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轻伤但实际未造成伤害的是属于轻伤罪(未遂)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对此厘内学者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以犯罪论处J第二种观点认为加果能够确凿地证明行为人具有轻伤害的故意而综合全部案件又不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完全可以认定为故意轻伤的未遂犯而决定免予处罚或给予适当处罚.对此,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故意轻伤而未造成伤害的,其属于不受刑法调整的范围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刑法只调整具有相当严重程度而又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所规制的行为相反对于那些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可以由其他法律来调整并不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刑法就不应当对其进行评价.出于重伤故意或者杀人故意的,虽未致人伤害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要比出于轻伤故意未致人伤害的情况要严重.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属于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7日凌晨一时许被害人沈某、李某与王某、时某在某县城"凤池苑"住宅小区租乘被告人夏某驾驶的"飞虎"牌客货车行至该县某镇后两人因车费发生争执夏某负气将车驶回原处,王某下车打电话向他人求助沈某、李某等人应王某请求租乘张某的出租车来到夏某停车处分别用拳头殴打夏的面部被劝阻后王某等一行人向张某停车处走去这是夏某驾驶车辆调转车头抉速撞去,直至撞到张某的出租车上才停下来致尚未上车的沈某、李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左上肢及沈某的面部外伤均构成轻伤.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对夏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夏某在闹市区驾车撞人其行为危及到了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夏某与王某等人因车费发生争吵后压某找来他人对夏某实施殴打夏某对此未正确处理而是调转车头将准备上车的沈某、李某撞成轻伤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夏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并遭他人殴打后放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以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半」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半」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罪的突出特点.本案中夏某与王某发生纠纷并遭他人殴打后放意驾驶车辆撞击他人,其行为针对的是沈某、李某、王某、涂某和周某,即其对象是特定的人.虽然案发现场处于闹市区但案发时正值深夜除被害人及王某、涂某、周某外,现场并无他人.夏某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并未危及到公共安全.笔者以为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成立.
(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本案中夏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并遭他人殴打后驾车快速冲向他人并喊到"撞死你们"从主客观方面足以认为其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认为夏某故意伤害罪值得商榷.
(三)对被告人夏某宜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庄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要查明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故意往往不能只凭口供而要全面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通常要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案件的起因如何使用的工具或手段J巳罪后表现等等.
本案中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及犯罪行为发生的起因看被告人夏某是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并遭受他人殴打情况下驾车撞人,其犯罪动机是报复他人肩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J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看,夏某驾车调头快速冲向他人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完全有理由期待他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并且夏某在驾车撞人时喊"撞死你们"J从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看夏某驾车撞倒他人后不闻不问弃车而逃.综合以上事实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夏某有杀人的故意油于夏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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