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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1 共4272字
摘要

  恐怖主义犯罪已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恐怖主义犯罪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 有严密的组织,犯罪目的政治性,严重的暴力性、目标选择的任意性,制造恐怖气氛的直接目的性等,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民众幸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一些恐怖分子在我国边疆地区频频活动,进行恐怖活动,企图涣散人心,分裂国家,如果不严厉打击,必定会给国家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但是,关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我国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概念、特征、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发展、预防措施等做出些许的研究,希冀可以对理论上概念的澄清和实务中难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需要交代一下,笔者在这里讨论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是基于两个基本立场的: 一是基于国内法的立场; 二是基于国内刑事法律的立场。

  ( 一) 恐怖主义的刑法学概念

  首先,恐怖主义犯罪需不需要对主观方面有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可以从“恐怖主义”本身来寻找答案,恐怖主义是基于一定的信仰或者理想之上,或是种族、宗教、政治、民族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某些个人或集团针对其政治对手或平民,企图以残酷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改变政治进程手段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恐怖主义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是可以直接排除恐怖主义犯罪的。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那么这种故意是否要求有目的呢? 回答是肯定的,恐怖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其手段也就是暗杀,绑架,劫持航空器,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一般的犯罪行为。怎么就能认定是恐怖主义犯罪而不是简单的恐怖犯罪呢? 认定的关键在于恐怖分子之所以犯罪是想引起社会恐慌以挟持政府到达其反对国家的目的。陈教授说的,“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直接目的,其根本目的还是政治目的”.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为了个人目的,以制造社会恐怖事件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但这种情况显然仅仅是恐怖犯罪而不是恐怖主义犯罪。所以,我认为恐怖主义不管是处于政治目的、宗教目的、种族目的还是民族统治的目的,总而言之,恐怖主义犯罪是想通过制造恐怖事件来反对现任国家的统治。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对犯罪手段是否要求必须是暴力。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恐怖主义犯罪早已经不局限于暴力性的犯罪。日本地铁沙粒毒气等事件说明入侵网络、生化武器甚至是核武器等手段都已经被恐怖主义分子所采用。今天的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从初级的暴力冲突转向了运用高尖端科技手段。这个趋势也要求我们在立法和理论探讨中引起注意,加强防止、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对恐怖主义分子的犯罪手段有全面的认识,而不能仅仅局限在暴力行为之内。

  第三,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的认定是不是只有集体和个人,不能是国家。这个答案是很明确的,在国内法中,国家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至于在国际法中能否成为责任主体,也还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国内法中,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维持已有的社会秩序。国家无法成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既然这样,即使不讨论国家有无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既然国家不能成为国内法中刑事责任的主体,那也没有必要将恐怖主义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这样可以维持国内法的权威性和同一性。

  经过以上的几点讨论,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特定的集体或者个人,通过制造恐怖事件,引起社会大众的恐慌以威胁政府、国家,以达到其反对国家目的。包括资助,计划,预谋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

  ( 二) 恐怖主义犯罪学上的特征

  首先,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具有特有目的和制造社会恐怖的双重目的。恐怖主义犯罪有直接的犯罪目的( 造成社会恐怖) 和根本的犯罪目的( 反对国家) .这两种目的的存在造成了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对象的分离。恐怖主义根本目的是企图对政府威胁,达到反对国家的目的。所以,我们在认定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不能仅凭其手段有杀人,绑架、爆炸这些外在的客观行为引起了巨大的社会恐慌,还要看其在恐怖行为之后是否存在真正的反对国家的目的。其次,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政治犯和自然犯的双重特征。

  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的这种政治犯和自然犯中,其根本的还是自然犯罪,是对人类最朴素情绪的侵害。其政治因素的存在不能将其侵害行为合理化。总的来说,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已经不仅局限于暴力性,其犯罪主体在国内法的认定中还是要局限在个体和集团之内的,其制造社会恐怖和反对国家统治的双重目的是其区别于一般恐怖犯罪的根本特征。

  二、我国刑法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立法

  随着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国际社会也开始加大力度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从 1937 年第一个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条约签订开始,到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门的反恐条约在联合国和区域联盟的指导下签订。我国也签署了许多反恐的条约,中国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方面成绩非常突出,目前已参加了全部全球性 12 个反恐国际公约和 1 个区域性反恐公约。

  ( 一) 我国现在立法规定

  1979 年刑法典中,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在 1997 年修订刑法中,在 120 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同时,还规定了与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相关的罪行条款,比如 114 条和 115 条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 116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 234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第 239 条规定的绑架人质罪等等。

  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在修正案中: 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有害性物质罪; 编造恐怖信息罪; 故意传播恐怖性造谣罪四个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中,对法定刑进行了调整,将一个行刑单位变成了两个法定刑单位,并且加重了第一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增加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一般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者的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增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我国在反恐的刑法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大的进步,但是在国际社会的背景下,还是有些不足的。

  ( 二) 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缺陷

  1. 恐怖主义的概念不明确。我国至今在立法上对恐怖主义犯罪没有准确的定义。学者们的讨论也难有统一见解。而想要有效的预防,打击,惩治恐怖主义犯罪,首先就要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否则就会缺乏针对性,不利于反恐工作的进行。

  2. 我国法律中对“恐怖活动组织”缺乏明确的界定。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恐怖组织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司法解释也没能给出一个统一的解说,这一切都给反恐带来障碍。

  3. 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比较世界其他各国的反恐立法,其中都有明文规定,将恐怖主义犯罪和政治犯相互区别的条款。而我国却在这方面没有规定。这样的法律漏洞会给恐怖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留下空隙。尤其随着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的情况下,为加大对恐怖分子的惩治,必须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认定。

  4. 没有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2001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三) 》标明是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从这一立法目的看,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 1) 国家安全,( 2)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社会秩序三个方面。

  三、我国犯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刑法中的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以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 一) 应将恐怖主义犯罪放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进行规定

  恐怖主义行为罪,恐怖主义组织罪和恐怖主义关联罪,分散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章之中。可是,从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来看,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安全。从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性的严重性来看,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应该在《刑法》中将恐怖主义犯罪放在危害国家安全一章中,将所有的罪名集合成一类,成立为一节。

  ( 二) 增设相关的恐怖主义行为罪

  1. 增设劫持人质罪。我国现行《刑法》中,第 239 条规定了绑架罪,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行为,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但是这和我们所说的劫持人质罪不是一个性质,劫持人质罪主要是指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进行的劫持行为,其目的不是钱财,也不是想针对特定的目标,而是具有恐怖主义犯罪的一切犯罪学上的特征,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任意性,犯罪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非关联性,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性,都使劫持人质罪和一般的绑架行为有区别。所以建议我国刑法中增设劫持人质罪。联合国中关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加入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任何人如劫持或者扣押并以杀死或继续扣押另一人为威胁,以强迫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者暗示条件,即为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作为该条约的参加国,中国有必要在国内法中作出回应,以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 还要回应中国已经加入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议定书》和《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两个公约中的要求,我国也需要增加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海盗罪等。

  3. 随着恐怖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恐怖活动,比如采用互联网,进行黑客攻击,利用生化武器大范围的制造毒化事件,我国也需要在立法上有所改变,增设计算机网络犯罪、利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高科技手段及放射性物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针对恐怖分子从用邮寄危险物质的方法进行犯罪,还应该增加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

  ( 三) 在《刑法》中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定刑做相应改变

  “金钱是恐怖主义的驱动力,没有它,恐怖主义就无法运转。”所以如果要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要在判处刑罚时候,增加财产性的刑罚。另外,在判处刑罚过程中,针对不同恐怖分子所犯罪行的大小进行等罪量刑,并且针对不同的悔罪表现作为不同的减刑、免刑都是有效的政策。

  以上几点是我国刑法上关于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说在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反恐怖主义犯罪,并且,我国最近几年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发生较为频繁的大环境下,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时应该审时度势的做出大刀阔斧的改革,以达到预防,打击,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莫洪宪。 有组织犯罪研究[M]. 长沙: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

  [2]林亚刚。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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