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
第三章 无期徒刑与死缓刑罚量比较
第一节 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按刑罚种类,刑种可分为生命刑、财产刑、自由刑和资格刑四种。而自由刑按照是否判决时是否有确定刑期分为有刑期的自由刑和无刑期的自由刑。前文笔者已对拘役与有期徒刑两种有刑期的自由刑进行了比较研究,而本章所要研究的无期徒刑就是无刑期的自由刑。本章将通过对无期徒刑与死刑进行详细比较研究,向实现自由刑与生命刑的联系更迈近一步。根据刑法第 48 条规定,我国的死刑虽然只有一种,却存在两种执行方式。除了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以下简称“死缓”)执行。刑法第 50 条对死缓的执行做了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 51 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属于死刑,却并非法定刑,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然而,只要没有故意犯罪,无论如何被判死缓的犯人都可以免除一死,至少能减为无期徒刑。换言之,死缓这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并不是以执行死刑的方式来执行死刑的。
死刑属于生命刑,原本与无期徒刑这样一种自由刑存在“一生”、“一死”天差地别的隔阂,两种刑罚很难估量比较。好在在无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行中间还存在死缓这么一个制度,才使得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产生了可比性。本文就是根据这个可比性,架设了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桥梁。尽管死缓不是一个法定刑种,但因此而强调它只是一个刑罚执行方式而否认其所具有独立刑罚量的观点实在偏颇。因为前文已述,刑罚无论如何是一把由轻至重的刻度尺,死缓肯定是界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中间的一个刻度。若因死缓并非刑种而质疑对其刑罚量单独评价的意义,这本身就是一个忽略客观事实的教条主义文字游戏。说死缓不是法定刑种,其在刑罚刻度尺上也是一个刻度;说死缓具有刑种的特点,其在刑罚刻度尺上也是一个刻度。本章要研究的就是死缓这样一个比死刑立即执行低、比无期徒刑高的刑罚,究竟位于刑罚标尺上的哪个刻度上。
正因为此,本文中笔者自定义死缓作为一项独立的刑罚,将死缓与无期徒刑、死刑分别进行比较。以死缓作为研究对象,以死刑和无期徒刑作为参照物,串联起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的纽带。死缓的刑罚量存在很多变数,被判决死缓的罪犯最终有 3 种归宿:第一,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第三,核准执行死刑;而在第二、第三种中又各存在一个特殊情况,那便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上述 3 种归宿属于死缓的变更执行,在死缓考验期间和考验期满后实施。而是否“限制减刑”虽然在被判死缓同时就宣告,可实际上的差别要在考验期满以后,才能具体确定此罪犯今后最终是被判限制减刑至 25 年有期徒刑还是 20 年有期徒刑。
死缓的刑罚量理应综合考虑死缓改判后的这三种归宿以及限制减刑的因素。简单来说死缓变更执行的每一种情况与无期徒刑的刑罚量差距都是不一样的,在死缓刑罚量中的众多变量中,最大的变量就是死缓考验期满后的变更执行,根据考验期内的服刑表现罪犯会存在 3 个截然不同的后果。若加上对死缓限制减刑改无期和改有期两种情况,就变成 5 个不同后果。对死缓整体刑罚量的估量绝不是求得死缓变更执行后与原判无期刑罚量的平均差距,而是要分别将这些差距与每一种死缓改判情形的实践发生概率相结合考虑,将三种后果与限制减刑,包括死缓考验期的这几种区别因素综合考量,求得各变量因素的比重关系,对各个因素给予加权赋值,以估得相对精准的死缓与无期的刑罚量差异。
笔者将死缓改判无期作为本文的主要比较对象,一是因为在众多死缓的变数情况中,死缓改判无期是死缓最常见的情形;二是将死缓改判无期与原判无期相比较最具有可比性。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相比,毕竟存在生死之隔,对生命的价值给予估量赋值总有难以令人信服之处,而死缓考验期后改判有期与原判无期相比还涉及更多比较内容。故笔者将死缓重大立功情节单独辟开一节集中讨论。死缓改判无期与原判无期同属无期徒刑,笔者利用法律规定中对两者在执行时给予不同规定为本章研究的切入点,将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变更为无期徒刑这另外两种死刑归宿作为参照。本文将原判无期与改判无期作为本章的主线,贯穿始终。
综上,本章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是:假设无期徒刑的刑罚量为 1,而死刑的刑罚量为 100,求死缓的读数。
二、概念界定
本章涉及几项法律术语与司法解释全称拗口冗长却需要在文中反复出现,为简化行文,令文章主题简洁明了,凡以下所列举之词在下文中笔者一律使用简称。
(一)“原判无期”与“改判无期”
如本章题名所示,本章着重讨论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刑罚量比较。故本文对“无期徒刑”简称“无期”、对“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简称“死缓”。而在这两项刑罚的比较中,涉及原判本来就是无期徒刑的刑罚量与判死缓考验期满 2 年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刑罚量比较,故笔者设“原判无期徒刑”的简称为“原判无期”,而“死缓改为无期”的简称为“改判无期”。
(二)“累犯与八罪”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作为死缓限制减刑和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特殊对象,在本文中也出现多次。本文采 2012 年 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时,最高人民法院黄永维、聂洪勇、李宗斌三人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简称,为简洁表述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简称设为“累犯以及八类严重暴力犯罪”。1可是该司法解释中的简称仍有 12 字之长,有悖“简称”之简短扼要的要求,故笔者对“累犯以及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再做简化,谓“累犯及八罪”。
(三)本文所涉司法解释名称
在本文中也涉及多部司法解释,有全国级别的,也有地方级别的。因这些司法解释出现在多处,将发布时间、发布单位与司法解释名字全称均重复表明,恐影响文章流畅表达,此处将这些司法解释与简称一并列明如下:1. 2012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 年减刑、假释规定》;2. 1979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1979 年死缓、无期减刑通知》;3. 1991 年 10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1 年减刑、假释规定》;4. 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 年减刑、假释规定》;5. 2007 年 6 月 1 日修改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 年北京减刑规定》;以上所列之名称下文将直接使用简称,不再重复说明。
三、路径的选择
死缓距离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差距究竟多少当然不好笼统概说,笔者在本章仍然将通过对法条的实证研究来说明。前文已述,死缓因有两年考验期后无故意犯罪就至少减为无期徒刑的规定,则笔者首先将无期徒刑与死缓的比较作为切入点。又因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差距相差甚大,若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差距无几,则说明死缓与死刑就天差地别了。
有论者在对死缓与无期徒刑进行比较时直接将死缓的实际服刑刑期与有期徒刑实际服刑刑期进行比较,得出死缓与无期徒刑相比仅相差 2 年服刑期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比较本身是不科学的。因为造成这 2 年服刑期差异的可能有两种:其一,因为死缓比无期徒刑多了 2 年考验期所致。其二,死缓考验期与死缓改判无期后减刑假释区别综合影响导致了这 2 年服刑期的差距。因为死缓较无期徒刑最明显的区别就是 2 年死缓考验期,在比较死缓与无期徒刑刑罚量时,若将2 年死缓考验期一并纳入,则永远也搞不清楚究竟是以上哪个因素才是导致这 2年服刑期的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立足法律条文的规定,假定死缓刑罚量=2年考验期+无期,则此改判无期是否与原判无期全然一致,多出的 2 年考验期究竟比原判无期重了多少,就必须同时考量改判无期与 2 年考验期这两个因素。
当然死缓变更执行除了改为无期徒刑外,还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变更执行死刑,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论述死刑威慑力之时详述;二是因重大立功变更为有期徒刑 25 年,则笔者就在后文详细对比“立功”情节对死缓改判有期与原判无期改有期、原判有期之间的影响差别。以上便是本文研究对象的由来。
返回本篇博士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拘役的“回家权” 下一章:改判无期与原判无期比较
第二节两者均有规定却存在不同的刑罚量因素 一、关于社区矫正中的强制教育与社区服务 在社区矫正规定中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接受强制教育学习,且定期参加社区服务。但无论是强制教育还是社区服务,即便有众多形式,实行的时间却过...
论文摘要:重刑轻刑研究刑罚轻重从定性到定量的推进(博士论文摘要)专业:刑法学研究方向:刑法学作者姓名:夏草指导教师:郑伟教授法定刑的交集,是指法定刑内部同一档次的诸刑种之间,或者法定刑内部的刑种与法定刑外部的刑罚执行制度之间...
第二章有期徒刑与拘役刑罚量比较 第一节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拘役与有期徒刑不仅在刑期上存在差别,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别。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
第三节缓刑考验期的刑罚量 有论者认为“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属于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1前文已述,无论缓刑的性质如何,作为社区矫正刑的一种,缓刑考验期的执行在本质上就...
第4章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发展亦是如此。从现有的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只做了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这样的规定,显然显得有些模糊,将如何斟酌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
3.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分析3.2.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罪名分析。根据上表,按罪名的的出现次数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在66个死缓限制减刑判例中故意杀人罪名出现的比例最高,其次是抢劫罪,再次是强奸罪。其他的像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第五章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量比较 第一节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管制是我国刑罚规定的九种法定刑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在五种主刑中属于最轻的主刑。而剥夺政治权利依其性质则属于资格刑,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规定剥夺政治...
第六章缓刑与实刑刑罚量比较 第一节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同一刑种的单位刑罚量是相同的。对于单一的同一刑种的两个判决,主要是刑期的长短造成了刑罚总量的差异。然而,在一些有特殊执行方式的刑种中,因为执行方...
第2章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2.1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2.1.1对象条件。死缓限制减刑仅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因七类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以及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摘要短期自由刑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无疑在其他刑罚种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弊害,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明显。交叉感染、罪犯标签化、不易社会化、改造困难等弊端将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