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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具体问题探究
【1.1 1.2 1.3】反贪中发现线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4】反贪侦查中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
【2.1】反腐败侦查审讯室的营造
【2.2】反贪审讯素材的准备
【第三章】反贪侦查技术问题探析
【结语/参考文献】反贪污贿赂中侦查实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侦查技术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证据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和审判的核心和灵魂。从某种意义讲,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过程。
如果说审讯谈话是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的核心侦查能力,审讯人员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审讯谈话以获取被审讯对象口供这一最关键的证据,那么侦查技术就是当前乃至未来反贪侦查工作在收集证据中客观上最关键的保障和依靠。当前的审讯谈话更多体现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以审讯谈话突破为起点,获取被审讯人员口供后,再以之为中心向外发散,进而再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其他证据的取证办案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由于过度依赖于被审讯对象的口供,一旦遭遇其抗拒审讯、逃避侦查,之后的调查工作就难以展开。
而侦查技术就是以先进科学技术为依托,真正塑造由证到供,不过份依赖口供,依靠信息化技术收集第一手证据的科学办案模型。审讯谈话和侦查技术是反贪侦查工作的左膀右臂,是反贪侦查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同时,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融入刑事法律之中,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办案部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以致我们在当前实践办案中运用技术手段障碍重重。我们不由要思考:什么是技术侦查?是否运用技术就是技术侦查?如果不是,那么界限在哪里?理清关系,解决问题,是为了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好地调动好我们手头的技术资源,以对反贪查案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第一节 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点
对于技术侦查,国外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形成了诸多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诸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美国的《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形成重罪原则、相关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审批原则等司法原则。
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于技术侦查更多关注的是其实施层面的法律规制,在理论层面上并没有对其下过一个特别的定义。在我国,对于技术侦查迄今在立法中没有明确定义,也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单纯从技术性角度来定义,认为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二是将技术侦查等同于秘密侦查,认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称为“技术侦查”;三是既强调技术性又强调秘密性,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化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
上述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技术侦查的特征,我们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侦查实践后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现代化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以查明案情的特定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种。
我们认为,技术侦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点:
1、秘密性。从技术侦查的定义及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可以看出,技术侦查严格控制知情面,具有秘密性,核心之处在于它采用、实施的过程是不为犯罪嫌疑人本人所知晓的,无需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而秘密进行的,这是技术侦查区别于公开侦查的最显着特征。
2、同步性。即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是伴随犯罪嫌疑人正在或将来的实施行为同步进行的,故又称实时性。就好比英语语法中的时态,技术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是进行时、将来时,而不是过去时。同步性确保了侦查机关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声、形、色的表现都是顺向的、直接的、客观真实的。同步性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价值所在,是侦查机关收集第一时间证据的有力保障,是技术侦查区别于一般侦查技术的重要属性。
3、侵权性。技术侦查秘密性、同步性等特点,自然就决定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侵权,同步实时监控犯罪嫌疑人会侵犯到他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涉及其个人的隐私权、通信秘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
4、限期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延长需经审批,每次延长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这说明了技术侦查的实施是严格控制特定期限的,每个计时单位期限三个月的规定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技术侦查权力滥用,确保技术侦查实施的时效。
5、技术性。技术性是技术侦查的本质特征,说明了技术侦查是要依赖于一定的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以现代化科技设备为辅助。这也是技术侦查区别于一般秘密侦查(如诱惑、线人、特情、卧底侦查)的特征。
第二节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目前我国技术侦查的措施种类尚处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莫衷一是。
我们认为,根据上文中所述之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点,结合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实践,现阶段下列侦查措施应当归入反贪技术侦查措施。
1、电话监听。也称为电话窃听,即对特定人员以各种通讯工具和其他人员在电话中的口头对话内容进行侦听,如对特定人员的手机、住所固定电话、办公场所固定电话等作截取,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窃听。
2、电子侦听。也称为麦克风侦听,是指通过专门的窃听设备对特定人员在某些特定场合和其他人员之间直接的口头对话进行侦听,如在特定人员的办公场所、居所、车辆等处安装窃听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窃听。
3、邮件监查。包括对电子邮件、纸质邮件、快递包裹等邮件材料进行秘密监控和检查,如对特定人员的电子邮箱 e-mail 的收发情况监控和检查,以获取新的侦查信息和有关证据材料。
4、电子监控。即运用电子监控设备对特定人员的行踪作实时的监视、跟踪、定位、拍照或录像等,如运用各路口、街道、小区的摄像头对特定人员的活动作监视,以用于获取特定人员最新的行踪、位置、活动等情况。
5、网络搜查。即对特定人员使用的各种网络通讯工具、存储介质等中保存的数据进行检查,包括对特定人员的微信、微博、电子邮件、存储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上的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作秘密调取,如监控特定人员与有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包括对特定人员上网的路径作搜索和监控,以对其上网的作息、场所等作秘密排查和定位。
第三节 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的主要区别
侦查技术是指侦查活动中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在多数案件中都需要运用某些技术手段,如勘验技术、记录技术和鉴定技术等。侦查技术作为侦查人员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辅助办案的特殊侦查手段,与技术侦查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即秘密性、侵权性、技术性。两者虽然有联系,但也有本质区别。
我们认为,侦查技术和技术侦查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同步性。技术侦查是绝对同步,侦查技术是相对同步。绝对同步体现在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是伴随犯罪嫌疑人正在或将来的实施行为同步进行的,是实时的,确保了侦查机关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声、形、色的表现都是顺向的、直接的、客观真实的;相对同步体现在一般侦查技术收集的信息材料是对有关对象一定时期内已经实施行为内容的调取,是反向的、事后的。由此可见,同步性是技术侦查区别于一般侦查技术的重要属性。因此,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虽然同样具备秘密性、侵权性、技术性的共同特点,但由于实施时间上的不同属性,决定了技术侦查对有关人员的侵权程度更大,对技术性的要求更高,其实施也应作严格的相应限制。
第四节 常用侦查技术在实践办案中应用的思考
经上述比较,我们发现侦查技术有别于技术侦查,属于一般侦查技术措施的,其不受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技术侦查规定限制,也就是说,一般侦查技术在对有关人员立案前即能适用,不受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有关人员“立案后”规定的制约。下面,我们就日常办案中常用的电话通信话单提取分析技术、手机通信定位分析技术、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的属性、应用等作比较分析和思考。
一、电话通信话单提取分析技术
电话通信话单就是我们俗称的通话记录,通过电话通信话单我们可以查到有关人员在电信运营商处登记的机主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过去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三个月内)的通信信息。电话通信话单分析技术就是侦查人员经向有关电信运营单位查询后,对过去一段时期内有关人员的通话记录查询、整理、研判的侦查技术,它是秘密的,会侵犯有关人员的隐私权,但其分析的对象是过去一段时期内的通话记录,它不对有关人员现时的或将来的通话情况进行监控,只对过去的通话时间、通话人员、通话时长等元素作提取分析,因此不具有上文中所述技术侦查同步性的属性。因此,电话通信话单不属于技术侦查,而是一般的侦查技术,不受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技术侦查的限制性规定,在立案前、线索初查阶段即可适用。
办案中运用电话通信话单提取分析技术,对案件的办理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实践中用好该技术主要是要做到巧用、活用。电话通信话单提取分析技术是侦查人员在查询得有关人员通话记录的基础上,应用有关软件和一定的操作技术对电话通信话单内记载的通话记录进行整理,排列、筛选、分析出对查清案件有价值信息的工作过程。电话通信话单提取分析技术的分析对象是被调查对象的通信记录,在记录中着重提取分析的是被叫号码、通话时间、通话时长、漫游地等元素。依托有关应用程序(如 excel),对上述元素作排列和筛选,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提炼出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信息。以被叫号码为主要关键字作分类汇总,按分类汇总之顺序由大至小依次排列出被叫号码的通话次数,可以得出主叫号码和有关被叫号码间的紧密关系,从而分析出机主和哪些有关人员具有较为紧密的人际关系;对主叫号码与上述分析后得出的被叫号码间的通话时间、通话时长作分析,可以分析得出机主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如周末、节假日)和有关人员是否具有紧密的联系,并进一步对机主的社交圈、关系网作深层解构,对特定节日(如情人节等)作专门提取还可以分析得出机主与某些特定人员是否具有情人关系等;对主叫、被叫号码中的固定电话号码作专门提取,可以梳理出机主联系最频繁的固定电话,从而分析出机主的居住地址、经常出入的场所等;另外,上述元素的排序、筛选还能帮助侦查人员掌握机主手机的使用频率、起居规律、与通话人员相互间的身份地位等信息,为线索之后的初查工作、找人谈话和审讯突破等提供大量的信息支撑。
二、手机通信定位技术
这里说的手机通信定位技术有别于上文所述的电子监控技术,是侦查人员通过提取分析有关人员电话通信话单中的漫游地、基站代码等元素,对有关人员所处的城市、位置进行大致方位判断的侦查技术,其实质是电话通信话单提取分析,是对有关人员最近通话记录中的漫游地、基站代码作查询、分析的侦查技术,其分析的对象也是过去的通话记录,不对有关人员现时的或将来的通话情况、行踪等进行电话监听或电子监控,因此也属于侦查技术的范畴。
电话通信话单中的通话地点包括漫游地、归属地,反映的是机主通话时身处的省份、城市,机主在异地主叫或被叫的,就会在漫游地一栏中反映出相应的城市信息。根据有关人员最近通话的地点信息,就能对有关人员的目前身处的城市作出初步判断,为查找该名人员提供参考。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部分人员过去一段时间内异地通话的地点作比较分析,提取出部分人员在特定时间内的旅游轨迹,从而进一步分析部分人员间是否存在共同外出旅游的情况,为有关人员是否具有接受业务单位人员付费的免费旅游的情况提供信息依据。除漫游地、归属地外,电话通信话单中的基站代码也是对机主作定位的元素之一。基站是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基站代码是每个基站特有的号码,相当于基站的身份证号,电话通信话单中的基站代码信息能反映出机主通话时负责信息传递的具体基站,分析该信息的过程就是以城市基站位置信息图为蓝本对查得的有关通话基站代码与之作比对,明确有关代码所标志的基站位置,根据该基站的覆盖区域从而判断出机主所处城市的大致方位。在分析基站代码信息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人员的房产登记信息、居住地信息等,往往能帮助判断出拥有多套住房的有关人员实际的居住处所,为查找有关人员提供信息支撑。
三、心理生理测试技术
心理生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是以特定受测人员针对某一相关问题是否作出诚实回答为目的,由测试人员围绕相关问题设计若干组测试问题进行提问,要求被测人员作回答,并在此过程中同步运用心理生理测试仪采集、记录被测人员回答每个问题上产生的生理参数变化的测试过程。实验证明,当人在不利压力作用的环境中,为了隐瞒不应或不能隐瞒的问题而选择说谎时,会产生一定强度的心理压力,并由此触发一系列虽然可以逃过他人耳目,却难以逃脱科学测试仪器专业检测的生理反应,包括呼吸频率反应、血压升降反应、脉搏跳动频率反应、皮肤电阻强弱反应等。测谎技术正是利用上述原理,由测试人员根据有关案情设计有关测试问题,在被测人员被控制下,向被测人员发问,触发其心理反应,同时借助心理生理测试仪同步记录下被测人员因细微心理变化而及于身体的生理变化,简言之就是心理刺激触发生理反应,再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被测人员在主要问题上说谎的概率,及与有关案件的牵连程度。如果被测人员说谎,自然会产生心虚或紧张恐惧等细微心理活动,这就会造成心理扫描指标曲线的异常。测谎不能仅根据受测人员在一个问题上的反应来评判其是否说谎,因为测试人员问的每一个问题对受测人员都会产生触动,通俗讲都会有反应,我们也不能用一个外界的绝对标准来作评反应的强或弱,因为不同人员的心理素质和生理变化是不同的。所以,一次测试中一般需要设计若干组问题,每组问题都应当包含两类不同的问题,一类叫相关问题,它与案情直接相关,对被测人员是一个直接、直面的“威胁”,而另一类是陪衬问题,这类问题对所有人都会有“威胁”,如一般的道德问题,但是这种“威胁”应当显着弱于相关问题。当前,我们实践办案中运用测谎技术主要有两种测试方法,一种是犯罪情节测试法(简称 GKT),一种是准绳问题测试法(简称 CQT)。
测谎有一套专门的测试流程,主要可以分为测试前准备工作、测试前谈话工作、测试采集、分析图谱、测试后谈话等环节。其中,测试前由侦查人员征求被测人员是否愿意接受测试是进行测谎工作的前提,一是因为测谎不是一个法定的办案程序,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应当征得被测人员同意方可进行;二是因为测谎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受测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全程积极配合,任何在测试过程中恶意的动作行为都会影响到生理参数的正确采集。
我们认为在办案中要用好测谎技术,为审讯突破案件起到助力效果,在工作中应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给予被测人员客观中立的印象。我国目前对测谎工作尚没有专门的程序性规定,理论上讲,测谎技术专业性强,测试人员应当由受过专业测谎培训的人员担任,且该人员应当脱离办案机构,作为第三方被聘请参与案件测谎工作。但无论如何,仅从测谎实际效果的角度出发,审讯人员或测试人员也应当明确告知被测人员,测试人员乃是由与办案机关无关的第三方权威测谎科学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证测谎过程的科学、客观、中立,加强被测人员对测谎人员及结果的信任度。二是要找准测谎的运用时机。测谎技术在当前实践中主要是为审讯突破服务,因此,测谎技术在审讯过程中何时运用,有时会直接决定一场审讯的成败。在测谎技术运用时机上,应当准确把握被审讯对象的心理变化,一般以在被审讯对象希望交代或已经交代部分问题,尚有主要问题予以隐瞒的情况下测试为佳,该情况下被审讯对象已有交代问题的欲望,抓住时机辅以客观的测谎技术证明其说谎,往往能破除被审讯对象的遮羞布,让其觉得无处遁形,选择在科学面前交代之前试图回避的问题。三是要充分利用测前、测后谈话。审讯人员应当就案件情况、当前审讯进展、被审讯对象的个性特点等方面与测试人员作详尽介绍和沟通,使测试人员尽可能对被测人员了解案情、人员情况,以充分发挥测谎过程中对被测人员测前和测后两组谈话的效果,测试人员和审讯人员具有不同的角色属性,被测人员往往能平视并更为相信测试人员的疏通和劝解,选择在测前、测后谈话中交代原先隐瞒的经济问题。
测谎技术需要依靠专业的科学设备-心理生理测试仪,需要经过测谎培训的专业测试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具有技术性的特征43;测谎的过程是在受测人员回答问题的同时,同步采集、记录受测人员生理参数变化的过程,具有同步性的特征。但是,测谎需要经过受测人员同一,也只能在受测人员配合下才能进行,这是在受测人员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测谎技术不具有秘密性的特征,应当属于一般的侦查技术,不属于技术侦查的范畴。当前,我国对于侦查机关应用测谎技术在测试条件、测试人员、测试时间等方面还未作出有关规定,实践中一般应用于线索初查突破阶段,为案件的审讯突破提供技术判断和信息支撑。对于测谎结果的效力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当前,测谎结论一般作为指引侦查方向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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