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1992 年至 2001 年,"东突"势力在我国制造了超过 200 起恐怖事件,导致 160 多人死亡,440 多人受伤。2014 年昆明火车站"3.1"和北京"10·28"恐怖袭击案再次强化了人们对反恐问题的关注。英国、美国、俄罗斯以及印度、印尼等国,也都遭受过国际恐怖主义的袭击。美国、俄罗斯、新西兰等 29 个国家的 33 名驻华执法安全代表都曾明确表示过反恐立场,同时组成反恐统一战线。国际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最危险和最难预知的社会政治现象之一。随着刑法的完善和刑法理论的演进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一门全新的刑法分支--反恐刑法。
当今的反恐刑法导致了"越反越恐"的局面,我国目前的罪刑配置理论已无法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国内刑法已无法应对全球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我们应当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重新予以界定,并且重新对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进行考察,分析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困境与出路。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俄罗斯受恐怖主义侵害较严重,同时其反恐怖主义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也是较丰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实施爆炸、纵火或具有造成他人死亡、巨额财产损失危险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或影响政权机关通过决定,以及为达此目的而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行为。"我国理论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种类繁多,刑法也并没有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满足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迫切需要,由立法机关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准确、科学的法律界定,是当务之急。
二、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困境及对策
1、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困境
近些年出现了"越反越恐"的现象,可见当前反恐刑法的实效不佳,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民族主义、贫富差距、资本主义内部危机等。其实可以概括成两个原因:外在原因是强权政治和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内在原因是诉求得不到满足。具体说:
一是强权政治和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根本原因是少数西方国家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推行强权政治及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我国还存在另一个原因,即民族分裂主义者曲解和滥用民族自决权,混淆民族自治权与自决权与间的界限,扩大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这也是我国民族分裂型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
二是诉求得不到满足。"镇压"是强者对弱者使用暴力,"恐怖"则是弱者对强者使用暴力。当弱者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改变弱势地位,往往诉诸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只有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才能去除恐怖主义犯罪的病灶,即"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仅靠刑法抑制恐怖主义犯罪,只能暂时压住恐怖主义犯罪势头,这不过是掩盖和积累社会矛盾。
此外,我国刑法在反恐领域的困境还体现在,国内刑法已无法应对全球化的恐怖主义犯罪。
2、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出路
(1)应严密罪名设置。从我国刑法看,根据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表现,完全可按现行刑法罪名进行处罚:对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设置死刑;对犯罪预备一律定罪;对某些帮助行为,通过共同犯罪进行处罚。例如 2014 年 6 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北京"10·28"恐怖袭击案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20 年;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另外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0 年至 5 年。
(2)应完善法律责任。从资格刑看,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但这对进行恐怖主义犯罪影响不大。从财产刑看,则出现一个尴尬现象:只有该种恐怖主义犯罪涉及洗钱罪等经济犯罪时,才能运用刑法依据来断其经济根本。
(3)应完善反恐刑法的立法。第一,将恐怖主义犯罪集中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即将犯罪客体扩展为复杂客体,作集中性规定。第二,明确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种类,主刑应以自由刑、生命刑为主,从刑应以财产刑为主。
(4)强调刑法的谦抑性,用善政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一些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主要采取的是"以暴制暴"的方式。但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到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必直接动用刑法,采取其他的控制措施也许更恰当。只有在其他措施不奏效时,或其他手段过于强烈,即必要时才可用刑法。刑法并不能填补行政法、民事法留下的管理真空,故不能将行政法、民事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全交给刑法解决,否则会适得其反。如美国的繁荣就来自于其自由、宽松的社会制度和移民制度,而在其反恐法的限制下,其经济却受到了极大影响。
(5)加强国际合作,统一反恐标准。当下各国之间相互依存更为密切,当代国际法律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带有跨国性质的问题,远非一国的能力能独自解决,单靠本国力量难以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国之间要加强国际合作。但某些国家的行为却与加强国际反恐合作背道而驰。美国《2010 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竟然把中国新疆境内的东突解放组织排除在恐怖组织名单之外,2008 年的西藏 3.14 事件、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4 年昆明火车站 3.1 事件,亦没有划入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的恐怖事件跟踪系统。这种双重标准其实就是利益标准。同时,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法规已日渐成熟和完备,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国际公约中的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都有所体现,但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结语
总之,刑法是反恐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应当谦抑;政府应当从挖掉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入手,加大相关社会政策的推行力度。不应拘泥于刑法内部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而应当深挖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根源,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真正解决恐怖主义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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