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校园欺侮行为概论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欺侮与校园欺侮。
(一)国外的界定。
按照学界研究的惯例,"欺侮"与"校园欺侮"之间在多数情况下是实际上是可以互相替换的,这与对欺侮的研究起源于对校园之中未成年人之间的欺侮现象的研究有着莫大的关系。"Olweus 教授认为,当一个儿童在一段时间内重复遭受来自另外一个或多个儿童的消极行为时,这个儿童就是在受欺侮。这里的消极行为包括言语方面的,如威胁、戏弄、辱骂、奚落等等;也包括身体方面的,如打架、推搡、勒索、抢夺等等。""目前,多数的学者都采用英国伦敦大学哥德史密斯学院的佩里·史密斯(Perry Smith)教授的定义,即欺侮行为是指有意地造成他人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是身体的或心理的。欺侮通常采取打、推、勒索钱财等方式,也包括讲下流的故事或社会拒斥等。欺侮可由一个或多个儿童卷入。简而言之,欺侮是力量相对较强的一方对相对较弱的一方所实施的攻击,通常表现为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以众欺寡。"我国学者在进行校园欺侮的相关研究时,也多采用这一定义。
2003 年,芭芭拉·科洛罗索(Barbara Coloroso)在《欺侮者、受欺负者和旁观者》中将欺侮定义为:"受到有意思、故意和好斗的意愿驱使,通过攻击、伤害他人、制造恐慌使他人产生畏惧,这种行为叫做欺侮。"Coloroso还认为,欺侮含有四方面的特点:(1)双方的力量不均衡,通常欺侮者是高大健壮,或者地位比受欺侮者高;(2)欺侮者明知会造成他人身心痛苦,仍故意实施以满足自己的私欲;(3)可能会带有攻击性恐吓,且欺侮双方都了解此种行为不会到此停止;(4)受欺负者的恐惧会一直持续着,并引起焦虑不安。
日本的《广辞苑》从第四版起,对"欺侮"这一词条的注解是:"欺侮是对他人进行的,特别是在学校里让处于弱势的学生受到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此种界定强调了"使对方痛苦"和"特别是在学校中".2007 年,日本的文部科学省站在受欺负者的立场上,对校园欺侮做出了新的界定,明确指出"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从有一定交往关系的人中受到心理或物理上的攻击,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则可认为发生了校园欺侮,且不管发生的地方是在学校或者是校外。"这一定义强调了被欺侮者的感受而非欺侮者的意图,是为了加强对受欺负者保护的一个产物。
(二)本文的观点。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欺侮可以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欺负加侮辱。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两个词含义的综合,即侮辱性的欺负行为。欺负的含义非常宽泛,可以采取包括言语、身体动作来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并且欺负暗示了一方处于强势而另一方处于弱势的地位特征。需要说明的是,何谓"强势"何谓"弱势",笔者认为应采取主观认定标准而非客观标准,即只要受欺负者认为自己相对于欺负者处于不利、退让的地位即可成立。欺负是欺侮的主干,而侮辱是修饰。在这里,侮辱的含义和已有的法律含义应当有所区别。不妨做个比较:
按照刑法学中"侮辱罪"的解释,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欺侮一词中,侮辱的程度则没有那么严重,它不要求具有公然性,也不一定会毁坏他人名誉,但是起码会对别人的人格尊严产生一定的伤害。对于人格尊严伤害的判断,笔者则认为还是采取客观的认定标准较为妥当,即需要大多数的相同年龄段与处境的社会群体能够感同身受。前面谈到,日本的文部科学省为了扩大对受欺负学生的保护而对校园欺侮做出了新的界定,指出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从有一定交往关系的人中受到心理或物理上的攻击,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则可认为发生了校园欺侮。但是,这样一来可能会置一些无心开玩笑的寻常"欺侮者"于不公道的境地。如果说所谓的"受欺侮者"会产生异于多数同龄人的奇特的委屈,那么还是把他们当做有特殊心理问题而需要疏导的对象来对待比较好,虽然也很值得同情,但并不适合放在校园欺侮的研究领域内来解决,否则可能会使问题无限复杂化。如果说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对受欺侮者的保护,那么,只要对欺侮的地位认识判断采取主观的认定标准就应当足够了。综上所述,欺侮就是指强势的一方主体通过伤人自尊的言辞、动作直接或间接地侵扰弱势的一方主体的行为。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欺侮和校园欺侮实际上是一对可以相互替换的概念。
这与对欺侮的研究起源于对校园之中未成年人之间的欺侮现象的研究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是,学界对于校园欺侮的含义却存在一定出入,关键就在于校园欺侮是否一定要发生在校园中。如果要求发生在校园,所谓的"校园"又应当包括哪些区域呢?是否包括校外街道、宿舍区、学校组织活动的任何场所等等。
当然,笔者认为校园欺侮不一定要发生在校园中,这就巧妙地避开了对以上问题的纠结。因为,在笔者看来,"校园"一词要强调的并不是欺侮行为发生的空间特征,而是欺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即主要的涉事方--欺侮者和受欺负者都是学生。这样认定的依据在于,校园欺侮研究的主旨从一开始就是关注学生间互相侵害行为,从来没有特别地对欺侮的地点做出限定,所以要求校园欺侮一定要发生在校园之中属于后来研究中节外生枝的行为。而且,以本文一开始的留美中国学生欺侮案为例来看,案件到底是发生在校外还是校内实际上并没有多大区别,不会对行为性质的认定造成任何干扰。本论文为方便起见,也采取狭义的界定,将欺侮与校园欺侮等同看待。
二、校园欺侮与校园暴力。
与校园欺侮息息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校园暴力,这两个概念常被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校园欺侮与校园暴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校园欺侮属于校园暴力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校园暴力;其二,认为校园欺侮与校园暴力是一种"相交"的关系,即两者之间既有重合的部分也有不重合的部分。在厘清了校园欺侮含义的基础之上,这个问题的解决其实就是看对校园暴力应当如何界定。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于校园暴力的概念也有一定的探讨,但是尚未形成一致性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种界定的主要特点是:(1)将暴力的发生地点限定在学校及其周边;(2)将侵犯主体扩大至任何人;(3)将被侵犯主体扩大至师生、学校和师生的财产;(4)暴力是一种故意的攻击行为,包括肢体、工具和言语攻击等。如果这样界定,校园欺侮与校园暴力显然是一种相交关系。但是,只要排除掉此种界定的第(1)项条件特征,即不要求暴力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那么校园欺侮则可以完全地包含于校园暴力的范畴之内。校园欺侮和校园暴力都是故意的侵犯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侵犯具有侮辱性的特征,而后者不一定具有。如果采取上述定义,可以将校园欺侮及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节 校园欺侮的种类。
一、直接欺侮与间接欺侮。
"根据校园欺侮的实施方式和表现形式,欺侮通常可以分为身体欺侮、言语欺侮和关系欺侮。"因为身体欺侮和言语欺侮是欺侮者对受欺侮者直接实施的,无需第三方作为中介,所以它们被称作"直接欺侮";而关系欺侮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才能实施,因而被称作"间接欺侮".身体欺侮是指通过身体的力量和动作来实施的欺侮行为(如殴打、推搡、冲撞、撕扯、抢夺等);而言语欺侮是指通过言语活动的刺激来实施的欺侮行为(如嘲讽、辱骂、取外号等),根据言语欺侮采取的具体方式,又可以将其细分为当面言语欺侮、电话欺侮和信件欺侮(如发电子邮件、寄信、塞小纸条等);关系欺侮(间接欺侮)是指通过运用人际关系或关系网络来实施的欺侮行为(如背后说坏话、散布谣言、社会排斥等)。关系欺侮通常不易被察觉,但是同样会给受欺侮者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持久的心理伤害,因而也需要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然而这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另外,日本学者池岛德大按照欺侮者的欺侮理由将欺侮分为三类:因讨厌对方而发生的欺侮;因对每天的生活感到不满而发生的欺侮;因为觉得欺侮他人很有趣而发生的欺侮。小田晋将欺侮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在闭锁空间中发生的有明显排序制度的欺侮;第二种是丑小鸭型的欺侮;第三种是违法犯罪型的欺侮。深谷将欺侮分为吵架(或恶作剧)、一般的欺侮和带违法犯罪性质的欺侮等三种类型。这些日本学者的分类都很有特色,都是以日本的校园欺侮现象为基础而进行的总结。
二、网络欺侮。
网络欺侮是随着网络在学生中的普及使用而相伴而生的一种新型欺侮类型。已经有很多学者和机构关注到网络欺侮的迅速蔓延和严重危害。日本的文部科学省亦对网络欺侮做出了专门的界定:"通过电脑和手机等工具,在网络中散布诽谤中伤或让他人感到厌恶的言论。"就欺侮的内容、目的等方面而言,网络欺侮和传统的校园欺侮是完全相同的。网络欺侮借助的载体范围非常广泛,常见的包括电子公告牌(BBS)、电子邮件、博客、网络聊天室、手机通话与信息等。网络欺侮与传统的校园欺侮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1)由于网络欺侮的使用者可以匿名使用,因而常常难以追踪到欺侮者是谁;(2)由于青少年对于自己隐私的保护,所以有时连受欺负者也难以确认;(3)网络欺侮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受众面很广,影响很大;(4)由于网络使用的普及而成为学生生活中的必需品,网络欺侮往往难以避免。以上特点都使得网络欺侮相较传统欺侮更难防治,欺侮者也明白和利用自己的优势,使用更加恶劣的词汇进行攻击、造谣。目前为止,除了加强网络监管(如采用网络实名制),似乎不存在更好的防治措施。在美国,已有很多的网站论坛因为匿名的欺侮行为而不得不关闭。
第三节 校园欺侮与犯罪。
校园欺侮与犯罪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从概念上来说,主要是看对于犯罪的定义大小。在刑法学上,犯罪是一个比较小的概念,是指"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而在犯罪学上,犯罪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例如,着名的犯罪学家塞林就认为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这无疑将犯罪与越轨的概念等同了起来,显得非常宽泛。事实上在美国,青少年只要实施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如逃学、买酒、打架、顶撞父母等),都有可能被起诉至法院或移交给少年法庭,成为规范意义上的犯罪人。如果采用塞林的犯罪定义,那么校园欺侮无疑完全地包含于犯罪的范畴之中。而如果采用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那么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交的关系。由于本论文旨在从犯罪学的角度探寻防治校园欺侮的对策,所以采取更为宽泛的定义。
校园欺侮有很多危害,例如对受欺负者的身心造成持久的创伤、危及良好的校园风气等等。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危害是,校园欺侮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挪威的 Olweus 教授是首位将欺侮行为与今后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研究者。"Olweus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在挪威和瑞典对 6 年级-9 年级的男学生进行调查,发现 60%的人曾经是欺侮者,其中有35%-40%的人在 24 岁时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校园欺侮与犯罪之间存在着着密切的联系,校园欺侮行为往往是更加严重的犯罪的前奏。在 1996 年的一项问卷调查中,Olweus 发现,欺侮者在以后的生活中,其酗酒、家暴、犯罪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比率明显比正常人多。下面,笔者将借助几个案例详细探讨一下校园欺侮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递进转化关系。
【案例 2】1999 年 9 月 28 日晚,江西某中学的柔道班的宿舍关灯后,女生孔某突然被其队友幸某从床上拉起来,狠狠地打了几巴掌,另一队友葛某则用脚踢其胸部和腹部。孔某嘴巴和鼻孔流血,摇摇晃晃站起来后又被葛某踢倒并强行扒光衣服,令其跪在地上爬、学狗叫。事后,孔某被威胁不许告诉其他人。
10 月 11 日晚,孔某因向队友王某催讨欠款,再次遭到 4 名队友更加惨无人道的折磨,直到凌晨三四点。累了的幸某命令孔某跪着为其按摩两个多小时,要她写了 100 份检查,最后竟拿出一把尖刀,威逼孔某自杀。
在这个耸人听闻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欺侮者行为的危害性质在不断地变重。
幸某、葛某对孔某的侵犯行为从一开始的掌掴、踢、扒衣服、命令学狗叫发展到后来的惨无人道的折磨、威逼自杀,这是从一般的校园欺侮向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方向发展。在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存在一种递进转化的关系,也就是说后行为是在前行为的基础之上逐步升级,最终由量变引起了质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前一次的欺侮行为尚可以通过校方处理或行政拘留来处理,而后一次的欺侮行为则可能使欺侮者面临刑事审判。这种递进转化是如何完成的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欺侮者孔某的懦弱与纵容,另外还有校方的监管不力的原因,或许还有旁观者的漠视心态。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欺侮者愈发地猖獗、无所顾忌,将自己的欺侮行为从一开始的小打小闹升级到严重的人身伤害。这个案例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校园欺侮的行为人很可能是一些没有底线、不知轻重、欺软怕硬的家伙。在他们一开始实施欺侮行为时,受欺侮者和知情者就应该予以勇敢的揭发,及早地掐灭这个苗头,否则他们的欺侮行为可能越来越没谱,所以绝不能姑息纵容、息事宁人。
二、滋生辅助关系。
【案例 3】2006 年 9 月,海南省白沙七坊中学的小可刚刚升迁中学,开学后就有人到他宿舍要求大家交每个月 10 元的"保护费",他当时没有钱就没给,第二个星期便被人打伤。小可说第一次被打是在教学楼里,当时他正准备上厕所,下楼梯时突然一根木棍打在他后背上,他当时从楼梯上滚倒,脚也受伤了。
回家治疗后,父亲又把他送到学校,可他正在学校宿舍休息时,初二的几名学生又闯进宿舍,把他硬拖到宿舍后面的厕所里,问他要保护费,因没有给他们钱,再次被打,脸部被打肿。因害怕第三次被打,他只好连夜赶回家中。小可说,他不敢把被欺侮、毒打和勒索的经历告诉老师,害怕招致更严重的虐待。
在这个案例中,同时存在着互相辅助、支持的侵犯行为。这伙学生的本来目的是为了对小可进行敲诈勒索、索取"保护费",他们一开始只是为了求财而不含有侮辱的性质。而当他们的不法目的无法达成时,就想到借助使绊子、虐待、打脸等欺侮行为。这种欺侮是伴随着勒索行为而再三发生的,也存在着一种逐步升级的倾向。对于这一类相伴而生的不法侵害现象,受害人其实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来应对。以本案为例,小可在第一次被勒索"保护费"时,实际上可以先佯装答应,把这伙学生的身份来历摸清楚,至少要记清楚一些人的外貌特征,待到威胁暂时消除的时候,再去学校揭发他们或直接报案,将他们一网打尽,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到更加严重的欺侮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但是,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小可并不是没有想到向老师求助,但他又认为老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自己可能遭到更严重的虐待。这就提示我们,一个整体的安全氛围非常重要,学校和社会在平时就要抓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否则一连串地不法侵害将大量滋生,以至于受害人都不敢或不愿再向外界求助,这样下去只能恶性循环。
三、吸引招惹关系。
【案例 4】2007 年 5 月 15 日,广东省某县初二学生吴某,用铅笔刀连捅 6名同学,造成 2 死 4 伤,伤者中一人被刺穿了心脏和腹部,一人摘除了肾脏,另外两名伤者也伤势严重。造成这起历史上最为血腥和残忍的校园血案的原因是:学校里一些人向吴某收保护费,因此吴某总是向家里要钱,每周都要 50 元。
在上初一时就回来哭诉过,说学校不好,老受同学欺侮,同学还向他收保护费,家长觉得肯定是吴某自己惹祸,所以每次他一旦哭诉,就打了他几巴掌,打到他不敢哭。后来吴某再也没提起过在学校受欺侮,家长也慢慢忽视了。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可以发现,这个案例集合了上面案例的许多要素:逐步升级的欺侮、收取保护费、学校和家长的失职等等,只不过故事的结局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说,当长期受欺侮者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时,似乎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在沉默中爆发,如本案吴某的选择;一是在沉默中灭亡,如日本的许多长期受到校园欺侮的未成年人最终选择自杀。受欺侮者吴某从一开始忍辱负重的"羔羊"变成最终的"杀人狂",各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是欺侮者,这些欺侮者作为中学生可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没有当做一回事,也不能很好地体会自己到给他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他们较为轻微但持久的欺侮行为最终招致突如其来的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报复;其次是学校和家长,特别是吴某的家长,也根本没把欺侮当作一回事,居然还责打吴某,使得他心灰意冷,对惨剧的发生负有巨大的责任;最后是吴某本人,不知道吴某所杀伤的人中是否有无辜的受害者,不管怎样其行为至少是防卫过当,折射出吴某这个受欺侮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许多研究者都关注到受欺侮者的一些有别于常人的心理特征,如隐忍、懦弱还有情绪不稳定等,这些既可能是他们招致欺侮的原因,也可能是他们采取出格举动的原因。另外,本案也揭示了在我国的很多成年监护人本身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就缺乏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欺侮环境的缔造者与纵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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