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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中发现线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4 共28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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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具体问题探究     
【1.1  1.2  1.3】反贪中发现线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4】反贪侦查中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  
【2.1】反腐败侦查审讯室的营造  
【2.2】反贪审讯素材的准备  
【第三章】反贪侦查技术问题探析 
【结语/参考文献】反贪污贿赂中侦查实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发现线索问题

  第一节 反贪案件线索的定义和特点

  反贪侦查工作的基础是线索,发现线索并围绕线索开展初查工作是反贪侦查工作的起点,也是反腐败案件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开端。线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比喻事物发展的脉络或探求问题的途径。”

  实践中,各实务专家对反贪案件线索理解各异。有的从线索的表现形式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义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受理的,内容上反映一定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的书面反映材料;有的、从线索的内在元素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义为反映一定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的各种信息元素的总合;有的以是否立案的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位为经举报、控告、自首、检举等方式反映的一定人员或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但尚未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情况;有的从线索的指向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义为与客观案件事实或一定人员或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迹象,或其他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侦查导向的情况。

  上述不同角度对线索的理解都各自有侧重,我们认为,反贪案件线索可以定义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反映一定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据此脉络有助于反贪侦查部门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事实的各种信息的总合。

  反贪案件线索具有下列特点: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都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存在的,任何虚幻的、想象的、不实际乃至违背基本事物规律的都不能称作反贪案件线索。如被反映的贪污或受贿人员应当表现为在有关单位任职且具有职务便利,贪污案件线索应当表现为公共财产受侵,受贿案件线索应当表现为受贿人在经济上增益。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应当与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关,内容是指向有关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任何反映其他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等情况的都不能称作反贪案件线索。

  3、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反映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的情况,对反贪侦查工作具有指向性、指引性,有关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空间,根据一般的办案经验沿续线索脉络具有进一步初查可能性。

  4、多样性。多源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来源途径较为多样,如举报、控告、自首、检举、移送等;线索的表现载体也较为多样,如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网络举报、视频资料等。

  5、局限性。局限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所反映的情况一般较为有限,有的反映一种迹象,内容不全面,有的是道听途说,不一定真实,但它是为进一步初查提供的脉络、头绪或路径,只有延续下去开展初查工作,才能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盲区。

  第二节 发现线索途径分类

  实践中,发现线索的途径可分为举报、控告、自首、检举、移送、自行排摸等。

  1、举报。举报是反贪侦查工作中最重要也是最依赖的线索来源途径,举报可分为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实践中举报人由于担心被打击报复,匿名举报居多。举报以书面信件形式为主,检察机关成立举报中心开辟网络途径后,网络举报的比重也正日渐增多。

  2、控告。控告是被害人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情况,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于侵犯公共财产及职务廉洁性,行受贿双方具有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因此受害人直接控告的线索较少。实践中,存在国有单位财产利益遭受损失,单位领导向检察机关控告以求查清原因;行贿人给付财物后,没有谋取到相应利益控告受贿人的情况。

  3、自首。自首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人员主动投案,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或被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自首源于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人员的主动交代,一般真实性较高,交代的行为事实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4、检举。检举是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交代其他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检举的目的是为了争取立功情节,减轻自己犯罪需承担的罪责,犯罪嫌疑人与被检举的人在工作上有关联的,其检举的价值一般较高,真实性较大;有的人为自己减轻罪责,也存在盲目检举的情况。

  5、移送。移送是反贪部门以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向反贪部门移送线索,分为检察机关内部其他工作部门在办案工作或生活中获取线索的移送,及检察机关外部其他单位在工作或生活中获取线索的移送。⑩移送的线索中一般以同级纪委、辖区各单位纪委移送居多。

  6、自行排摸。自行排摸是反贪侦查人员在自己的工作或生活中,发现或通过一定渠道获取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方式。自摸有的是反贪侦查人员在主办案件中总结规律后排摸,有的是反贪侦查人员在社会生活中有心观察或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获取。自行排摸仰仗侦查人员自身的主动性、交际圈、观察力等,是当前拓宽线索来源的最主要途径。

  第三节 发现线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现线索的途径单一

  发现线索的途径在上文中分为六种,表面上较为多样,但实践中最为依赖的还是举报,过分依赖举报成为了反贪案件线索量少质次的主因。每年基层检察机关初查的线索中有近 80%来源于举报,举报的数量和质量有时对一个地区反贪部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成效起着决定性影响,有的反贪部门守株待兔,坐等举报,一旦举报少了、质量低了,就束手无策,工作陷入停滞及被动。当前,有的举报措辞激动、慷慨,内容则较为空洞、模糊;有的举报一信多投、多信多投,举报内容严重丧失保密性;举报者不知情、知情者不举报的情况较为突出,举报的数量和质量普遍较低成为发现线索的一大瓶颈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科学研究举报的规律,客观看待举报数量和质量的问题,积极拓展举报本身及其他发现线索的途径。

  二、发现线索的方式落后

  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反贪案件线索的载体越发多样化,发现线索需要具有创新的思维和意识。有的侦查人员还是靠两条腿跑信息,对电脑网络等先进事物无从入手;有的侦查人员储备知识不足,对线索分析判断不准,错过已在眼前的犯罪信息。当今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的发展成为人们获取、交流信息的公共平台,时时刻刻都流淌涌现着浩如烟海的信息,在庞大的信息量前,反贪侦查人员应当主动适应时代要求,培养搜索、联系、研究网络发布信息本身、信息之间、信息背后所隐含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发现能力,提高在网络接收、反馈信息的速度。

  三、发现线索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事物的发展走向起重要作用,缺乏积极性致使有的反贪侦查人员没有主动发现线索的责任意识;有的反贪侦查人员没有主动学习新事物新知识的热情;有的侦查人员就案办案,不愿意也不善于从案件中挖掘犯罪线索等。发现线索有赖于侦查人员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决定线索是否能够被发现,发现后是否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是否能在办案中不断拓展新的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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