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刑"的刑罚关系、行为责任论以及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等原理和事实,引导了司法实务中对于判决宣告之前的同种数罪实行的是并罚;但刑法分则中又将多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对于这一类情形的则不宜实行并罚;而对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吸收犯等等同种数罪情形的原则上则应实行并罚.
那么加何界定数罪呢?其实数罪并罚设置的一个重要原则便是"一人犯有数罪".我国刑法中对于罪数问题主要依据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确定或者区分罪数的单复问题是以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据:以禁止法律重复评价和法律充分评价为原则对于一个行为人总体的犯罪事实,当形式上地触犯了数个具体的罪刑规范加果由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即能充分评价就可以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罪J如果充分满足了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但由一个犯罪构成尚不足以完全评价,又不充分满足两个犯罪构成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实行数罪并罚.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未成年于2011年l月至2011年2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日期为2012年3月8日宣判日期为同年3月20日,即管制的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
后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林某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仍有5次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段期间盗窃物品价了值总计数额总达15500余元.
二、争议焦点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追诉并不存在异议.
问题是林某在判处管制刑罚宣告之前,即2012年3月20日之前仍有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种情形属于我国刑罚制度中规定的同种数罪的情况但对于同种数罪如何罚,目前我国刑法却缺少明确规定,这也正是本案值得探讨之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不同种数罪的应实行并罚并无太多争议这也正是数罪并罚制度设定的意义所在.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进行并罚实践中做法差异较大.目前理论及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一罚说",即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一律不予并罚而是作为一罪的加重情节或者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罚J第二种是"并罚说"坚持对于同种数罪应一概实行并罚"折中说"则认为以一罚作为基本的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即当所犯的罪行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时可以不实行并罚但是在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时则应该实行并罚.
三、案件速解
本文以为按照我国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应该以一罪论处根据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方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是较为妥当的.一是我国刑法分则的很多条文针对同性质犯罪中的情节、后果、数额以及次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刑罚,即法定刑幅度,为同种数罪以一罪的从重情节论提供了法定的空间J二是我国刑法中也有将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从重情节的情形.正如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将强奸妇女多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理.所以同种数罪原则上以一罪论处还是可行的.
本案中林某的多次盗窃犯罪事实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即累计相加盗窃数额来确定其罪责.根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当具有入户、携带凶器等情节,达到"数额巨大(30000一1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300000一500000元)"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入户、多次等是盗窃罪的从重情节.所以对于林某的同种数罪笔者以为按一罪论,以盗窃罪的从重情节,累计计算其盗窃物品价值数额来定其刑罚是较为妥当的.
当然对于同种数罪以一罪处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同种数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的升格刑或加重情节,以一罪论处不能罚当其罪的时候就应按照数罪并罚制度进行处理,比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加后减或先减后加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罪责刑相一致也才能最大效能的发挥数罪并罚制度的作用.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数罪并罚制度得到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这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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