交技巧训练,避免其再次成为受害者。
第三节 学校层面:针对校园欺侮的教育管理。
很多学者认为,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防治校园欺侮的关键。校园欺侮反映的是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缺失,核心在于教育的失败。家长和学校及社会教育对下一代的教育,应该先教孩子做人,分清是非,然后才是学问,我国的应试教育有点本末倒置,大家把校园欺侮看做无关宏旨的小事。而美国民众对校园欺侮事件的态度却非常坚决,他们认为如果包庇孩子从小的暴力行为,将来会发生更严重罪行。
学校在抓安全问题时,可以要求所有师生佩戴表明身份的徽章,人事部门员工负责管理学校进出口,人事部负责人巡视走廊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必须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实施监督学生和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人性化管理。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学生群体,与学生交流,否则就很难发现欺侮等问题。不少学校实行放学后延长学习日计划,目的是让老师在非正规的、轻松的环境中更加全面地了解学生,而在学校日中建立学生俱乐部也是可以达到同样目的的有效措施。
学校应该构建校园欺侮等安全事件的事前预防及预警机制。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预防网络,定期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互相通报信息,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及生活状况。为所有学生建立安全档案,包括是否有前科、是否表现出暴力倾向,家庭状况如何等。还要积极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教师应该具备一些知识,能发现一些早期的预警信号。学校的校园欺侮应急处理机构应当包括这些小组或部门:事故组、信息组、医务组、心理咨询组、法律组等。
如果有必要将案件交予执法部门处理,学校应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在等待中学校也应该采取相应行动:学校管理人员要下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展开学区内的独立调查,做出详尽的书面资料证据,具体适用方式可以为个人访谈、开放性提问、书面记录、拍照片和搜集其他有价值的证据,同时学校老师和负责人也应提出建设性的实施方案。
学校在应对校园欺侮现象时,还可以借助于校园警务。所谓校园警务,是指"警察立足于校园、依靠校园综合力量,通过警察主动服务、增强校园师生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和校园治安工作的意识,实行警察和师生互动合作,从而形成一种预防和控制校园违法犯罪的校园治安网络的警务方式。"建议学习借鉴美国的做法,即设置学区应对校园欺侮等安全事件的专门律师或法律顾问等。
在中小学中,往往存在一些经常卷入校园欺侮等安全事件的"校园恶少".
学校要重点关注对于"校园恶少"的矫治。在校级处分中,要做到统一规则、慎用处分措施,而且处分强度要适当、以理服人,同样要重视对其处分后的帮教工作,规范处分的撤销制度、尽量不适用极端处分措施等。
第四节 家庭层面:加强校园欺侮的监督修复家庭对于控制校园欺侮也具有很大优势。家庭成员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时间最长且居住在一起,家长对孩子的性格脾气、身体状况都可以方便地了解。且当未成年人受到欺侮以后,往往在最初时间选择寻求家庭成员的帮助。
家长应该如何防止未成年人的欺侮行为呢?首先是要及时地了解校园欺侮产生的原因。校园欺侮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容易为当事人以外的成年人所发觉,所以家长要结合孩子的平时表现加以认真地分析。即便孩子不愿意说出问题,家长也应该立即引起足够的警觉;其次是要杜绝家庭欺侮现象、给予孩子充分的关爱。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极具模仿性,家庭成员的欺侮"榜样"会在他们头脑中留下深刻印记。研究表明,如果未成年人遭遇父母离异、家庭"战争"、等负面刺激,就容易形成一种"攻击性人格",使得他们通过欺凌弱小来释放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欺侮者往往也是不良家庭环境的受害者。
另外,父母的关爱也非常重要,这方面独生子女的情况似乎要好一点;最后是要培养孩子健康的兴趣和志向。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一样重要,家长不能让学校"包办"孩子的教育。家长的品行对孩子具有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家长要特别注重孩子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做富有同情心的人。
家长在矫治未成年人的欺侮行为时还可以做如下工作:首先是阻隔和切断欺侮来源。家长对孩子平时关注的信息和节目要保持关心,如果发现孩子对其中的欺侮行为有模仿现象,要及时制止。家长还要关注孩子的交往,对于实施各种不良行为的"狐朋狗友"要坚决隔离;其次是合理运用惩戒措施。如果孩子实施欺侮,家长对其进行适当惩戒是必要的,但不可以过当。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必要时给予严厉地训诫和申斥就可以了,千万不能虐打,以防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反而使事态恶化;最后是协助孩子进行损害修复。即便是欺侮者,在遭到惩戒后也会承受一定损害,例如外界评价降低。那么,家长首先要关注孩子是否有什么苦衷才去欺侮他人,然后如果是心理扭曲等问题还可以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
最后,还应该挖掘、发挥家长和教师的教育潜能,并形成合力,也就是说开展家校合作。家庭和学校采取包括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沟通合作。在这方面,起源于美国的 PTA 是比较典型的家校合作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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